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管理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社会信用环境,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 2018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适用范围
《规定》所称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是指,上海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能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有正面或者负面影响的,涉及行政许可(备案)、监督抽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信用等级评价、其他资质证明等信息。监管主体
《规定》第三条明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监管职责,负责建立相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加强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信用信息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将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有关责任人员信息归集传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此外,《規定》第十五条明确,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建立本行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使用的标准和制度,依据协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如何评定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
《规定》明确,一般按照生产经营者的守信程度高低,依次设置 A、B、C、D四个等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和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开展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鼓励发挥行业协会与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目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细化制定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领域的信用等级评定与监督公示的相关规定。
《规定》还明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区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在以下工作中查询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1.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大额行政处罚裁量;2.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3.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等;4. 表彰奖励;5. 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如何惩戒失信主体
《规定》第九条明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失信信息记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惩戒措施:
1.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2. 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3. 在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4. 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5. 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6. 限制食品药品领域相关任职资格;
7. 在行政处罚裁量范围内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8. 对两次以上抽验不合格的同一品种药品,按规定通报上海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由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该产品的中标或者挂网采购资格,两年内该品种药品不得参加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9. 国家和上海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激励守信主体的措施
《规定》明确,对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 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2. 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优化检查频次;
3. 国家和上海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失信信息包括哪些
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失信信息”的范围,《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明确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失信信息包括的事项:
1.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
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4. 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的;
5.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信用信息的公开
《规定》第六条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工作。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和微信、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如有异议如何处理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可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告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抄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化管理部门。同时,《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失信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该记录可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