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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形成中校企深度合作的影响因素分析

技能形成中校企深度合作的影响因素分析

杨钋 岳铮男

摘要:产教深度融合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政策的重点,但是协调机制的缺乏使得校企深度合作难以实现。文章利用2016年和2017年全国“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年度报告”和相关数据,深入分析了企业特征、高职院校特征和区域特征对校企参与高成本合作数量的影响。研究发现,大规模企业、上市企业、私营企业、垄断性行业企业、与高职合作时间较长的企业均更多地参与高成本校企合作;示范性高职参与高成本合作的数量显著较少;处于现代学徒制试点城市的高校平均参与的高成本合作数量更多。这表明区域内的政府协调有助于降低校企合作的交易成本,促成产教深度融合。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政府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8)05-0011-08

一、产教融合与政府协调

(一)技能培训市场失灵

随着我国制造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逐步升级,制造业人才培养素质与社会经济发展对制造业人才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制造业人才培养总体投入不足,培养培训机构能力滞后,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突出。不少学者指出,我国教育体系培养出的人才往往和社会需求相脱节,造成学生找工作难、企业招工难的局面[1-2]。从 2005 年至今,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劳动力,其求人倍率都已经超过1,表明技术技能人才供给出现明显短缺且呈加剧趋势。从结构上看,企业职工队伍状况普遍存在初级技工多,高级技工少;传统型技工多,现代技工少;单一技能型技工多,复合技能型技工少;短训速成的技工多,系统培养的技工少的现象[3]。

为解决上述技能短缺和技能错配问题,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促进技能形成与发展的产业政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相关政策成为当前职业教育政策的重中之重。“十三五”规划提出了“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产教育融合、校企合作”的方针,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居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核心地位。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当前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强调要强化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主体地位,需要拓宽企业参与途径;深化“引企入教”改革;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以及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

产教融合政策核心是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并鼓励企业参与,以期通过校企共同投资和生产技能人才的方式来满足产业的人才需求。对于企业而言,这是一个传统的经济学难题。在流动性极高的劳动力市场中,投资于技能培训的企业很难确保能从培训中收益,因为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可能利用猎头的方式获取经过培训的技能劳动力[4]。由于担心猎头的威胁,企业往往不愿意进行培训投资,这会造成培训市场失灵和技能人才供给不足。培训市场失灵表现为企业不愿参与校企合作或者仅愿意参与浅层次、低成本的合作。以往研究发现,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总体上属于松散型、浅层次的,内容和形势较为单一[5]。从学校的角度来看,经常面临的情况是“学校热、企业冷、学生冷”[6],花大力气购置的教学设备却因耗材太贵舍不得用[7]。从企业的角度出发,研究指出校企合作無法给企业带来净收益,因而企业不愿参与校企合作[8]。中小企业需要职业教育为其提供后备人力资源,但没有能力参与深度的、全面的合作;有能力的大企业往往不愿参与合作,愿意选择企业内培训。在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中,一方面受制于法律法规和责任划分的问题,企业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慎之又慎,另一方面企业也苦于学生的素质(包括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难以达到实际的生产要求[9-10]。校企双方共同表达了对行业指导缺失、政策导向不强、政府支持不足的批评[11-12]。由此可见,尽管校企双方有较强的合作愿景,但由于培训市场失灵,难以发展出长效稳定的合作方式。对于校企双方来说,还需要很长时间的相互了解和摸索来达成双方合作的共识[13]。长时间互动提高了校企合作的交易成本,这会加剧而不是降低培训市场的失灵程度。

