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的形成需要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特别是家族主义、礼法结合的法律传统,构建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通过中西法律传统的形成比较,了解西方对法律传统继承的危机意识,全面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客观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吸收传统法律文化的可取之处,从历史中寻找未来。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文化自信;法律继承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20.078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论述有很多,这里非常赞同瞿同祖老先生的观点。瞿同祖老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中说到“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这里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因为自从清末以来中国的法律以与以前的法律有着很大的不同,发展到现在法律在某些方面已于古代法律有着本质的不同了,如现在对于平等的规定,父子之间不再像以前那样“父为子纲”,夫与妻之间也不再是“夫为妻纲”。而这种新的理论优与劣,中国的老百姓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又要接受新的观点,形成了双重或多重标准,在这种过程中对于任何人都是非常煎熬的。所以,当习主席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时,我们就要考虑中国特色应该从我们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寻找,“家族主义”的特色也是我们建设法治现代化过程中不能丢弃的。
中国自从引进西方的法律思想及西方法律运作方式以后,出现了种种问题,中国的法学家各显神通,希望可以找到中国法律发展的出路,中国法律的革命也有此开始。到现在为止,中国法学者已经认识到照搬西方法律的不实际性,因为中国人似乎比世界上其他人更需要符合人心的法律,而已有西方的研究者承认“中国人是地球上最守法的人民——但是他们将遵守的法律必须是他们所赞成的法律”,因此要找到符合中国人赞成的法律就成了主要的问题,这需要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寻找答案。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必须从中国的历史、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习近平主席也不断提要文化自信,我们更要深刻认识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可取之处,坚信中国文化的智慧,拥有中国传统法理文化的自信心。
1 避免中国古代法律对现代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
构建中国人民赞成的法律需要清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我们首先要清楚,在吸收中国传统文化过程中,有好有坏,有优有劣,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中国发展的比较健全与完善的社会,在这个时期,中国在经济、文化、甚至是科技都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其中的法律制度也可以说是非常完善的,因此即使是北方的征服者甚至从未想过在本质上改变中国古代的法律。这也使中国人在其中闭塞与傲慢起来,甚至有了后来的“闭关锁国”政策。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也有着一些落后的、不利的內容。
首先,中国古代基本上一直处于农耕时代,是非常典型的乡土社会,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工业的发达,农村人口不断减少,城镇化的水平也越来越高。中国逐进入市民社会,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接触越来越多,那么围绕着土地为中心的各种思想,比如熟人社会的某些规则,比如坚信熟人好办事的思想,熟人形成的各种小圈子现象,要意识到这些容易造成任人唯亲、徇私舞弊等状况。
另外,中国的古代法律是建立在等级差异的基础上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础,个人是在一个巨大的网络中的,是儿子,是父亲,是丈夫,是臣子,任何一个身份没有做好,都会受到惩罚,特别是身为儿子和臣子,以父与君为天,自己不能有任何个人利益,个人的自由甚至也因为“父母在,不远游”,这在现代社会是不能理解也是不能忍受更是不可能做到的。
最后,中国“无讼”法律观念的影响。因为地理环境,儒家思想或其他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关系里有着无讼的理想,甚至可以成为惧讼,官方息讼,民间贱讼,还流传着“冻死莫当当,气死莫告状”一类的谚语。在现代法治社会,无讼观会冲淡人们的权利意识,不及时行使权利,也会浪费整体社会资源。
以上情况说明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有一些不适合现代中国社会发展需求的内容,中国要改革,那么法律首先就要“革命”,因为改革的成功以法律的改革为基础的。因此,中国古代法律的很多内容就必须仔细的进行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真正的汲取优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让中国人民形成强烈的文化认同感,渐渐增强文化自信心。
2 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可取之处
西方学者伯尔曼在认识到西方法律传统危机的时候,一直不断强调历史中法律的重要作用,于是他得出:如果没有一种对过去的重新整合,那么,既不能回溯我们过去的足迹也不能找到未来的指导路线。这和现在提出的文化自信的观点不谋而合,要发展现代法治,更要重视博大精深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研究,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更多的可取之处。
