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申
张宝田是太行山下槐树坳人,这一年,他的儿子也到了入学的年龄。
这天,宝田跟媳妇商量,把儿子送到县城里去读书,他们可以一边打工一邊陪读。宝田媳妇听了,满口答应下来。
于是,宝田联系了县公办实验小学,一切打点妥当,并在小学附近租了房子。说起来也巧,给儿子报名那天,宝田看见学校门口贴着一纸广告,为学校招聘两名厨师,月工资2500元。宝田在家干的就是厨子,做得一手好菜。看到这样的广告喜出望外,立马去应聘,接着就被录用了。有了这份工资,宝田一家三口在小县城的日子也就能过下去了。
转眼三年过去,这年宝田媳妇生下二胎,是个闺女。儿女双全,宝田高兴得热泪盈眶,可高兴过后问题也来了:添人加口,宝田那点工资明显不够用了,他琢磨着得设法多赚钱。
这天,宝田看到一则招聘投递员的广告,工作时间是每天上午8点到10点,下午3点到5点,总共4个小时,月工资2200元。宝田眼前一亮,心中大喜:这份工作对路,跟我在学校做三顿饭的时间正好能错开,于是,他兴冲冲去应聘了。
三年前,宝田在学校上班时,学校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也就没有上社保,那时宝田刚进城,对这些也不懂,想着只要不拖欠工资就心满意足了。而宝田这次找的兼职,工作单位不但跟他签订了劳动合同,还给他按时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
宝田一人兼两职这事,并没有对学校故意隐瞒。校长了解他家情况,认为宝田兼职对学校工作没有影响,也就没有干涉。
转眼又过去了六年,学校要搬迁到六公里外的新校区,这下子宝田可犯了难,每天要到那么远的地方上班,保准会影响到自己那份兼职。
校长看出了宝田的心思,便约他谈话:“宝田,要是到新学区工作你觉得有难处,干脆别干了,我们招聘新人吧!”
宝田在城里混了这么多年,对法律知识也多少有了点了解,他试探着问:“校长,我辛辛苦苦在学校干了九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你一句话说不让干就不让干了,总该给俺点补偿吧!”
校长却不客气地说:“什么补偿啊?又不是我撵你,再说,你与你兼职的单位是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人家也给你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可咱们呢?学校解聘你,双方解除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没有补偿的,再说学校也没这份钱。”
这下子宝田可傻了眼,学校与他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难道学校真的不该给他一点补偿吗?
律师点评:
《这样的兼职合法吗》涉及的法律问题,即劳动者在不影响彼此劳动纪律的前提下是否可以身兼两职。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在不妨碍另一个工作的情况下,只要两者之间没有冲突,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劳动者兼职。
故事中,学校对于张宝田的兼职是知晓并默认的,且张宝田没有违反学校的工作纪律和制度,而从形式看也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法定条件。双方没签劳动合同是学校的过错,学校不仅应该支付张宝田相应的补偿金,还应当承担因不签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
(题图:张恩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