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丽珍
疑难动词的训诂和释义一直都是词义研究的难点,训诂是释义的基础,而释义又是教学的基础。随着传统文化越来越受到重视,大学古文教学,甚至中学古文教学难免就要面对这些疑难词语。如高中语文课本及其教学参考书均将《史记》荆轲刺秦王中的“揕”解释为“刺”,这就大大偏离了《史记》原著的意思。虽然对于“揕”字,古代韵书早有训释,如《广韵·沁韵》:“揕,拟击。《史记》:‘右手揕其胸。”(周祖谟1960)《集韵·沁韵》:“揕,知鸩切,击也。一曰刺也。《史记》:‘匕首揕之。”“揕”在《集韵》的其他地方出现过,如《集韵·寝韵》:“戡、揕,刺也,或从手,陟甚切。”《康熙字典》汇集了前代韵书对“揕”的解释,但是认为知鸩切的“揕(zhèn)”为“拟击”义,而认为读音为知林切的“揕(zhēn)”和陟甚切的“zhěn”为“刺”义。显然,从历代韵书字典中可以看出,对于“揕”的语义认识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而今人又如何呢?《汉语大词典》和《汉语大字典》都沿用了《集韵》中的两个义项,前者的两个义项是:第一个义项为“刺”,第二个义项为“击”,后者在第一个义项中还添加了修饰成分,即“用刀剑等刺”。惠恩华(1996)赞同《广韵》的看法,认为《史记》中的例子应该解释为“拟击”。《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则将“揕”释之为“用刀剑等刺”,这种解释显然是参照了《汉语大字典》“揕”的第一个义项。可见,从古至今,对“揕”的认识并不一致。其释义不仅关乎辞书的编纂问题,更涉及中学语文教育及文化传承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揕”的语义进行考察。
现在已有的解释和研究都是基于《史记》两个有限的例句,最大的分歧也正是从此开始的,我们将《史记》中出现的两例引自如下:
(1)荆轲曰:“愿得将军之首,以献秦王,秦王必喜而见臣,臣左手把其袖,右手揕其匈,然则将军之仇报,而燕见陵之愧除矣。将军岂有意乎?”(《史记·刺客列传》)
(2)轲既取图奏之。秦王发图,图穷而匕首见。因左手把秦王之袖,而右手持匕首揕之。未至身,秦王惊,自引而起,袖绝。(《史记·刺客列传》)
例(1)、例(2)之“揕”被《广韵》解释为“拟击”是源自例中荆轲并未发出“击”的动作。然而荆轲的目的是要挟持秦王,在这两例的前文中,太子丹曾对荆轲说:“诚得劫秦王,使悉反诸侯侵地,若曹沫之与齐桓公,则大善矣;则不可,因而刺杀之。”因此,荆轲严守着这一约定,想劫持秦王以达到太子丹的目的,然而最终未能如愿。且看荆轲劫持秦王失败时的情景:“轲自知事不就,倚柱而笑,箕倨以骂曰:‘事所以不成者,以欲生劫之,必得约契以报太子也。”所以,荆轲口中的动作“揕”根本就不是“刺”,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想要去“刺”秦王。所以,“臣左手把其袖,右手揕其匈”此句中,没有涉及工具“匕首”,右手当然无法去“刺”秦王的胸部,这也印证了“揕”不是“刺”。因此,《广韵》解释为“拟击”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至少这个解释准确掌握了动作还没有发生的语境,“拟击”就是“将击而未击”之义。但是,从动词的释义来看,《广韵》的解释其实是随文释义,因为将时间维度纳入词汇语义是不科学的。而时间应该是属于语法的范畴而不是属于语义的,所以“拟击”这个释义本身就存在问题。
