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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中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研究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中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研究

王辉+夏新斌+詹志方

摘要: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是提升高校人才质量的关键所在,然而实践中企业参与合作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因此,主要分析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从企业自身、政策法规、社会文化等层面就其产生原因进行了探索,最后从相关法规政策、各种工具利用、校企合作文化构建等方面提出了抑制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建议

关键词: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机会主义行为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与转型需要,社会急需高等教育结构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创新人才,而现实是在我国高校迅速扩张背景下,“重理论、轻实践”的培养模式趋多、“学不致用、学难致用、学非所用”现象严重,学生平均素质下降,在劳动力市场供需法则下,已酿成学历膨胀、贬值等。基于这些事实,我国教育部于2010提出了“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倡导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教育新机制。这一计划的倡导与实施,为我国高校在人才培养模式选择上指明了方向。

实践证明,校企合作模式是培养应用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更有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通过立法等手段从国家层面鼓励企业参与高校人才培养,以抢占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先机。随着“卓越计划”的实施,我国众多高校开始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从实践来看,我国校企合作模式主要体现为四种形式:学校引进企业模式、工学交替模式、校企互动模式和订单式合作模式。这些模式大多是高校为了求生存与发展和适应市场人才需求,主动向企業界寻求合作伙伴。相反,企业界主动寻求与学校合作的相对较少,即使有企业主动与高校合作,也是停留在表面,如给予奖学金赞助、教学设备捐助、实训场所提供等“校内车间”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低层次合作。由于企业被动、低层次地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加上合作中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在校企合作中难免会存在企业把实习生当廉价劳动力、随意终止合作合同等机会主义行为,严重影响了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人才效率产出。鉴于此,本文以顶岗实习为研究对象,详细探讨企业在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过程机会主义行为的表现形式、原因与抑制策略。

1校企合作中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为了详细了解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存在哪些机会主义行为,本文以某大学参与暑期顶岗实习的学生和老师为调研对象,对该问题进行的调查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中不同阶段,企业均表现出不同的机会主义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1)与高校建立合作关系阶段,存在追求短期利益,轻人才培养的行为。为了全面了解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动机,我们对参与合作关系的学校方进行了访谈。从访谈结果来看,学校方普为在建立人才培养校企合作关系谈判与签订合同过程中,企业普遍存在追求短期利益的倾向,如30%的企业直接拒绝与学校共同培养人才,而对能给企业带来实质性研发的合作有强烈兴趣;61.7%的企业愿意与企业共同人才培养,但必须以与高校与其进行项目开发为提前;即使有8.3%的企业与学校共同培养人才,也是存在学校偏好,普遍愿意与985、211大学合作以获得人才招聘先机,或与高职院校合作以解决普通技工用工荒难题。

(2)视与高校合作共同培养人才当作是获取廉价劳动力的重要途径。调研结果显示,在顶岗实习合作过程中,76.7%的企业为了满足自身需求,把顶岗实习的学生安排在与学生专业毫不相干的岗位,没有考虑实习生的“学生”身份,背离与高校合作“人才培养”的目标,对顶岗实习周期缺乏规划、帮带与培训。名义实习,实则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任由企业安排调遣。

(3)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存在“搭便车”、坐享他人成果、敷衍的行为,且可以随意终止合作。因为大部分企业与高校共同培养人才的目标是为了自身目标,而不是从人才培养的角度进行顶岗实习规划,往往存在临时性、短期性的合作特性。当季节性顶岗实习结束后,如学生没有达到企业预设的自身目标(而不是人才培养目标),企业就会终止下次顶岗实习的安排。

2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原因分析

2.1企业层面的原因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企业与高校合作人才培养的机会主义行为受到追求短期利益的有限理性的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源于人才资源获取等交易成本的节约,或者源于合作能获得更好收益。但因企业的有限理性,导致企业无法预测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长期收益或者收益的概率分布,甚至无法获得优秀人才留企业的补偿。在“长期利润模糊”下,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不可避免地选择“追求短期利益”,出现把学生当廉价劳动力使用,或者安排在专业不对口的岗位等机会主义行为。

