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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民工工资保障新机制的构建研究

河北省农民工工资保障新机制的构建研究

罗锡莲

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北省农民工工资增长速度有所提高,但工资收入水平仍偏低,工资拖欠的现象依然存在,而他们的劳动保障需求也未能得到有效满足,这说明河北省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未能有效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项制度执行力度有所欠缺,政府监管体系不健全,农民工管理秩序混乱。这就需要建立科学的工资标准制度、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以及多渠道健全监管体系来保证农民工工资保障新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河北省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6.041

农民工目前作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成员,正日益成为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2013年至201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分别达到:26894万、27395万、27747万人,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这些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主要集中于矿山、建筑及加工制造业等行业,不仅收入偏低,甚至还有些属于高危行业,而更为严峻的是他们的工资被拖欠的局面依然存在,使得他们无法真正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举步维艰。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自2011年开始,河北省成为全国第九大农民工输出省,其输出规模相对较大。农民工务工收入成为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到65%左右。因此保障河北省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及及时发放对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保证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河北省政府以及劳动保障部门针对这些现实情况,采取了一系列的针对性政策和措施,但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还有不少问题没有得到真正地解决。因此从农民工工资收入保障现状入手,找出现行保障机制存在的缺陷,重新构建河北省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不仅可以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还能够利用市场机制来制约企业的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和谐稳定,对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1河北省农民工工资收入保障现状

1.1增长速度有所提高,但工资收入水平依然偏低

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历年数据显示,从全国数据来看,农民工月均收入增长速度有所减缓,而河北省所在的东部地区则由6%提高到8%,增长速度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同时河北省所位于的东部地区2013年、2014年与2015年的农民工工资月平均收入分别为2793元、2966元、3213元。相对于城镇居民的月均收入水平依然处于偏低水平。如果将农民工不计报酬的工时摊进来计算,则其有效工资水平将会被拉的更低。

1.2工资拖欠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从全国平均数据来看,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为8119元、9511元和9788元,三年来被拖欠工资数量呈上升趋势。尽管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来遏制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但问题还是普遍存在于各个行业当中。

1.3劳动保障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如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修理等。这些行业工作环境相对较差,并且发生较为严重的职业病的风险较高,而其中的建筑业更是属于工伤事故易发行业。所以,这些行业的从业者劳动保障需求意愿强烈。但从现实来看,2014年全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为26.2%,医疗保险参保率仅为17.6%。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也不容乐观,2014年与雇主或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仅为38%,2015年却仅为36.2%,呈现下降趋势。根据以上两项数据结果就可以看出,部分用工企业无视农民工的劳动保障需求,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而降低企业的成本,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受损。

2河北省现行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存在的缺陷

2.1各项制度执行力度欠缺

河北省于2004年便开始在建筑行业探索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与专门性文件。2006年河北省政府还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准备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等。此外,2006年以来,河北省还重点在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就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调查。虽然制度强制进行了实施,但是收效甚微,主要原因就是各项制度执行力度明显不足。比如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用工企业在年初或新项目开工前,在指定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垫付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工資确实没有能力按时支付的,将此保证金用于向农民工进行工资支付。此项制度自推出以来,实际上很少有工人能够得到补偿。而且在河北省内只有个别地区进行了尝试,即使进行了支付,但相对被拖欠的工资总额来说却只是极其微小的比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专项调查虽取得一定效果,但工资追讨滞后,追回数量很少,而且无法顾及一些非建筑施工类企业的欠薪行为,检查不够全面。

2.2政府监管体系不健全

首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手段存在不足,这些部门根本无权查封企业财物,也无权扣人,因此使得一些欠薪的用工企业得以逃脱惩罚。因此,政府进一步需明确其各部门的职责。其次,政府监察部门与金融机构、劳动力市场、工会等多个主体之间没有实现协调合作,使得农民工没有一个可以真正用以维权的组织机构,导致现行工资保障机制出现诸多漏洞,使得企业肆意侵占农民工利益。因此,建立一个多方合作的新机制才能确保工资保障机制的良好运行。

2.3农民工管理秩序混乱

农民工就业均是各自为政,政府缺乏有效的组织管理。首先,农民工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联系不够紧密,使得农民工就业没有强大的组织后盾,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再加上自身缺乏组织性,致使就业过程中作为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侵犯。其次,对农民工用以维权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宣传力度不够,如《劳动法》目前在社会上权威性不够,甚至许多农民工根本就不知道如何利用这一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政府颁布的各项保证制度也未能及时在农民工中间进行有效的宣传。最后,劳动保障部门对农民工的系统培训制度尚未建立,无法真正将农民工供给与市场需求结合起来,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进而促进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增长。

3河北省农民工工资保障新机制的构建

3.1建立科学的工资标准制度

首先,各级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情况以及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来确定农民工工资的工资标准。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与农民工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来制定:在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参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指导线,形成行业工资水平。其次,工资制度要具有弹性。也就是说要能够根据物价水平、行业变化来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需制定出各个行业的岗位劳动定额参考标准,各行业要严格参照执行。第三,要能确保工资数额随经济增长水平的提高而实现相应的增加。

3.2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为确保河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的有力保障,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完善:

第一,扩大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工资支付的担保机制的应用范围。应在用工企业的招标过程中进行工资担保控制,建设单位在其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企业需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列入履约担保内容,并将此内容作为合同文本的附件。担保金额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出现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劳保部门与建设行政部门可据实查证,并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动用这部分保证金来代为履行工资支付义务。随着这一担保机制的广泛应用,可以使农民工工资得到有效保障。第二,加强农民工自身的组织建设,以确保工资支付。工会应承担这一主体责任,改变其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工会组织机构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能够代表农民工与用工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发挥其社会监督功能,确保各项劳动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第三,实施农民工信息备案制度。各用工企业应及时完备农民工各项信息,同时将信息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当用工企业出现工资支付问题时可以确保信息查实的及时性,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3.3多渠道健全监管体系

第一,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平台作用,实现对企业工资支付的动态监管。由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所属部门共同建设工资支付信息监控网。区域内的所属部门要求企业按照监控网的要求进行身份注册,将企业的工资支付信息实时上传。这样一旦企业出现工资发放违规情况,劳动部门会及时作出处理,行政部门也可据此对企业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体系,实现行业监管。由于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制度体系,这就助长了部分用工企业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在短期内可以考虑在省内先行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体系,具体做法是:由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按时将用工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记入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并实行信用积分制。对能够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给予积分奖励,不能及时支付的扣除相应积分,同时将在劳动力市场按所属行业分类进行相应的公示,向企业所属部门、行业协会、工商管理部门进行通告,与此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信用积分较低的企业将会无法在劳动力市场招录到合适的工人,从而约束其诚信缺失行为,使企业为了自己的声誉不敢再无故欠薪,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3.4健全农民工社会管理制度

为避免农民工无序的社会管理,可以由农民工流出地政府建立就业档案,登记其个人基本情况、培训记录、技能状况等,并由专门人员进行及时登记、更新。流入地的用工企業可以与民工市场进行合作,实现订单式集体招工,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之后再行就业,这样可以由劳务市场对用工企业进行监督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可由市场进行维权。用工的培训费用由政府、培训机构与工人共同来承担,并尝试吸收社会资金,搭建多样化的资金渠道;与此同时政府要鼓励有特色的技能培训机构或相关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工作,使农民工的技能符合市场需求,提高其就业工资待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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