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太后诏;太后令;诏书;令书
秦始皇改命曰“制”,令曰“诏”,1蔡邕《独断》载,汉天子之言“曰制诏”,诏自秦以后就成为皇帝命令的专属称谓。但若逢皇帝年幼或弱势之时,皇权常由太后或太皇太后代为执掌,汉制太后摄政可称“诏”,“太后诏”的用法也属常见。至曹魏时,又出现了“太后令”,始有太后之诏、令并行,东晋同样如此。循此线索向后梳理,南北朝各有不同的发展趋势,东晋以后,宋齐梁陈皆只有太后令,未见真正付诸使用的太后诏,北魏反而延续曹魏、东晋时期诏、令并行的习惯。从使用情况看,曹魏到东晋似乎是制度变化的分水岭,但目前对魏晋诏制所知甚少,太后诏这样的特殊变制更是莫知其始终。
秦始皇为皇帝命令文书独设专称,以示君臣之别,昭示皇权的至高无上,塑造皇帝凌驾于众人之上的至尊地位,更欲以之起轨仪天下之效。经秦汉数百年潜移默化,诏书是皇帝专属,为皇权的代言文书,已从公文制度内化到政治文化之中。诏书随之衍生为带有特殊意义的政治符号,诏与令不只是单纯的称谓之别,更是尊卑地位的象征,附带着权力属性。从这一维度思考,太后称诏或用令,蕴藏着深刻的政治意涵,其使用应遵循制度规定或约定俗成的用法,绝不可能随意而为,更不会无端变化。太后命令文书甚少为学界注意,就笔者所见,只有蔡幸娟、祝总斌、王策在论作中零星提及,2另有日本学者下仓涉、平松明日香的一些研究。3但目前为止,太后“诏”与“令”在魏晋南北朝各个时期的使用情况,及太后命令文书用法演变的内在原因都未曾厘清。汉代大一统时期形成的太后命令文书使用习惯,在魏晋南北朝长期分裂、王朝频繁更替的政治局势下产生变化,是偶然发生,还是存在着某种时代必然性?一、曹魏时期太后令的出现及原因
(一)“太后令”用法的出现
《独断》称:“秦汉已来,少帝即位,后代而摄政,称皇太后诏,不言制。”1然据史料所见,自吕后以来,汉代常有太后称制之例,颜师古释其事曰:“制书者,谓为制度之命也,非皇后所得称。今吕太后临朝行天子事,断决万机,故称制诏。”2按《独断》记载,太后代少帝摄政时可称“诏”,但“不言制”,颜师古却言汉代太后临朝行天子事时可称“制”,3两种說法矛盾。蔡幸娟认为,称制只是司马迁以来记述太后直接临朝事实的惯用说法,汉代太后在摄政时其实只用诏书,文书上的“诏不用制”表明太后不能取代皇帝作为名副其实的至尊统治者。4当然,也可能《独断》记载的不是西汉之制,而只是东汉制度,两汉用法并不相同。5虽然不能确定汉代太后究竟能否用制,但太后诏在两汉史书中频繁出现,无疑是汉代太后命令文书的普遍用法。史料还证明,汉代不仅临朝太后用诏,未临朝者同样可用,西汉王太后、上官太后,东汉马太后等都曾使用太后诏。
关于汉代太后令。任彦升注《文选》“宣德太后令”曰:“秦法,皇后太子称令,令命也。”7汉虽多承秦制,但汉代令的用法并不严格,明徐师曾《文章辨体序说》中曾言:“至汉王有《赦天下令》,淮南王有《谢群公令》,则诸侯王皆得称令矣。意其文与制诏无大异,特避天子而别其名耳。”8近年来,徐世虹、土口史记等学者在以法制之令为考察对象的研究中也注意到,除法令外,“令”也可用以表示诏令或其它日常行政命令。9从现有史料观察,在汉代官方用语中,令在代指命令文书时,更似一种统称,既可作皇帝命令文书的别名,10也能表示将军、藩王之命令,多种上对下公文皆可称令。唐人任彦升所言秦法,不知其史源,但就其说法与《独断》对太后文书的描述看,制度规定往往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独断》言汉太后摄政时“称皇太后诏,不言制”,但却有吕后称制,又常见未临朝太后称诏的事例。秦法皇后、太子用令,汉代却有藩王令,汉初草创之时,天子偶尔也会用令,但刘邦以后再无这种情况。虽然汉代令的用途相当广泛,但就目前所见,无论制度层面,还是实例,汉代都无太后令。
