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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幺喜龙书法创作的人格主体性特征

论幺喜龙书法创作的人格主体性特征

程义伟 叶立群

摘 要:研究幺喜龙书法艺术的成就和特色,最不能忽视的一点是他的书法创作的人格主体性特征。主体性是我们判定他的书法作品是否具有精神价值和艺术价值的重要标尺。幺喜龙的人格主体性,除了创作的个性化、精神的独创性和心灵的自由化外,还包括心灵的本真、感情的本真和生命的本真。

关键词:幺喜龙 书法创作 人格主体性

一、引言

幺喜龙是辽宁当代书法艺术的开拓者之一。习书四十多年来,他始终以推动中国传统书法艺术的继承与创新为己任,以独特的“幺体风格”和“幺体精神”,为当代中国书法艺术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主要表现有三:一是在书法艺术的探索上,通过对传统艺术精神的升华,独辟蹊径,由注重用笔转向了注重晋人风度所表现出来的人格境界;二是在书法创作上更多地寄寓和阐读着民族魂;三是在书法创作上更注重韵味,用心性、情怀去体悟中国传统文化,并将自身的艺术感受和心灵体验倾注于笔端。可以说,幺喜龙的书法艺术世界是博大精深的,但要研究他的书法艺术的成就和特色,最不能忽视的一点是他的书法创作的人格主体性特征。书法是否具有深度和广度,是否有真情实感,与书法家的人格主体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幺喜龙的书法创作中,他始终侧重于“表现自我”,他的人格主体自然也就体现得更为明显与充分。我们有必要对幺喜龙的人格主体性特征进行深入考察与论证。

二、幺喜龙书法艺术的人格主体性特征

主体性是源于哲学领域的人类学本体论命题。“它具有在外的即工艺——社会的结构面和内在的即文化心理的结构面”,“具有人类群体的性质和个体身心的性质”。{1}它是近代随着人的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同时不断地摆脱神性而后确立的。作为一个历史地发展着的哲学概念,主体性可以说是一切思维、意识和感觉的统一体,是指积极活动和认识的、具有意识的独立存在的“个人”,它与客体是对立统一的。因此,从哲学角度来看,主体性最大的特色就是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强调人本质上就是自由的。此外,主体性还具有精神性、心灵性和超越性等特征。就书法而言,主体性可在两个层面上来理解:一个是主体性与客体性关系的认识论问题;一个是书法中主体性的历史发展轨迹,它的精神构成和审美特征等问题。我们在下面要探讨的,主要是第二个层面的主体性问题。

我们在这里要探讨的是书法家幺喜龙人格的主体性,换言之,主要侧重于从书法创作的个性化、精神的独创性、心灵的解放、生命的本真性和主体性的人格智慧等角度,探讨幺喜龙创作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内在能动性和创造性。

从书法本体的角度来看,作品要想获得成功,要想对观赏者的心灵造成震撼并在观赏者的审美体验中造成“陌生化”的艺术效果,很重要的一点是,书法家在创作时要充分发挥主体的创造性,体现出个性化特征。当然,作为书法家的主观意识与客观对象相统一的产物,任何形式的艺术作品都强调个性化的表达,但因创作主体的美学修养、艺术观的不同,有的表现出的主观色彩淡一些、隐蔽一些,有的则主观色彩浓烈、外露一些。书法家审美理想的表达,是以对客观事物的认知和表现来体现他的认识,以明确具体的形象传递他的精神追求与情感体验。书法是主观的王国,这是一个精神的世界,一个孕育着艺术生命并且保持其本真状态而显露的世界。在这里,书法家的个性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幺喜龙的书法作品,是以自觉的创造性以及由此形成的主体个性化而获得观赏者喜爱的。只有通过幺喜龙的个性,我们才能去深切感受和深刻理解他的书法艺术。不过,如果从书法主体性的高度来要求,书法家在创作时,仅仅注意到主体个性还是不够的,主体性作为历史性和社会性的范畴,作为认识与价值论统一的实践性的产物,尤其是如果我们将主体性当作是一种自我和现实的超越性规定,那么这种主体性便不仅是带有个体特征的,而应是建立在不同个体上的人类精神的存在。刘再复在他那篇著名的《论文学的主体》中,就将人的主体性分为实践主体和精神主体:“所谓实践主体,指的是人在实践过程中,与实践对象建立主客体的关系,人作为主体而存在,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行動的。这时人是实践的主体;所谓精神的主体,指的是在认识过程中与认识对象建立客体关系,人作为主体而存在,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去思考,去认识的,这时人是精神主体。”{2}应该说,刘再复关于作家精神主体性的论述,对于我们思考书法创作的人格主体性问题有着极大的启示。因为在我们看来,一幅书法作品是否有独特的内涵和真正的价值,是否能给观赏者以强烈的心灵的震撼,最关键的是看这幅书法作品具不具备精神的主体性。所谓精神的主体性,其实是指书法家内在精神世界的能动性,也就是书法家实践主体获得实现的内在机制,它不仅强调人在书法活动中,要以人为中心、为主体,突出人的作用和价值,以人的方式去思考和认识客观世界,而且它还特别强调书法家主体性的最高层次,即精神方面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因为精神属于内宇宙、内自然的范畴,它具有追求自由和反抗束缚的特征。精神是书法家的意志、能力、创造力的凝聚,是书法家整个人格和心灵的体现。一个书法家,如果他意识到精神主体性并为实现这种主体性而努力,那么,他的创造就有可能具有独特性。首先体现在精神的独创性方面,书法艺术不仅要求书法家在创作中体现出精神性的倾向,而且要求这种精神必须是独特的。

