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继伟
关键词:御史;执法;官徒;调配
秦代官徒数量众多,是官府部门和各类官营机构不可或缺的劳力资源。目前学界对简牍所见官徒及“徒作簿”的讨论已经很多,但对官徒的调配问题尚缺乏专文论述。1本文拟以里耶秦简及岳麓秦简的材料为基础,主要对秦代官徒的概念、监管及调配问题进行考察,不当之处,敬请指正。一、官徒的概念
秦代“官徒”一词,简牍中最早见于《里耶秦简(壹)》简8-769、简8-1514:
(1)卅五年八月丁巳朔己未,启陵乡守狐敢言之:廷下令书曰取鲛鱼与山今庐(鲈)鱼献之。问津吏徒莫智。·问智此鱼者具署物色,以书言。
·问之启陵乡吏、黔首、官徒,莫智。敢言之
·户曹(正)
八月□□□邮人□以来ノ□发 狐手(背)(8-769)1
(2)廿九年四月甲子朔辛巳,库守悍敢言之:御史令曰:各苐(第)官徒丁【粼】者为甲,次为乙,次为丙,各以其事易次之。·令曰各以尺【六寸牒,署苐】上·今牒书当令者三牒,署苐上,敢言之。(正)
四月壬午水下二刻,佐圂以來。ノ槐半(背)(8-1514)2
官徒,《校释》注:“官府的徒隶。贾谊《新书·阶级》:人主遇其大臣如遇犬马,彼将犬马自如也;如遇官徒,彼将官徒自为也。”3另,《史记·淮阴侯列传》:“信乃谋与家臣夜诈诏赦诸官徒、奴,欲发以袭吕后、太子。”4《通鉴》卷十二“诈诏赦诸官徒奴”,胡三省注:“有罪而居作者为徒;有罪而没入官者为奴。”5又《论衡·四讳》:“夫徒,善(辠)人也,被刑谓之徒。”6因此,似乎居官府劳作的刑徒皆可谓“官徒”。然而徒隶一词中所涵盖的对象无不供役于官府,“徒隶”与“官徒”或“官徒隶”是否存在对象及范围上的差别,徒与徒隶的关系问题,仍有待进一步验证。所幸的是,《里耶秦简》(贰)中公布了“官徒”及“官徒隶”的更多资料,而岳麓秦简中亦有关于“县官徒隶”的表述,以下资料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
(3)朔日,田少内守□,敢言之:廷下□□徒隶有所宜给,以徒为官徒、仆、养□不□┕各以尺六寸牒苐当令者 (9-1624)
(4)廿九年四月甲子朔戊子,田虎敢□官徒隶为甲乙次·问之毋当(正)四月戊子水下十,佐安以来ノ气手(背)(9-699)
(5)迁陵官徒隶□□□□(正)三亖旦佐敬(背)(9-1836)7
(6)·县官田有令└,县官徒隶固故有所给为└,今闻或不给其故事而言毋徒,以田为辤及发1800徒隶└,或择(释)其官急事而移佐田及以官威征令小官以自便其田者,皆非善吏殹(也),有如此者,以大犯1788令律论之 ·县官田令甲十八18038
(7)捕城旦舂0897鬼薪白粲辠一人若?(迁)耐辠二人,皆减其辠一等└。谨布令,令黔首、吏、官徒隶、奴婢明智之,毋1112 巨(歫)辠 · 十五1038
(8)●居室言:徒隶作宫,宫别离居它县界中,远。请居室徒隶、官属有辠当封,得作所县官,作所县官令狱史封1704,其得它县官当封者,各告作所县官,作所县官□□□移封牒居室。·御史请:许泰仓徒及它官徒别离J35+J34 9
(9)空及入仆、养、老,它官徒输宫司空、泰匠、左司空、右司空者,皆作功,
及毋得从=亲=它=县2132=道=官=者,黥为城旦舂,吏听者,与同罪。1998 10
依据上述简文,简(6)前面称“县官徒隶”,其后又言“毋徒”而“发徒隶”,可知徒确为徒隶的省写,“官徒”也可称“官徒隶”或“县官徒隶”。简(1)启陵乡守狐在回复县廷的文书中将乡吏、黔首、官徒并列,简(7)提到的黔首、吏、官徒隶、奴婢四者并列,可知官徒或官徒隶与奴婢区别,胡三省注“有罪而居作者为徒;有罪而没入官者为奴”,甚是。陈直先生亦指出:“(两汉)徒隶的来源,有官犯,有民犯。所异于奴婢的,是刑期既满后,仍可得為庶民。”1故将官徒视作官府的徒隶,并将其对象指向为居作于官府的有罪者,是有道理的。但问题是,秦简中存在买卖“徒隶”的情况,传统则认为刑徒无买卖的明文。里耶秦简8-154:
丗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迁陵守丞都敢言之:令曰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问之,毋当令者,敢言之。