首先,随着西方观念的引进,我们开始学习各种西方的平等观念,于是就曾经的“三纲五常”直接就弃之如履。而“三纲五常”真的是封建的、落后的,需要摈弃的吗?我们理解的三纲五常的内容,其中三纲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为:仁、义、礼、智、信。真正去了解这个内容,这才是中国古人的大智慧。《封神演义》中的如此解释:君为臣纲,君不正,臣投他国。国为民纲,国不正,民起攻之。父为子纲,父不慈,子奔他乡。子为父望,子不正,大义灭亲。夫为妻纲,夫不正,妻可改嫁。妻为夫助,妻不贤,夫则休之。唐朝的孔颖达疏云:“五常即五典,谓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纲纪,自中国汉朝以后成为中国社会的重要伦理道德规范。孔子的弟子子夏对文侯说:“圣人作为父子君臣,以为纪纲,纪纲既正,天下大定。”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就是要求君主要成为大臣的模范、父亲要成为子女的模范、丈夫要成为妻子的模范,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即三纲是人与人之间三种关系的纲纪,不但存中国,而且在韩国也是国家和家庭中的重要的伦理道德规范。有了“三纲”,权利与责任在这些伦理关系里面非常明确,并且将复杂的家庭社会关系简单化,纲举目张,事半功倍。而五常是对我们道德的要求,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今天,这个内容都更是我们应该传承而不是摒弃的。
其次,中国传统无讼观念会有一些不利的影响,但在建设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中,无讼观念却给我们带来更大的意外收获。第一,无讼观念强调相互谦让、互不争讼、和睦安宁,让人们从内心自觉追求秩序和稳定,这同样是现代和谐社会所追求。中国特色法治理论追求的目标,只有僵硬的法律会让人情味比较浓厚的中国社会关系网络受到侵犯,所以只是看似解决了法律上的纠纷,保护某当事人的权利,却失去了转型期中国依然存在并信仰的“人情”。第二,无讼观念造就的传统以调解解决矛盾的方式,如在中国古代里长、亭长及族长等负责“以礼教民,止争息讼”,官方受理后仍先以调解为先等传统,让当事人之间可以减少怨恨,缓和社会矛盾,在转型时期的中国依然适用。我国现在民事诉讼法就吸收了调解优先的传统,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成本,同时有效的减少滥诉问题。第三,无讼观念的形成中不断宣传道德的重要性,是现在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建设要吸收的重要内容。因为西方中的“法律万能论”已经让大家意识到,孟子老先生说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重要性。无讼观念中运用德礼教化的方式平息争议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另外,法律是约束人的行为的,在西方,法律也是争取人们各种权利的手段,宗教体现着人们对于精神追求的体现,因此有人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最后的救济手段,作者认为这在西方是适用的,但对于中国却不恰当。因为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可以说是息息相关,中国古代“百善孝为先”,于是中国古代法律就规定打骂父母是要流放的,甚至惹父母生气都要治罪,另外,中国古代对女性虽有七去,但是也有三不去,《大戴礼记》中写道“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混合的一种表现,也可以看出道德在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作用,这在西方历史上的法律是不可想象的,也是因为这个,中国一直被称为礼仪之邦。中国社会不论是表面上还是实质上遵守道德,但的确是中国社会道德的统一,也让人们有了一种内心的安全感和一种对平凡生活满足的幸福感,这在愈来愈富有的中国是急剧流失的。
中国古代法律中对于道德的追求,使人们从内心开始正视自己,既有利于对社会犯罪的标本兼治,也有利于预防犯罪,增强社会的安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形成了良好的社會风气,也会有利于在立法中实现人们追求的自由,有利于执法过程中的实现公平公正,这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可以说是根本的保障。
3 坚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自信心
中国提出要有文化自信,给了法律研究者充足的自信,要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更是要在从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找到出路。从晚清开始,中国的道德体系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新的观念如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伴随着改革开放在中国横冲直撞没有阻拦,造成了大众几乎连最低的道德底线都不统一,这也是中国法律在改革中经常变动较大的原因。为中国找到一个适合自己的道德标准,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础,用法律作后盾,对于中国法律改革来说是也许才是出路。在西方法律传统形成过程中,革命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在西方的每次革命中他们都不会割裂和遗忘历史,而是在历史中寻找出路,历史是这样,法律更是这样。
西方政治、经济和社会历史的重大革命是法律制度过于僵化而不能适应新条件时产生的后果。而现在,中国人已经认识到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现今社会脱节,更明白对于传统文化的误解造成的文化断层,让中国人民失去的更多。中国人也在努力的寻找法律的出路,这出路就在中国5000年的文明当中,我们这当中会有曲折失败,但是这就是革命的过程。庆幸的是当我们越是坚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力量与智慧时,中国的法律改革就越会有成果,形成中国独有的法治理论与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何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M].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4]赵骏河.东方伦理道德[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基金项目:本文系郑州西亚斯学院2019年度校级教改基金资助项目“‘马工程法理学教材知识体系改革与完善研究”(2019JGYB7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伟(1982-),女,硕士研究生,郑州西亚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