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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更斯小说善恶冲突中的情与法

狄更斯小说善恶冲突中的情与法

关键词:狄更斯 小说 善 恶 情 法

摘 要:文学与法律渊源深厚。文学作品中的情感内涵和法律要素彼此交织,相伴共生。作为一个温和的人道主义者,狄更斯主张“行善施爱”,他的小说感情充沛,有深厚的博爱精神,极力宣扬人性中善对恶、美对丑的终极胜利。作为一个伟大的现实主义作家,狄更斯认为“恶者必亡”,他的小说因此又有强烈的批判精神,并充满了“惩恶扬善”“爱总能战胜恨”的理想主义色彩。情感的文学与理性的法律水乳交融,完美和谐地统一于他的小说。

西欧文学历来与法律有着不解之缘,多情的文学总在反复呼唤着法律的公正无私,抒发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文理想,无计其数的作家为文学与法律的联姻推波助澜,难以数计的作品证明了情感、智慧对于过分冷静、理性的法律的最终胜利。自古以来,文学与法律就是人类思想史上两面光辉的旗帜:文学抒写人情,法律维护人权;文学释放情感,法律追究责任;文学注重道德,法律伸张正义;文学追求真、善、美,法律打击假、丑、恶。它们相依相存、相伴共生,犹如一对若即若离又不即不离的孪生兄弟,共同把人性中的善与恶、美与丑、是与非、罪与罚推向极端。情感的文学与理性的法律既排斥对立又合作妥协,既水火不容又水乳交融,既彼此悖离又相互吸引,在善与恶、情与理、文与法的冲突较量中统一于文学作品,使诸多小说成为人性优劣自然选择的载体。在文学作品中,情感色彩和理性要素交织缠绕,此消彼长,“剪不断,理还乱”,但“惩恶扬善”却是其永远的道德追求和价值标准,也是文学审美的终极目标。文学与法律就这样作为动力与反动力,不断推动着人类超越“性恶”,趋向“性善”与“唯美”,抵达一个个理想的高度,共同促进人类思想文化的巨大进步。

人性中的善恶美丑从来就是文学作品不朽的主题,是文学内在的核心。黑格尔曾说:“人们以为,当他们说人性是善的这句话的时候,他们就说出了一种很伟大的思想;但是他们忘记了,当人们说人性是恶的这句话时,是说出了一种伟大得多的思想。”①作为19世纪英国最重要的现实主义作家,狄更斯的创作对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英国社会作了广泛而真实的描绘。狄更斯是一个伟大的人道主义者,“爱”是他评判是非曲直、善恶美丑的一个根本标准。丹纳认为“狄更斯的小说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行善和爱”②。他主张用“爱”来陶冶、净化人的思想和心灵,用“爱”来缓和、化解矛盾和纷争,用“爱”来感化和教育别人。因此,他的小说充满了一种令人心醉的博爱精神,一种积极向上的理想色彩,一种恒久不变的乐观态度。同时,狄更斯又是一个清醒的现实主义者,生活中随处可见的邪恶、丑恶、罪恶,使他不得不时时关注“恶”,特别是对人性中潜藏的兽性、贪欲、伪善、个人主义、极端利己等都做了冷静的剖析,并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博爱的心灵与清醒的头脑,美好的理想与冷酷的现实构成了狄更斯作品的复杂性和矛盾性:他在肯定美的同时却无法否定丑,在挖掘人性善的同时也不能回避人性恶,但他始终坚信“恶者必亡”“爱总能战胜恨”。他的作品往往善恶对峙、美丑并存,又都打上了童年经历和人生轨迹的深深烙印。

狄更斯出身于一个贫穷的小职员家庭,10岁时父亲因负债而被关进债务监狱,全家一度住在狱中。为生活所迫,他12岁就进皮鞋油作坊当了童工,备尝下层人民生活的痛苦和屈辱,也切身感受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腐败和野蛮。苦难的童年生活给他留下了难以磨灭的终生印象,从此,“小人物”的悲惨遭遇和儿童的不幸命运就成为他关注的焦点,也成了他日后小说创作的核心。他16岁进入律师事务所当缮写员,经常为事务所送信,跑遍了伦敦的大街小巷,结识了形形色色的各类人物,在进进出出法院和监狱的过程中,熟悉和了解了各种各样的诉讼案件,使他的作品不可避免地与法律结缘,充满着情感与理智、道德与法律的生死较量,其结果就是人道主义的战无不胜、无坚不摧——脉脉温情总能战胜法律的铁面无私、冷酷无情。他19岁进入新闻界,成为一名记者,主要工作就是专门到法院和议会中去采访记录,所以,他对法律界、对资产阶级的政治斗争和议会制度的黑暗内幕了解深刻,并由此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宝贵的生活经验,为他今后的写作生涯提供了无穷无尽的、充满酸甜苦辣、悲欢离合色彩的真实素材。