二月壬寅水十一刻刻下二,邮人得行。 圂手2王焕林先生认为:“徒隶为鬼薪、白粲、城旦舂、隶臣妾之属的泛称。由于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刑徒不能买卖,故此处仅指隶臣、隶妾两类奴隶。”3其逻辑在于将隶臣妾视为奴隶。王健先生则引《悬泉置汉简》中出现的“官徒隶”一词:
Ⅱ0115③:90简:赦天下自殊死以下,非手杀人、盗宗庙服御物及吏盗受求直金十斤,赦除之,免官徒隶。为令。4
指出:“秦时到西汉两种徒隶含义并存,一种是官徒隶(含有隶臣妾等几种刑名);一种是私徒隶,即人臣妾。所以买徒隶是买其中的人臣妾(私人奴婢),而不是买刑徒。”5沈刚先生则推测:“官府向私人购买奴婢后变成官奴婢,也就成了隶臣妾的一种,而隶臣妾又是徒隶的组成部分,所以在政府公文中就将这种购买而来的私奴婢直接叫作徒隶。”6秦代是否存在官府与私人之间的奴婢卖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十七是关于“讲不盗牛”覆狱改判的奏谳文书,其狱案改判的结果是“(讲)妻子已卖者,县官为赎。它收已卖,以贾(价)畀之”。7说明因罪所收的妻子除直接归入官府为“官奴婢”外,还可以经官府卖给私人为“人臣妾”,官府与私人之间存在奴婢的卖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县官器敝不可缮者,卖之。诸收人,皆入以为隶臣妾。”8可见徒隶中隶臣妾的来源包括这几种,即因罪收、包的妻子或奴婢,因战俘而沦落为奴婢以及通过私人购买的“人臣妾”,此外,还有因犯罪而被直接判为隶臣妾者,这几种来源的隶臣妾均居作于官府,其在官府监管、服役方式上是否存在差异,值得考证。9若据文献所见“官徒、奴”及“黔首、吏、官徒隶、奴婢”的表述来看,上述通过收、包以及购买而来的“官奴婢”似不在“官徒”概念的范畴。另外,简(3)关于“徒隶”的分派问题也可提供佐证:
此外,官府对于城旦舂、鬼薪白粲及隶臣妾在廪食发放的管理上亦存在差异。里耶秦简中涉及地方廪食的发放记录,官府廪食隶臣妾称“出禀”,供应城旦舂、鬼薪白粲则多称“出食”。3另,秦简中有所谓“月食者”与“日食者”的区分,4笔者曾撰文考证:担任吏仆、吏养及邮书传递等低级事役人员的隶臣妾属于官府的“府史胥徒”,属于“月食者”。而从事杂役任务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则是“日食者”,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与佐史以下的小吏一并,其廪食的发放为带有廪俸性质的口粮,后者的廪食和“居官府公食者”相同,属于官府直接供应的饭食。1上述差异从侧面说明,官府对城旦舂、鬼薪白粲与隶臣妾在人员监管、服役内容、廪食管理等方面确实存在区别。岳麓秦简2132前文缺简,其内容见“空及入仆、养、老,它官徒输宫司空、泰匠、左司空、右司空者,皆作功,上,及毋得从亲=它=县”,2我们怀疑前文与“它官徒”对应所指的正是隶臣妾一类的特殊人员。
另外,除司空及仓徒作簿外,县属机构中的接收部门也有相关的徒作记录,这和上述简(14)及简(15)中关于官徒劳作机构及调拨关系的内容可相互印证。现将其资料制表如下表一。
与前述“付”文书略有不同,上述表格中所统计的徒作簿,皆来自官徒的使用部门,部门涉及田官、畜官、少内、库、仓及各乡等官府机构,徒作簿的内容中可清晰地看到“受司空”的人员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妾居赀、居债城旦等刑徒,而“受仓”的人员则均为隶臣妾,与简(14)、简(15)所见官徒的隶属关系一致。如简8-1069+8-1434+8-1520是关于库武作徒簿:
(16)卅二年五月丙子朔庚子,库武作徒簿:受司空城旦九人、鬼薪一人、舂三人;受仓隶臣二人。·凡十五人。
其十二人为藇:奖、庆忌、、、船、何、冣、交、颉、徐、娃、聚
一人:窜
二人捕羽:亥、罗(正)
卅二年五月丙子朔庚子,库武敢言之:疏书作徒日薄(簿)一牒敢言之。ノ横手。
五月庚子日中时,佐横以来。ノ圂发。3
