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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院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探讨

高职高专院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探讨

侯松

摘要:新时期,通过常态化开展评估进一步规范高职高专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以评助管,以评促建”,强化服务导向、均衡发展和过程管理,从系统化的视角全面考察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状况”,做到总结成果、定位问题、优化管理、实现突破,全面提升高职高专院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服务国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高质量教育需求。

关键词: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典型问题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20)09-0050-06

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是教育部在总结借鉴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合格评估、中外合作办学认证经验基础上开展的,是构建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1]。高职高专院校应当充分认识和领悟新时期中外合作办学的新使命和新任务,以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为发展契机和改革抓手,努力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打造中国职业教育国际品牌,更好服务国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高质量教育需求。

一、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政策法规依据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了“开创教育对外开放新格局”的战略任务,在13项具体要求中明确指出要“提升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合作办学”,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未来的发展方向和任务。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要扩大教育开放,同世界一流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这是第一次在最高级别的全国教育大会上明确提到中外合作办学推进的任务和政策。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份全面指导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指导,其中强调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我为主、提升水平、内涵发展、保障安全”“涉外办学效益明显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质量教育需求”“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全面提升合作办学质量”等内容,是我们在新时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工作原则、目标和重点。

2003年,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使得中外合作办学成为由国务院法规来规范的办学形式。《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由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开发的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是针对高职高专院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的国家标准,也是指导高职高专院校办好中外合作办学的业务指南,对提升高职高专院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国内教育理论界做出了中外合作办学已经进入“提质增效,服务大局,增强能力”发展新阶段的基本判断[2]。通过实施常态化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加大依法依规办学评价力度,将有助于高职高专院校更加注重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中外合作办学学科专业布局,强化服务导向、均衡发展和过程管理,在新时期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成与解读

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分为7个一级指标和19个二级指标(见表1),从办学宗旨、办学依据、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资产管理、质量保障和学生发展等方面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系统化的“体检”[3]。

评估流程(见图1)分六个步骤:评估培训、单位自评、信息公示、专家评议、评估结论和评估结果反馈。

评估培训是对评估目标和实施过程达成共识的重要环节,宣传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及评估要求,确保评估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单位自评是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核心环节,要求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评估要求,认真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自我完善,并通过高职高专院校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系统及时完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自评报告》,保证后续评议环节有序推进。

信息公示主要围绕办学单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自评报告》有关内容,采用办学单位校园网公示方式进行,并在办学单位师生范围内同步组织办学信息真实性调查和满意度调查。

专家评议分为通讯评议和实地考察。通讯评议为专家审阅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自评报告》、师生评价等评估材料,对有关指标进行评价,包括分项评价、总体评价两方面内容,并对是否实地考察出具意见;实地考察按一定比例及原则确定,针对主要问题确定考察内容及重点,通过访谈、听课等方式进行实地调研,并撰写考察及评价报告。考察时间一般为机构一天,项目半天。

评估结论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合格表示基本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办学效果比较好;有条件合格表示个别方面存在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现象,通过制定有效的整改方案,经限期整改能够纠正;不合格表示存在严重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的问题以及实际办学水平质量低下等。评估结论依据专家评议、师生评价等情況综合确定,并报教育部核准。

评估结果将函告有关省(市)教育厅及办学单位,作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延期审批和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4]。

(一)办学宗旨

该部分指标主要考察:是否有明确的办学定位和方向,并符合我国教育方针和有关法规;是否体现中外合作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特点,对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产生积极影响,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等。

建议高职高专院校将《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与本校中外合作办学实践进行对标,检视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

(二)办学依据

合作协议是办学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考察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是否保障中方院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合作协议是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部分。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一般应由一般性条款和实质性条款组成:一般性条款包括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协议终止条款等;实质性条款是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设计与安排、入学条件、学籍管理、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师资标准、教学实施(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安排、授课安排、质量评估、招生宣传、组织管理、财务安排、党建条款、争端解决等。

高职高专院校协商和签署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应将人才培养方案以附件形式作为合作办学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进课程信息及开课安排、外方任课教师选派标准、外方教师授课安排、教材选用、外方学历证书名称及颁发等细节都要在协议中一一落实;合作办学协议应规定与机构/项目教育层次相对应的内容,不建议涉及“专升本”“本升硕”等与本校人才培养层次不符合的教育内容;增加“党建”条款,保障参加本机构/项目中国学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政策规定,有权利参加党建、团建活动;合作办学协议必须明确仲裁地或法院的具体名称及地址;合作办学协议中可以用“成本核算、成本补偿”来表述中外双方的办学成本,不能出现“学费分成”等不当表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往来资金须设立财务专项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合作办学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中英文同等效力,但对内容理解产生异议时,以中文内容为准,充分体现“以我为主”的办学主权。

