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艳杰+曹娅丽
摘要:分析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制的现状、办学困境,针对校企双方的困惑、出资方式、产权分配、运行管理机制、收益分配与退出机制、评价机制及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高职院校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对策,为发展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7)05-0041-04
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指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高等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制度创新,通过不同形式的资本相互融合和优势互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组合,让企业参与办学,成为办学主体之一,既可有效激发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校企双方的真正融合,又可激发高职院校的办学活力,促进形成高职教育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一、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涵义
(一)混合所有制的内涵
“混合所有制”的概念来源于经济学。混合所有制是指产权归属于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所有者的一种经济形式(非单一公有制或者私有制的经济形式),指的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等不同所有制资本交叉融合的经济形态[1]。
(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涵
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是高校近年来积极探索的一种新兴办学模式。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则是将混合所有制经济学的概念引入职业教育领域而产生的一个新概念和新生事物。目前,学术界公认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概念是指其出资方式有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与融合形态的职业院校[2]。通过这种引进不同资本主体共同参与办学,增强职业院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破除传统高校的体制机制弊端,促进职业院校的发展。
二、 国内外混合所有制院校办学模式现状
纵观国外高等教育发展之路,许多国家都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社会各界参与办学,以更加有效地配置高等教育资源。例如,新加坡管理大学是新加坡第一所由政府资助的私立大学,该校就属于混合型的大学,既不是纯粹的公立大学,也不是纯粹的私立大学。日本国立大学通过法人化改革,改变学校的运行管理机制,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使学校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欧美各国的高等教育都呈现办学与投资体制多元化的特征。
目前,国内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可以分为两种层次上的混合,即“大混合”和“小混合”[4]。所谓“大混合”指的是高校法人层面的混合,即高职院校的创办主体有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私有资本、外资等三种资本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是整个学校层面的体制混合。而“小混合”则指的是学校内部二级办学机构层面或具体项目层面的混合。但是,无论是“大混合”还是“小混合”都必须涉及实质性的产权合作或资金投入,且以法人资格出现。
目前,国内高职院校实施“大混合”办学模式的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种为公立民办型,以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该校开办之初属于公立性质,经过多次改制最终形成以民间投资为主、管理团队参与、政府引导的办学体制,这种体制使得该校既有公办院校的根基和待遇,又有民营的灵活体制。第二种为公有民营型,以齐齐哈尔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该校办学之初为民办性质,后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启“政校合作”的先河。第三种为民办公助型,以南通紫琅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该校2000年创办之初是一所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后有直属于江苏省教育厅的教育发展投资中心参与投资,2013年4月获得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成为江苏省第一所民办事业单位法人高校,2014年5月升格为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5]。第四种为不同资本合资新办职业院校,以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该校由海南省教育厅、海口农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共同出资举办。
国内部分公办高职院校采用“小混合”型办学模式。例如,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共建实体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与沈阳一家民营独资企业合作,共建混合所有制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学院。
三、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办学困境
(一)高职院校的顾虑
混合所有制可以有效激发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校企双方的真正融合,激发高职院校的办学活力,促进形成高职教育多元化办学格局。但高职院校引入“混合所有制”会改变原来的体制机制,因此,无论是公办院校还是民办院校都有自己的顾慮。
公办高职院校对于混合所有制的顾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办职业院校隶属于政府,完全依靠政府投资,行政化色彩浓厚,对于自身的事业单位性质有一种天然的心里优势,不愿改变其身份;二是公办职业院校担心改革有风险,改革后对学校的国有资产造成冲击,领导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公办院校担心学校性质的改变会错过一些国家优惠政策,影响学校发展。以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为例,之前该校既享受公办院校的补助,又享受民办院校的优惠,但现在有些优惠政策两边都享受不到。因此,有些公办高职院校对混合所有制的积极性相对不高。
民办院校因为本身办学体制灵活,改革的积极性相对较高,但创办者担心混合后失去话语权,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也有自己的顾虑。
(二)企业方的顾虑
长久以来,职业教育与行业需求基本是两张皮。虽然政府十分重视校企合作,也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予以推动,职业院校也有与企业合作的强烈愿望,但企业长期合作的意愿并不高。究其原因,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调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没有义务帮助职业院校培养人才,在与学校合作过程中要长期投入,企业担心大量的资金投入得不到合理的回报。
(三)产权分配、出资方式的困惑
产权制度是混合所有制院校建设中最核心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产权归属和校企双方选择何种方式出资是目前制约混合所有制院校发展的关键因素。目前,大多数“大混合”的高职院校产权设计不够合理,只有产权结构多元化才能保证混合所有制院校的健康发展。大多数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民营资本占多数,国有资本所占比例非常小,产权形式过于单一。在出资方式上多以场地、设备等入股,资产评估相对复杂,在混合过程中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没有较好的解决措施。而“小混合”的高职院校多数是名义上的混合,校企双方多以实训基地的混合为主,校方提供场地,企业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投入,双方对股权分配问题较少涉及。
(四)管理运行机制的问题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采用何种形式管理运行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由于“大混合”高职院校民营资本占大多数,多以企业化的方式管理运行,实行董事会下的校长负责制。以企业化方式管理教职员工,整体工作效率较高,但教职工的利益难以像其他公办院校一样有保证,所以学校的人才流失率较高,师资队伍不稳定,大部分教师评上高级职称后跳槽率较高,办学受到影响。“小混合”院校目前基本上分离管理,校方考核自己的教师,企业方考核自己的员工,工资待遇归口校企双方,校企双方难以实现真正的融合。