该简共提及刑徒十五人,由仓派往库的隶臣妾所从事的劳作涉及“为藇”“”以及“捕羽”等工作,这与里耶秦简所见其他“徒作簿”中城旦舂、鬼薪白粲的劳作内容有重合,并无差异,说明这部分派出的隶臣妾与城旦舂、鬼薪白粲身份相同,属于仓管理下具有刑徒身份的隶臣妾。秦代将隶臣妾与城旦舂、鬼薪白粲分开监管,可能正是源于隶臣妾身份的双重属性。因犯罪而被判为隶臣妾者,其与城旦舂、鬼薪白粲一并属刑徒序列,故其在劳役内容的分配上并无大的差异。但是因连坐而被收、包的妻子、奴婢,以及通过购买而获得的“人臣妾”,其本身并无犯罪,且这些通过连坐或购买而来的奴婢,在私人家室中可能原本就职任仆、养、守府及行书的工作,故官府将其用于劳役程度相对轻松的吏仆、吏养、守府及行书,并通过考课按月提供廪食,一则可与上述刑徒区别开,其次,只需将其奴婢的隶属关系由私人转向官府,但仍保留其原有的职能属性。翦伯赞先生指出,两汉时期官奴婢除在官府及皇家所属苑囿承担畜养外,多在宫廷和官署充当仆役,一般不从事生产活动。4现在看来,其在秦代可能正是以上具有官奴婢身份的隶臣妾。
总之,秦代官徒主要指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等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受司空管理,隶臣妾受仓管理。仓管理下的隶臣妾分刑徒及官奴婢的兩种身份,其中官奴婢身份的隶臣妾主要从事吏仆、养、走、守府等专门的职役,廪食的发放称“以禀”,一般不从事生产,但是在“徒隶不足或毋徒”的情况下,官府也会按一定比例均予、调拨。三、官徒的均予及调配
前已述及,县属机构负责官徒的管理及使用,具体为司空负责城旦舂、鬼薪、白粲的管理,仓负责隶臣妾的管理。官徒的使用部门除司空及仓外,还包括田官、畜官、库、少内、诸乡等县属机构。县属机构负责官徒“日作簿”“月作簿”的记录,并由县廷统一校验、汇总。2仓所管辖的隶臣妾中,除官奴婢身份的隶臣妾有固定、专门的事役外,秦代官徒的调拨及分派问题,尚缺乏必要的探讨。
表一:徒作簿所见劳作机构、调拨机构关系表1
1,御史、执法负责官徒的调配
里耶秦简中有这样一条材料:
(17)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厌失,当坐论,即如前书律令。ノ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守绎追迁陵。ノ歇手。·以沅阳印行事。歇手。1
简(17)是关于洞庭守对迁陵丞上奏司空厌坐“徒隶不田”的处理意见,其中“徒少及毋徒,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说明在官徒数量不足或无官徒可用的情况下,可奏陈治虏御史,由治虏御史在其管辖的人员中均予,《校释》注:“治虏御史,盖为管理奴仆的官署。”2前已述及,秦代吏仆、吏养、走、守府等职役的人员主要来自具有官奴婢身份的隶臣妾,仓虽然是上述人员的管理部门,但其人员的使用、调拨以及监管权仍在御史。秦法虽然规定:吏仆、吏养、走、工、组织、守府门、匠以及有官府急事人员不能安排为田徒,但接着又说“六人予田徒四人”,故该简文所说的可能是“徒隶不田”及“徒少及毋徒”情况下,治虏御史可在其管辖的奴仆中按一定比例借调人员用于生产。其涉及的是官徒之外人员的借调,那么官徒之间的调配是否也有相关规定?岳麓秦简《县官田令》正好可以补充这一信息:
(18)·廿一年十二月己丑以来,县官田田徒有论系及诸它缺不备获时,其县官求助徒获者,各言属所执法,执法亟为调发└。书到执法而留弗发,留盈一日,执法、执法丞、吏主者,赀各一甲;过一日到二日,赀各二甲;过二日【到三】日,赎耐;过三日,耐└。执法发书到县官,县官留弗下,其官遣徒者,不坐,其留如执法└。3
令文规定,“县官求助徒获者”的法律程序是先奏陈属所执法,再由执法负责调拨。执法管理官徒的调配,反映官徒的主要来源确为犯罪的刑徒。秦代中央到地方均设有执法,岳麓秦简1877“·令曰:御史、丞相、执法以下有发征及为它事”中的执法为中央执法;4岳麓秦简0561“·县官上计执法,执法上计冣皇帝所”中的执法为郡执法,5而里耶秦简9-26“各以道次传别书洞庭尉、吏、执法属官在县界中”,6可知县亦有执法属官。官徒调配的程序可能是县属机构先上报各县执法属官,派驻在各县的执法属官即可在县属部门之间均予、调拨,如本县内徒隶不足,可能需要上报郡执法,再由郡执法在本郡之内辖调各县的官徒,但是,如简(17)中出现“徒隶不田”,“徒少及毋徒”需要跨部门借调人员则要上奏御史,由相关御史(如“治虏御史”)负责调配。