“揕”既不是“拟击”义,也不是“刺”义,那究竟是何义呢?我们先来看太子丹“若曹沫之与齐桓公,则大善矣”这句话中所提到的这个故事:
(3)管仲又谏曰:“君必不去鲁,胡不用兵,曹刿之为人也,坚强以忌,不可以约取也。”桓公不听,果与之遇,庄公自怀剑,曹刿亦怀剑践坛,庄公抽剑其怀曰:“鲁之境去国五十里,亦无不死而已。”左揕桓公,右自承,曰:“均之死也,戮死于君前。”管仲走君,曹刿抽剑当两阶之间曰:“二君将改图,无有进者。”管仲曰:“君与地,以汶为竟。”桓公许诺,以汶为竟而归。(《管子·匡君》)
例(3)所述事件中,鲁庄公和曹沫怀揣着剑见齐桓公,鲁庄公左手“揕”住齐桓公,右手拿剑比着自己,要与他同归于尽,并以此胁迫齐桓公同意自己提出的领土主张,齐桓公迫于自身的安危,同意了鲁庄公的要求。太子丹是要求荆轲生劫秦王的,所以他说:“若曹沫之与齐桓公,则大善矣。”目的就是要荆轲效仿曹沫和鲁庄公的行为。那么,动词“揕”就是为劫持、胁迫某人而产生的一个动作,具体应该是“以手臂用力摁压或抵住某人(胸或喉等要害部位而进行胁迫)”,这在相互争斗中是十分常见的一个动作,这个动作是为了制服某人,并且有时手中还可以持有利器从而达到胁迫的目的,但是利器是用来威胁对手的,而不是用来刺杀的,所以例(2)中会有“未至身”之说[1]。这一语义完全是基于以上三例的语境及动作特征而概括出来的,用来解释以上三例非常恰当。同时也不会产生刘可翔(2015)提出的在高中语文教学中需要解决“持匕首揕之”和“欲生劫之”相互矛盾的问题。
其实,荆轲揕秦王的故事早在《战国策》中已有记载,其中也涉及了动作“揕”。如:
(4)荆轲曰:“愿得将军之首以献秦,秦王必喜而善见臣,臣左手把其袖,而右手揕抗其胸,然则将军之仇报,而燕国见陵之耻除矣。将军岂有意乎?”(《战国策》卷三一)
(5)軻既取图奉之,发图,图穷而匕首见。因左手把秦王之袖,而右手持匕首揕抗之。(《战国策》卷三一)
例(4)、例(5)和例(1)、例(2)的区别仅在于“揕”字之后多了一个“抗”字,《战国策》的版本中,只有曾巩和钱藻的注本中有这个“抗”字,而鲍彪注本和姚宏注本的《战国策》版本是没有这个“抗”字的。我们认为这一“抗”字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说文解字·手部》:“抌,深击也。”段玉裁注:“《刺客列传》:‘右手揕其匈。揕即抌字。徐广曰:‘一作抗。按:抗乃抌之伪耳。”故《战国策》一本“揕”下有“抗”者,即异文“抌”字之误。故此二例同例(1)、例(2)。
另外,从以上例子的描述中可以看出,这些例子都有“左手把秦王之袖”一句,这一句话对于理解“揕”的语义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如果仅仅是去杀一个人或是攻击一个人,拿剑直接刺或者直接攻击就好了,为何还要有一个“把其袖”的动作呢?这不是给被攻击的对象以更多的时间应对吗?所以,这于情理不合。其实,施动者实施“把其袖”这个动作的真正目的是要将被劫持者拽拉到自己身边,以便实施“揕”这个的动作。从这一点来说,“揕”用于劫持某人时的本义绝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刺”或者“击”,更不是“拟击”,而应该是“以手臂用力摁压或抵住某人(胸或喉等要害部位而进行胁迫)”义。
这一本义在后世应用较少,清代偶见之。如:
