军人转业分配单位后,离职创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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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转业分配单位后,离职创业相关政策

军人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选择转业。普通义务兵和低级别士官没有转业,只有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军官才有转业选项,也就是三期以上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转业干部就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一、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扩展资料优待政策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问题的答复意见》(川人社函〔2011〕676号)就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能否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问题作了明确答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直接转任机关公务员职务:一是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二是原为机关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调入事业单位的。三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考试录用的。参照管理单位中经批准登记,且符合拟任职位资格条 件的以下人员,可交流到行政机关:(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机关工作人员。(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

3.军转干部自主创业要注意什么

军转干部自主创业要利用自己的特长、特点。

4.我是一名军转企业干部,在原单位辞职后,想自主创业,请问有什么优惠政策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

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选择创业时,能获得哪些政策优待

创业管理反映了创业视角的战略管理观点。Stevenson和Jarillo于1990年提出创业学和战略管理的交叉,创业管理”

6.2011年退伍的新疆军人能拿多少当地补助?还有、想自己创业有什么优惠、能不能申请贷款?

2010年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只找到2010年的)(一)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二、申报材料(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1、退伍证;4、入伍通知书;5、对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应提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2、行政介绍信;3、组织关系介绍信;4、安置介绍信;5、易地安置到女方落户的必须结婚满2年以上,需提报结婚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三、安置程序(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程序: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须在本人回地方后30天内(以行政介绍信为准)到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报到后,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复员证,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落户介绍信,持原部队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1)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级以上复员士官,(2)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3)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6、安置办法:(1)事业单位安置,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2)本人申请自谋职业;(3)企业安置。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档案于次年的6月30日前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移交武装部;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档案,安置结束后移交武装部;安置结束后档案移交到各单位。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自谋职业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由安置办公室出具安置介绍信,必须30天内报到,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关于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户。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4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新地税发[2002]8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对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等13个部门以新转联[2001]6号通知做出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规定对税务管理问题不够明确”现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税务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持经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并由其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交局面申请免税报告,经主管地税局审批后,方可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月起享受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7.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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