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宇飞 罗尧成 陈林 庄敏
摘要:企业的深度参与是德国职业教育获得长足发展的基因密码。德国《职业教育法》的二次修订体现了德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新动向。与前一版相比,保障学徒权益、增强“双元制”内部融通性等新修订的内容,更加强调企业参与。企业是德国职业教育技能资格培训的重要承担者、职业培训经费的主要提供者、职业教育活动的关键实施者、职业教育双元参与的最终受益者。德国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启示我们:现代化职教体系建设要注重完善职教法律体系,推动企业成为职教办学主体;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解决职业教育成本分担问题;规范企业资质认证,保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质量。
关键词:德国职业教育;企业参与;动因;角色;启示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20)11-0092-05
2019年是德国《职业教育法案(BBiG)》(以下简称“法案”)颁布实施50周年。同年12月12日,德国副总统施泰因迈尔签署《职业教育现代化及加强职业教育工作法》,全文共七大部分,106条[1];在“职业教育的学习地点”中,将职业教育经济界的企業(企业型职业教育)、开展职业教育的学校(学校型职业教育)、学校型和企业型以外的职业教育机构(企业外职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实施的主要地点;企业职业教育在其中的角色及地位尤为突出。企业是构成德国“双元制”中的关键“一元”[2],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既是德国职业教育的鲜明特色,也是其职业教育永葆活力、取得巨大成功的秘诀。
一、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研究的主要观点
通过文献计量分析能够清晰地反映该研究领域的现状、热点及内容。以“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并含“德国”为约束条件,在CNKI数据库中筛选确定80篇北大核心期刊文献为计量分析样本。利用CiteSpace 5.6R2软件对选定文献进行计量分析,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双元制”“企业参与”,除了约束条件外还体现“教育企业”“德国职业教育”等方面。
关于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研究的主要观点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一是职业教育模式研究。黄日强认为以行业为主导的职业教育体系能够及时将行业需要融入实践教学过程,实现人才技能与市场需求相对接[3],德国职业教育正是以国家资历框架(DQR)为依托,实现了行业需要与教育体系之间的紧密衔接[4]。二是公共财政激发职业教育活力。王直节、许正中从中德两国公共财政对比角度出发,认为两国公共财政在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层面的作用存在巨大差异。在职教投入层面:德国通过引导企业投入,促使企业成为职业教育投入的主体;在财政资助机制层面:联邦政府将区域均衡发展、人才培养质量、培训有效性、特殊群体的支持作为财政资助的主要考量因素[5]。三是健全的法律制度为企业参与奠定了基础。李忠、亓婷婷以《联邦职业教育法》文本为着眼点,指出德国法律明确了企业作为实施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同时规定了承担培训津贴与教育经费的义务[6]。四是企业作为职教学习地点具有天然优势。赵文平认为,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学习地点,在理念层面:是教育与劳动的结合、对实践学习方法的肯定;在制度层面:是德国法律的基本保障和现实要求;在实践层面:企业能够提供学习平台与岗位、开展校企合作、建设专业师资[7]。五是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研究。罗丹认为,德国企业参与“双元制”的动力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即提供用工选择平台、政府强力支持、规范制度约束[8]。在此基础上,多淑杰认为,以《职业教育法》为代表的法律文本确立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制度框架,为企业参与提供了有效保障[9]。此外,王娜等学者从比较视域出发,发现完善的法律体系、行业企业的深度是德澳两国职业教育存在的共性特征[10]。已有的研究从不同维度对企业参与德国职业教育进行了详细介绍,为进一步理清企业参与德国职业教育的动因与角色扮演提供了有力依据。
德国形成了以《基本法》、教育法规、部门规章层级分明的职业法律保障体系[11],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相关企业与行业协会切实参与到职业教育过程。最新修订的《法案》以法律手段将手工业行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确立为该领域职员的主管机构[12],为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奠定了法律基础,也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过程中的法律地位,确保其能有效参与职业教育过程,并发挥关键作用。企业作为“双元制”中的关键一元,赋予了德国职业教育以长久不竭的发展动力。
二、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因分析
厘清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因机制是将德国经验本土化实践的首要前提。从本质上看,德国企业深度参与国家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实现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具体表现在获取培训补贴、节约企业成本、专项法律保障、培养高技能人才四个方面,并共同构成德国企业参与志愿教育动力模型的关键内容(见图1)。
(一)直接动因:获取联邦培训基金
企业与政府共同承担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是德国职业教育的鲜明特征。为有效吸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德国政府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及培训补贴等方式提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所有参与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企业要向联邦政府统一缴纳一定数额的培训经费,作为联邦培训基金的主要来源。通常而言,参与职业教育培训的企业可以获得净培训费用50%~80%的培训补助[13], 如果企业及培训中心所培训专业能较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甚至可以获得全额财政补贴。完善的培训支持是吸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首要因素。
