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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张伊

摘  要:我国是一个拥有着悠久历史文明与璀璨的文化的文明古国,在数千年的传承中诞生了非常优秀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的灿烂文明的一部分,是我国的文化的基础,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在今天的中国,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该文主要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的保护。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商标法  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20)03(c)-0081-02

我国是一个拥有着悠久的文明的古国,在曾经四大文明古国中,只有我们中华民族的传承一直被延续。在近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中,中华民族的先辈们利用自己的智慧创造了一系列灿烂的文明,使得我们中华民族能够绵延不绝,至今依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在过去的数千年里,我们的祖先不仅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财富,也留下了很多的智慧,这些留下来的智慧或者文化底蕴或者民族精神便可以称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古人留给我们的最宝贵的财富,这些财富的价值不是金钱能够衡量的。在中国绵延的几千年中,中华民族的发展也是一波三折,不断经历战火的洗礼。战争是残酷的,却也能促使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从而产生新的文化。但是在数千年的发展中,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就是一代代的传承过程中,也使得很多优秀的文化遗产丢失,这些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损失,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损失。当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自信”,其中一个自信便是“文化自信”,因此,在当前中华民族不断腾飞的今天,好好保护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十分重要的。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利于我们中华文化的传承,也有利于中国以后更好的发展。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在我国的规定中,文化遺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很好解释,即是能看得到摸得着的传承的东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好与之相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却也真真实实存在的东西,一般被称作是“口头遗产”或“无形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的文化,具有非物质性,可能的表现为实践、表演、技能等多种形式。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在当前经济发展较好,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今天,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中国是一个有着十分悠久历史的文明古族,一代代的中华儿女给东方的这片大地带来了生机,也给世界文明的发展做出了伟大的贡献。中华民族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若干次战争的洗礼,对中华民族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却也更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感情。在新中国的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因此,人们的温饱问题已经不是中国需要担心的问题,而摆在中国当前的问题是如何能够使得中国更好更快地发展,这些很多时候就需要中国人重视中华民族的优良品德,需要我们的国家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的精神所在,是民族之魂,其传承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发展。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利于中华民族的传承,还有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

当前,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推进,加上一些历史性的原因,世界上对于我国的文化传承不能做到平等看待甚至会进行蓄意的掠夺,因此,当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纷争事件很多,经常会发生。因此,假使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那么可以很大程度上保障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展,还能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效益,使其充分发挥重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和理论基础

3.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支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已经开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在这方面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多。2004年,我国作为第一批成员国的身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在后面的几年里相继出台一系列关于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中国民众对于相关文化的认知与认可。在当前,我国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带领下,坚决坚持“四个自信”,深入执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会越发得重视,我国在相关方面的宣传与教导等也会使得群众对于相关文化的认可度增多。

3.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性

由于我国地广物博,在960万km2的土地上生活着56个民族,因此,在我国数千年产生的文化遗产中,很多的文化遗产是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等生成的,因此,在我国一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一定的民族或者地区所享有,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在国际上,相关的组织或者政府也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私权性,因此,这一点便保证了知识产权法具备保护的前提,同时,由于私权性,也使得当地的政府或者个人等可以引入商标制度,从而进行保护与发扬光大。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权利

4.1 基本原则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进行保护制度的构建时,需要坚持知情权、先保护以及利益分享等基本原则。

4.1.1 知情权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而言是隐形的,其表现方式有很多,因此,很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会涉及到传承者或者传承的家族等,在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标法保护时,首先便是要保证相关传承者的知情权,必须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之前便将其详细内容告知传承者,同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力度以及情况等,也应当与传承者进行详细的交流等。

4.1.2 先保护原则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的保护中还需要坚持先保护原则。对于已经能够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第一时间要意识到对其的保护。虽然在对其保护中需要保证知情权原则,但是,如果在于传承者洽谈的过程不是很顺利的话,那么需要先进行保护,形成知识产权,只有这样,才能将该权利作为在先保护他人的商标注册。

4.1.3 利益分享原则

利益分享原则是指应当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利的适用人之间的利益保持均衡。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中可能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因此,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标保护时需要保护好相关的利益,做好利益分享原则,千万不能因为相关利益的冲突影响到文化遗产的保护。

4.2 权利的主客体及其内容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进行保护时,需要明确相关权利的主客体。在对商标的注册中,一般而言享有商标权利的会是主体,这种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是由个人传承或者具有家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在对商标进行注册时,可以让权利认定为个人或者家族;而对于其他的情形,如果涉及到国家层面的,那么应该将权利的主体交由国家。权利的客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虽然在商标的享有权上不占据优势,但是其也会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很重要的一部分。在对商标的享有权上面主要分为使用权和禁止权。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证明商标,应该由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使用。

参考文献

[1] 张宵.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12):235-236.

[2] 齐爱民,赵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模式与著作权保护模式之比较——兼论我国商标法修改的相关问题[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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