曹魏时,汉太后称诏的习惯发生了变化,“太后令”的用法首次见于史籍。据《三国志·司马芝传》载,明帝即位后不久,曹洪乳母和临汾公主侍者因祭祀无涧神,触犯了禁绝淫祀的规制,被系狱问罪。明帝祖母,曹操之妻卞氏,当时已是太皇太后,命黄门至府衙传令,欲为二人开罪,时为大理寺正的司马芝拒不受令,且立刻敕洛阳狱考竟,同时向明帝上疏曰:“诸应死罪者,皆当先表须报。前制书禁绝淫祀以正风俗,今当等所犯妖刑,辞语始定,黄门吴达诣臣,传太皇太后令。臣不敢通,惧有救护,速闻圣听,若不得已,以垂宿留。由事不早竟,是臣之罪,是以冒犯常科,辄敕县考竟,擅行刑戮,伏须诛罚。”1司马芝因恐太皇太后求情,庇护违律之人而拒不受令,同时向皇帝上疏申辩,明帝览疏之后肯定了司马芝的做法。虽然司马芝在奏疏中明确提到了“太皇太后令”,但黄门所传之“令”未必是书面文书,也可能是口头命令。
确切的公文形式的太后令始见曹魏郭太后时。嘉平元年(249年),高平陵之变时,司马懿和曹爽在上书中都提到了太后令,2但同时期又有太后诏的说法。3但太后令出自时人上奏和言论中,且不止一次,较之史书叙事中出现一次的太后诏,可信度更高。明帝以后,曹芳、曹髦、曹奂三帝,或年幼、或沦为傀儡,虽帝位频繁更易,但明帝皇后郭氏始终居于太后之位,处在权力中心,皇位的废立都是以她的名义发布正式文书。嘉平六年(254年),郭太后下达今见第一道有内容留存的太后令,内容是废曹芳帝位,其文曰:
皇帝芳春秋已长,不亲万机,耽淫内宠,沈漫女德,日延倡优,纵其丑谑;迎六宫家人留止内房,毁人伦之敍,乱男女之节;恭孝日亏,悖慠滋甚,不可以承天绪,奉宗庙。使兼太尉高柔奉策,用一元大武告于宗庙,遣芳归藩于齐,以避皇位。
令文多四六之句,用词严整,显然是经过修饰的正式书面公文。汉代,凡太后之文书,无论所涉事由轻重,皆称曰“诏”,但郭太后决定皇位更替的重要文书却称令而不称诏,不仅与前代习惯迥异,更有些不合常理。但此后到甘露五年(260年)之前,郭太后所有关于皇帝废立的文书皆用令。
甘露五年情况又有变化,是年五月,魏帝曹髦被司马氏僭杀,郭太后下令书,内言曹髦之惡,为司马氏弑君之事正名,大概此举得到了司马氏的认可和信任,事后即有大臣联名上奏,请郭太后改令称诏,群公奏太后曰:“殿下圣德光隆,宁济六合,而犹称令,与藩国同。请自今殿下令书,皆称诏制,如先代故事。”5奏文表明,曹魏在制度层面没有太后用令的规定,“令”在当时是藩王命令文书的用法。上奏的群臣认为,郭太后功高德著,却在文书方面行用藩王之规格,与她的功德和身份不符,故应改令称诏,效仿“先代故事”,即汉代太后用诏的习惯,此后郭太后便改令称诏。
(二)“太后令”出现的原因
那么,“太后令”的用法是否真的诞生于曹魏?又为何会在这一时期出现?太后令不见于汉代史料,无外两种可能,一是汉代确无太后令,二是汉代虽有太后令,却未书于史。两汉公文史料丰富,除传世文献外,还有不少简牍文书,内中皆未见太后令。而太后诏在两汉史书中却是常见,则第一种可能更加可信。6
太后令的用法产生于曹魏,很可能与同时期发生的“令”的变化有关。汉魏之际,曹操以司空、丞相的身份录尚书事,挟天子而号令天下,设霸府以总政事,他对内的很多命令不是借皇帝的名义通过诏书发布,而是直接以“丞相令”或“魏王令”的形式发出,如今所见曹操执政期间的一系列重要政令,如求贤令、官品令、遗令等,都是令文,曹操之令以政治效用论,其实与皇帝诏书等同,其性质当然也是日常行政公文,试举两例论之:
令曰:“吾起义兵,为天下除暴乱。旧土人民,死丧略尽,国中终日行,不见所识,使吾悽怆伤怀。其举义兵已来,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置学师以教之。为存者立庙,使祀其先人,魂而有灵,吾百年之后何恨哉!”
庚申令曰:“议者或以军吏虽有功能,德行不足堪任郡国之选,所谓‘可与適道,未可与权。管仲曰:‘使贤者食于能则上尊,斗士食于功则卒轻于死,二者设于国则天下治。未闻无能之人,不斗之士,并受禄赏,而可以立功兴国者也。故明君不官无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论者之言,一似管窥虎欤!
