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芳
摘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参政议政的意愿越来越强烈,但受各种条件制约,农民在表达观点、维护利益的途径和方式上呈现非制度化、无序性和被动性趋势,这种局面不利于提高农民民主政治意识以及乡村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的稳定。这就迫切需要建立和拓宽合理、合法、有序、有效机制保障农民参政议政和政治意愿表达的渠道,为乡镇治理凝聚人心,加快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步伐。
关键词:农民参与;乡镇治理;民主;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6.063
1农民政治参与乡镇治理的现状分析
1.1目前农民政治参与的现状
1.1.1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并存
农民根据法律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来参与政治,比如人大代表选举、村民自治管理、诉讼和信访都属于制度化政治参与,这是农民政治参与的主流和主要形式。但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各种不合理现象在农村泛滥,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不少农民往往选择非制度化方式寻求自身利益的实现,例如,农民越级上访、静坐抗议、游行示威甚至发生暴力冲突来进行违法干预,这种非制度化参与方式进一步激化了社會矛盾。
1.1.2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低
根据对某市某乡的调查发现,只有6%的农民觉得自身意见可以影响村里决策,还有68%的农民觉得自身意见影响不到村里决策。弱化自身影响力,导致村民对事关自身利益的村务不管不问,任由贿选、宗族拉票肆意妄行,不关心自身政治权利的损害。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农民缺乏为村民服务的意识,一些人把当村干部当成“包袱”,不愿意参与竞选,甚至被村委提名后仍然拒绝参选。
1.1.3被动性政治参与方式普遍存在
受几千年来小农意识影响和政治体制制约,自古以来,我国农民对政治普遍表现为被动性参与,一般而言,不是从一个公民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出发,更不会是从认识和维护公民义务与权力来主动参与,往往借着农民运动高涨的政治热情或一时冲动而参与其中,更有甚者,怀着打击报复政府干部的心理,发泄遭受不公待遇的仇恨情绪而参与政治,扰乱正常的政治生活秩序。
1.2乡镇治理的现状分析
1.2.1乡镇公共财政能力较弱
乡镇政府在公共财政实力萎缩的条件下,要担负起管理职能无形受到经济条件限制,往往忽视农民利益,导致政府供给和农民需求之间严重脱节,农民与政府关系紧张。
1.2.2乡镇政府授权不足与越权并存
行政权力大小决定乡镇能力强弱,由于乡镇政府的权力缺乏运行的载体机构而被不同程度虚化。此外,我国沿用“垂直型”政治体制,乡镇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和检查任务,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又不得不越权执法。乡镇政府面对权不足与越权并存局面,无法有效整合和分配现有资源。
1.2.3乡镇政府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不足
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不足是乡镇治理存在的重大难点,有的乡镇政府重视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忽视公共领域管理;有的干部在联系、服务和发动群众工作方面,工作思路按部就班;有的党员干部面对新问题、新情况束手无策,造成农村矛盾升级,农村社会治理有效性不足。
2农民政治参与乡镇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农民政治参与乡镇治理存在的问题
2.1.1乡镇治理民主化程度不高
在利益协商和维护机制不健全甚至缺乏的情况下,农民习惯于采取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方式维护权益,比如聚众围堵、堵塞交通、越级上访,甚至包围基层党政机关。这暴露了乡镇治理机制民主程度较低,没有理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政权和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关系。
2.1.2乡镇治理法制化程度不高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足或者过于原则。乡镇政府在管理中,针对特定群体特殊事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现有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导致乡镇政府有些工作没有做到有法可依。因此,这就造成村民的政治权利在遭受侵犯后,难以有相关的保障制度实施救济。同时,乡镇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落后,素质低,还停留在“熟人”、“半熟人”社会理念中开展工作,对于广大农民的法制教育工作不够重视,法治氛围淡薄。
2.1.3乡镇治理主体过于单一
目前,乡镇治理机制是我国基层政府的最主要形式,社会团体组织、人大和村民自治组织是连接农民与政府的纽带和桥梁,为农民政治参与提供了沟通协调的平台。但是,受政治体制制约,这些组织都是由相关政府部门领导,是上级命令的传声筒。所以,农民想凭借这些组织参与政治发挥的功能弱小,通常还是被政府领导被动参与。
2.2制约农民参与乡镇治理机制的因素
2.2.1农民经济贫困的制约
根据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原理,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权力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增收难,贫困的经济条件导致农民为了生计劳作,没有闲暇时间参与正常的政治活动。长期以来受“臣民、顺民、草民、贱民”等传统政治文化影响,使广大农民消极应对政治,加上农民固有的封闭性,导致农民的组织性不强,缺乏集体协作精神,一定程度限制了农民政治参与手段。
2.2.2农民政治参与缺乏制度化
受行政权力影响,村民自治会遭到乡镇干部干涉,村民委员会选举受宗派势力控制存在违规操作。不完善的基层民主制度,未健全的政治参与民主运行机制,效率低下的农民制度化参与程序,这些都成为制约农民政治参与的根源问题。
2.2.3乡镇服务性功能不强
