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二、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四、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具体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另行规定。解读
1.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營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的“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能”。
2.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 A 的保健功能)”。
3.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
4.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标签、说明书,无需单独针对此项内容提出变更申请。
5.公告中第三条提及的“自2021 年1月1日起”,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