(二)德国应对企业在技能培训中集体行动困境的经验

针对培训市场的失灵,最为有效的措施是通过企业之间“有组织的竞争”的方式,降低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形成企业之间的技能培训联盟,以行业组织、商会和工会来协调行业内部的技能生产与分配。行业组织、商会和工会等中介结构一方面可以协调大中小型企业的技能需求并组织技能生产,另一方面也可以制裁擅自采取猎头等措施的企业,维护参与培训企业的利益[14]。这种技能协调方式多见于协调型市场经济国家,常被称为“集体主义技能形成体系”[15],其显著特点是利用各种市民社会组织来协调产业内的技能供求,这种技能协调机制得到了多种社会制度的支持。例如,以德国“双元学徒制”培训为代表的校企高参与度的技能合作模式得到了多种社会制度的支持,其中包括劳动力市场制度、生产制度、社会福利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16]。德国职业教育体系中存在三大稳定机制。一是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之间的劳动分工。在这种有组织竞争的格局当中,由于大企业在前期投入了大量资源培训,它们可以优先继续雇佣自己的学徒工;中小企业因为分工的不同,以较少的培训投入换来与之相比平衡甚至有盈余的培训成果。二是学徒工与培训企业的成本分担。德国技术工人的工资高出学徒工工资三至四倍,这种机制使得学徒工愿意承受学徒期间的低工资,同时保持了稳定的学徒身份。三是强大的工会组织、强制性行业协会以及自愿性同业雇主协会之间达成了集体主义体系的稳定机制,保证了各个主体克服集体行动困境,督促了企业对培训高质量学徒的执行。若缺乏其中某一项因素的支持,则有可能无法保证学徒制的质量,使得整个体系坍塌或是合作仅仅存在于少数学校和企业的高强度关系之间。

(三)现代学徒制中政府协调机制的作用

在缺少协调的前提下,由于集体行动的困境,校企合作很难在培养人才方面达成一致。目前,我国企业在提高培养投入的同时难以通过锁定劳动者来收回成本。例如,学生实习的时间受到学校学制的限制,因此与用工高峰不匹配;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学生不能保证进入其学习领域的对口岗位。诸如此类的校企间矛盾导致了我国职业教育当中人才技能与岗位需求之间的供需错配。

为了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我国政府率先尝试在职业教育领域引入中央政府倡导、地方政府实施的技能促进政策。例如,2014年8月教育部职成司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其内容主要涉及推进招生招工一体化、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专兼结合师资队伍建设、形成与现代学徒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与运行机制等四大部分。职成司于2015年8月5日在《意见》基础上了公布首批试点单位名单,共涵盖165家单位和17个地区。2017年8月,又遴选了第二批共203个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其中包括试点行业组织4家,试点地区2个,试点企业5家,试点高职院校154所。现代学徒制是通过学校、企业的深度合作与教师、师傅联合传授,对学生以技能培养为主的现代人才培养模式。在现代学徒制当中,强调各个主体在学校和企业两种场所当中的双重身份:学生增加了学徒的身份;教师既要懂教学,又要懂生产;企业的工程师、管理人员增加了师傅的身份;教学过程在学校的课堂和企业的实际生产过程中同时发生;学生的技能要有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共同保证。

现代学徒制既是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也是一种地方政府出面协调、促进产教深度融合的尝试。现代学徒制项目的建立要求校企双方做出深度合作的承诺,进行一系列中长期投资。此外,试点意见特别强调“各地要加强省级统筹,保证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争取协调部门支持;保证对试点工作的政策、资金支持,以财政资助、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企业和职业院校积极实行现代学徒制;落实年度检查和验收相关工作。”这意味着省级政府要发挥监督、协调和支持等多方面的角色,促进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校企双方的承诺和地方政府的监督协调作用,都有助于解决技能形成领域的集体行动困境。对俄罗斯部分地区的研究发现,在缺乏行业协会协调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可以充当校企合作的中介机构,促进校企参与以双元制为代表的深度合作[17]。

本研究的目的是对我国现有的校企合作形式进行归纳总结,并定义和发现校企深度参与的合作类型,然后对影响校企深度合作的政府、区域、企业和学校因素进行实证分析,进而探讨以现代学徒制试点为代表的政府激励性政策能否促进校企深度合作,从而实现产教深度融合。

二、数据和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为了分析现阶段我国高职高专院校与企业合作的类型及其影响因素,需要收集校企合作的关系型数据,以及高校特征、企业特征、区域数据。既有的高职院校调查数据或者企业调查数据,仅包含高校或者企业特征,鲜少同时包括双方信息或者合作信息。少数调查仅收集了校企合作的数量,未收集具体校企合作类型的数据。本研究另辟蹊径,采用一般研究较少采用的非结构化数据构造了校企合作类型及其影响因素的结构化数据库。

自2016年开始,教育部职成司鼓励各省高职院校,尤其是国家示范(骨干)校,“主动联系推动实际参与人才培养的企业发布‘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年度报告(简称企业年报)”。 企业年报是落实“发挥企业主要办学主体作用”的体现,重点包括企业资源投入、参与高职教育教学(做法、成效和问题)等方面。中国高職高专网在2016年以来已经连续两年公布各省企业年报。本研究以2016和2017年度企业年报中丰富的校企合作案例为基础,进行词频分析和内容分析,通过深度编码,将企业年报中的非结构化文字数据转化为结构化的数据,形成了本研究的分析基础。

