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黎
【摘 要】清水江文书的发现己引起学术界重视,本文论述了清水江文书的形成、分布及对当今的影响探析。
“清水江文书”又称“清水江民间契约文书”,是清水江流域独特的民间文化遗产,忠实地记录了明末清初以来直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苗族侗族人民生产生活及社会变迁历史状况,被中外学者誉为“世界记忆”,成为了解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历史“第一手资料”,为研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了宝贵资料。
【关键词】形成;分布;影响
1 清水江文书形成
清水江是沅江上游主要支流,自西向东贯穿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多个市县。该区域土地肥沃,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林业资源非常丰富,是我国南方重点林区之一。明洪武三十年,朱元璋派官軍镇压农民起义,溯沅江而上进入清水江。从此,清水江盛产优质杉木的信息传遍全国。据文献记载,早在明武宗正德年间,由于大兴土木对优质木材的需要,朝廷到清水江流域广征“皇木”,杉木、楠木及樟木等优质木材开始作为“皇木”,运往京城。明末清初,除了朝廷征派外,还吸引了各地客商溯江而上开拓木材市场。到了清雍正年间,官府对清水江进行了大规模疏浚,使其成为沟通黔楚物流的主要通道。据清爱必达《黔南识略》载:“坎坎之声,铿訇空谷,商贾络绎于道,编巨筏放之大江,转运于江淮间者产于此”,至此木材贸易十分繁荣,人工造林技术也相当成熟。据民国资料记载,清水江林业贸易鼎盛时期年营业总值达二百万元,最低也有七八十万元,足见当时木材交易之盛况。
随着各地客商的纷纷涌入和进行大规模的租佃造林及林地、林木买卖等林业经济活动,在国家法典鞭长莫及的情况下,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林业主体的权益,从而伴生了大量作为确定经济权属凭据的契约,这些原始记录性的契约经由历代传承下来,形成了极具地域特色的清水江文书。清水江文书从形式上看,既有制式化的单张散件,也有名目繁多的成册抄本。己征集到的文书,纸契最多,纸张有绵纸、毛边纸、草纸、构皮纸等载体。另外,还有大量石碑,清水江流域各村寨广泛运用石碑立约,“石碑大于天”的理念深入人心。而其他载体如布、皮、木、竹和兽骨极少。记录形式有:文字、音像与实物等。其内容有: 分家析产合同、土地山林买卖租佃契约、房屋买卖契约、碑刻、账簿、粮册、税单、族谱、信函、政府文告、道士科仪书、讼词、乡规民约等,涉及封建土地制度、林业生产制度、赋役制度、族群关系、民间借贷制度、宗法制度、基层政治制度、习惯法、宗教信仰等。数量之多,可与徽州文书比肩媲美,堪称大规模的原始资料库,多为地方族群的“自表述”或“自书写”,形成了难得的地方知识结构谱系,足以反映自明以迄民国时期的乡村社会生活,是研究明清至民国不可或缺的民间史料。
2 清水江文书分布
清水江文书自20世纪60年代,最早由杨有赓等人发现于黔东南锦屏县的文斗、加池等苗村侗寨,后来迅速扩展到周边的黎平、三穗、天柱、台江、剑河等县,几乎遍及清水江流域,被世人知晓。随着发现数量巨增和研究的不断加强,文书的地域分布除了清水江流域,都柳江、海阳河及沅江上游也有发现。 2006年,贵州省和黔东南州分别成立“清水江文书”抢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省财政划拨了专项征集经费,黔东南州各相关县在经费方面也给予了相应数额的配套,各县档案馆承担具体征集工作。
截至2011年底,各地征集情况:黎平县24320件,锦屏36482件、天柱14000(余)件,三穗19542件,剑河8000(余)件,台江1212件,合计各县入藏总数已高达103556件。至2013年8月,各地档案馆已征集进馆的清水江文书已达15万余件之多。随着田野调查不断深入,一些图书馆、高校、研究机构和个人也收集了少量的清水江文书,具体数字难于掌握。据有关学者保守估计文书总数当达30余万件。根据多年深入当地自然村落调查了解情况,50余万件总数或许更接近遗存总量的事实。就时间跨度而言,则涵盖了自明成化(1465-1486)以迄民国近六百年的时间,其中乾隆时期积累的数量最为丰盛。像这样大量、系统地反映狭小地域民族、经济及社会发展状况的契约文书,不仅在我国罕见,即使全世界也少有。