(6)方出内宫门,突有一女子从侍女队跃出,左手持炸弹,右手揕帝胸,叱曰:“咄!尔速答我,能实行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民意党上书要求之大赦国事犯、召集国会两大条件否?不应则炸尔!”(清曾朴《孽海花》第十七回)
这一动作原型语义也有利于理解“揕”的语义系统,因为“揕”在此义的基础上,从宋代开始稍有所泛化,即不是在劫持的语境中,而是在争斗或者争议的过程中,争斗双方也会发出“揕”这样的动作。如:
(7)是夕,果自北隅徐步而来,颜色不惧,至榻前,生以剑挥之,其妪忽上榻以臂揕生胸,余又跃于左右,举袂而舞。久之,又有一妪忽上榻,复以臂揕生。生遽觉一身尽凛然,若霜被于体。(宋李昉《太平广记·吕生》卷四○一)
(8)(禅师昙颖)曰:“生從何来?”李公拟议。颖揕其胸曰:“只在这里,思量个什么?”对曰:“会也。只知贪程,不觉蹉路。”(宋慧洪觉范《禅林僧宝传》卷二十七)
例(7)中出现两次“揕”,前者为“老妪以臂揕吕生胸”,后者为“老妪以臂揕吕生”,其义一也,均为老妪用手臂摁压住或抵住吕生的胸或身体。而例(8)的语境是禅师昙颖和李端愿在辩论生死的问题,李端愿准备议论“生从何来”这个问题,昙颖(用手臂)却抵住李端愿的胸说:“生只在这里(心里),你还想什么呢?”所以,这两例中的“揕”还保留了“以手臂用力摁压或抵住某人(胸或喉等要害部位)”这样的语义,只是使用语境已经脱离了“揕”用于劫持某人的场面,使用范围扩大了。这样的例句如果解释成“刺”显然更不通了,而解释成“击”也太过于笼统。而且解释成“击”不利于“揕”的语义系统的继续发展。因为当“揕”的施事发出这个动作不是为了劫持某人,也不是为了控制某人,只是单纯地凸显动作“揕”的结果,“揕”的语义会进一步偏离挟持这样的语义,而只是凸显被劫持或控制的人的行为受到了阻碍,因此,“揕”引申出“阻止、制止”之义。如:
(9)闻有老宿饱参。古寺掩门、织蒲屦养母。往谒之,方扣门,老宿揕之曰:“道道。”(宋慧洪觉范《禅林僧宝传》卷二)
(10)禅师名倚遇……,辞远谒南岳芭蕉庵主谷泉。三至三遭逐、犹谒之。泉揕之曰:“我此间,虎狼纵横。尿床鬼子,三回五度来觅底物?”(宋慧洪觉范《禅林僧宝传》卷二十八)
例(9)中,禅师文偃欲往访老宿,老宿在门口“揕文偃”;同样,例(10)中禅师倚遇前往拜访南岳芭蕉庵主谷泉,去三次,三次遭到驱逐,文偃仍然坚持拜见,则有“泉揕之”。所以,不管是“老宿揕之”还是“泉揕之”,其中的“揕”的语义已经发生了变化,从“以手臂用力摁压或抵住某人(胸或喉等要害部位而进行胁迫)”这一具体的动作意义,泛化成一个较为抽象的动作“阻止、制止”,因为“摁住或抵住某人的身体”其实就蕴含了不让人动弹的语义,而这一语义就非常容易引申出“制止”义。特别是当这一动作的受事论元不再是人时,“制止”义则更明显。如:
(11)及在昏上侧臣间,临机会,不一引手揕奸邪之谋,诚可鄙哉。(宋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郭元振》卷一二二)
例(11)的大意是说,位居昏君和左右近臣之间,碰到了机会,却不能专心施以援手去阻止奸邪的图谋,确实是让人羞愧啊!此例中,“揕”的受事论元是一个抽象的名词“奸邪之谋”,因此,“揕”理解成“刺”或“击”则佶屈聱牙。“阻止、制止”义在后世未有沿用。
因为“揕”的受事论元绝大部分都是具体的,而且大都是人或是身体的部位,因此,当“揕”的“摁压、抵住”动作不再用来劫持某人,而是凸显对“揕”的受事进行攻击的时候,特别是凸显借助刀剑等攻击手段进行攻击的时候,可将“揕”理解成“刺”义,这种用例在唐宋已见。如:
(12)当承宗、师道之济恶也,奸人遍四海,刺客满京师,乃至关吏禁兵,附贼阴计,议臣言未出口,刃已揕胸。苟非死义之臣,孰肯横身冒难,以辅天子者?(《旧唐书·裴度列传》卷一七〇)