上引第一道令书,时间在建安七年(202年),是今见最早的曹操之令,该令明显是执行之令,其中为绝后将士立嗣、授土田、官给耕牛、置学师等措施都需下达相关机构进行办理,行政效用相当于诏书,替代了诏书的职能和作用。第二例为《求贤令》之一,《魏书》称其“庚申令”。从令文看,除主语用“吾”不用“朕”外,其余内容和表达皆同于皇帝诏书。可见,曹操之令,是一种有特定使用对象和固定格式用语的书面化公文,且形式与功能近似诏书。不仅如此,如“庚申令”这样以干支命名的令也频繁出现,这种命名方式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同时期的干支诏书,据楼劲研究,用下达之日的干支来命名施行诏书的习惯,源于将诏书编为律令的立法活动,3如此则可推知曹操之令似乎也成为了立法素材。
虽然汉代的令作为上对下文书统称时也可用以代指皇帝诏书,但它作为一种与诏书相对应的独立公文类型时,使用主体多为太子、藩王之类,刘邦以后再无皇帝用令书,说明其地位是次于诏书的。曹操名为臣下而实行天子之权,以令治国,长此以往,必然使“令书”的影响力得到提升。无独有偶,同时期的孙吴也出现了类似的令,孙权同样以令代诏,处理政务,三国时期实际掌政者以令治国的现象不是个例。以令治国是权臣秉政的特殊情势下为适应政务处理需要而做出的公文变制,但这一临时变制经长期使用,难免冲击原有的行政公文体系。魏王、吴王长期以令代诏,行执政之权,让令书成为实际发布国家最高行政命令的公文形式。在此之后,十六国时期,前凉最高级别的官文书便是称“令”不称“诏”,4极可能就是三国令书影响之余绪。作为公文类型的令书地位的提高,与太后令的出现,同在曹魏时期,而最早用令的卞太皇太后,又是曹操之妻,巧合之中暗示着两者的关联。
至于郭太后的改令称诏。高平陵变后,司马氏取得绝对权力,可专废立之事,从曹芳到曹髦,皇位转替基本由司马家族主导。郭太后虽出身河右大族,却是因罪被没入宫,其家族与个人能力俱不显。《三国志》虽言“值三主幼弱,宰辅统政,与夺大事,皆先咨启于太后而后施行”,5郭太后确实参与了曹魏后期权力角逐中的诸多大事,然司马氏的宰辅统政才是关键,郭太后真正与夺大事的权限恐怕不多。在废立一事中,她所起的最大作用是主张立高贵乡公曹髦,反对立彭城王曹据,她甚至专门下令:“我见高贵乡公,小时识之,明日我自欲以玺绶手授之”,6强烈主张立曹髦为帝。郭太后之所以这么做,是因曹据与明帝曹睿同辈,不能为曹睿之嗣,若以之为帝,她的名分地位将变得不明确,而曹髦是曹睿之侄,可作为小宗承继大宗,这样她作为皇帝之母的地位在法统上便不会改变。司马师虽在此事上依从郭太后之意,但不过由于对他而言立谁为帝皆是傀儡,本质没有太大区别,从太后之意亦无不可。因此,所谓与夺大事,其实是郭太后作为让司马氏的数次废立行为得以名正言顺的政治工具而存在,郭太后在权力之争中并无太多话语权。因此,她在发布皇帝废立之类的重要命令时,没有贸然使用诏书,而是仍谨慎地使用令书。
之后不久,群臣即联名上奏,请郭太后改令称诏。在帝位数易的敏感时期,群公共同奏请太后改令称诏的集体行动,绝不可能毫无实际意义。郭太后改用诏书之后,发布的第一道命令便是驳回司马昭辞让相国、晋公、九锡之封的上表,其诏曰:“夫有功不隐,周易大义,成人之美,古贤所尚,今听所执,出表示外,以章公之谦光焉。”1诏书不仅驳回了司马昭的辞让,还将辞让表文公之于众,以昭示他的谦逊之德。从中不难看出,群臣奏请郭太后改令称诏,应是为司马氏以太后名义进行谋权篡位的行动提供更多便利。虽然同是以太后名义发出的文书,但对于篡位谋权禅位之事,名正言顺至为重要,用令书和诏制的差别便在于此。令书虽也能用以发布最高行政命令,但自秦以来长期作为皇权专属的诏书,显然具备更强的政治象征性和号召力。另一方面,从曹芳、曹髦到曹奂,皇位更迭过于频繁,而太后却长期居于政治中心,历经四朝,不论是否拥有实权,其地位确实相对稳固,在臣民中有更高的威望。地方势力举兵反抗司马氏时就以太后令为名,镇东大将军毌丘俭、扬州刺史文钦“矫太后令移檄郡国”。2郭太后去世后,钟会仍“矫太后遗诏”起兵,3这些都从侧面证明了郭太后的政治号召力。从以上两个层面考虑,若以太后的名义,用诏书这样能够象征皇权的文书形式,为僭越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对司马氏而言更能起安抚人心之效,有利于禅代进程的顺利推进。