从报告内容来看,企业年报针对具体学校和企业之间的相互合作展开了较为细致的描述。由于报告本身并未对编写者提出明确的编写要求、目的和指导,因此所形成的共730多份企业年报的质量参差不齐。本研究删除了部分低质量报告,最终进入研究分析的共计697份企业年报。编码过程中,若特定企业分析了与多家高职院校的合作,研究者选取其中最主要的合作高校作为编码对象。因此,2016和2017年数据共计提供了697对校企合作配对样本。

在企业年报的匹配数据基础上,研究者利用2013年教育部职成司“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数据,提炼出高职高专院校的特征数据,并与年报数据匹配起来。本研究采用的院校信息包括高职院校所在城市、所在省、举办单位、建校时间、是否为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全日制高职专业设置数、全日制高职招生数、全日制在校生人数、上级主管、校内兼课人员数、校外兼课教师数、校外兼职教师数以及院校代码。

在对企业基本资料的整理过程中,研究者通过访问“企查查”“天眼查”“万得”3类数据库和“智联招聘”“赶集网”“58同城”等招聘网站以及企业官网查询企业的有关信息,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号、统一信用代码、公司规模、所有制类型、所属行业、营业期限、注册成本、所在地等信息进行了汇总。本研究还根据企业的基本属性对企业进行了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归类。企业年报数据最终与695高职高专院校数据和695企业数据成功匹配起来。其中,2016年校企合作配对样本244对,2017年校企合作配对样本451对。

此外,研究者还搜集了高职院校所在省份特征,如第二产业就业比重、第二产业产值比重、人均GDP、教育占财政性经费比例、失业率、城镇化率和外商直接投资比例等信息,并与校企合作配对样本数据进行了合并。

本研究关注的两个政策变量是学校是否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以及学校或企业所在城市是否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首先,研究者认为现代学徒制项目本身属于高成本的校企合作,因此参与此项目的高校既有可能参加更多其他的高成本合作(由于互补效应),也有可能参加更少的其他高成本合作(由于替代效应)。其次,按照教育部要求,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城市(2015年首批17个城市)应该担负起该项目的协调、监督和组织工作。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校企双方提供支持,发挥类似于中介结构的作用(协调效应)。由此,本研究认为在现代学徒制试点城市的高职院校和企业更有可能参与高成本的合作。

(二)研究方法

对文字报告的整理,研究者在分析过程中采用了文本分析方法。企业年报中对报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特别是进行校企合作的具体做法进行了介绍。研究者首先以2016年江苏省报告为例。对报告中所有的校企合作模式进行穷举,并在分析学校和企业的核心特征后,对其进行抽象类别的划分,形成了十八种校企合作形式,它们分别为:设置冠名班、设置冠名学院、订单培养学生、派驻员工担任教师、开发课程、开发教材、对学校捐赠设备、培训教师、对学校捐款、共建校企合作平台、开设企业实习、开设顶岗实习、接收毕业生、学校教师到企业兼职、接收学校技术服务、接受学校员工培训、联合政府资助、开办行业相关领域竞赛。每对校企配对样本中,至少包含一项具体的合作形式。接着,研究者对其他省的合作内容进行编码,与这些合作形式进行匹配。研究者对报告中文字内容进行编码,再将该段文字与编码录入Excel表格的合作形式后面,形成合作形式—文本信息—文本编码的合作数据库,保证之后的进一步分析“有据可查”。

本文根据相关文献[18],将十八类校企合作分为高成本和非高成本合作两大类。高成本合作意味着校企双方或者企业方面需要进行大量时间或者人力资源或者经济资源投入,同时企业需要深度接入合作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这个定义,设置冠名学院、订单培养学生、联合开发教材、企业培训高校教师、企业对学校捐款、共建校企合作平台、开设顶岗实习被定义为高成本合作,其余合作类型定义为非高成本合作。

