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勤+谢倩蓉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大地便利,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通过对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6.050
1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是指通过现代信息科技,例如互联网、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其目前发展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模式多样且彼此之间竞争激烈
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移动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贷、众筹金融和第三方金融平台这六种模式构成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其中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尤为激烈。目前我国居民使用较多的第三方支付主要有微信支付、支付宝以及财付通。根据数据显示,在2016年新年期间,微信支付收发红包78.5%,支付宝收发红包33%,但在2017年新年期间微信退出红包大战,支付宝一家独大。由此可以看出网络移动支付巨头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例如,2016年春节前期支付宝推出的“集五福”活动,2017年又推出“扫福集福”活动,通过加支付宝好友取福、好友之间转赠、扫福字等方式进行集福活动,操作简单,吸引许多人参与其中。这种方式在使得增加支付宝用户的同时也将支付宝推进社交关系领域。虽然,目前支付宝和财付通占据第三方支付的大部分份额,但是一些新的支付方式仍然在不断房展,不断创新,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断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各种新模式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
1.2交易规模扩大,发展前景可观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速度非常的快,普及程度也不断提高。此外,智能手机的使用也十分普遍。这些社会新变化使得我国的网上银行、p2p网络借贷以及第三方支付等新金融模式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和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达到了12亿元,相当于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的20%,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体系中的重组成部分。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P2P网贷的交易规模达到842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倍。其他模式的交易规模亦十分可观,且不断扩大,随着国内居民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移动支付的使用率大大提高,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觀。
1.3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存在弊端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发展起来的行业,首先,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局限性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技术风险。其次,由于金融机构自身体制的不完善,也导致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体制风险。最后,消费者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也导致其在发展过程中让很多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近几年来,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2014年e租宝事件,使得很多人的财产都受到了损害,甚至有人因此失去生命,此事件就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弊端的显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还需要我们去不断探索。
2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由于其便捷的操作目前被广大人群使用,但是其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资金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近年来,以网贷为代表的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出现许多新危机,平台缺乏支付能力,借款人失信等等,这些事件的频繁出现使得业界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关注不断加大,从而使得加大对其的监管显得更为的迫在眉睫。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没有配套的监管体系,为其发展保驾护航
最近几年,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应用而生。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行业,它以其所拥有的创新模式打破了传统金融垄断的局面。为了既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防范其风险,又能维护金融市场创新和绿色发展,应尽快创新建立与其配套的监管体系,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目前监管机构做得更多的是对其发展进行密切的关注并非实际监管,很难在其快速发展之前预测其危险。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也对完善互联网监管体系,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但这些要求并未完全落实。例如,2015年底的e租宝事件,仍然有许多投资者的财产受到了损害。
2.2没有适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立场
目前,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归根结底是因为没有适应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传统金融在监管的各个方面都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运用众多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其安全运行。但是这些监管措施和法规并不能完全的适应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在类型和经营方式等方面都做出了不断创新。如果不能建立新的监管模式,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威胁到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因此对它的监管需要全新的监管立场。
2.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难以把握
任何一项创新如果政府一开始就介入监管的话会扼杀创新,市场机制在互联网金融运行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要使交易机制更为高效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来监管约束各类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市场行为。但是政府监管的力度具体要多大,或者说给互联网金融发展给予多大的自由度是非常难把握的。一方面P2P、互联网金融,政府应该管,另一方面,如果政府监管力度太大,过早的监管,就会扼杀P2P以及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性,甚至会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到底施以多大力度的监管是目前的一大难题。
2.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范围界定困难
互联网支付范围非常广泛,他已经从最初的网上购物、网络缴费领域逐渐拓展到了金融理财、股票、基金、贷款等新的领域。其跨界经营的特点对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提出了挑战。如果法律更新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能同步进行,就会威胁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给其发展埋下隐患。此外,要做到监管一个业务或某个交易行为是否非法也是比较困难的。
3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
互联网金融目前仍然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很多领域都涉及互联网金融,甚至连最基础的买菜、买水果都可以用到支付寶、微信等线上支付,另外由于余额宝利率高出银行存款的利率,越来越多的人不在选择银行存款这种传统金融,而是将钱放在余额宝里。但是由于技术创新不足、监管措施不全面以及力度小等原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有很多不足。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相应措施,显得越来越重要。例如,完善立法,建立监管体系等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模式不同,是一种典型的金融行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一方面可以在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上推陈出新,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创新,形成新的监管方式,将统一监管和分类监管、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3.1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控制度和监管主体的协调机制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虽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之间仍然存在差别。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中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内外部机制等都有相关的规定,因此需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有模式制定相应准入、退出、业务范围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对其涉猎的业务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以及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进行严惩,加大打击力度。此外,我们可以加强和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彼此之间信息的交流和分享,取长补短,不断完善自身监管的缺陷。不断适应互联网金融跨越空间和实践的新特点。
3.2建立与时俱进的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兴行业,固定的监管机制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不断地适时调整相关规定,因此建立动态的监管机制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必要条件。首先需要作出明确分工,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归到管制之下,保证监管的完整性。其次实时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预警机制。最后为了确保信息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我们可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投入资金的去向及其使用过程进行监控,保证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3完善信息披露以及风险提示制度,强化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平台进行实时监督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对于其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及时的披露,并且做出相关风险提示。
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就是要采取相关的措施,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权益保护机制,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手段进行严厉打击。另外,还需要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的调解部门,可以给消费者提供一个维权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