(13)俄顷,骆悦以兵入,问思明所在,未及对,以匕首揕杀数人,因指如厕。(唐姚汝能《安禄山事迹》)
(14)其人愕然,刃已揕胸。后有一壮士复与寇遇,已先知睷水之事。(宋沈括《梦溪笔谈》)
在例(12)—例(14)中,“揕”前的手段已经不是“手臂”,而是“刃”或者“匕首”,因此,动作工具的变化同样导致了与之搭配的“揕”的语义的变化。然而,“揕”在凸显“攻击”这一语义特征时,其具体语义可随其所凭借的工具的变化而引起词义的不同理解。如以上三例工具为匕首或者刀剑,那么“揕”理解成“刺”是合理的。如果是其他的工具,那么“揕”的语义又可以做其他意义理解。如:
(15)背嵬军各持长斧,上揕人胸,下斫马足。(《宋史·韩世忠列传》卷三六四)
(16)……缚而将缢之,翁觉呼救,乃以斧揕其背死,负而置之城下,推颓垣掩之,……(清景星杓《山斋客谭》)
(17)二无赖诇张独居,共入室,张走避。一直前持之,一扼其吭,吓以死,张不为屈。取菜刀揕其面,为所夺。(《清史稿·烈女列传第二九八》)
(18)叶芊妻谢,宁都人。六年冬十月,明将揭重熙等以师赴南昌,驻宁都兵掠得谢,部曲将悦其色,问家世,谢从容具以对,因乞得沐浴,部曲将许之,遂入室,以剃鬓刀自揕其喉,死。(《清史稿·烈女列传第二九七》)
例(15)中是用“长斧”,那“揕”理解成“刺”肯定是不合适的,“揕”与下文的“斫”互文见义,因此“揕”可以理解成“砍”;例(16)的动作工具依然是“斧”,“以斧揕其背”理解成“以斧砍其背”更为合适;例(17)的动作工具是“菜刀”,则“揕”最好也是理解成“砍”;而例(18)动作工具则是剃鬓刀,那么,“以剃鬓刀自揕其喉”只能理解成“用剃鬓刀割了自己的喉咙”,“揕”理解成“刺”或“砍”在此处又是不合适的。
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由于“揕”所凭借的工具不一样而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中解读出不同的语义,说明这些语义都是随文释义。同时也说明,“揕”需要抽象出一个能够概括这些语义的上位义项。我们认为,这个上位义项就是“击”。因为“揕”的本义是“以手臂用力摁压或抵住某人(胸或喉等要害部位而进行胁迫)”,这个语义非常容易引申出“攻击”义,例(12)—例(18)具体语境体现的就是各种方式的攻击,直接用“击”去理解这些句子也是通畅的。如果“揕”在没有所凭借的具体工具的情况下,一般就理解成“击”是恰当的。如:
(19)夫镇、定一体也。自先帝以来为一道,帅专而兵不分,故定揕其胸,则镇捣其肋,势自然耳。(《宋史·宋庠列传》卷二八四)
(20)尔则痛主辱以疾首,冀师贞以适志,共粉巨盗之骨,必揕元凶之颅。(宋《吴越书》)
(21)风伯日怒号,波涛苦击揕。欲渔不敢出,欲籴无由赁。东邻与西舍,死殇相哭临。纵有贤司牧,力薄难为任。(清周凯《抚恤六首答蔡生廷兰》其一)
例(19)中,镇、定为两个地名,“揕”“捣”互文见义,“揕”的“击”义明显;例(20)中,“粉”“揕”二动词互文见义,“揕”解释为“击”是合适的;例(21)“击”“揕”连用,“揕”之“击”义更为明显。
“揕”释“击”义,不仅有利于以上具体语境的概括,也有利于对“揕”之语义系统的理解。“揕”在凸显“击”的攻击结果时,可引申出“杀”义。如:
(22)已而城破,如虎持短兵巷战,大呼冲击,血盈袍袖。过唐府门,北面叩头谢上恩,自称力竭,为贼揕死。(《明史·猛如虎列传》)
(23)归,手揕仇人,抉其首,告父墓,遁居吴会空山中。(清况周颐《眉庐丛话》)