目前,乡镇治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还没有根本转变,一些乡镇干部眼界狭窄、信息渠道单一、改革思路不清,少数党员干部为民服务意识淡化,造成农民和乡镇政府之间缺乏沟通,在工作中出现了相互不信任、不配合情况。另外,乡镇党委在民主选举中的主导作用发挥过于简单化,导致选举流于形式,不能为农民提供经常性参与政治生活的条件,不能真正为农民利益和愿望的表达畅通渠道。
3完善乡镇治理中农民参与机制的对策分析
畅通农民政治参与渠道,推进乡村民主建设进程,需要建立和健全乡镇治理中农民参与机制。只有在科学合理机制下运行,农民参与政治才能避免人的主观随意性,才能更加有效、有序。
3.1推进乡镇财政改革,为农民参与乡镇治理实现物质基础
3.1.1推进公共财政制度的深化改革
探索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共财政制度,严格遵照公共财政收入管理总目标,实现经济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长同步,进一步完善财政统一预算制度,利用现代化征管手段,使税源管理、征收、稽查等环节形成完整统一的管理体系,依法管理政府举债,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效益评估机制,提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3.1.2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培育多元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根据自身需要,加入民办、民营的经济合作组织,充分发挥这些行业组织的协调功能,逐步壮大农村社会自治力量。一方面,经济合作组织解决农村农业发展问题、乡镇企业劳动力问题以及资源优化市场开拓问题,改变农村落后的经济面貌。另一方面,经济合作组织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搭建了桥梁,增进彼此信任,有利于吸引更多农民参与到政府社会公共服务的管理中。
3.2积极建构制度基础,为农民参与乡镇治理营造制度环境
3.2.1建立健全农民政治参与制度
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建设。全面落实村民自治,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保证村民自治的程序性、民主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健全选举制度。规范民主选举程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民主选举,使农民可以用选举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健全基层人大代表制度,基层人大必须是农民反映要求的重要渠道,进一步完善人大农民代表的选举制度,提高农民代表的比例。要完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程序,乡镇政府要增强行政救济的责任,为农民维权畅通渠道,确立和维护法治的权威性。
3.2.2确保农民政治参与的有序化
打造农民政治参与的有序渠道,需要做强做好三方面工作。一要完善农民政治参与治理的相关立法制度。在我国,只有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可以制定与村民自治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保证立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要细化农民政治参与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使其权利与义务具体化,提升实践操作性,避免过度抽象化和空洞化而失去实际意义。三要克服困难,持之以恒地做好基层普法工作,增强农民法治意识,使他们学法懂法用法,法律成为保护农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3.3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农民参与乡镇治理提供运行机制
3.3.1强化执政为民理念
乡镇政府要摒除政府本位,确立以农民为执政之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首创精神,确保农民的各项权益。执政为民要求政府在治理過程中不仅要服务现代农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要服务农村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的发展,统筹兼顾农村科学发展各个方面。
3.3.2提高乡镇干部执政能力
要想让农民有效地能够参与到乡镇治理工作中,提高乡镇干部的执政能力特别是以下两个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一是领导基层政权的能力,二是服务群众和凝聚人心的能力。理顺各种利益关系,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整合好、协调好,探索做好群众工作的新方法,妥善处理各种矛盾,既保证政府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又为农民参与乡镇治理工作开辟新途径。
3.3.3树立基层政府的公信力
基层政府的公信力,是缓和紧张的乡村关系和地方信任危机的主要因素。积极推行地方政务公开,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让农民群众对事关自身利益的乡村事务真正地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坚持做到大事公开透明,小事清清楚楚,让群众了解政府决策过程,最大范围保证群众参与其中。
3.4完善政治参与手段,为农民参与乡镇治理建立渠道保障
农民政治参与要达到组织的有序规范,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组织的参与才能更好地维护和促进一定团体的共同的长远利益,这样的政治参与强度更大,效果更明显。”政府加大对民间组织发展的支持和引导。政府加大对民间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鼓励建立各种合法的民间组织,建立专门化的农民组织,为其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政府要为民间组织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创造良好环境,从法律上、政策上给与支持,保证民间组织的独立自由,不受政府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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