(二)内在动因:节约企业成本支出
在人口老龄化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下,德国企业正面临着学徒培训规模不断缩减带来的巨大挑战。“双元制”提供了互动式的了解渠道,一方面,企业通过培训筛选并获取优秀的企业员工;另一方面,学徒在接受系统的培训过程中会逐步接纳企业文化,融入企业环境。由于企业面临着较高的人力资源成本,员工的流动会使企业承担招聘、选拔、培训等系列成本支出,甚至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而参与培训的企业可以挑选优秀的学徒进行专项培养,只需支付部分培训补贴,并可以获取联邦基金得到有效补偿,极大地减少了企业成本压力,也是吸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在动因。
(三)政策动因:实施专门法律要求
为了保障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联邦政府专门制定了一套针对性的法律体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BBiG)》秉承保障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的一贯传统,其中第2条明确指出,企业是进行国家职业教育的主要场所;第3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隶属各州学校法律规范范畴的职业教育类学校以外实施的所有职业教育”[14],从根本上确保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此外,德国《基本法》和部门颁布的条例、章程、协定[15],也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进行了明确和保护,这些法案与《职业教育法(BBiG)》一起共同构成了横贯联邦政府、联邦部门机构、各州的三级法律保障体系,极大地巩固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激发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与信心。可见,政策动因是企业参与的有效保障。
(四)根本动因:提升员工职业技能
高素质人才是企业参与激烈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根据《法案》规定,参与培训的企业与学徒必须签署合乎法律规范的培训合同,以保证彼此利益不受损害。学徒受培训时间一般为2.5~3年,在相应的培训时间内,企业为准员工即学徒提供实践训练机会,以保证学徒能够获取相应的岗位实践经验。同时,在实际岗位生产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学徒技能状况及时修正培訓方向,满足岗位需要的技能要求,争取在有限的时间内将学徒培养成具备复合技能的职业技能人才。充足的时间保障、贴近实际的技能训练,保障了参与培训的企业对准员工技能训练,获取符合岗位实践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进而满足企业发展需要,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根本动力。
三、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角色扮演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BBiG)》进一步明确了德国企业在国家职业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的重要承担者
新修订的《法案》将企业型职业教育作为国家职业教育的重要构成类型,但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能参与职业教育培训,必须具备参与培训企业的资质,并得到行业协会的认可后,方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活动[16],并由其具体负责该领域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非常高,截止到2016年,德国占55%的企业获得了提供职业培训资质[17],主要为学生提供实践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达到岗位对其技能资格的要求,并不断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水平。
(二)国家职业培训经费的主要提供者
企业承担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是德国职业教育中的另一个显著特征。2012年,德国联邦统计局(Statistisches Bundesamt, 2015)统计显示,德国企业与联邦政府在职业培训经费投入的比例约为7∶3[18]。为了减轻企业培训压力,德国于200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联邦培训补贴金(training bonus)政策[19],并依据企业提供学徒岗位的多少作为培训补贴的重要衡量标准。企业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培训活动组织费用、专业培训人员费用、学徒培训补贴等成本支出,为德国职业教育培训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三)国家职业教育活动的关键实施者
以企业深度参与为特征的职教模式,要求参与企业在职业教育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企业雇主协会和工会通过博弈协商在职业教育组织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20]。在职业教育培训上,企业参与专业人员培训项目的开发,制定培训标准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监督。在专业培训人员建设上,企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筛选,并将进行职业培训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教学能力作为评判教师是否具有专业培训资格的重要依据。此外,德国企业还参与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培训考核监督的过程。
(四)职业教育双元参与的最终受益者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仅受到德国历史文化的影响,还受到企业实际发展需要的影响。55%的企业认为, 受训者在职业教育期间可以作为劳动力投入生产。通过学徒培训,企业可以在相对长的时间内对其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学徒的专业生产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为企业储备高质量技能人才。同时将企业文化融入到学徒培养过程,增强学徒对企业文化的认同和理解,减少企业人员流动可能增加的成本[21]。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既履行了《法案》规定的义务,又享受了国家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既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又实现了自身长远发展。