幺喜龙对知识、文化、人类乃至自我均保持着足够深刻而清醒的认识,因此,他的书法在精神探求中始终透出达观大度和成熟睿智的特质。幺喜龙“融入”中国传统文化才得以安顿的炽热之情,又使他的精神蒙上了一层诗意,这就是幺喜龙精神探求的独特性。他主要是从中国传统文化的独特视角进行他的精神探求,他的主体人格力量的获得,就是得益于中国传统文化,这使他的书法具有一种狂放、强悍的气度。近年来,文化生态环境的相对宽松,加之大众传媒的崛起,公共空间的拓展以及自身生存状态的改变等,都为幺喜龙精神探求的独特性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和可能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的《草书古文观止》《隶书岳阳楼记》等长卷比其他时期的作品都更贴近书法的本体。前者体现的是他的天地情怀,书法中所折射出的流光溢彩、精美性灵,动人心魄。后者是幺喜龙“破体”隶书之代表作,蕴涵着他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时代理想,这种理想是他的人格之善、生命之真、书法之美的统一。

幺喜龙对于精神独创的重视以及文化环境的自由宽松,必然带来心灵的自由化。我们知道,书法是一种最自由自在,最不受约束规范的艺术。书法的这种艺术特性,决定了它是一种倾向于心灵的艺术。也就是说,书法的表现绝不应仅仅停留在书写的层面,而应当侧重于对人的“内宇宙”的开拓,即表现出心灵的热情和自由自在状态的存在,因为书法说到底就是关乎心灵的事业。它不仅要体现出人的精神主体性,而且呈现出心灵即灵魂的主体性。如果一幅书法作品不能表现出一个人心灵的质量同时加深我们对心灵存在的理解,那么这样的作品无疑是失败的。庄子的散文之所以以汪洋恣肆神游八极,主要得益于他的心灵的自由。庄子向往“乘物以游心”{3},“上与造物者游,而下与外生死无终始者为友”{4}的自由无待的“至人”境界,厌恶“终身役役而不见其成功,然疲役而不知其所归”{5}的人生状态,他将之称为“天刑”。庄子的这种“无己”“无功”“无名”,追求个体生命的心灵自由的人生态度,也正是幺喜龙所追求的,即追求人格的主体性。“是就整个人生和精神修养,以成就整个人生,人格的境界。在此境界之内,精神所涵的不仅是某一特定的具体化的艺术对象,而是涵融着整个的世界,而将之加以艺术化”{6}。

三、结语

循着主体的途径,我们看到,幺喜龙的人格主体性,除了创作的个性化、精神的独创性和心灵的自由化外,还应包括心靈的本真、感情的本真和生命的本真。本真,是幺喜龙人格主体的底色。

书法主体性是书法创作的基本话题。我们从精神的独创、心灵的自由化、生命的本真和幺喜龙的人格智慧以及人生格调等方面对幺喜龙的人格主体性进行概括。我们始终认为幺喜龙的主体性是我们判定他的书法作品是否具有精神和艺术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尺,同时也是幺喜龙书法艺术建构的重要一环,是幺喜龙通向艺术本体的必经之路。

进入21世纪,主体性虽然有所复苏,但商业大潮卷起的物质欲望又使相当一部分书法家迷失了方向,并由此导致了人格的萎缩和精神的贫困,削弱了当代书法本应达到的思想艺术高度。正是有鉴于此,在新的世纪里,我们要高扬幺喜龙式的书法家的人格主体性,因为唯有强化书法家的心灵质量,激发他们个体生命对自由的追求,当代的书法才有可能进入到一个恢宏阔大、生机勃发的新天地。

{1} 李泽厚:《关于主体性的补充说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5年第1期。

{2} 刘再复:《论文学的主体性》,《文学评论》1985年第6期。

{3}{5} 陈鼓应注译:《庄子今注今译》(上),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6页,第53页。

{4} 陈鼓应注译:《庄子今注今译》(下),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40页。

{6} 徐复观:《中国艺术精神》,春风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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