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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地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湘西地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王釬宇 陈平 田玉花 罗夕瑞

摘 要:目前,湘西地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正在良好发展,并且也指明了前进方向:合理规制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完善相关法律的修订情况、改进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完善检察院监督职能和提起公益诉讼的完美融合。本文主要就湘西地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检察院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它的行政权力是多方面的,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会遇到很多问题,在面临这些问题时就需要给出一些完善建议,主要是诉前程序相关问题建议、诉讼时效和诉讼费用相关问题建议等。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湘西地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相关工作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院;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9.069

1 湘西地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1.1 诉前程序规定不够完善

诉讼前置程序是非常能够大力改进案件走向的合理方法,诉前程序运用得好能够很好的改善当前公益诉讼的发展,可见诉前程序对公益诉讼发展的帮助极大,然而诉前程序依然有存在瑕疵的部分:第一,诉讼前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也许先就提起公益诉讼,两者之间要存在合理的联系,检察机关没能获取公益案子的基本線索,线索没有得到,就无法开展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就会造成环境或者其它问题被破坏时,相关行政机关无法监管,这对于检察院来说是个不好的消息。诉前程序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发送检察建议和履行监督职能,检察建议发送出去后,就需要各个单位认真读取建议,按照建议来做好相关工作的开展,一般时间是两个月,但是这个时间给出的太单一,这个时间的意义到底是需要这么多时间去履行还是需要一直履行下去,直接解决面临的困境为止,这个情况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需要完善,不然就会造成工作上的歧义,致使工作难以进行。

1.2 诉讼费用规定不够明确

想要提起诉讼,那就必定要花钱,只有花了钱人民法院才能为你服务,因为诉讼涉及的程序太多,花掉的司法资源也是很多的,所以诉讼费用其实也是一个比较合理的问题,你缴纳了费用,司法机关才会给你相应的司法资源,并且花钱的同时数量多少也是个问题,主要是看起诉案件的性质来的,比较棘手的案件相对于简单的案件费用肯定就会高上许多,谁来承担这个消费呢,诉讼法中强调了双方打官司,输的人即被告来承受这个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其实也就是为了让人民知道法院是庄严和神圣的地方,任何行为都要被规定所限制,司法资源是全社会的,不能让个人去浪费它。

1.3 诉讼时效规定不够明确

这个问题主要为,原告因为社会相关活动遭受了严重损害,这个时候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时候的诉讼人民法院会依法审理,但是经常会有其他情况的出现,在原告受到损害后,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没有及时提起诉讼,那么他就错过了规定的诉讼时限,一旦错过时间,法院对他的保护也就错过了,那么当事人的利益就会白白损害。

诉讼时效是一个法定期限,它的权利也是为了能够向人民法院寻求保护,特别是诉讼时效还有一项法律制度叫诉讼时效制度,主要就是受害人遭受损害后没有及时向法院寻求保护,致使时间错过。这项制度实施,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并且当事人遭受的损害能够顺利解决在法院的帮助之下。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普法教育也不断推进,因此诉讼时效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1.4 调查核实权规定不完善

在检察院实习经历中,调查核实权相关规定性不明确,并且调查核实权的手段也不容易施展开,特别是民行科,手段单一,基本方式方法就是调取卷宗,然后阅读卷宗,对当事人或者受害者进行调查、询问相关情况,更清晰的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两高对于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也说明了相关规定,主要就是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的权利并且允许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并没有说得很详细,比如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这种情况并没有提供有效的援助措施,所以规定太单一,不具有完整性,在实践过程中就能够看出问题,还有很多技术性问题,程序的检验、办案费用、人才专业素质等问题在《办法》中都没有详细规定,所以导致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影响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2 完善湘西地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的建议

2.1 完善相关诉前程序

为了使环境公益诉讼得到公道、适时、平等的司法救济,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提起时,必须主动在检察院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在执法活动或其他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并将违反公益诉讼的线索及时告知检察院,使其能在即时信息中充分了解公益诉讼的侵权行为。检察院应当注意该案件是否违反公共利益,检查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是否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提起诉讼。

改进诉前程序,制定更合理的诉前程序,可以大大增强检察院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力度,降低后续诉讼费用。新出台的《检察院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检察院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就完善诉前程序提出了改进措施。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应以公告为前提,公告三十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主体不得提起诉讼,检察院要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官介入并开展公益诉讼。

2.2 明确诉讼费用相关规定

公益诉讼案件通常有很大的影响力,诉讼费用在一定时间内难以估算的。假如在提起此类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最终败诉,根据一般法律规定,败诉方依法承担有关诉讼费用,相关费用由检察院负担,这将导致检察院未来对待公益诉讼的态度逐渐消极。建议从两个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一种是保护检察院处理公益案件的积极性,有关诉讼费用由国家财政直接承担,检察院提起诉讼时,免收诉讼费用。二是有关省、市政府可以设立保护公益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直接管理,通过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捐赠,不受限制地筹集,但必须明确资金的用途。公益诉讼机构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可以向基金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此预先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可以直接转入法院临时账户,审判结束后,根据判决对相关费用做一个详细的分析。当检察院胜诉,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预付款费由法院临时账户直接转入基金账户;败诉时,临时账户预付的费用直接打入法院财务账户,即由基金承担费用。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保护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保护公益金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公益金的专用性。

2.3 完善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公益诉讼的发展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特别是环境领域,学者纷纷表示自己的看法:一是環境公益诉讼时效的延伸;二是主张不应以诉讼时效为限制。一般来说,假定环境公益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它对环境侵权人是非常有害的,这是否缺乏公平性还需进一步探讨。本文认为,延长诉讼时效是可行的,但诉讼时效的具体期限还未能确定,根据实际环境损害案件确定一个适用于所有案例的标准是很困难的,很多案件的发展都有规律可循,所以要找到可控制范围的案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环境侵害是当前社会严重的问题,并且环境破坏后,环境资源很容易流失,如果不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所以环境诉讼时效是三年,自当事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其遭受损害之日起计算。对于长时间的环境污染潜伏期,产生有害的结果需要很长时间,因此,修改诉讼时效的起点可以从当事人知道自己实际上受到了损害之日起计算,适当扩大诉讼时效能够更好地保护诉讼人的权利。因此,除了诉讼时效的延长,我们还可以参考中止诉讼时效的规定,研究环境公益诉讼时效的中止问题,以便有效地响应双方当事人的特殊要求,并允许时效的有效中止,从而为后续诉讼做更充分的战斗准备。

2.4 完善调查核实权

通过改进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启动的公益诉讼查证制度,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查证权的行使范围、方式和手段,对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保障措施,制定系统完备的体系。在立法层面上,统一检察院、行政机关等有关团体组织和个人的公益诉讼意识。尤其是检察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核实权,进一步细化调查核实权的操作规范,围绕在起诉、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以及因果关系的案件和证据开展调查核实权,使侦查核实权运行更加顺畅。当前,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通过建立程序权限来启动有关的调查程序。下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证公益诉讼的审批程序,通过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管,逐步统一检察系统内部审批事项的标准,避免权责不明。一是坚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侦查核实权的规范性原则。在行使其权力时,检察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被调查对象和目击者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个人隐私或者信息安全的问题,应当依法谨慎行使权力。二是通过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内部调查核实权行使规则,使权力在规则的制约和调整下运行。

3 结语

湘西地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对于湘西人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同时顺应了当前司法改革的潮流。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困难。因此,在今后的学习和调查过程中,要加快修订和修正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文件,让湘西地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全面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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