二、东晋太后诏、令并行
经嘉平六年到甘露五年,郭太后用“令”前后不过六年时间,之后便在群臣奏议之下复归“先代故事”,仍用“太后诏”。“太后令”在曹魏的出现似乎昙花一现,只是短暂的插曲,很可能没有来得及以法令或制度的形式被固定下来。其后不久,司马氏便取代曹魏,建立西晋。那么,新朝的太后命令文书又采用何种用法呢?西晋虽没有太后临朝摄政,又无太后主废立之事,但杨后、贾后皆曾参与朝事,然而她们都没有用以太后为名义的令书或诏制直接下达行政命令,而是分别通过辅政大臣杨骏和矫皇帝诏书来间接获取政务处置权,不同于汉代太后直接以太后诏干预朝政的惯用做法。或因如此,现存史料中没有任何关于西晋太后命令文书的信息留存,相关情况无从查考。不过,八王之乱后期一则关于皇后令的记载或许能提供一些参考。太安二年(303年),长沙王司马乂控制惠帝,夺取辅政权,河间王司马颙与成都王司马颖联合进攻司马乂,司马乂兵败被杀,部将皇甫重仍坚守洛阳,因被围甚急,皇甫重遣养子皇甫昌向东海王司马越求救,但司马越拒绝出兵,皇甫昌无奈,只能迎被幽禁于金墉城的惠帝羊皇后入宫,又“以后令发兵讨张方,奉迎大驾”。4令出之后,因事起仓卒,百官最初皆从命,但不久即又共诛昌。此事件中出现的“后令”,为皇后之令,汉魏晋时期,与政务相关的后妃命令文书,无论称诏制还是令书,发令主体多是太后,皇后令较为罕见。但从令下之初百官皆从的事迹判断,皇后令是具有政治效力的,应该是合乎当时规定或习惯的用法。当然,后来皇甫昌被诛,是因他所持皇后令为挟持羊后所得,是矫令而非真正的皇后令。但皇后与太后身份不同,皇后令的存在不能证明西晋继承并沿袭了曹魏短暂使用过的太后令。
降及东晋,可以确定,太后令的用法被延续下来,但东晋太后命令文书诏令间杂,用法稍显复杂。东晋现存的太后诏与令几乎都属于曾临朝摄政的两位太后,5即庾太后和褚太后。庾太后是成帝之母,太宁三年(325年)九月临朝称制。庾太后摄政时,“后兄中书令亮管诏命,公卿奏事称皇太后陛下”,6由王导、庾亮等辅政,皇太后称陛下,发出的行政命令称太后诏,以下史料皆可证实:
俄而庾亮来奔,宣太后诏,进峤骠骑将军、开府仪同三司。
护军庾亮至,宣太后诏,寇逼宫城,王旅挠败,出告藩臣,谋宁社稷。
王导潜与闿谋,密宣太后诏于三吴,令速起义军。
上引以庾太后名义发出的诏书都用于平定苏峻、祖约之乱时,作为辅政大臣的庾亮和王导以“太后诏”而非“太后令”号令地方官员,说明庾太后临朝期间,所用文书为“太后诏”。除此之外,没有关于庾太后是否用令书的记载。
与庾太后不同,褚太后虽也曾临朝,但她却是诏、令并用。褚太后之命令文书,史书中收录较多,然而,其中诏、令间杂,褚太后在什么情况下称诏,又在何时用令,其中是否有着一定规律?首先可以排除的是,褚太后对诏、令的使用并非根据文书内容和所涉事项进行区分。这点通过对比两道立帝文书可以明显看出,分别是立哀帝司马丕之令和立废帝海西公司马奕之诏,内容如下:
皇太后令曰:“帝奄不救疾,胤嗣未建。琅邪王丕,中兴正统,明德懋亲。昔在咸康,属当储贰。以年在幼冲,未堪国难,故显宗高让。今义望情地,莫与为比,其以王奉大统。”
皇太后诏曰:“帝遂不救厥疾,艰祸仍臻,遗绪泯然,哀恸切心。琅邪王奕,明德茂亲,属当储嗣,宜奉祖宗,纂承大统。便速正大礼,以宁人神。”
将二者逐句比对可以清晰看出,它们的内容相似度极高,都是先述前帝辞世之由,次及国势之艰,再论琅琊王当承大统的缘由,最后再对帝位归属做出定论决策。并且,两道文书都用以宣布皇位归属,有着同样的用途。废立文书用令,在曹魏郭太后时已有先例,褚太后遵从“先代故事”也属合理,但她后来为何又改用诏书发布同样性质和内容的命令,是否也如郭太后一样因群臣奏请而改令称诏?但史书并没有类似记载,只能从其它方面寻找答案。褚太后的政治经历比较复杂,她曾三度临朝,又三次还政,她的命令文书用法混乱或许与此有关。以此为线索,分别来看两道文书的发布时间,第一道太后令颁于升平五年(361年)五月穆帝崩逝时,此时褚太后早已还政,退居崇德宫,亦不再摄政。而第二道太后诏發于兴宁三年(365年)二月哀帝去世时,彼时褚太后尚在临朝期间。由此可以看出,褚太后对诏、令的选用可能取决于她是否临朝,如果临朝便称诏,不临朝就用令。
