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第一阶段中美经贸协议已经正式生效,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最新进展情况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本文以我国企业赴美投资的现状和遭遇的障碍为切入点,分析了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发展历程、分歧与影响。研究发现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达成可以改善我国企业赴美投资的环境、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公正合理的解决投资争端,但是该协定并没有改善美国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趋严的问题,国有企业赴美投资面临的环境也将会更为严峻。基于此,我国政府、行业和企业三个层面需要共同努力,采取针对性措施以减少双边投资协定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更好的利用该协定促进投资规模的扩大和保护投资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中美双边投资协定;投资保护;中国企业;赴美投资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27.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经贸协议”)(第一阶段)已于2020年1月15日在美国华盛顿签署,并于2月14日正式生效,这一协议的签订初步改变了中美双方自2018年3月以来在经贸摩擦中博弈的态势,深化了中美之间的贸易投资往来及其相互依存。依据中美经贸协议文本中的内容,双方将会在金融服务领域提供公平和非歧视的市场准入待遇,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对方市场,这将对我国金融业的赴美投资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然而,由于受到美国外资审查制度改革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影响,近年来中国对美投资规模大幅度下滑以及企业赴美投资交易频频受阻,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最新进展情况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而该投资协定能否尽快达成,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企业赴美投资的情况。
1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发展历程与分歧
1.1 发展历程
自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以来,双边的贸易和投资往来日益频繁,然而由于中美之间的投资实力悬殊较大,美国高标准的投资协定范本远超过中国的承受能力,因此在20世纪80和90年代两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一直处于停滞阶段。进入21世纪后,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以及“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成为资本输出大国,大型国有和民营企业频频在发达国家开展投资并购,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被提上议程。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美国实体经济需要大量的外部资金以走出困境,这进一步加速了两国投资协定谈判的进程。在2008年的第四次中美经济战略对话上,双方基于促进投资便利化、提高投资透明度和改善投资环境等诉求,正式启动了双边投资协定谈判。
2013年的中美第五轮战略与经济对话是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标志,在此次对话上,双方确立了以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保护范本为基础以及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原则开展投资协定谈判,随后共进行了24轮投资协定谈判,但双方仍在多个方面存在一些分歧。在2017年中美两国元首会晤时,习近平主席强调中美双方要积极推进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制定投资方面的重点合作清单。但是美国新任总统特朗普上任以来,在投资上推行保护主义,大幅度收紧了对外国投资的管制,限制外国资本对国内关键敏感行业的投资,对华掀起了多轮贸易摩擦,使得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再次陷入停滞。中国在2018年9月公布的《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中,表示愿意在平等、互利前提下,适时重新启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但美方却一直未对是否继续开展谈判表明相关态度。中美两国于2020年1月正式签署了第一阶段中美经贸协议,这极大缓和了双边经贸关系,为投资协定的重新启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2 谈判分歧
中美两国自2008年启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以来,谈判进展非常缓慢,至今尚未达成正式的投资协定,这与两国仍然在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国有企业、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劳工保护以及环境标准等多方面存在着一些分歧密切相关。双方的分歧和利益诉求都是站在本国利益角度上出发的,而双边投资协定能否尽快达成取决于两国对各自国家利益的妥协,从而实现共同的利益。
現阶段我国企业在美投资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美国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因此中国希望美国能够将审查理由、审查标准和过程等方面公开和透明化,并公布国家安全的具体定义和涵盖的行业,但美国认为涉及到国家根本安全的投资项目其有权自行裁决,将涉及外资审查的问题直接排除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之外。另外,美国认为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各类补贴和政策优惠造成资源配置扭曲,构成了对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希望通过投资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制约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扶持和削弱大型国企的竞争优势,并将国有纳入缔约方范围,承担双重义务。中国对美国试图将国有企业条款纳入投资协定中表示强烈反对,表示正在逐步加速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赋予了投资者直接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交争端诉求的权力,但中美两国都不愿意放弃东道国对投资争端进行自由裁量的主权,美国更是要求投资者在向ICSID上诉前,需要先在东道国寻求投资争端的裁决。
2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对我国企业赴美投资的影响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虽然尚未最终达成,但是伴随着中美经济相互依赖程度的日趋加深和深度融合,预计第二阶段的中美经贸协议将会涉及双边投资协定的重要内容。未来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完成,将会在我国实现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并将成为影响中美经贸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结合上述对我国企业赴美投资的现状与遭遇障碍的分析,本节将深入探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对我国企业赴美投资的潜在影响。