(五)收益分配的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这决定了高等院校的公益性,而企业的典型特征就是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组成混合所有制院校,从根本上来讲教育的公益性和企业的逐利性相互矛盾。对于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校企双方都投入相应的资本后如何既满足企业的营利要求,又保证学校的公益性,如何解决收益分配问题,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法律法规的缺失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尚无明确的法律保护和规范。《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对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性质、办学体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混合所有制学校的性质是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还是企业法人,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操作层面普遍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面临各式各样的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国家对社会资本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市场准入、审批管理上设有门槛,客观上导致社会资金难以进入职业院校。在投资政策、权益保护、运行规范方面对职业院校的兼并、合并、转让、托管、举办者变更等问题缺乏具体可供操作的规定,对如何进行资产界定、核算、组织清算等问题缺少明确的制度性安排,法律边界比较模糊[6]。
(七)评价机制的问题
对于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目前没有明确的评价机制,这种体制是否适合高职院校的发展,大多数学校的成功标志是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学生人数的不断增长。总体而言,缺少内涵式的、实质性的、客观的评价机制。
四、 推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建设的对策
(一)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
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让企业成为学校股东中的一员。学校的发展与企业的利益和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二者形成命运共同体,校企合作、产教深度融合也就顺理成章了,职业院校才能真正做到按照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要培养人才,把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当成学校分内的任务。因此,选择合适的合作企业对学校而言非常重要,建议选择与学生就业相关联的行业内龙头企业合作。例如,杭州机电学院选择与友嘉集团合作,宁波机电学院选择与海天集团合作。这样的企业实力雄厚,技术精湛,能够为专业教学、学生实习就业提供好的平台,为校企双方合作提供良好的保障。这种合作方式一方面贴近人才市场,真正了解企业的人才需求,同时在办学初期也可以最大程度地促进学校的快速发展。
(二)出资方式的选择
对于高职院校与企业的混合,一是建议校方优先考虑无形资产,企业方以资金设备等实物入股。高职院校可以学校的专业品牌、办学资质、师资、技术、管理作价出资,但校方实物入股需要经过上级部门严格审批和相关专业机构的严格审计才行。二是可以采用校方资产以租赁形式出资,此方法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要征得企业方的同意。该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国有资产评估等繁琐流程。三是建议和政府部门一起入股,政府部门以协调管理、环境保障方式入股,这样对学校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力保障。四是高职院校对于出资入股可以分步骤、分阶段实施,不一定要一步到位。
(三)四权分离式的治理结构
参考国外高职院校体制机制的先进做法,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可以采用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运行管理机制,治理结构类似公司的运行管理机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教代会,举办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适度分离,董事会主要负责学院运行管理决策,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股东大会主要负责学院投资和重大建设,院长及员工则独立负责教育教学及行政事务[7]。以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在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的建设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二级学院院长负责制。院企共建理事会,企业人员任理事长,校方任副理事长,为保证企业“主体发言权”和责任担当,企业与校方人数比例4:3,院企双方交叉选派人员参与管理[8]。
(四)建立长效的收益分配形式和合理的退出机制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中校企双方应建立收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意识。为满足企业资本逐利的目的,可以将学费、社会培训作为营利性收入的回报形式。就目前高职院校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现状看,企业方将资金投入高职院校的收益单纯从资金上来讲并不划算,但企业方的收益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学校为其提供满足企业岗位需求的对口人才,提供技术上的改革方案等。
高职院校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应该引入合理的退出机制,依据教育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双方权益和债务。基于办学的公益性,本着对社会、学生负责的原则,一方面对于资本投入、退出机制等方面要做明确的约定,避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另一方面,国家必须建立健全办学资本的流通转让甚至上市交易、抵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转让方、受让方的资质要求做出明确的规范,才能促进办学的长期健康发展。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探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职业教育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但针对这个领域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需要国家进行完善。国家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高等职业院校迈出第一步的积极探索,在这些探索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适合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发展的法律法规。
(六)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进行内涵式评价
对于探索阶段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评价体系的指标要不断调整,以适应实际的需要。只有引入合理的评价体系,才能正确引导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发展,在探索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直到步入正轨。
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我国经济制度改革在教育领域的深化,是我国全面深化教育改革的大势所趋,激发各种社会积极因素参与职业教育发展,有利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针对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多种困境,鼓励高职院校走出去,探索新兴有活力的办学模式和管理体制,为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提供切实可靠的现实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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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在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