再将上述规律与目前所有可以明确发布时间的褚太后之命令文书比对验证,发现几乎全部吻合,只有《晋书·废帝海西公纪》中的一则记载与此用法不符,但其准确性有待商榷。太和六年(371年),桓温谋废帝,《康献褚皇后传》载其事曰“温始呈诏草,虑太后意异,悚动流汗,见于颜色。及诏出,温大喜。”6桓温将废帝诏书草拟好后,呈交褚太后,获褚太后允准后将诏书发出,《海西公纪》收录了这道诏书,但却称其为“太后令”。7褚太后在兴宁二年(364年)哀帝服药中毒后开始临朝摄政,迎立海西公司马奕为帝后也并未还政,废帝之时褚太后仍在称制,按照当时惯例,此时她的命令文书应当用诏而非令。如上所述,《海西公纪》中的“太后令”不但与同书《康献皇后传》所载矛盾,另《太平御览》引臧荣绪《晋书》也称同一文书为“崇德太后诏”。8据此两点,《海西公纪》的“太后令”应为错记。排除这条记载后,褚太后所有命令文书都符合临朝时用诏,还政后用令的规律。褚太后独特的书用法,可能是限于当时的制度规定,尽管今天已找不到关于此类制度的记载,也可能是她自己出于某些考虑,在使用文书方面严格恪守的准则。
此外,褚太后的政治经历和所处背景与前文讨论的郭太后、庾太后都有所不同,她摄政时间较长,具备一定政治能力,真正参与了政务处理。褚太后第一次临朝时,虽有会稽王司马昱、桓温等人辅政,但其父褚裒任都督徐州、兖州、青州三州及扬州二郡诸军事、卫将军、徐兖二州刺史,镇京口重镇,居屏藩实权之任,地位显要,能够为褚太后摄政提供一定支持。1再者,永和年间,各士族势力相对均衡,政局较为稳定,皇权有了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褚太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代年幼的皇帝主政。诸多因素作用下,使得褚太后之临朝,非只在名义上。前文所论太后命令文书,无论称“诏”或“令”,多是权臣借太后名义行事的工具,而褚太后之命令文书,确有不少是她代行皇权的文书媒介,与汉代太后诏颇为相似。这体现在她的诏、令除废立事外,还有很多用于处理各类朝政,包括振恤百姓、处置灾异等事宜,具体如下:
皇太后诏曰:“今百姓劳弊,其共思详所以振恤之宜。及岁常调非军国要急者,并宜停之。”
皇太后诏曰:“顷玄象忒愆,上天表异,仰观斯变,震惧于怀。夫因变致休,自古之道,朕敢不克意复心,以思厥中?又三吴奥壤,股肱望郡,而水旱并臻,百姓失业,夙夜惟忧,不能忘怀,宜时拯恤,救其雕困。三吴义兴、晋陵及会稽遭水之县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次听除半年,受振贷者即以赐之。”
皇太后诏曰:“顷日蚀告变,水旱不适,虽克己思救,未尽其方。其赐百姓穷者米,人五斛。
从引文可以看出,褚太后之诏书,在内容上与常见的两晋皇帝诏书没有差别。并且,她在诏书中还自称曰“朕”,称谓也拟于皇帝,与汉代临朝太后诏书的常见用法相同。
虽然褚太后之诏书涉及日常政务处理,但与大部分皇帝诏书一样,这类诏书可能是经太后授意后,由专门负责草诏的机构完成,甚至有些常规事务,相关机构可能直接依旧例拟诏,而不必事事请示。因此,虽然这些诏书是以褚太后的名义发出,但褚太后本人在决策中的参与程度很难给出具体界定。出于严谨考虑,要证明褚太后确实通过太后诏实现了对朝政的管理,还需要更直接的证据。对此,史书记载颇为详尽的蔡谟辞官一事可为参考。
