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独立董事制度在推行单层制公司治理结构的英美国家建立较早,但真正广泛推行则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的,其他发达国家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才建立起来的,发展中国家则是20世纪90年代末才开始移植或试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在发展中国家基本上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本文就理论界关于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实行的效果进行分析。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结构
理论界对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和有效性问题有两种基本的看法,即肯定说、否定说。
一、肯定说的观点
第一,独立董事能保持清醒的头脑,确保公司战略的科学化,推动公司科学化运作,改进公司管理绩效,增加股东财富。李占猛,杨宏伟(2002)认出,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大多数是”学院派”、“智囊型”的行业权威、专家、学者,或者是其他企业的管理者、决策专家,因此他们能够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声望为公司提供高超的技能和宝贵的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件,以其诚实和能力去审视公司的战略、计划和重大的决策,协助管理层改进经营活动,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自身素质和经营绩效,以赢得良好的市场形象,改善公司声誉,提高公司价值,确保公司持久的竞争力。孔翔(2002)认为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拥有积极的独立董事的公司比拥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的公司运行地更好。另外,参加董事会决策,在公司战略决策过程中提供独立判断。
第二,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决策,监督约束经营者,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孔翔认为在董事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左右的情况下,会发生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有机会主义倾向的经理由于没有必要的约束,容易发生偷懒、盗窃行為,在决策时往往从自己的私利而不是股东财富出发,甚至会以损害股东利益为代价满足其私利。独立董事在监督CEO及管理人员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检讨和评估经营层的表现及业绩,以确保其遵守最佳行为准则,防止其滥用权利,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最大限度地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第三,独立董事能够制衡控股股东,防止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郭跃进在《独立董事制度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中指出在执行董事或控股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独立董事积极介入,从独立董事的角度帮助公司进行决策,从源头上减少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有助于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协助和确保董事会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中增加独立董事后,独立董事可以在公司重大投资、财产处置、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更换会计事务所等问题上牵制控股股东,使其不能为所欲为,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国学者中大部分人基本肯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公司治理的作用。钟朋荣在肯定独立董事的作用的基础上,还认为独立董事需要激励和约束,要让独立董事成为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刘纪鹏提出独立董事制度应作为探讨规范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方式。孔翔对中外独立董事制度进项简要的比较研究之后认为,在我国公司的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举措对打破董事会由“内部人”,控制的局面是十分必要的,并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出现是一项弥补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不足、控制和平衡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权利的有效措施。
二、否定说的观点
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也不断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怀疑和批评。美国学者玛格丽特·M·布莱尔在其所著的《所有权与控制—面向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指出,许多批评者已经告诫,美国公司董事会的制度设计阻碍了有效的和批评性的监督。众多的著作和文章己经对董事会的无效工作给予了严厉的批评。怀疑和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独立董事并不真正独立,他们对于公司总经理来说,不过是”橡皮图章”。殷少平(2001)指出,在美国公司里,总经理常常也兼任董事会主席,在标准普尔500家公司中,在百分之八十的公司中总经理兼任董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当选也是总经理的意图或是通过总经理对提名委员会的强烈影响而促成的。“独立性”只是理论上的,这些外部人实际上很少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他们完全依赖于总经理和公司其他的高级官员的介绍才得以了解公司发生的事情,他们通过总经理的眼睛去看问题。美国著名的公司法学者罗伯特·C·克拉克也指出(独立)董事并不真正独立,他们缺乏股东利益最大化而行动的充分激励;董事受到时间、信息和预算拨款的限制;要使独立董事获得真正的能力,对内部人提交的关联交易决议作出判断,其费用相当大,对公司来说却又常常无效率。
第二,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缺乏对独立董事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因此有批评者认为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经常是一种虚设的闲职,为退休或下野的政要们领取车马费提供机会”。
第三,现有的独立董事的素质很难有保证。目前很多国家的确只是对独立董事的资格进行原则性的界定,或者简单运用列举法与概括法设定一个框架,缺乏一个全面严格的独立董事资格认证体系。加拿大学者布莱恩R.柴芬斯(2001)通过研究认为,关国大型上市公司吸收越来越多的独立董事并不能改善其公司治理结构和提高公司业绩。
国内有的学者对独立董事的作用也表示怀疑。香港大学法学院何美欢教授深入研究了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后认为,独立董事越独立,他就越缺乏动力来努力工作;他越努力工作,他就越不独立。并指出,“总的来说,独立董事的机制在美国算不上是成功。”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郎咸平教授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基本上没有用处。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2015)将独立董事制度比喻为“皇帝的新衣”。
总之,独立董事能否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成为股东所有者或者经理人员在行使决策控制权或管理决策权时的有效约束力量,从而改善公司治理的效率,促进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还有待观察和实证检验。
参考文献:
[1]赵旭东.新公司法比较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何侃.试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黄事制度[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2(04).
[3]李占猛,杨宏伟.美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孔翔.独立董事制度研究[M].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2002.
作者简介:
李蕴硕(1991-),女,汉族,河南南阳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