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杨
近几年,有些互联网公司在年会上公开宣布实行“996工作制”,即从早9点工作到晚9点,一周工作6天。面对舆论的质疑,公司负责人硬怼:“这绝对是好事。”
在中国,加班文化一直非常盛行。特别是在一些互联网科技公司中,“996”更是一种普遍现象。加班,甚至已经成了北上广深不少企业的“标配”。
就像有网友评论所讲的,吐槽完996,该加的班,一分钟都不会少!一天工作8小時,一周5天班,勤劳的中国人远不止这个数。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8年7月份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6小时,比上月增加0.1小时。数据一出,网友就炸了:
这是谁统计的?你站出来我保证不打你。70小时周末也不休息,这算的还是少的,有时要干到晚上十一二点。没有周末、法定节假日不休的请点个赞,告诉我不是一个人。
人比人气死人,中国人又开始羡慕外国人。来自瑞银集团的调查显示,在每周工作时间最短的国家和地区中,即便是排在第17位的伦敦,也只有33.46小时。相比之下,中国香港以50.12小时,高居每周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和地区第一名。
“吃得比猪少,干得比牛多,睡得比狗晚,起得比鸡早。”中国职场人如此调侃自己。2016年夏天,上海彩虹室内合唱团为广大的加班狗,献上了一首《感觉身体被掏空》。
中国人加班有多疯狂?在滴滴发布的《2016年度加班最“狠”公司排行榜》中,京东以23:16的平均下班时间,成为中国最“狠”公司冠军;在高德地图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主要城市交通分析报告》中,华为每日人均加班时间长达3.96小时,成为中国企业“加班王”。
据说日本人对加班的态度与欧美截然相反,几乎每一个人都会主动加班,日本地铁晚上9、10点是最拥挤的时候。不过跟中国人一比,就小巫见大巫了。
有个流传甚广的故事说,一家中国互联网公司招聘了一位日本研发,上班第一天他对部门同事说:“我在日本就是个加班狂,希望大家能跟上我的节奏。”一个月后,他临走时扔下一句话:“你们这样加班,是相当不人道的。”
甚至连休假,中国人也在工作。马蜂窝旅行网发布的《中国上班族旅行方式研究报告2017》指出,88%的白领都需要在旅行中处理工作。为了不让他人知道自己在休假,中国白领将朋友圈分组玩成了趋势。10%的受访者表示要低调休假,绝不会告诉身边的同事。46%的人会表现得相对谨慎,仅将要休假旅行的讯息分享给周围关系亲密的同事。
中国人是典型的有工作没生活。长时间的劳作,中国企业难免给人以“苛刻”的印象。
小米的投资者启明创投的共同创始人加里·里谢尔说,中国初创公司的职场文化甚至比硅谷还要苛刻。他说:“当你以低成本和速度参与竞争时,就只剩一种文化能够取得成功了,那就是全天候文化。
”除了少数企业从提高劳动生产率来提高竞争力以外,更多的中国企业,是采用增加工作时间来缩短生产周期的方式来提升竞争力。专家表示,“目前中国仍是‘汗水型经济,靠创新技术获取利润的份额并不大,这种情况下只能靠拼汗水与劳动时间来赚钱。”
长时间的劳作,给职场人的生理、心理都带来了影响。
2010年,芬兰、英国的研究人员在《欧洲心脏》杂志上,发表了一项长达11年的研究成果: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将导致忧郁、焦虑或失眠,罹患心脏病的概率更高出60%。
尤其是中年人,精力不及年轻人,却背负着上有老下有小的压力,干起活来往往更加拼命,也能忍辱负重。既然这么辛苦,为什么中国人都很能忍呢?
首先,外部环境迫使职场人一起加入到加班的队伍里。
工作是收入的来源,除了少数的精英,平庸的大多数是比较害怕丢饭碗的。2015年,富士康生产线某线长的一句话流传开来:“只要有一次不配合加班,我就让你从此以后一个班都没得加。”
有的公司让员工加班,不通过威逼,而通过利诱。下午5点半下班,结果6点半有公司班车;正准备坐班车,结果8点有东来顺的工作餐;吃饱喝足了正要回家,结果10点可以打车报销。不知不觉,已经加班到了深夜。
其次,规定上五休二,实际上得不到保障。
一方面,法律规定得太笼统。1995年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显示,企业如果不能实行周末双休的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这就给了企业不执行上五休二的机会。
《劳动法》还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每周休了一天,其实也是行的。
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规定一年全国有11天节假日公休时间,企业单位在节假日得按照规定放假。但是,特殊原因的可以不放假,给3倍工资就行。
另一方面,司法也难保障员工的休息权,要想争取到合法权益还挺费心思的。《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报告指出,中国接近一半的劳动者在加班中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没有加班费虽说可以维权,但是很难,因为需要劳动者自我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而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是公司安排的加班,员工自愿加班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加班,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在中国,“过劳死”既不是法律概念,也没有确切的医学定义。在医学上,很难证明“过劳死”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没有“过劳死”一说,算不上“工伤”,也就没有相应的赔偿。
◎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