蔡谟出身名族,地位显要,是当时士族角力中有影响力的人物。5永和六年(350年),蔡谟多次上疏,坚持乞骸骨。在蔡谟连上十余道章表后,褚太后给出了回应,她特意在与皇帝共同临轩听政时,派遣使者征蔡谟来朝,蔡谟仍旧拒绝,于是一日之内,从早晨到申时,使者往返十余次,都未能将蔡谟请到,参与临轩的皇帝和大臣都深感疲惫。褚太后此时下诏曰“必不来者,宜罢朝”,6即言蔡谟若坚持不来,便要罢朝。褚太后的这道诏书,是口诏形式的太后诏,与那些精心修饰之后的文书相比,这里的口诏宣于朝会之时,群臣之前,可以完全确定出自太后之口,代表太后之意。褚太后口诏表态后,群臣开始有所表示,先是殷浩奏请罢免负责官吏任免的吏部尚书江虨,紧接着会稽王司马昱言蔡谟“无人臣之礼”,于是公卿大臣纷纷表示应将蔡谟送廷尉论罪处置。穆帝时年8岁,虽临轩听政,但他甚至不知蔡谟是何人,故有“所召人何以至今不来?临轩何时当竟?”之问。7进一步证明此事完全是由褚太后主导的,蔡谟为辅政重臣,却不顾太后意愿,坚持请辞,褚太后便趁朝会之机,借助群臣的力量,对蔡谟施加压力,最终成功令蔡谟屈服。在蔡谟率子弟到宫中伏地跪请,并亲自到廷尉待罪后,褚太后又下诏怀柔,她以蔡谟资重劳深,又主动请罪为由,并未真正将他收付廷尉,只是免为庶人。褚太后对蔡谟辞官的处理方式,除展现她轻重有度,恩威并施的权力手段,与善于借势而为的政治智慧外,更说明她通过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下达诏命的方式实现了对朝政的实质掌控,这是除北魏外,魏晋南北朝时期少有的太后能运用太后命令文书代行皇权的事例。三、南北朝太后诏、令的分流
(一)南朝太后令
宋齐梁陈皆只有太后令,虽《南史》有一条史料提到刘宋太后诏,但该记载与《南齐书》矛盾,错记的可能较大。1因此,根据现有史料,南朝当无太后诏。在形制与用途上,刘宋太后令多承魏晋之制。其形制皆符合几个特征,规整多四六句,精修饰,多引据,且令文篇幅较长,2其中很多用词与魏晋时相似。用途仍多在皇权更迭之时,少帝刘义符、废帝刘子业、后废帝刘昱的废立,都是通过太后令或太皇太后令宣布。
比较难得的是,《宋书》与《南齐书》引太后令书格式较完整,保留了令文起首所列文书下行对象,可由此探明太后令的传递路径,为便于对比,分别列举如下:
司徒、领护军、八座
卫将军、领军、中书监、八座
镇军、车骑、左仆射、前将军、领军、左卫、卫尉、八座
司空、后将军、丹阳尹、右仆射、中领军、八座6
据上所列,宋齐时,废立皇帝的太后令书,下达对象并不固定,名位最高的三公,掌管京畿的丹阳尹,各级领兵将佐,以及中书、尚书等三省官员都可能是令文的接收者。但无论如何变化,八座始终是太后令文下达的固定对象,八座即尚书五曹、二仆射、一令,7代表尚书省。说明宋齐时太后令书的发布与执行同皇帝诏书一样,都要经过尚书省。大略看来,宋齐太后令与此前的魏晋时期相同,虽无诏书之名,但实际效用乃至草拟、发布、传递等程序都与诏书无异。
虽然南朝太后命令文书多承袭魏晋,但也有变化之处。如前所论,东晋褚太后时,太后正式临朝时通过太后诏发布政令,处理各类政务,未临朝时,其命令以令书的形式发布,且通常不会涉及除皇帝废立之外的政事。但南齐情况却非如此,永元三年(501年),梁王萧衍定京邑,迎宣德太后入宫称制,8但宣德太后临朝却不用诏,仍以太后令处理政务。依汉代故事和东晋习惯,宣德太后既已临朝,就应当称诏,虽然曹魏和东晋有太后用令书的先例,但她们用令时都未正式临朝,没有代行皇帝职责,临朝太后用令还属首见,宣德太后的做法没有先例可循。中国古代政治活动向来有袭旧例的传统,前代一旦形成先例,后世若无特殊情况或因革契机,往往遵而行之。宣德太后异于传统的做法,是在特定政治形势之下做出的改变,个中原因就隐藏在她所下令书之中。
除矫令之外,关于宣德太后令的记载有四条,分别引錄如下:
皇太后令以梁王为大司马、录尚书事、骠骑大将军、扬州刺史,封建安郡公,依晋武陵王遵承制故事,百僚致敬。
皇太后令给梁国钱五百万,布五千匹,绢千匹。
梁王定京邑,宣德太后令以宝义为太尉,领司徒。
(萧宝攸)谋反,宣德太后令赐死。