可知,执法虽负责官徒的调配,但是遇到跨部门或特殊情况,执法仍要上请御史。这和岳麓秦简关于购赏贳钱的发放,执法上请御史的程序是一致的,岳麓秦简0558+0358“丞相御史请:令到县,县各尽以见(现)钱不禁者亟与之,不足,各请属所执法,执法调均;不足,乃请御史,请以禁钱贷之……”,7此外,岳麓秦简1028+0960“·御史言:巴县盐多人,请令夫轮<输>袑【等廿四人,故】代[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不当收者,比故魏、荆从人……已论轮<输>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处难亡所苦作”,8可见大范围的调度或跨部门及疑难问题的均予、调配仍由御史负责。彭浩先生曾指出,就现有资料看,中央执法偏重对司法和对涉及法律的实施的监督、协调;汇集各地司法、上计文书;御史则多会同丞相管理国家日常行政,负责部分疑难案件复审的管理。9与上述吻合。
2,官徒均予及调配的原则
关于官徒分派及调拨的原则,前引简(2)、简(3)、简(4)、简(5)中已有涉及。如简(2)中,苐,《校释》注:“品第、评定”;1丁粼,睡虎地秦简《仓律》简61注云:粼,疑讀为龄。丁龄即丁年,谓丁壮之年。2《御史令》的大意是说:要依据官徒的丁壮程度依次评定为甲、乙、丙的等次,并据事役的难易程度对应分派劳役。且除甲乙丙的天干序列外,简(5)还见“三亖”的数字序列,应是在每个天干序列下又细分的数字序列。至于分派的细则,目前尚无更多资料,但分派的原则显然是丁壮者对应事役“劇”的工作,并依次递减。另外,除上述原则外,似乎还要看官徒是否“宜给”,前述作为官奴婢的隶臣妾有对应吏仆、养、走、守府等事役是据其身份而言的,睡虎地秦简《均工》“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仆、养”是就其特殊技艺而言的。可见官徒的身份、年龄、身体状况、特长等均作为劳役分工的参考条件。此外,简(2)“甲子朔辛巳”为四月的第十八日,简(4)“甲子朔戊子”是四月的第二十五日,黄浩波先生曾就里耶秦简“徒作簿”的上呈日期做过专门论述,其发现同一部门中不同日期的徒作簿,刑徒名字多有重合,劳作的内容亦相同,且徒作簿记录时间跨度长达两个多月,结论指出“在司空与仓之外各部门劳作的刑徒短期内相对固定”。3既然官徒劳役的部门及内容在一定时间内相对固定,那么上述“尺六寸牒,苐当令”的文书恐怕与按日或按月上呈的“徒作簿”功能不同,参照简文有“廷下”“问之”的文辞用语,上述文书可能与县廷执法或御史监督官徒分派、调拨及使用情况的回复有关,因此没有固定上呈的日期。再者,官徒事役内容的相对固定,在岳麓秦简《县官田令》中也有反映,如前引简(6)载:“县官徒隶固故有所给为└,今闻或不给其故事而言毋徒,以田为辤及发……徒隶└,或择(释)其官急事而移佐田及以官威征令小官以自便其田者,皆非善吏殹(也),有如此者,以大犯令律论之。”其中,“县官徒隶固故有所给为”,即指县官徒隶均有其固定分派的事役。官徒按《御史令》规定的原则一旦分派,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其劳作的部门及劳役的内容是固定的,不能随意调动,除非因各部门官徒需求的变动,再由执法或御史进行均予、调拨。岳麓秦简1870-1+1870-2规定:“·田不急时欲令田徒及车牛给它事,而以田急时以它徒赏(偿),许之,其欲以车牛赏(偿),有(又)许之。·县官田令甲。”4即体现了制度安排的灵活性,但是也反映出部门之间劳力分配的固定性,因此其劳力的借调也要等值抵偿。
3,“徒少及毋徒”与“戍卒给徒隶事”
秦朝统一之后,“大兴土木,穷兵黩武”,劳动力需求激增。于振波、杨琳先生曾就里耶秦简所反映的秦代劳力需求,指出秦代“久者不赦”的原因即在于劳力需求的紧张。5简(17)迁陵县司空厌坐“失弗令田”的客观原因在于“徒少及毋徒”,秦代对于上述情况的应对策略是将一部分从事非生产任务的隶臣妾、虏等按一定比例均予、调拨至生产部门担任劳作,但是官府的运作毕竟也需要大量人力,其只能是应急情况下的暂时安排。其次,征调戍卒从事徒隶的劳作可能也是当时普遍存在的情况,里耶秦简中就有戍卒担任刑徒事务的记录:
(19)卅四年七月甲子朔甲戌牢人更戍士五城(8-1401)6
(20)戍卒给徒隶事者廿三人 (9581)
(21)卅四年八月□亥朔己未遷陵守巸謂覆獄=史令史┙唐與輸者守府毋徒其以更戍卒城父士五樂里順予┙令史唐□□□它如律令(正)八月丙申旦令史唐行 手(背)(9-2203)7
(22)卅五年三月庚寅朔辛亥,仓衔敢言之:疏书吏徒上事尉府者牍北(背),食皆尽三月,迁陵田能自食。谒告过所县,以县乡次续食如律。雨留不能投宿齎。当腾腾。来复传。敢言之。
令佐温。
更戍士五城父阳翟执。
更戍士五城父西中痤。手。(8-1517)1
(23)迁陵戍卒多为吏仆,吏仆(8-106)2
秦代“牢人”负责守囚的职责,一般由司寇担任,里耶秦简“徒作簿”中有见“人牢司寇守”“二人司寇守”“牢人大隶臣”等,3其所记诸人均是徒隶,只是从事司寇的工作,但是简(19)记录三十四年担任牢人职务的却是更戍士伍城。另外,简(20)记录戍卒担任徒隶事务者二十三人。简(21)记录“守府毋徒”,迁陵守申请将更戍卒城父士伍五乐里顺调拨过去。另外,简(22)云“疏书吏徒上事尉府者牍北”,简背则记录“更戍士五城父阳翟执”及“更戍士五城父西中痤”,故《校释》认为“吏徒之徒为兵卒,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子》云:‘今鋈丙足,令吏徒将及恒书一封诣令史。整理小组注释云:‘吏徒,押解犯人的吏和徒隶。不确。”4现在据“戍卒给徒隶事”的情况来看,《校释》的理解亦未必准确。秦代徒隶所从事的劳役中,“守府”“有逮”“传送”等任务皆见于“徒作簿”,《汉书·刑法志》:“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师古注:“逮者,在道将送,防御不绝,若今之传送囚也。”5现已知“吏徒上事尉府者”确为徒隶的劳役内容之一,又考虑到简(20)所見“戍卒给徒隶事”,因此,简(22)很有可能也是以戍卒充任徒隶的劳作,只是仍以“吏徒”称之。《汉书·贾山传》:“死葬乎骊山,吏徒数十万人,旷日十年。”师古注:“吏以督领,徒以役作也。”6现在看来,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子》注无误,简(22)的这一例子可能具有特殊性,故仍不能据此将“吏徒”与“吏卒”划等号。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简(17)、简(19)、简(21)的记录时间均为“卅四年”,简(22)为“卅五年”。《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三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陶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
三十四年,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
三十五年,除道……作宫阿房,故天下谓之阿房宫。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丽山。发北山石椁。乃写蜀、荆地材皆至。关中计宫三百,关外四百余。7
查《史记·六国年表》,秦朝统一之后到秦始皇三十二年之间,除端平法度,治驰道,四处巡游之外,并无大的事件,但是秦朝穷兵黩武、大兴土木的时间却是在三十三年拉开的序幕,大量的工程建造及边防需要使得统治者对劳动力的需求急速膨胀。除全国范围内征调刑徒“分作阿房宫”外,更以“谪戍”的方式增造罪名用以增加刑徒数量,但即便如此恐怕也不能填补“徒隶不足及毋徒”的事实,简(17)司空厌“失弗令田”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恐怕是由于秦朝过度征调刑徒导致“徒隶不足”的客观事实造成的,简(19)、简(21)、简(22)均是以戍卒担任刑徒的劳役,再加上秦简所见徒隶的大量逃亡。8秦朝后期,“徒隶不足及毋徒”以及“戍卒给徒隶事”可能是当时普遍存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