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丽娟
对于投资者而言,在信息不对称前提下的追涨杀跌,是投资的大忌,但现实中这几乎又是市场的常态。每一场危机的发生,不论大小对于个体来说,都是一次血的教训。从不久前发生的中行原油宝事件,到之前的P2P爆仓再到理财产品违约,很多金融创新的背后因风险意识的缺失让隐藏的危机一触即发。
如何提高对这些另类投资标的的辨识能力,似乎是投资人,特别是高净值人士需要面对的一门投资哲学。巴菲特曾给投资者的建议是,第一,不要赔钱;第二,永远记住第一句。相比这两条建议,在各类金融衍生品充斥整个市场的背景下,“不要投资你不懂的东西”的规则也许更加深刻。
事实上,每次危机爆发之前,金融机构都开发了非常复杂的风险管理模型,以应对金融市场产生的潜在系统性冲击和危害,但危机依然发生了。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一百多年的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大宗商品期货的负值结算价,而中行原油宝也遭遇了黑天鹅。在全球资本流动性增强的背景下,会有新的金融衍生品不断创新问世,在这样的投资环境中,如何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或许是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需要反思的课题。
风险测评漏洞
4月中旬,中行原油宝爆仓,因产品挂钩WTI5月合约出现负结算,使得投资者的损失一度达到300多亿。5月5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回应“原油宝”产品客户诉求的公告》称,中行相关分支机构正积极与客户诚挚沟通,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和解,具体解决方案包括,1000万以下的小户有机会拿到20%的保证金(即持仓本金),1000万以上的大户,则需自行承担全部保证金损失,至于穿仓的部分由中国银行自己承担。根据统计,中行原油宝客户有6万余人,1000万元以上的客户不足100户。按照这一方案,中行要承担65亿元的损失。可以肯定的是,中国银行和投资者在此次事件中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正可谓,当雪崩来临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汤林闽在接受采访时坦言,“从本质上来讲,金融市场上的各种风险事件,都是因为风险管理或风险控制不到位引起的,原因十分复杂。”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原油宝的产品说明里,并没有提及在特殊时期或市场波动较大时期系统可能会发生延期、交易不成功等情况。这成为投资者质疑中国银行在风险管控体系方面存在漏洞的一个焦点。对此,一位金融从业人士认为,从纯市场的角度看,金融产品设计总是存在各种漏洞甚至突破底线,看起来严谨的风险管理屡屡失效,貌似万无一失的风险控制每每名存实亡,这些都是金融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是由其内在驱动力所导致的结果。
“正因为如此,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并不是金融机构没有能力妥善处理好产品的风险收益匹配度,而是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意识驱使下,客观上存在放大其产品体系整体风险的倾向。”汤林闽分析说。
中行“原油宝”出现巨大的投资亏损后,监管部门对结构性存款等金融产品的运行、销售进行了紧急监管摸底。结构性存款是指投资者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由银行通过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期权或期货等),将投资者收益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大宗商品价格、信用、指数及其他金融类或非金融类标的物挂钩的金融产品。因为与市场波动直接挂钩,因此投资人是因承担风险而获得更高的收益。
乍听上去,挂钩原油衍生品的原油宝,具有结构性存款的特点。虽然同样是挂钩衍生品,但一般的结构性存款挂钩衍生品的额度相对有限,而“原油宝”是存入保证金后可以做多做空双向选择的交易,也因此是一项可能导致本金全部损失的交易。事实上,很多金融产品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投资者往往对其潜在的风险并不明晰。上述金融业人士分析,部分投资者对于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产品的一知半解,以及没有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敞口是投资最大的风险。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采访时直言,从操作上来说,金融机构应该要进行全面风险测评,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投资能力、承受能力等。在他看来,对于一些复杂金融产品还应有特殊的办法。比如,个人投资者投资原油期货,基本前提应该是对期货市场、交易规则、风险敞口等有所了解。“另外,这类产品除了一般的风险测评外,还应设置一定投资门槛,把一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排除在外。”
投资者教育
在后资管新规时代,打破刚性兑付就意味着买者自负。不可忽视的问题是,经过中行原油宝事件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要是针对具有一定风险的产品或服务,在其投向市场时候,相关机构应该给予适当性管理,对市场而言,这些产品或服务并不适合所有的投资者。最高院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指出,“适当性义务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事实上早在2013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此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领域逐渐扩大,但机构的管理却存在不足。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人士指出,投資者适当性管理其实不仅仅指产品设计,还包括产品宣传等其他方面,原油宝就是在宣传上放大了风险的典型,在其宣传单上,其宣言主要针对属于“金融小白”的客户群体推介,事实上从这一产品的自身设计来看,本金有全部损失的可能性,而这类投资者可能并没有本金全失的风险承受能力。由于投资者风险自担,因此相应产品更需要符合门槛、有能力的投资者。
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办法一发布,就被业内解读为信托公司将坚持从紧从严的监管导向,以防范风险。《办法》也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合格投资者管理。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推介、销售及受益权转让环节,都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二是坚持私募原则。资金信托只能由信托公司自行销售或委托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且只能通过营业场所或自有电子渠道销售;三是坚持风险匹配。要求信托公司合理确定每支资金信托的风险等级,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适应的资金信托。
金融危机事件的发生,机构责任固然难辞其咎,但作为投资者如何辨别风险也至关重要。尽管目前市场对投资者教育在不断普及,但在提供各种形式的投资者教育产品,以及在开户、购买产品等环节按规定进行投资者教育等内容的普及上显然不够。
汤林闽认为,当前投资者教育的关键就是两点:既要教育投资者不要进行超出自身风险承受度的投资行为,也要教育投资者在进行符合自身投资者适当性的投资时,要风险自担。而后者,正是投资者教育的核心内容,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环节;但同时也要允许专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强的投资者去追求高收益并承担高风险,这是金融市场活力的源泉。尤其对于高净值人士,因为和普通投资者不同,他们有能力为自己高风险条件下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但对私募基金以及股票、期货、债券等另类资产类别的风险评估,以及外围市场的了解还存在提升的空间。
对此,汤林闽建议,现在的投资者教育可以在这两点上进行改进。一是,目前市场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做得并不够,主要把教育工作推给金融机构去完成。但金融机构不可能有足够的动力去做好这方面教育,因为投资者参与越高风险的投资,金融机构就越有利可图。从这个角度考虑,市场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应该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二是,当前投资者群体还远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参与者群体,投资者教育在这个方面,既没有讲透风险自担的含义,也很少考虑如何能够更好地让投资者接受风险自担,未来可以着重在这些方面进行探索。
而一个成熟的市场主体,其投资者应该要充分理解自身所处的投资者适当性层次,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承受意愿量力而行,适度实现权利、承担义务和保留风险敞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