前两道太后令都用于赐封梁王萧衍,其中所说的“晋武陵王遵承制故事”,指刘裕攻下建康后,以武陵王司马遵承制总百官,暂时代行皇帝职责,依武陵王故事即是让梁王萧衍总揽国政。后两道令书中,册封萧宝义和诛杀谋反的萧宝攸,都是在为萧衍的篡齐之路做出准备或扫清障碍。由此可知,宣德太后令书的内容都符合萧衍的政治诉求。说明宣德太后虽名义上临朝,但只是梁王扶立的傀儡,并无实际摄政之权,她所下太后令,都是出自萧衍授意。而萧衍拥宣德太后临朝,就是要通过她控制国家最高权力。5弄清这一背景后,宣德太后临朝却用令的原因就十分清楚了。与曹魏郭太后一改前朝故事,独用令书行废第事的做法性质相同,都是弱势皇权之下,权臣行将篡立之际,傀儡太后或被迫或主动,但都不得不做出的谦逊姿态。
宣德太后与曹魏郭太后事迹还有更多相似之处,当时也有大臣假宣德太后之令起兵或进行其它谋权活动,例如:
骁骑将军夏侯亶自京师至江陵,称宣德太后令:“西中郎将南康王宜纂承皇祚,光临亿兆,方俟清宫,未即大号,可且封宣城、南琅邪、南东海、东阳、临海、新安、寻阳、南郡、竟陵、宜都十郡为宣城王,相国、荆州牧,加黄钺,置僚属,选百官,西中郎府南康国并如故。须军次近路,主者详依旧典,法驾奉迎。
既至郢,以郢城弱小不足攻,遣人告世隆曰:“被太后令,当暂还都。卿既相与奉国,想得此意。”
郁林既死,高宗须太后令,孝嗣于袖中出而奏之,高宗大悦。
慧景称宣德太后令,废帝为吴王。
虽然太后令只是这些官员谋权争利的借口,但借用太后而非皇帝名义,说明当时更能代表南齐皇室的是宣德太后。宣德太后出身琅琊王氏,虽为文惠太子妃时无宠,但她历郁林王、海陵王、明帝、东昏侯、和帝五朝,与曹魏郭太后相似,在帝位数易之时,长期居于权力中心的宣德太后反而更能代表皇室乃至皇权,是萧衍完成合法禅代更适合的政治工具。与曹魏郭太后的不同之处是,尽管萧衍扶宣德太后临朝,并频频以她的名义发布命令,为禅代做准备,但他并没有让宣德太后改令称诏。这只能说明,宣德太后用令或称诏对他要进行的政治活动没有太大影响。经过魏晋的长期使用,太后令已逐渐成为太后文书的常规用法之一,至少太后用令时,不会让时人产生如曹魏时“而犹称令,与藩国同”的疑问,太后令能代表太后成为人们的共识后,改令称诏也就不再那么必要了。
南梁诸后的命令文书皆不可考。南陈没有太后临朝,同样没有太后诏,其太后令亦多用于废立之事,与刘宋情况基本相同,不再赘论。
(二)北朝太后诏、令并行
北朝太后命令文书,有独特的发展脉络。与东晋类似,现存北魏太后令和太后诏几乎都属于北魏曾临朝摄政的两位太后,分别是文明冯太后和胡灵太后。冯太后多用令书,诏书今见仅一例。据《魏书·节义传》,献文帝薨逝后,娄提欲自刺相随,为嘉其忠贞之节,“文明太后诏赐帛二百匹”奖励之。1除此条之外,史籍中再未见到关于冯太后用诏的记述,冯太后掌政时间较长,历献文、孝文两朝,分别以皇太后和太皇太后的身份两度临朝听政。2且冯太后执政期内频有政事兴革,若她在临朝时以太后诏发布政令,处理事务,不该仅留一条记载。《魏书》记载冯太后还政时,也记为“是后罢令,不听政事”,3明确其所罢是“令”。再者,结合前文的论证,史籍对太后命令文书的书写时有误记,故冯太后是否确曾使用太后诏还应存疑。
冯太后既不用或甚少用诏,她处理政事只能有两种文书媒介,一是以皇帝名义下诏,孝文帝早期的诏书可能多出自冯太后之意;二是通过太后令直接下达命令,关于这点,相关史料可为证:
书奏,文明太皇太后令曰:“俸制已行,不可以小有不平,便亏通式。”
文明太后令曰:“省诗表,闻之。歌颂宗祖之功德可尔,当世之言,何其过也。所箴下章,戢之不忘。
类似记载还有很多,不赘引。上引两道令书显示,冯太后直接以太后令回复大臣关于政务的奏表,这本应是诏书才能有的功能。因此,冯太后之令,同样是名为令,实际作用等同于诏。而她之所以没有或甚少直接称诏,或有自谦之意,也可能有其它顾虑,更可能是与北魏前期立子杀母,限制女主的政策有关。但不论如何,冯太后临朝主政期间,主要使用令书是确定无疑的。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同样是临朝用令,冯太后的情况与南朝宣德太后是不同的。但南北朝一实权太后、一傀儡太后都在临朝时使用令书,说明经过魏晋的长期使用,太后令作为太后命令文书用法的认可度确实得到了提升。