(24)削国万里,失驭东鲁,屡堕岩疆,遂使满、蒙多离散之民,青、徐有包羞之妇,扼我封疆,揕我心腹,皇皇大邦,苟为侮戮。(蔡东藩、许廑父《民国演义》)
(25)汝系我国逆贼,夺我都,逐我主,反思凌辱我身,我岂受汝凌辱么?我死罢了!恨不能揕汝逆贼!(蔡东藩《两晋通俗演义》)
例(22)“为贼揕死”中,“揕”没有具体的工具格,因此,“揕”不宜理解成“刺”“砍”“割”等,“为贼揕死”理解成“被贼人杀死”是恰当的。因为“揕”在没有工具或者兵器语义参照的时候,语义就不会那么具体。例(23)就不宜理解成“亲手刺(砍)了仇人”,而只能理解成“亲手杀了仇人”,“手揕仇人”凸显的是结果,具体是通过哪种动作杀死动作承受者则不是语义表达的重点。例(24)“扼我封疆,揕我心腹”是说控制我们的疆土,杀害我们的同胞兄弟,这里的“揕”解释为“杀”才正确,例(25)“恨不能揕汝逆贼”强调的是结果,说的是“恨不能杀死你这逆贼”之义。
综上所论,按照《广韵》《集韵》及《康熙字典》的解释,都无法对“揕”的语义系统做很好的解释。“揕”的原型是劫持某人所实施的一个动作,即“以手臂用力摁压或抵住某人(胸或喉等要害部位而进行胁迫)”义,这一动作的使用范围扩大到非劫持某人的语境中,为了凸显“揕”让其受事无法行动,“揕”引申出“阻止、制止”之义;为了凸显“揕”对其受事实施了某种行为,“揕”从本义的基础上引申为“击、攻击”义(在这种“攻击”义中,由于实施者所凭借的工具不同而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将“揕”具体理解成“刺”“砍”“割”等义);在“攻击”义的基础上,为了凸显“攻击”对受事造成伤害的结果,“揕”从“攻击”义又引申出“杀、杀害”义。这样,“揕”的语义系统可简要表示如图1所示:
以上语义系统中各方框内的语义在大型辞书的释义中都应得到体现,因为这些语义不仅具有足够的概括性,也具有足够的区别性。因此,都应在辞书中作为一个义项存在。对于像《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辞源》等大型历时辞书,可将“揕”字释义为:①以手臂用力摁压或抵住某人(胸或喉等要害部位而进行胁迫);②阻止、制止;③攻击;④(以刀剑等)刺、砍、割等;⑤杀、杀害。而作为以现代语言为主的《现代汉语词典》,则可针对现代人较多接触《史记》中“荆轲刺秦王”这个故事的可能性而酌情收录“揕”的本义,即上文所列第①个义项。总之,不同性质的辞书应该按照自己的性质和所面对的受众对训诂成果加以充分利用。
附注
[1]需要说明的是,“未至身”不是说荆轲和秦王没有身体接触,实际上上文已经表达了荆轲“左手把其袖”了,说明荆轲已经拿住了秦王的袖子,身体已经靠得很近了,并且例(1)“右手揕其匈”中的右手也完全有可能是接触了秦王的胸,那么,“未至身”是指荆轲手中握着的匕首还没有接触到秦王。这个动作完全是可以想象的,荆轲用右手(一般是用肘部)抵住秦王胸口,而手掌握住的匕首则是悬空着的,没有攻击敌人,故曰“未至身”。荆轲这样做的目的是要胁迫秦王答应一些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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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師范大学文学院重庆401331)
(责任编辑马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