(三)组织与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不但要由指定的组织来统筹规划,更要进行专门管理。该部分指标主要考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运行效率和效果,应当提交管理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中方院校批准签署协议的上会记录、管理委员会年度会议纪要、中外方教师项目教学研讨会纪要、院校评估/专业评估佐证资料(会议议程、工作安排表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有关事项的上会或会议记录、国(境)外原版引进教材意识形态内容检查报告、双方院校领导及教学科研人员互访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

新时期,党建工作已经成为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任务,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也不例外。中方院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担任联合管理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理事长/董事长,建议由中方院校党委书记出任。

(四)教育教学

该部分指标重点考察:教师获得的学位,从事教育教学和行业企业工作情况;来自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情况;外籍教师、双师素质教师、兼职教师等方面的教师队伍结构比例情况;中方师资参加国内外培训和企业实践情况;是否有中外双方师资合作备课或联合科研等工作机制;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是否符合培养目标要求,体现先进性和适用性;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课程开设情况;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是否安排有校内实践和校外实习实训等;中方开设课程、引进外方课程、共同开发课程大纲及相应教材建设或选用情况。

师资队伍是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保障,尤其是外方师资质量。该部分指标重点考察外方教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外方教师在中外合作办学课程教学的参与度,应当提供外方教师列表、简历、护照签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外方院校任职证明、每学期/学年在中方院校任课安排表等证明材料,确保外方教师的任教资格、选派数量和教学工作量。

人才培养方案是中外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经过科学化、系统化设计而形成的创造性结合体,应该以附件形式作为合作办学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引进的外方资源和中方资源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有机体,不能中外“两张皮”,尤其要明确从外方引进什么课程、多少门课程,外方教师任教多少门课程,安排在什么时间授课等合作细节。

教材建设,重在“联合建设”而不只是“单方教材选用”。除提供教材选用一览表外,鼓励中外教师联合编写校本教材,出版新编教材,使用国外优秀教材,定期更新教材,并注意对外方引进教材的意识形态内容的审查。

(五)资产管理

该部分指标考察:是否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是否未改变按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教学设施能否满足中外合作办学活动需要,包括校舍、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多媒体教学设施、案例教学条件、计算机及网络等;是否按有关部门审批标准收费,并出具正规票据;是否未在审批项目之外另立收费项目;是否以人民币计收学费;是否存在跨学年或学期预收费情况;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财务专项,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外汇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

建议举办院校提供省发改委或同级部门批准的收费通知书和年度机构/项目财务收入一览表(含外汇购买、汇出的证明材料)及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等作为佐证材料;举办院校在财务管理中设立机构/项目财务专项,保障专款专用,确保中外合作办学资金专门用于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教育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应单独列出生均成本及测算依据,并将生均拨款也列入成本测算。

(六)质量保障

该部分指标考察:是否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对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說明;是否接受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或认证;有关评价意见及质量保障机制完善情况;是否建立相关办学信息发布平台,方便学生、家长或社会监督评价。

办学报告是办学绩效的关键性证明材料。办学报告应当对招收学生、教育教学活动安排、教学质量监控、人才培养质量与特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化影响力)、学生与教师成长案例、财务状况等机构/项目运作等的核心要素进行系统性总结。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应当办好“专题网站”,定期发布或更新政策法规、招生、办学资源、党建、国际交流、学生风采等信息;积极通过现代媒体平台发布中外合作办学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让社会各界及时掌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最新发展动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生发展

该部分指标主要考察:招生简章、宣传材料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情况;是否存在未执行招生计划违规招生情况;是否按报批文件规定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是否保持较好的学生就业率;根据专业特点,是否具有较好的海内外企业实习和院校深造机会;是否具有较好的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考取率;参加职业教育方面有关论坛、竞赛获奖情况。颁发证书与报备证书样式是否一致;是否颁发外方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的外方证书是否与在其所属国颁发的证书是否一致等。国外教育系统与中国教育系统存在着不匹配、不对等的情况,因此,在中外合作办学中一定要确保外方学历证书与中方学历证书在专业、层次上的匹配度。

学业表现就是人才培养质量,包括学生就业率、薪酬、参加国(境)外学习交流情况、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参加各类技能大赛获奖、升学、英语过级率、用人单位满意度、学生满意度等情况,建议提供由高校、社会大众、用人单位和政府公认的第三方权威性数据机构发布相关数据材料作为支撑材料,如“麦可思”报告等。

三、办学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一)“项目”与“专业”的概念界定

我们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经常会看到“项目”与“专业”两个专门术语相互通用的情况。“项目”与“专业”真的可以通用吗?

