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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件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重罪案件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闫明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集中体现在量刑建议上。相对轻罪案件而言,重罪案件量刑指引供给不足,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的关系不明,所涉定罪量刑的情节复杂、刑种复杂、刑期跨度较大,这都制约着重罪案件精确量刑建议的提出。做好重罪案件量刑建议工作需要多管齐下,从办案人员素质提升、科技手段运用、提高认罪认罚沟通协商的质效性、运用差异化证据标准等多个方面探索完善。

关键词:重罪案件 量刑指引 量刑建议

由于重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一些具有社会影响的重罪案件的处理往往受到公众和舆论的高度关注,因此,办理重罪案件应体现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虽然重罪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无争议,但针对重罪案件如何提出量刑建议成为当前的重要问题。

一、制度难题:量刑指引供给不足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常见多发犯罪案件提供了量刑尺度,但尚不能对故意杀人等重罪案件提供足够细致的量刑标准,造成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困惑。例如,对可能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被追诉人如何提出量刑建议?又如,在没有谅解书的情况下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是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在实践中,某些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直系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获得谅解书,在被害人其他旁系亲属对认罪认罚无异议的情况下能否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就成为问题。

由于缺乏完善的量刑指引,一些重罪案件不具备量刑建议的规范依据,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院的量刑结果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分歧。根据《指导意见》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告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自行选择是否调整量刑建议。但是,“明显不当”的具体情形尚未明确,容易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分歧。

二、理论难题: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关系不明

根据《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和认罪认罚的,应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但不能重复评价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换言之,上述规定既肯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上的相对独立性,也认可了认罪认罚可能与自首、坦白发生交叉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在刑法总则中并不存在相对应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具体规定。在刑法条文未规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情形时,若单纯依靠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则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为充分彰显认罪认罚制度的重要作用和意义,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在刑法总则中增设相关内容解决此问题。这涉及到在制度设计时进一步厘清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关系。

三、实践难题:报应主义、求稳怕错观念的影响

(一)与被害方有关的情况

受传统报复性司法理念的影响,被害方主张“杀人偿命”,因而不要赔偿、不用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认罪认罚,但又无法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这样的案件认罪认罚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引发信访问题。因此,办案人员通常不会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另外,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人数众多,其对追回钱款的期望甚于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期望,而犯罪钱款通常早已挥霍,追回无望,这种情形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较强烈的认罪认罚意愿,也不考慮从宽提出量刑建议。

(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情况

有些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恶劣、实施犯罪手段残忍,此类案件通常不考虑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难以处理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恶性较大,却愿意认罪认罚的案件。笔者曾办理一起三人共同抢劫的案件,案发在16年前,三名被告为抢劫出租车杀害出租车司机,手段极其残忍,三名被告多次迫切表达想通过赔偿来赎自身的罪过,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三人愿意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没有理由不适用认罪认罚。但是否从宽还需要综合考虑案情。最后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对其中两人提出死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认为量刑重,表示不能接受。法官却认为,两被告系累犯,恶性较大,量刑偏轻。关于三人在共同抢劫中的作用、地位,甚至三人谁该判死刑立即执行、谁该判死缓,检法两家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共识。

(三)与办案人员有关的情况

对检察官而言,首先存在不愿适用的问题。检察官既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或者辩护律师进行认罪认罚方面的沟通,也要关注被害方的诉求是否得到满足,推动被追诉方与被害方达成谅解的工作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导致部分检察官积极性不高。而且,在审判阶段之前,如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可能尚未出现,检察官对与量刑有关的信息的掌握存在局限性,基于有限量刑信息作出的量刑建议可能面临采纳率不高的问题。其次存在不敢适用的问题。笔者在办理前述抢劫案过程中就担心被质疑是“花钱买刑”。再次存在量刑能力不足的问题。在对从轻幅度的把握上,对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重罪案件,被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能量到死缓吗?或者在应当判处死缓的情况下,仅有认罪认罚情节,能否量到无期徒刑?面对这样的重罪案件,检察官对精确量刑建议底气不足,存在畏难情绪。