清水江文书具有原生态的保存状态及完整的归户性特点。在数百年历史长河中,这些文书不断产生,又完整地由家族保存和传承下来,为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晚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史提供了宝贵的民间文献资料。倘若采取政府主导、学界配合的方式,编成系统大规模地公布发行,无疑当是人类民间记忆遗产最宏伟、最壮观的系统工程。
3 清水江文书对当今影响
3.1 充实了我国契约文书研究文库,具有民族学研究价值
清水江流域属于黔东南“苗疆”辖地,自古繁衍生息着苗族和侗族,他们只有语言而无本民族文字。“贵州通省,自古皆属土司,苗课盘踞其地,本无汉人。”自秦开始,朝廷在这里设郡管辖,此后,历代中央王朝在此设置行政区划进行管理,迁入的汉族人口极少。直到清初,这里仍然“不通声教”。在这样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民族和地区,产生并保存着大量民间契约文书,是弥足珍贵的。尽管这批契约文书是用汉文书写,却是在苗侗民族内部形成,能够真实反映苗侗民族经济活动、家族形态、村社政治状态及变迁,同时本身也作为制约人们交易行为的特殊手段直接参与经济生活,并发挥作用。在少数民族地区文书利用、历史记载以及历史研究等方面有不可取代的学术研究价值。
3.2 反映该区域民众实际经济生活,填补经济史料空白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是以农立国,重农轻商,土地是人们追求的主要财富,现存契约文书大都是反映土地买卖及租佃等关系,而土地经营外的领域,即便是与农业密切相关的山林也少有契约文书传世。清水江疏浚、木材贸易兴盛与繁荣,推动了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发展,从而导致了频繁的山林土地权属和劳动利益关系转换和分配,由此而产生的大量作为确定经济权属凭据的林业契约文书,内含丰富经济交往信息,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因为现实需要及相关利益的差异,遂通过当事人相互协商、洽谈和交换等方式,来实现某种自愿交换,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己的产权归属,最终以自愿、认可或同意为前提,达成能够反映经济交往关系的契约文本,是研究明清以及民国社会经济史极为重要的原始资料,正好填补了中国古代、近代契约中缺少山林买卖契约和奇缺山林租佃契约的空白。
3.3 有助于民间习惯法学研究推动
大量具有法律凭证性质的清水江文书存在,说明中华法系并不是“以刑为主”或“只是刑法(刑罚)”,尚有一套扎根于乡村社会以契约为主体内容的人们所熟知的民间习惯法。它是乡民长期生产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袭、并为乡民所信守的一种社会规范,能够用来维护乡民整体利益,维持地区内部秩序,促进本地区稳定和发展。
透过当事人双方交涉、商谈、博弈、妥协达成的契约,能帮助我们更好地分析传统习惯法运作机制,摸清契约规范与伦理世界支撑结构,了解处理各种经济纠纷与日常交往对应契合关系,寻找民间习惯法秩序的活态原型特征和内容,探讨习惯法遵循的地方文化实践依据,揭示乡民对人际关系认同与财富资源的转移分配等运动变迁的模式,总结社会发展与包括民间习惯法在内的整套规范体系调整的张力结构关系。为制定民法典提供借鉴,使建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民商事立法可以从中获得丰富的资源和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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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斌,吴才茂,姜明.论明清以来清水江下游天柱地区碑刻的分类、内容与学术价值[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