“项目”(Project)是一个管理学概念。项目是人们通过努力,运用新的方法,将人力的、材料的和财务的资源组织起来,在给定的费用和时间约束范围内,完成一项独立的、一次性的工作任务,以期达到由数量和质量指标所限定的目标[5]。美国项目管理委员会(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简称PMI)将项目定义为创造独特的产品、服务或成果而进行的临时性工作[6]。

“专业”(Major, Specialty)的定义是专门从事某种学业或职业,专门的学问,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所分的学业门类,产业部门的各业务部分[7]。

可见,项目和专业完全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不能混淆。项目是办学形式,专业是办学内容。项目有着明确的工作目标、有限定的生命周期,从事创造性的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一定有自己独特的使命和任务,有着明确的准入、评估和退出的生命周期。

(二)专家评审反馈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专家评审反馈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包括合作办学协议形式和内容不够规范,尤其是财务管理不规范;外方院校总体参与度不高;中外合作办学特征不明显;引进外方资源数量不足;获得外方院校专科毕业证书人数少;项目招生规模小;未开展党建工作;质量保障机制不健全,与预期办学效果有距离,等等。这些情况真实反映了部分高职高专院校在中外合作办学中重“申报”、轻“建设”和“管理”的典型问题。

(三)院校的自我剖析

高职高专院校应当开展深度自我剖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对促进本校教育教学改革产生的实际作用和效果如何?在与外方院校进行合作办学谈判时,是否掌握了谈判的主动权?是否存在未与外方院校形成扎实的合作基础就仓促申报机构/项目?人才培养模式设计是否符合人才培养规律?机构/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是否实际参与日常管理?高职高专院校内部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分、责任分工等是否清晰明确,内部管理动能是否充分发挥?

高职高专院校应当清晰认识到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初心和使命。中外合作办学涉及的中外双方实际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博弈,如何从“中方公益性教育教学活动”与“外方盈利性教育服务贸易”中寻求利益平衡,非常考验高职高专院校在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中的办学原则性和市场适应性。依托于科学的顶层设计,关注于持续释放的管理效能和项目建设,中外院校真正做到“大事有决策,项目有管理,课程有对接”,才能办出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

四、思考与建议

高职高专院校要始终坚持扎根在中国大地上办中外合作办学,始终掌握合作办学的主动权和话语权。通过定期的科学置换,不断引进世界一流教育资源,不断更新和拓宽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领域,扩大学校专业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受益面,保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数量不超过学校专业总数的10%,保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始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高职高专院校,应当自觉凝练办学特色,总结成功经验,宣传办学效果。中外合作办学是一项创新性、系统性和复杂性集合程度非常高的教育教学活动,取得实质性进展必须解决三个层面的保障问题:一是对政策法规深层解读领会的“研究层”,科学确定中外办学的指导思想、办学理念和办学模式等;二是人才培养方案设计的“专业层”,汇聚、提炼和整合具有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水平的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三是机构/项目开发运营的“管理层”,确保市场调研、团队建设、项目实施和伙伴关系维护等方面的管理与服务跟得上。中外合作办学是高职高专院校在新时期开展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主要形式,是探索实施境外办学的重要基础。新时期高职高专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事业必须重视党建工作,让党建工作成为中外合作办学的特色和名片。

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是一项系统化的体检,从系统化的考察视角来判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健康状况,发挥总结成果、定位问题、优化管理、实现突破的作用。高职高专院校参加中外合作办学评估,要正确认识评估导向,充分掌握评估指标,认真做好评估准备,积极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升汇聚、整合和提炼优质教育资源的能力,一定能在新时期打造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水平的职业教育资源和国际品牌,为中国职业教育走向世界职教舞台中心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正式启动[J].教育与职业,2015(1):10.

[2]林金辉.厦门大学林金辉教授在第十届中外合作办学年会上的讲话[Z].2019-06-25.

[3-4]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高职高专院校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EB/OL].[2015-04-03].http://gzpg.ceaie.edu.cn/index.php/default/index/getContentInfo/3291.

[5]百度百科.项目的定义[EB/OL].[2019-12-10].https://baike.baidu.com/item/%E9%A1%B9%E7%9B%AE/477803?fr=aladdin.

[6]百度百科.美国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定义[EB/OL].[2019-12-10].https://baike.baidu.com/item/%E9%A1%B9%E7%9B%AE/477803?fr=aladdin.

[7]百度百科.专业的定义[EB/OL].[2019-12-10].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93%E4%B8%9A/33053.

(责任编辑:刘东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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