狄更斯一生共写了14部长篇小说:《皮克威克外传》《奥列佛·推斯特》《尼古拉斯·尼克尔贝》《老古玩店》《巴纳比·拉奇》《马丁·朱什尔维特》《董贝父子》《大卫·科波菲尔》《荒凉山庄》《艰难时世》《小杜丽》《双城记》《伟大的期望》《我们共同的朋友》。另外还有一部未完成的《艾德温·德鲁德的秘密》。

这些作品几乎无一例外地表现了狄更斯一以贯之的人道主义温情。他往往用抽象的善恶观点去认识社会问题,把罪责归咎于个别坏人和某些法律条文,以道德感化和惩恶劝善来解决社会矛盾。他醉心于描写的是那些善良的小人物,尤其是那些不幸的儿童,他们往往都是一些无家可归的孤儿——如《奥列佛·推斯特》中的奥列佛;《老古玩店》中的耐儿;《大卫·科波菲尔》中的大卫;《伟大的期望》中的匹普等等。他们受尽磨难和屈辱,但都洁身自好,积善行德,正直,忠诚,仁爱,最终大都苦尽甘来,幸福美满。在《老古玩店》中,狄更斯以最温柔的怜悯、最感伤的文字、最多情的笔调描写了天使般善良纯洁的小耐儿之死,以致被看作是矫揉造作的感情,常常为人所诟病,王尔德就有句名言“只有铁石心肠的人才能读了小耐儿的死而不笑”③。其实,正如有评论家所言:“为小耐儿哭泣,好比是为童工制和美国的蓄奴制赎罪。”④狄更斯始终怀有“欺诈永远不会兴旺”“德行终于要胜利”的坚定信念,认为只要人间有慈爱、宽恕、正义和同情,就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因此,道德良知和善恶相报使他的小说爱憎分明,特别是充满喜剧色彩的“大团圆”结局,更如童话般温馨、浪漫、迷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小说家杰斯特顿说:“与其说狄更斯是一位小说家,不如说他是一位神话作家;他是最后一个神话作家,也许还是最伟大的神话作家。”⑤因为“童话是原始民族的体验、现代人的娱乐,是最后的神话和最早的小说(fiction),常见主题是善对恶的胜利”⑥。

与此同时,这些作品又几乎无一例外地和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犯罪、逃亡;流浪、追捕;法院、监狱;法庭、律师;公证人、诉讼人;债权人、债务人;小偷、恶棍;流氓、无赖……《奥列佛·推斯特》通过遗产风波,抨击了当时的“新济贫法”,批判了人性的贪婪和残暴;《老古玩店》的结局虽然是善恶有报,但感伤中无疑谴责了法律的不公正,控诉了对仁爱精神的粗暴摧残;《马丁·朱什尔维特》以马丁家族觊觎遗产以及由此引起的纷争为主要内容;《董贝父子》中是冷冰冰的、令人心寒的商业性婚约;《大卫·科波菲尔》中阴险卑劣的律师助手希普弄虚作假,胡作非为;《双城记》中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对贵族没有丝毫的约束力,对罪恶更是无能为力,反而被封建特权阶级肆意践踏;《伟大的期望》描写了资产阶级的金钱统治和犯罪行为;《小杜丽》通过小杜丽一家被囚禁在债务监狱的遭遇,着力揭露和抨击英国政府机构的昏暗无能等等,不一而足。

这里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荒凉山庄》,作品针对英国法律制度和司法系统的黑暗腐败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小说一开始就浓墨重彩描绘了伦敦的泥泞和浓雾,它们象征着英国社会的污浊和昏暗。浓雾的中心是最高法院。小说的主要情节是贾迪斯遗产案,集中暴露了司法制度的腐败和吃人本质。由于法律程序的僵化和司法人员的徇私枉法,案件拖了几十年仍无结果,庞大的遗产最后只够付诉讼费,案件双方的几代人为此消磨终生,有的倾家荡产,有的发疯,有的自杀。小说的另一条线索也与法律有关:险恶的家庭律师利用偶然掌握的秘密,对婚前失真、养下私生女的受害人步步紧逼,使之不得不离家出走,冰天雪地中死在情人的墓前。令人不寒而栗的是,小说中凡是与法律有牵连的人物都没有好下场。腐败的法律犹如一架吃人的机器,一旦卷入,必定头破血流,家破人亡。久悬不决的案件养肥的是司法界的寄生虫,那些讼棍们借此机会任意胡为:贪赃枉法,营私舞弊,为非作歹,饱肥私囊,敲诈勒索,谋财害命。这部小说的深刻之处在于,它不仅仅是揭露个别的坏人,而是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和司法系统进行了总的揭露。为了突出这一主题,狄更斯用象征手法和死亡意象来增强它的鲜明性,如《小杜丽》中监狱的阴影;《我们共同的朋友》中散发着臭气的泰晤士河和垃圾山;《荒凉山庄》中弥漫在伦敦“大法官法庭”一带的大雾,都显然在说明法庭的迂腐、肮脏和遮天蔽日、草菅人命,暗示世界就是一个大监狱,那个被谑称为“大法官法庭”的废品商店的自燃,更是以寓言的方式象征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的彻底崩溃。