除此之外,企业与高校合作人才培养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受到企业自身对专用技能人力资本投资的内在需求、企业规模、校企合作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刘志民,2016))。当企业自身对专用技能型人力资本需求不高时,合作中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会越高。企业规模越大,合作中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就越小;校企合作历史越久,合作中企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小。

2.2社会文化层面的原因

虽然国家从法律政策层面上规定企业有参与和支持高校人才培养的义务,但受传统社会文化观念的影响,普遍认为教育是国家的责任,企业是利润追求的群体,企业没有责任和义务去参与高校人才培养。受这种社会文化影响,使得校企合作实质性推行较难。现实中,企业要么直接拒绝,要么为获得人才或企业形象而形式性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这不可避免地出现偏好短期、临时性合作的机会主义行为。

2.3政策层面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驱动下,以追求收益为企业去承担教育培养的社会责任完全取决于企业自愿提供特征(胡海青、朱家德,2011)。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政策在原则上规定企业必须参与、支持高校的人才培养,但由于缺乏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有效奖惩补偿机制和领导管理机制,企业合作与否完全取决于企业意愿。即使一些选择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也因有效监督机制的缺失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搭便车”、敷衍、短期合作等机会主义行为。

3抑制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相关建议

3.1健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行之有效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框架,尽快出台有关专门政策,并根据我国“卓越计划”对高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重新构建我国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基本行动指南与实施框架。实施框架不仅要对高校和学生进行规范,也要对企业在校企合作培养过程中的培养类型、培养目标、培养方式、考核、补偿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同时,在制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时,应在劳动法、公司法、企业认证体系、财税等相关政策中明确规定企业支持与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社会责任要求,并配套制定能够落地的管理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和奖惩补偿机制。

3.2综合利用各种工具,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除了采用政策性和规则性工具明确企业在高校人才培养中的责任外,还需建立第三方平台或使用媒体等社会舆论性工具,提高企业参与教育的社会责任意识。高教部门或企业行业协会可以建立公开透明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供需信息发表平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企业,定期向平台提供合作培养需求、实习岗位等信息,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高校向平台提供本校相关学科、专业、应届毕业生等信息。信息由高校和企业双向发布,并通过竞争机制由企业或高校双向自由选择其合作对象。

此外,可通过各种媒体等社会舆论,来提高企业参与教育的社会责任意識。宣传企业的目标决不仅仅止步于追求利益,而在于为社会创造价值、与社会分享、共同推动社会进步的正确舆论导向。引导企业树立“用心回报社会、支持教育发展”,促使企业将外在支持教育的社会责任要求内化成企业自身的价值规范,以此形成企业的商业经营模式。

3.3构建校企合作文化,破除教育是国家责任的传统社会文化观念

传统社会文化观念认为,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群体,企业没有参与和支持教育的义务,教育是国家之责。受这种传统社会文化观念,使得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推进一直处于学校单打独斗的局面。基于此,可以通过不同形式构建校企合作的校园文化,从营造浓厚的技术和专业技能氛围、树立“服务企业”的办学理念、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等方面加强校企双方之间文化的融合,以浓厚的文化氛围破除教育是国家责任的传统社会文化观念,促使高校、企业、行政部门、学生家长、社会等各方力量参与或支持校企合作人才培养。

参考文献

[1]刘志民,吴冰.企业参与高职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影响因素的研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6,(2):143147.

[2]杨斌.论学习型组织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9,(8):164165.

[3]唐乐,段异兵.产学研合作的治理机制设计[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12):4549.

[4]胡海青.我国产学合作人才培养中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制度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14,(1):6167.

[5]胡海青,朱家德.产学合作培养人才中企业集体行动困境分析[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1,(1):5159.

[6]周多道.校企合作中企业行为特征的研究[J].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9(2):1516.

[7]郑琦.校企合作企业行为分析和治理机制探究[J].职教论坛,2015,(3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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