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条例》将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范围扩大到全部食品相关从业人员,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条例》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中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条例》还特别增设了食用农产品一节。
1.明确农产品销售要求
《条例》规定,上市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当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的其他食用农产品应当附有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明、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检疫合格证明。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
2.明确要求建立管理制度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记录,如实记载购入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销售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说明书,告知其农业投入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3.明确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下列行为:
(1)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超范围或者超剂量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3)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食用农产品;
(4)对畜禽、畜禽产品灌注水或者其他物质;
(5)在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条例》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并依法采取無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回收食品”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
1.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2.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3.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4.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查封、扣押、没收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因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回收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或者赠送;销售或者赠送时应当向消费者或者受赠人明示补救措施。
从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11项企业主体责任,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条例》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方面
1.加强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管理
为了全面提高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结合上海实际,建立更加严格完善的规范体系,《条例》明确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目前,上海市1512家食品生产企业中,已有492家安装视频监控,占32.5%。
2.增设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的评价制度
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指生产经营的食品易于腐败变质,生产工艺要求较高,消费量大面广,主要供应婴幼儿、病人、老人、学生等特殊人群,容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生食水产品、生食蔬菜、冷冻饮品、食用植物油、预包装冷链膳食、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现制现售的即食食品等。
《条例》规定,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定期或者随机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查验。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采购,并向本企业、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目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