四、重罪案件量刑建议路径选择

做好重罪案件量刑建议工作,需要多管齐下,从办案人员素质提升、科技手段运用、提高认罪认罚沟通协商的质效性、运用差异化证据标准等多个方面探索完善。

(一)培树先进理念,提升办案人员素质

可通过网络培训、集中脱产学习等多种方式,组织办案人员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罪认罚指导意见和指导性案例,引导办案人员正确认识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现司法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相关规定的精髓和实质;引导办案人员正确认识重罪案件办理中,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重要作用,自觉养成与律师就从宽适用、量刑建议等进行沟通协商的职业习惯;引导办案人员强化担当意识,既要摒弃在办理重罪案件中因求稳怕错而排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错误认识,也要秉持对于重罪案件依法从严惩治理念,即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要慎重把握从宽处罚的幅度,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二)制定重罪案件量刑规范

可以通过制定重罪案件量刑规范,完善和细化从宽量刑的规则、标准和尺度,防止“同案不同量”。另外可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探索利用大数据技术在检察机关建立重罪案件量刑建议信息平台,基于对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的重罪案件的裁判信息和量刑建议信息挖掘解读,辅助检察官在认真考量致死、致伤人数、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犯罪对象、犯罪目的、作案工具、犯罪预谋、被害人过错、是否赔偿、是否取得谅解、事后表现如有无救助行为等因素基础上,加上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等法定情节,借助大数据,做出合法合理预判,提出相应量刑建议。

(三)提高重罪案件认罪认罚沟通协商的质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是一项蕴含着协商精神的改革举措,若将效率价值作为制度的首要追求,盲目夸大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程序的快捷性往往将极大冲淡与弱化其本应体现的协商色彩。”[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髓在于检察官主导下的量刑协商制度。没有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充分参与将会使此项制度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尤其是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须及时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就量刑问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协商,依法给予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刑优惠。

一是充分释法说理。在协商前,要通过裁判文书网等渠道收集类似案件的量刑情况,做到提出量刑建议心中有数;协商过程中,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明其可能面临的最高刑期,使其有一定心理预期,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沟通协商。二是充分适用制度规定,摒弃一蹴而就等急功近利的错误认识和做法,为实现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可以多回合沟通协商,其中包括对律师做相应的工作。三是充分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包括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四是充分听取意见,检察官是此程序的主导,听取意见的范围包括值班律师、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符合条件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充分听取对方就犯罪事实、罪名、法律适用、从宽处罚等问题的意见,值班律师可以就量刑问题提出意見,是否采纳均要有理有据,充分释明。五是充分协商与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行不悖。“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并不妨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就证据较为薄弱的案件开展认罪认罚协商。一些证据较为薄弱的案件经认罪认罚协商之后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供述,以有罪供述为线索进一步收集到定案所需的其他重要证据,然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理,也是正常的。”[2] 另外还需注意不能人为降低证明标准,量刑优惠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幅度,证据收集必须坚持合法性为原则,不能违反证据收集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四)探索建立重罪案件差异化证据标准

要建立不同罪名案件的类型化证据标准,一是合理合法对“明知”主观要件进行推定。以贩卖毒品案件为例,关于具体的推定基础事实方面,能否推定明知还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如“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的”与“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以上推定的基础事实,虽然已涵括了大部分事实,但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基础事实,实务部门要注意通过办案总结可以作为推定基础事实的方方面面,有权机关则要及时将其上升为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办案。二是引导侦查获取证据与认罪认罚协商获取证据并重。鉴于重罪案件的特殊性,其取证方式也应与轻罪案件有所不同。为了有效降低重罪案件的指控难度,有必要将引导侦查机关取证与通过认罪认罚协商获取证据相结合,通过充分协商、依法兑现量刑优惠,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在指控犯罪、证据收集中的作用。

注释:

[1]吴思远:《我国重罪协商的障碍困境及重构》,《法学》2019年第11期。

[2]孙长永:《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法学研究》2018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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