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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河北省防范民间金融风险的对策研究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河北省防范民间金融风险的对策研究

田原 赵丽娜

摘 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重要方针政策。针对国内民间金融违法事件频发的现状,本文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民间金融监管体制、相应风险规避制度、民间金融信用体系和民间金融环境建设五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防范民间金融风险。

关键词:法治;民间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20.004

1 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1.1 明确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

由于信贷风险的存在,我国正规金融并不能有效覆盖市场需求,民间金融活动因此产生且盛行。目前,国家正在逐步意识到民间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但是至今为止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规范仍然只存在于少量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形成专门针对民间金融这一主题的法律体系。因此建议设定以民间金融为规制对象的专门法律,将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研究制定相应条款将民间金融正式纳入我国金融体系,使民间金融可以阳光下运行。

1.2 重新界定现有法律条文

民间金融专门法律的起草实施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民间金融活动的规范仍然需要依靠现有的法律条文。但是我国对民间金融管制的条文设定滞后,随着民间金融规模愈大、范围愈广、形式愈新,有的条文规定已经不足以覆盖民间金融活动,这就需要各地政府和立法机关时时关注各种新的民间金融形式,对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知,及时更新法律条文中模糊的界定范围,消除法律条文与实际罪行之间存在的错位。

1.3 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目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覆盖率有限,以政策引导其资金走向并不符合金融市场自由化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准入制度,赋予民间金融等同正规金融的市场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民间金融的合法准入模式一般包括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保留不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但具有一定优势作用的民间金融、引导无法转型的民间金融同正规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建立准入制度时应对照不同的民间金融形式区别对待。同时需要完善退出制度。一系列重大案件的发生大多起因于经营不善造成的资金链断裂。对于这些民间金融组织,应及时剔除。具体来说,需要完善破产法律建设,将自然人的破产纳入体系中,使不同形态的民间金融破产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2 完善民间金融监管体制

2.1 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

对于河北省而言,民間金融范围广,特别是农村民间金融更为普遍,建议以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为中心、政府部门监管为重要支撑、司法部门监管为补充的监管体制。以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为中心,可以以市为单位建立市级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并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出省级的行业协会。此种模式下,中标的行业协会可在一定时期的届内作为省内所有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代表,负责与政府和司法监管机构的业务往来和行业规章制定。同时允许其他未中标行业协会的合法存在,对分散区域的民间金融进行监管。所有行业协会派代表组成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就省内民间金融的发展和监管缺失进行协商讨论。以政府部门监管为重要支撑,重点在于政府监管部门的确定,《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司法部门监管为补充,是通过对民间金融行业协会惩戒行为、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和地方金融办监管措施、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章进行司法审查而运作的。

2.2 建立民间金融登记备案监管制度

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也是风险最大的民间金融活动之一,登记备案制度对于促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有重要的作用。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必要依托政府监管部门下设的各级监测点,于先期对融资对象超过一定人数和融资规模超过一定金额的民间借贷活动实施强制登记备案;对额度较小的融资活动进行自愿登记备案,最终实现所有融资业务的登记备案。民间借贷的放贷人作为监管的对象,每放出一笔资金需要去相关部门做备案登记,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无法履行偿还义务,放款人可以以备案登记为依据,要求债务人偿还,甚至可以规定如果债务人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经过备案登记的债权可以获得优先清偿权。此外,对于企业的民间融资,可以根据省市地域划分,针对每一管辖区域内的企业,由政府监管部门设定民间融资的额度、利率或期限等。同时对获得批准的企业的每一笔民间融资业务进行系统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金额、方式、利率、期限等,从而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化。

2.3 建立民间金融信息统计监管体系

依靠政府职权,借助金融机构的分支和办事处,在省范围内建立省、市、县、乡镇四级统计监管体系,强化信息披露。乡镇一级统计监管点负责收集并定期汇总分析所辖区域内的各项民间金融信息,通过不定期调查等形式掌握区域内民间融资活动情况,并将相应内容及时上报上级监管点。县级、市级、省级统计监管部门分别汇总民间金融整体情况并逐级上报,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同时为管理规范民间金融、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3 建立相应风险规避制度

3.1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产权得到法律的明确承认及有效保护,民间金融组织的个人出资者也将能真正行使所有权,投资权利能真正得到有效保护,从而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得以确立,其经营活动及相关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在此基础上,民间金融组织的内部也必然会明确权责,进行有效约束和管控,做出理性的决策,进而使不能变现及无力偿债的风险最小化。因此,应当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制定《合会管理办法》《钱庄管理办法》等新制度,确立民间金融互助协会、合会等产权构造。

