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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头等大事。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再次向人们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材料一: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部分批次中含有三聚氰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头等大事。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再次向人们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材料一: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部分批次中含有三聚氰

题文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头等大事。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再次向人们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
材料一: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部分批次中含有三聚氰胺,这是一种非食品化工原料,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三聚氰胺是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为了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含氮量冒充蛋白质而人为加入的,严重危害了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目前,事件中的违法人员被绳之以法,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被开除公职或引咎辞职。
材料二:党中央、国务院对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专题做出部署,如:全力开展医疗救济,对因服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而患病的患儿实行免费治疗;全面开展奶粉市场治理整顿;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肃处理违法犯罪分子和相关责任人;认真总结教训等。  
材料三:针对三鹿牌婴幼儿奶粉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并作了多方面的修改,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1)材料一、二、三分别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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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材料一中所反映的问题,我们绝不能袖手旁观。你对材料一中的不法分子的行为有何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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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食品安全,人人有责。请你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提出几条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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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材料一说明了有的生产企业,从事不法经营,缺乏诚信,害人又害己。材料二说明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负责精神以及对这一事件处置的坚强决心。材料三说明了我国积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有法可依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
(2)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追究;要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要在一定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约束下与对手展开正当竞争,凭自己的真实本领去获胜;要有责任意识,要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或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克服自私自利心理,坚决不做损人利己的事;经营者不讲诚信,必然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必将影响自身的利益,只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公平交易,才会赢得市场,提高竞争力,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等等。
(3)加强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各级部门要依法办事,强化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经营者要遵循诚信原则,依法生产,依法销售;广大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积极依法同不诚信的行为作斗争等。(答出其中3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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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该题暂无解析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主要考查你对 [消费者的权益及维权途径 ]考点的理解。

消费者的权益及维权途径

消费者,英文为Consumer。科学上的定义为,为食物链的中的一个环节,代表着不能生产,只能通过消耗其他生物来达到自我存活的生物。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指的的是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的九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
消费者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作为消费者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做有修养、守秩序、道德高尚的“上帝”。 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让人们过上更美好的生活。
消费者维权日是3月15日。

消费者的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7)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8)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负有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
(2)按商品使用说明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商品、遵守规定或约定的服务制度;
(3)投诉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等问题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据。

消费者权利维护中常见误区:
1、消费者是上帝,所以在消费过程中不需要履行义务。
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无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仅仅是违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
4、顾客问来问去的,实在是太挑剔了,确实挺烦人的。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法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们在消费活动中应怎样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怎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消费时,要有消费者权利意识。
①要注意避免消费时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伤害。购买商品时,要注意查看商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
②要注意商品质量是否可靠、价格是否合理、计量是否准确。购买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索取、保留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视具体情形,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消费活动中的参与者(即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怎样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
①生产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产品,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更不能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等
②销售者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信守服务承诺,保证不销售缺斤短两、失效变质的商品,不得采取恶意、欺诈的方式损人利己,更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利。
③消费者应遵守市场秩序,依法公平交易,对制假售假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消费者权益日的历史由来:
现代工业化生产的飞速发展及生产技术的革新运动,促使消费品日渐增多,消费结构日趋复杂。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消费事故和难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为了应对这种问题,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日期确定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之后每年都会在3月15日推出315晚会。
2010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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