研究者计算了每一对校企合作配对样本所参与的高成本合作的数量,并以此作为自变量,构建了分层线性回归模型。每一所高校都在一定的省域内运营,且每一对校企合作配对样本参与的高成本合作数量的方差中有15%来自省际差异,因此适合构建分层线性模型进行分析[19]。本文以学校和企业特征为第一水平变量,省际特征为第二水平变量。第一水平的企业特征控制变量包括企业是否为上市公司、企业所有制、企业销售范围、企业合作高校数量和合作时间、企业规模、是否垄断性行业、资本或技术密集型行业、是否第二产业;高校特征控制变量包括是否现代学徒制试点学校、是否示范和骨干高职、高校专业数量、全日制学生数量、全职和兼职教师数量、院校隶属关系、生师比。第二水平的省级特征变量包括企业是否在中国制造2025试点城市、高校是否在现代学徒制试点城市、省内第二产业产值和就业比重、人均GDP、教育预算比重、失业率、城镇化率和外商投资比例。

三、校企合作的参与

利用本文构建的校企合作配对样本,研究者分析了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时的合作类型数量和种类。本文发现,当前学校和企业既参与高成本合作,也参与了大量非高成本合作,且非高成本合作占主导。

图1显示了校企合作配对样本参与的合作类型的频率分布图。在695对校企合作配对样本中,每一对学校和企业样本平均参与的校企合作类型数量是7.67项合作,中位数合作类型数量是7项合作。其中,12.5%的配对样本参与了6项合作,14%的样本参与了7项合作,11%的样本参与了8项合作,11%的样本参与了9项合作,3%样本参与了13项以上的合作。

图2显示校企合作最为常见的形式是企业派驻员工担任教师、联合开发课程、培训教师、开设企业实习、开设顶岗实习和接受毕业。参与上述各种形式的高校和企业的比例超过了60%。较为少见的合作形式包括开设冠名班和冠名学院、共建校企合作平台、联合申请政府资助,以及开办行业相关领域竞赛。参与高校和企业的比例小于等于20%。通过对2016与2017年校企合作各项形式参与状况的描述统计可知,2017年采用设置冠名班和学校教师到企业兼职形式的比例下降,采用开发教材、共建校企合作平台的比例稍有下降,采用订单培养、接受学校技术支持、接受学校员工培训、联合政府资助和开办行业竞赛的比例有较大提升,其余形式均小幅度提升。

在配对样本参与的不同类型合作中,部分属于高成本合作。图3呈现了每一对样本所参加的高成本合作的数量,平均值为2.86个高成本合作,中位数为3个。约有6%的配对样本从未参与高成本合作,14%的样本参与了一项高成本合作 ,22%的样本参与了2项高成本合作,23%的样本参与了3项高成本合作,5%的样本参与了5项以上的高成本合作。

本文还计算了每对配对样本参与的高成本合作占它们所参与的所有合作类型数量的比例。图4显示高成本合作约占合作总数的36.4%,换言之,约有三分之一的校企合作属于高成本合作。高成本合作在现有校企合作中并未占据主导地位,多数合作属于非高成本合作。

四、高成本合作的影响因素

采用分层线性模型,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学校和企业参与高成本合作的影响因素。高成本合作意味着校企双方、尤其是企业方面要在人力资源、经济资源和时间方面进行较大规模的投入,同时企业要在组织层面参与合作的运营。因此,高成本校企合作是衡量校企深度合作的一种方式。研究发现部分企业特征、高校特征和区域特征对校企参与高成本合作的数量具有显著影响。

在企业特征中,上市公司对参与高成本合作态度更为积极。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平均参与高成本合作个数显著多0.389个。与私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显著的较少参与高成本合作。与小型企业相比,大型和中型企业显著更多地参与高成本合作。垄断性行业企业平均比非垄断性行业企业参加的高成本合作数量显著多0.418个,第二产业企业平均比非第二产业企业参加的高成本合作數量显著高0.448个。同时,与高职院校合作时间较长的企业更容易参与高成本合作。企业销售范围、是否资本密集、是否技术密集行业对参与高成本合作个数没有显著影响。

如表1所示,在高校特征中,示范性高职与其他院校相比更少地参加高成本合作,骨干性高职与一般院校相比没有显著差异。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的高校与未参与高校没有显著差异,这验证了前文所述的替代效应,即现代学徒制项目本身属于高成本的校企合作,已经参与现代学徒制项目的学校会将资源集中在这个项目,同时减少对其他校企合作项目的投入,或者降低对其他高成本项目的参与。此外,高校学生和教师规模、隶属关系、生师比等对参与高成本合作数量也无显著影响。