北魏后期灵太后时,情况再次发生变化。据本传记载,灵太后“临朝听政,犹称殿下,下令行事。后改令称诏,群臣上书曰陛下,自称曰朕。”6由此可知,灵太后早期临朝时,仍遵冯太后旧例,以令书发布政令。但野心颇盛的灵太后在掌政日久之后,便不再愿意遵从称殿下,用太后令的前例,而要处处拟于皇帝,不仅称谓用“朕”“陛下”之类的皇帝专属,其命令文书也要改称为诏。灵太后此举是出于政治野心的膨胀,想要在名分上获得更为尊崇的地位,但并非无据可依,其做法远则符合汉代太后故事,近则同于东晋习惯,无论追溯前代,还是拟于东晋,都是有先例可循的。
北魏以后,北朝没有太后再临朝,北齐无太后诏,只有太后令,北周则太后令与诏皆不得见,相关规制如何演变已无从查考。四、结语
太后令产生于三国以令治国的风潮下,东晋褚太后时形成临朝用诏,不临朝用令的习惯,南朝没有太后临朝,令书是太后文书的唯一形式,北魏前期太后多用令书,后期灵太后时又复用诏。总的看来,魏晋南北朝时期,太后称诏或用令,既受公文制度、皇权强弱、权臣利益诉求等外在因素的影响,还与太后本人的家族背景、政治能力、政治野心等内在条件有关。演变契机一般是某一时期最高权力变动的需要,有一定偶然性。
从实用性的角度审视,尽管有着不同的称谓,但太后令和太后诏有着几乎相同的文书体式和传递方式,且都代表太后意旨,能够至少在名义上左右帝位轮转,指挥行政运作,在实际使用中发挥的作用一般无二,只是在名分上有些差别。那么太后命令文书称谓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变而又变的意义何在?如果只观察魏晋南北朝的相关史实,很难确切回答这个问题。但当我们将视线向后推移,就会发现魏晋南北朝产生并广泛使用的太后令,在隋唐三百余年中极少使用,即便出现,也多是矫令,反而在之后的五代十国,太后令的用法复又活跃,频繁见于史籍。与之相对,唐代较常出现的太后诏,在五代却难觅踪影。这提示我们,太后命令文书的用法与时代特点密切相关。
从权力来源考虑,太后掌权的内在逻辑是,集权世袭制下,皇位交接不能保证一定有成年及能够履行基本职责的继承人,但集中的权力却不能没有归属,此时太后就成为最适合的代行皇权人选,因为太后临朝能使权力不出深宫,避免被权臣掌控,母子、继母子、祖孙等亲密关系又为皇帝长成之后的归政添加了保障。虽然太后掌政会带来外戚专政、女主揽权不放等问题,但仍不失为皇帝缺位时,皇权最适合的存在形式,是对皇权损失最小的弥补体制缺环的方式。太后权力由皇权派生而出,为弥补皇权的缺陷而存在,它的兴衰必然也与皇权的消涨息息相關。太后命令文书是太后代行皇权的媒介,在两汉与唐代,太后命令文书称诏制,并能保持长久不变,说明太后权力较为稳固,没有强大的外力威胁,即意味着当时的集权统治整体上较为稳固。回到本文讨论的魏晋南北朝,太后令产生并取代太后诏成为太后命令文书更常见的用法,又在令与诏之间频繁转换,其使用常是不循规制,异于故事,背离古代政治活动多遵旧例的习惯。太后命令文书在数次帝位废立,乃至王朝更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度是最高权力甚至国家政权合法转移的粉饰物。然而太后却常常慑于权臣之威,不敢或不能用诏,不得不代之以令,而作为政治工具的太后令,在有用时又会被刻意抬高地位,变成太后诏。虽然分裂混乱是主流,魏晋南北朝也有政治相对稳定的时期,如东晋褚太后、北魏冯太后、灵太后主政之时,受太后令广泛使用的影响,她们有时也会用令书,但往往更倾向于称诏。与两汉相比,魏晋南北朝的太后命令文书,只在少数时期内保持着代行皇权的功能,多数时候则沦为权力更迭的文书工具。太后令的产生,太后命令文书称谓的摇摆变化,是魏晋南北朝频繁发生的禅代式的王朝更迭,及皇权屡受威胁,在强弱之间变换等复杂政局的隐晦外在表现。
[作者韩旭(1995年—),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上海,200241]
[收稿日期: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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