2.1 有利影响
首先,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可以为我国企业赴美投资提供政策制度支持,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企业赴美投资的环境,推动企业扩大在美投资的规模,增强企业投资的信心。作为中美双方达成的投资保护协定,其中所包含的准入前国民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保证了我国企业赴美投资不受歧视,赋予了我国企业在初始设立阶段就可以就享有与美国本土企业和第三国投资企业相同的投资待遇。
其次,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増加了美国相关投资法律和标准制定的透明度,有助于我国企业在赴美投资前能够充分了解美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体系,提前评估赴美投资的法律和监管风险。该协定所包含的透明度与公开条款要求缔约双方公布与投资相关的行政程序和法律法规,并且需要就影响投资透明度的具体实践项目进行定期协商。如果美国外资监管机构在对我国企业做出制裁时,我国企业可以按照透明度条款要求美国公布制裁的依据和理由。
最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可以为我国赴美投资企业的投资争端提供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平台,减少了我国企业投资争端解决的障碍,有利于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投资争端公正合理的解决。该协定中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限制了东道国的司法管辖权,规定投资争端的一方可以个人或公司的名义直接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提交投资仲裁解决申请,不需要美国政府的同意,并且对提交仲裁的范围、程序透明度、解决时限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2.2 不利影响
首先,当前我国赴美投资企业遭遇的最大障碍就是美国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但是美国宽泛的国家安全定义为其监管外资留下了极大的任意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并且拒绝公开针对我国赴美投资企业所进行安全审查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程序。在涉及与国家安全审查有关的投资争端问题时,美国认为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投资项目其有权自行裁决,不会提交到国际仲裁法庭,将此类问题直接排除在仲裁解决机制之外,从而不利于我国企业在美投资正常权益的维护,增加了赴美投资的不确定性。
其次,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的赴美投资并购多次被美国外资监管机构中止,叫停的数量远高于民营企业,这与美国政府非常关注赴美投资企业的背景有关,对来自国有企业的投资重点关注。美国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力推国有企业条款和竞争中立条款,规定国有企业要承担投资者和缔约方的双重义务,并且要实施严格的惩罚性措施,这增加了国有企业负担的投资成本,使得国有企业赴美投资面临的环境将会更为严峻。
最后,现阶段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主要依靠廉价的劳动力和较低的生产成本,而美国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多次强调缔约方要保证劳工的集体谈判权、消除就业和职位歧视,不能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鼓励企业投资,并以劳工保护和环境可持续发展问题向中国重点施压。高标准的劳工和环保水平提高了我国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我国企业赴美投资的国际竞争力。
3 中国的应对策略
啟动于2008年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进展较为缓慢,历时10余年之久尚未最终达成,这与中美两国在谈判中存在多处分歧密切相关。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要解决企业赴美投资所遭遇的障碍,减少双边投资协定给赴美投资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更好的利用该协定促进投资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保护企业投资的合法权益,取决于政府、行业和企业三个层面的共同努力,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
从政府层面看,我国政府需要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争取美国公开国家安全的具体定义,加强其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透明度,公开审查的具体依据和详细流程。同时,我国政府在谈判中要适当争取美国降低对劳工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将谈判重点回归到投资促进和保护上。此外,我国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国有企业的深入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透明度,信息披露程度符合国际要求。
从行业层面看,我国行业协会需要密切关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企业在美投资的现状和遭遇的障碍,提供赴美投资的建议和指南,并为企业解决投资争端提供帮助,为我国企业争取最大的投资权益。同时,我国行业协会要与美国当地的行业协会建立广泛的联系,增强双方的沟通,在美国市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以最大可能的减少利益集团对美国外资监管机构决策的干扰。
从企业层面看,我国赴美投资企业需要提前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尽量避开投资美国的敏感和关键性行业,形成稳定的消费群后逐渐扩大投资规模和增加行业类型。此外,我国赴美投资企业应该充分了解美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体系,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处理好与美国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关系,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增强美国政府对我国企业的信任。
参考文献
[1]Shaun E. Donnelly.A Business Perspective on a China-US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J].Columbia FDI Perspectives,No.85,December 17,2012.
[2]石岩,孙哲.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动因、难点及前景展望[J].现代国际关系,2015,(06): 9-16.
[3]项卫星,张赛赛.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的冲突与趋同[J].东北亚论坛,2017,(03): 84-96.
[4]冀承,郭金兴.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变迁、制度设计及中国的应对[J].国际贸易,2019,(06):69-78.
[5]余鹏翼,刘先敏,陈文韬.双边投资协定促进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吗——兼论对中美BIT谈判的启示[J].国际经贸探索,2019,(01):70-87.
[6]盛斌,段然.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J].国际经济合作,2016,(03):6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