3.2 推进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是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前提。只有利率水平能够正确的反映市场供求水平,才能据此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民间金融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收益灵活确定利率,对比而言,正规金融的借贷利率水平仍无法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关系。而通过对温州地区民间借贷的研究,可以发现正规金融的利率水平对民间金融利率水平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针对民间金融的贷款利率,目前人民银行对民间小额贷款运作模式的限制并不能对民间借贷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防御。对此,可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和乌克兰的经验,设定贷款限额,对于限额外的贷款设定符合市场需求的利率上限,限额内的贷款,采取市场化的利率水平,允许根据市场供求自由确定贷款利率。

3.3 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很早就被作为金融市场自由化的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但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正式施行。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期内,实际上由国家承担隐形的保险角色,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使得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了风险保障。但是由于民间金融没有在国家隐形保险的范围内,抗风险能力更加脆弱,比起正规金融更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事前管理和事后援助的双重功能,因此有必要将民间金融纳入《存款保险条例》,建立以地方财政为中心,地方保险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分散民间金融的风险。

4 制定民间金融信用体系

4.1 构建广泛的征信体制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但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仍然缺少制度的保障与支持。因此,河北省应该制定符合省内环境的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为社会征信机构的运作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为掌握信用信息情况,可以建立省内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信息进行整合,并依托监管体系进行数据补充,形成完整的征信数据库,从而依托大数据进行民间金融的活动规范,在此基础上对民间金融机构和个人进行信用评级予以公布,甚至可以依法对该数据库实行有条件、有范围的信息有偿服务,在增强透明度的同时增加财政收入。

4.2 建立专门的民间金融信用中介机构

建立专门的诸如信用担保公司、征信公司等民间金融信用中介机构,为民间金融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和引导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其中,担保公司作为民间金融的制度保障,政府应鼓励民间资本创建市场化的贷款担保公司,支持诸如联保贷款等创新型担保形式,促进担保公司的有效运行。担保公司按照借贷资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担保费用,并建立风险偿还准备金,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同时政府、担保机构参股企业、保险机构三方对担保资金进行风险资金补充,保障担保机構的稳定运行。

5 强化民间金融环境建设

5.1 发挥地方政府联动作用

在保留对民间金融直接监管权利的情况下实施监管外,政府可以充分发挥其联动作用,支持民间金融的环境建设。政府可以调动各部门、各行业监管机构和社会力量进行民间金融的多方监管,给予民间金融活动更强的压力,使其自觉规范其行为。此外,为准确有效地实行地方立法权,需要大量的实际数据和真实案例。这就需要政府聚集多方资源进行基础建设,例如依托统计局等职能部门和专业的调研队伍进行数据采集,同时将民间金融管理的各个方面分别设立研究课题,向省内各大高校进行招标,依靠高校的教育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前期论证。

5.2 维护执法司法公正高效

维护执法和司法的公正高效是适用于所有经济、社会行为的,但是针对民间金融的执法司法有其特殊的一面。民间金融违法行为界定困难,往往数额巨大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就要求针对民间金融的司法和执法队伍拥有更高的经济金融素质,能够应对复杂的案件纠纷,同时严格排除公权的干预。河北省可以依照实际情况,完善省内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的招聘制度,将招聘范围扩充到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发动省内各大高校经济、政法专业师生发挥其专业优势,成立基层民间金融相关服务志愿者队伍,有组织、有纪律地进行民间金融服务。同时将资源向基层倾斜,建立健全的基层民间金融服务人才晋升和社会保障制度,使人才向省内、向基层流动,从而提高执法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此外,尽快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小范围试点司法队伍和执法队伍的分割,形成司法、执法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5.3 普及民间金融素质教育

良好的金融运作需要专业知识的支撑,但实际上大部分民间金融的组织者都缺少经济、金融、法律方面的教育,无法正确评估风险,或因不知法而犯法。因此,营造良好的民间金融法律环境需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首先,需要进一步推行教育下乡。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农村金融活动专业人才的缺乏相伴而生,在全省人力资源匮乏的大环境下,逐步提高农村金融活动相关人员的基本知识素养是可行且必行的。应当有计划地定期组织专业人员深入村镇进行借贷、集资等行为的知识普及和案例教育,并制定通识性质的相关法律知识手册,提高其法律意识。其次,依托高校进行专业培训。政府指定省内有能力的高校进行民间金融相关内容的课程设计,在数据采集的基础上,按照业务量和信用的高低,定期选派民间金融活动组织人员到指定各大高校进行培训,更具针对性地提升其专业素质。最后,针对组织化的民间金融机构,政府选派业内专家参与其运行活动,及时有效地进行风险防范和市场应对。

参考文献

[1]吴国威,杨玲.民间金融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J].人民论坛,2016,(5).

[2]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2.

基金项目: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河北省防范民间金融风险的对策研究,2018年度河北省社科联社会科学发展课题(201804020211)。

作者简介:田原,女,河北金融学院讲师;

赵丽娜,女,河北金融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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