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思良 韦翌 王雁 肖晋
摘 要:开展省对下转移科技资金支付是贯彻 “放管服”总体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政府进行科技领域改革的具体措施。本认文从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合理划分科技事权和支出责任;科学制定科技资金分配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资金 转移支付 对策建议
做好省对下转移科技资金支付的管理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深化科技管理部门 “四抓”工作重要举措,是落实《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2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 [2015]86号)具体措施。建议从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合理划分省及与省以下科技事权和支出责任;科学制定科技资金分配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做好工作。
1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一是要提高党是领导一切的认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省及与省以下科技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只有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优势,协调好省政府与省以下各级政府、省级财政管理部门与省以下各财政级部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与省以下各科技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与科技部门之间的关系,依法依履行职责。
二是要提高实现省对下转移科技资金管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认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 [2015]86号)明确“省直部门从重项目安排向重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转变,促进省以下各级政府从重资金申请向加强资金管理转变。目前,云南省科技管理部门要实现这个目标,就是充分利用好此次改革契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深化科技资金管理。
2 参照国家做法,合理划分省及与省以下科技事权和支出责任
根据国家《方案》,结合云南省科技计划体系设置现状,建议云南对省及州(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还是从下列八个方面进行划分。
1.科技研发。科技研发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与省级以下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2.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由云南省承担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和研发平台,结合我省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3.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省级实施的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等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以下根据相关规划自主实施的科技人计划,由州(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级主导建设的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州市主导建设的相应机构,由州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云南省承担建设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等,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州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6.科学技术普及。对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省以下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州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7.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级或省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以研发项目等形式给予支持。
8.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3 结合云南实际,科学制定科技资金分配方案
为充分有效发挥省对下转移财政科技资金激励州(市)加大科技投入的作用,省对下转移科技资金分配 应该按照“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分配因素。
1.州市科技投入。主要包括: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财政科技投入增速、R&D经费投入强度、R&D经费投入增速、R&D人员等。
2.州市科技产出情况。主要包括: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新增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新增发明专利、招商引资落地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
3.科技管理情况。州(市)落实相关政策与三年规划情况,定性评价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等。
4.绩效评价结果。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配因素。
分配因素及指标权重,州市科技投入情况、州市科技产出情况、科技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四个分配因素根据重要程度权重分别为60%、30%、10%及±10%,各分配因素下的指标按分配因素的总权重进行平均赋权。
4 压实责任、明确部门职责
实现省对下转移科技资金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省级政府、省级财政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省级以下各财政科技管理部部门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在资金保障上,建立稳定的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各级政府要建立本级转移支付基金,做到财权与事权相对应,一级事权必须有一级财权作保证,由本级财政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专款专用。
5 強化立法、健全转移支付法律法规
法制化是我国目前的必经之路,力求转移支付的规范化、公平化、透明化,必须强化转移支付的各项管理,必须加强转移支付的立法工作。只有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调控作用。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转移支付法》。建立完整的预算司法程序,通过法律形式将转移支付的原则、形式、目标等规定下来,在法律框架下,制定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指导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
6 加强监督,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安全
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最好的办法就是要加强监督。
第一、设立专业化机构。开展科技资金对下转移支付,改变了传统的科技项目管理模式,服务上要求更加精准,需设立专业机构进行服务管理,在专业机构的设立上,充分发挥省财政厅科技教育文处和省科技厅诚信建设与监督处的行政管理职能,将现有的云南省科技经费监管中心(挂靠云南省科技技术院)和云南省科技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中心(挂靠云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进行改造,赋予出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综合绩效评介、政策宣讲等相关的职能,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完善管理制度。由于开展科技资金对下转移支付,改变了传统的科技项目管理模式,需要对目前使用的制度办法进行相应修改完善,一是要修改《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二是修改《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三是制定“系列科技资金对下转移支付管理实施细则”,从制度上为监督好管理好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提供保障。
第三、全方位进行监督。一方面是加强政策宣传,提高资金管理部门和资使用单位的自律意识,自觉管理使用好资金;一方面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相关单位纳入诚信体系建设中,利用诚信机制进行监督,再一方面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审计监督,做到资金使用,事前有预警,事中有检查,事后的评价。
总之,通过以上措施,使用整个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法制轨道中运行,在全方位监督中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参考文献
[1] 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经验与启示(人民日报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 [2015]86号).
[3]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的讲话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