四、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启示
(一)完善职教法律体系,推动企业成为职教办学主体
2010—2020年,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等促使企业成为职教主体的法律文本,但从政策实施效果来看,我国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确保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并成为国家职业教育主体的首要前提。纵观德国职业教育法律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以《职业教育法(BBiG)》为代表的三级法律体系,确保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借鉴德国成功经验,对我国而言,一是要出台专项政策文本,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二是着手建立系统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将具备参与职业教育的资质企业统一纳入职业教育管理体系,明确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重要场所的定位,并由企业或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该领域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推动企业切实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
(二)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
行业协会是连接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有效载体。德国行业协会是企业职业教育的主管[22],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行业协会处于弱势地位,在职业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一是把行业协会纳入到职业教育过程,并纳入相关政策文本及法律体系,将其作为职教参与的重要主体。同时,对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的资质进行规范要求,明确其在职业教育中的角色扮演、工作内容及法律定位。二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时引导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协会进行调整组合,优化行业协会内部组织结构,组建专业的人员队伍,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及专业化水平。三是充分保证行业协会在法律框架约束内的独立运作。行业协会以服务企业发展为根本目标,能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对人才培养方式及内容进行及时调整,紧贴行业发展需要。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引导并监督行业协会运转,打造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解决职业教育成本分担问题
财政投入是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保障。有效的财政投入可以弥补企业面临的岗位及生产成本的隐形损失。首先,建立专项财政补贴机制。对具备参与职业教育资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80%的补贴比例,由财政资金提供专项补偿,同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优质企业进行全额补偿和额外的专项奖励,激发企业参与热情。其次,有效发挥地方财政的调解作用。通过税收减免等财政手段,将企业支付的实习工资进行转移支付,从根本上惠及参与企业实践的职业院校学生,并兼顾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最后,建立科学的参与资金返还机制。依据人才培养质量等指标,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上缴的专项资金进行返还,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利用财政、税收、返还等手段多措并举,从而有效解决参与职业教育的成本分担问题,提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四)规范企业资质认证,保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质量
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进行资质规范是提升职业教育发展质量的关键环节。对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是德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并非所有的德国企业都能参与到职业教育,只有达到规定的企业教育资质才被许可参与到国家职业教育过程。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借鉴德国经验,要重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专门的企业资质管理机构。企业资质认定工作专业性要求较高,需组建专业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管理,严把企业准入的质量环节。二是规范企业资质认定程序。由专项管理机构发布认证通知,企业自主申请;管理机构依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影响力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筛选;而后对通过专业认证的企业颁发具备有效年限的企业参与资质证书。三是实施企业资质再认定机制。企业资质的再认定是对参与企业监督的有效手段,资质失效的企业需重新进行参与资质认定;同时,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参与资质,实现企业参与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保障参与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提升职业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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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