狄更斯生活的维多利亚时代是英国历史上空前未有的繁荣盛世。“19世纪前半期自以为是历来最伟大的时代;而后半期则发觉它是历来最邪恶的时期。前半期对中世纪鄙视而怜悯,认为中世纪野蛮、残酷、迷信和无知;后半期则认为除了恢复中世纪的信仰、艺术和人性外,人类没有任何希望。”⑦纵观狄更斯三十余年的创作,虽然他对社会的批判深入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他永远在自觉地、努力地寻找法律的公正,并试图在道德和法律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渴望用温馨的人性复苏、用崇高的自我牺牲来纠正和代替冷冰冰的法律,他的小说因此常常出现一些侦探、破案的成分,借助于血腥的凶杀或罪恶的阴谋来演绎人性的残酷与恶毒,《艾德温·德鲁德的秘密》从类型上看基本上就是一部侦破小说,虽然因作者的去世而难窥全貌,但不妨碍我们推知其创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可是,严密的法律并不一定能维护世间所有的公正,而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行为也不一定给世间带来公正。这在历史小说《双城记》中表现得特别突出:厄弗里蒙地侯爵兄弟作恶多端,但他们犯下的罪行应该由无辜的后代承担吗?得伐石太太苦大仇深,但她就有权力滥杀无辜吗?不惩罚坏人就不能讨还公道,就是对坏人的放纵、对好人的不公,但坏人已死,就一定要旁人代过、殃及子辈吗?是像得伐石太太般义无反顾地坚决复仇,还是像梅尼特医生那样仁爱宽恕?卡尔登的英勇就义谱写的是一曲人道主义的赞歌,但法律对他公平吗?谁来补偿梅尼特医生18年冤狱的痛苦?谁有资格剥夺卡尔登生命的权利?谁来慰藉得伐石太太永远的精神创伤?怎样化解穷人与富人的阶级对立?在利益冲突面前,是穷人的退让隐忍还是富人的道德自律?狄更斯苦苦追问:什么是法律?究竟有没有绝对公平的法律?法律一定能代表正义吗?现存社会体制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制理念是一个遥不可及、自欺欺人的美梦吗?他在困惑中思索,在对“罪”与“罚”的探究中寻觅答案。

荷兰著名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斯宾诺莎曾对“法律”这个名词的含义作过探讨和说明:“律这个字,概括地来说,是指个体或一切事物,或属于某类的诸多事物,遵一固定的方式而行。这种方式或是由于物理之必然,或是由于人事的命令而成的。由于物理之必然而成的律,是物的性质或物的定义的必然结果。由人的命令而成的律,说得更正确一点,应该叫做法令。这种法律是人们为自己或别人立的。为的是生活更安全,更方便,或与此类似的理由。”⑧而19世纪英国分析法学的首创者、著名的资产阶级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则断言法律的共同原则是功利,“自然理性”“人类理想”是人类的一种感觉,实质就是功利。立法的最高目的是“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对于实在法来说,功利是绝对的、普遍的原则。所有的法律和规则都是严格地普遍地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法律是基于人类的迫切需要提出来的。人类所以需要法律就是因为它有用,它能给人类带来功利。简言之,法律的出发点、作用和目的全在于功利。⑨狄更斯曾一再强调说小说艺术的主要功能之一是“通过改变公众舆论来改造世界”⑩。他在《皮克威克外传》的序言中称自己的这部作品在“努力完成它自己的天职”——“希望我原先所披露的各种社会弊端,将来在这一版的每一卷里都能发现其中某条某项业已根绝……”{11}这是作家对生活的观察与思考、对现实的审视与理解,对未来的寄托与希望。作为一个世所公认的人道主义者,狄更斯是继莎士比亚之后英国最伟大的作家,一个举世闻名、堪与雨果、托尔斯泰、泰戈尔比肩的伟大的人道主义者。他的童年经历和人生轨迹使其作品充满着情感和法律的交织与冲突。但是,只要生活还在继续,只要社会还有罪恶,他在作品中探讨的许多问题就永远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他将情感与理性、道德与法律的亲和与悖离完美地统一于小说中,他真诚地引导人们——向“美”靠近,与“善”同行。

(责任编辑:水 涓)

作者简介:孙建芳,遵义师范学院中文系副教授。

① 转引自魏颖超:《英国荒岛文学》,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②⑤⑦ 罗经国:《狄更斯评论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207页。

③④⑥ 转引自梁工:《基督教文学》,宗教文化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页,第232页,第229页。

⑧⑨ 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版,第98页,第324页-第325页。

⑩ 殷企平:《英国小说批评史》,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11} 查尔斯·狄更斯:《皮克威克外传》,蒋天佐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61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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