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
1.建立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条例》明确,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目前,上海市的食品生产企业中有301家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险,占企业总数的19.8%。
2.调整食品安全事故中流行病学调查的职责
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将食品安全事故中流行病学调查的职责由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整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等措施,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着力细化和完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与报告等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检验机构接受生产经营者委托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添加违禁物质、关键性指标异常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突出社会共治形成食品安全共享共治格局
1.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统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上海市率全国之先,设立了食品安全统一举报电话“12331”,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置。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经查证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
上海市将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攤贩违法经营、餐饮油烟污染、餐厨废弃油脂非法处置等食品安全事件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对巡查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进行派单调度、督办核查,指挥协调相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区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接受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的派单调度,及时反馈处置情况,并接受督办核查。
3.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透明度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上海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上海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上海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
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获知前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还应当立即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及时确定需要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并进行统一公布。
4.充分发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监管和科普宣传中的作用
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与食品相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发挥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各类媒体向市民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在食品生产场所、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卖场、餐饮场所、食品经营网站等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条例》特别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相关教育课程。
从严处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落实最严厉的处罚
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执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被吊销许可证、准许生产证或者注销临时备案、登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食品摊贩登记,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提高处罚幅度
《条例》提高了违反临近、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及回收食品管理规定、违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关管理规定等六种违法情形的处罚幅度,罚款数额由最低2000元提高至5000元或5万元以上。
3.明确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4.强化和完善食品安全犯罪行刑衔接工作机制
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移送的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