部分区域特征对参与高成本合作具有显著促进作用。首先,在中国制造2025试点城市运营的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平均参与高成本合作的数量显著高0.508个。其次,高校或企业位于现代学徒制试点城市,参与高成本合作的数量平均高0.38个。这表明,若在区域范围内有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落地,企业与高校更容易参与深度合作。这一发现验证了前文假设的协调效应,即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校企双方提供支持,发挥类似于中介结构的作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高职院校本身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对参与高成本合作产生了正向的、不显著影响;而当高校位于现代学徒制试点城市时,参与的高成本合作数量更多。较为简单的解释是,若高校成为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则学校会集中建设现代学徒制项目,而降低对其他高成本合作的参与;当高校所在城市参与现代学徒制项目时,在区域范围内会加大对校企深度合作的支持,这会鼓励学校和企业参与其他高成本合作。

除了政策鼓励,省份其他特征也影响参与高成本合作的数量。例如,当第二产业就业比重较高时,劳动力供给丰富,企业参与高成本合作数量显著下降;当第二产业产值较高时,该产业对劳动力需求旺盛,企业参与高成本合作数量显著上升。当省内失业率较高时,劳动力市场供给较多,企业用人方面较为灵活,对高成本合作的参与会显著下降。总而言之,企业规模、所有制性质、行业性质、区域性试点政策、区域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等是学校和企业参与高成本合作的重要影响因素。

五、结论

伴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转变,我国经济发展阶段逐渐步入工业化后期,经济增长已经从改革开放前30年的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20]。与经济发展相对应的是我国产业结构及外部环境的转变。2013年,服务业在我国产业中占比首次高于工业,2015年更是在国内生产总值中达到了50%以上。依赖廉价劳动力的低端制造业正在逐步从我国撤离而转向东南亚国家。以“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技术革命正在逐渐改变现有的生产模式。

当前,我国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二、三产业规模大但质量低,缺乏核心竞争力,生产附加值较低。对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应对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国务院在2015年5月8日正式发布了《中国制造2025》,该报告是我国政府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特别提出了坚持“创新驱动、质量优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人才为本”的基本方针。在此背景下,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识到职业教育对我国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并对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做出了相应的升级规划。为促进我国职业教育质量提升,我国出台了多项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2014—2015年两年间,政府又连续出台了多项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如《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等。2014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是进一步推动产教深度融合的重要教育举措。本研究表明,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地区的企业和高职院校参与高成本校企合作的数量显著高于其他地区的企业和高校;换言之,现代学徒制试点促进了校企双方参与深度产教融合。

以现代学徒制试点为代表的政策之所以能发挥作用,在于它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协调作用。如前所述,校企深度合作的困难在于缺乏协调机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协调性市场经济国家中,行业协会、商会和工会等市民社会组织积极行动,承担政府赋予的协调功能,通过集体工资谈判和技能协商,解决了校企双方面临的可信承诺问题,实现了校企的深度合作[21]。雷明顿近期的研究指出,在转型经济体中,市民社会组织薄弱,难以承担协调校企技能合作的重任[22]。在此情况下,地方政府各个职能机构有可能成为校企合作的协调者,通过建立和健全校企合作的中介机制,有可能推动校企参与以双元制为代表的高成本技能合作。这一观点得到了本文的支持。现代学徒制试点地区的企业与高校参与高成本合作的数量显著大于其他地区高校,这表明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监督、强化和协调使得校企深度合作得以开展。研究者对多个地区的案例研究也发现,地方政府可以成为校企深度合作的中介,可以有效降低校企合作的交易成本,提高高成本合作達成的可能性。

我国促进校企合作政策的重点在于重金建立试点高校,并希望通过试点高校的示范效应,促进更多的企业和院校参与合作。与早期研究发现不同[23],本文并未发现示范性高职院校比其他高校更容易参与高成本合作。相反,示范院校参与的高成本合作显著低于其他高校。这可能是由于示范高校的校内实习实训水平已经达到了很高水平,不再需要与企业深度合作来完成人才培养任务。有鉴于此,促进产教深度融合的任务应该聚焦于非示范性高职院校,鼓励它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合作。本文研究结果还表明,院校特征对高成本合作数量几乎没有影响,但是企业特征具有显著的影响。大规模、上市企业、私营企业、垄断性行业企业、与高职合作时间较长的企业均更加愿意介入高成本校企合作。因此,下一阶段的校企合作应该关注高职高专院校与此类企业的合作,以期实现深度产教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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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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