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佳伟
关键词:列侯位次;高帝十二年;分权共治;署名;绍封一、“高帝六年说”之再检讨
古人于朝堂之上面见君主时因席位的先后位置形成了一定的朝位次序。虽然通常情况下,“朝位的班序是由秩次的高低决定的”,1但西汉时期却存在与官秩高低并行的另一套朝位体系。自高帝六年(前201年)起,劉邦陆续册封曹参等功臣为列侯,并确定了十八名列侯的朝位次序。高后二年(前186年),吕后在此基础上又厘定了其余列侯的位次,形成了包括137名元功列侯在内的朝位体系。2十八列侯的具体位次,《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以下简称《史记·功臣表》)之“侯第”和《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以下简称《汉书·功臣表》)之“位次”均有记载,除个别爵号存在差异,二者几近一致,依次为:萧何、曹参、张敖、周勃、樊哙、郦商、奚涓、夏侯婴、灌婴、傅宽、靳歙、王陵、陈武、王吸、薛欧、周昌、丁复和虫达。3《史记》《汉书》对于厘定十八列侯位次的具体时间未有明确记载,而《汉纪》《资治通鉴》和《西汉年纪》等编年体史籍皆将此事定于高帝六年,后世学者也多从此说。1
前贤之所以将厘定列侯位次系于高帝六年,主要与《史记·萧相国世家》中的如下记载有关:
列侯毕已受封,及奏位次,皆曰:“平阳侯曹参身被七十创,攻城略地,功最多,宜第一。”……关内侯鄂君进曰:“群臣议皆误……陛下虽数亡山东,萧何常全关中以待陛下,此万世之功也……萧何第一,曹参次之。”高祖曰:“善。”于是乃令萧何第一……上曰:“吾闻进贤受上赏。萧何功虽高,得鄂君乃益明。”于是因鄂君故所食关内侯邑封为安平侯……2
群臣认为曹参“功最多,宜第一”,而关内侯鄂秋认为萧何所建乃“万世之功”,当以“萧何第一,曹参次之”,于是刘邦“令萧何第一”,并以“进贤受上赏”为由,封鄂秋为安平侯。据《史记·功臣表》:鄂秋“举萧何,功侯,二千户”在高帝“六年八月甲子”,3则萧何、曹参位次的厘定当在高帝六年八月甲子之前。司马温公由此将“诏定元功十八位次”置于高帝六年确定萧、曹位次之前。4王益之《西汉年纪》将此事置于高帝六年册封王陵为安国侯之后,而王陵与鄂秋封侯同在六年八月甲子。5由此可见,司马温公和王益之的论断皆立基于高帝六年萧何、曹参位次的确定。
但此处太史公明确表示:“列侯毕已受封,及奏位次”,即厘定位次发生在列侯全部受封完毕之后。《汉书·萧何传》亦作“列侯毕已受封,奏位次……”6据《史记·功臣表》,册封列侯始于高帝六年十二月甲申,并一直持续到十二年(前195年),十二年三月丁巳册封刘襄为桃侯、三月丙寅7 册封郦疥为高粱侯,到四月甲辰,刘邦驾崩于长乐宫。由此推之,厘定列侯位次之事当在高帝十二年三月到四月甲辰之间。有趣的是,不知是疏失,还是为了弥合以上矛盾,荀悦《汉纪》竟将迟至十二年三月册封郦疥为高粱侯一事,与厘定列侯位次一同系于高帝六年。8
厘定十八列侯位次之事另见《汉书·功臣表》序,其曰:
汉兴自秦二世元年之秋,楚陈之岁,初以沛公总帅雄俊,三年然后西灭秦,立汉王之号,五年东克项羽,即皇帝位,八载而天下乃平,始论功而定封。迄十二年,侯者百四十有三人。时大城名都民人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裁什二三,是以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封爵之誓曰:“使黄河如带,泰山若厉,国以永存,爰及苗裔。”于是申以丹书之信,重以白马之盟,又作十八侯之位次。高后二年,复诏丞相陈平尽差列侯之功,录弟下竟,藏诸宗庙,副在有司。9
可以清楚地看到,班固的记述严格遵循时间先后:从秦二世元年起义到入关灭秦,再从汉元年“立汉王之号”到五年“东克项羽,即皇帝位”,随后开始论功封侯,直到高帝十二年共计册封列侯143人,并交代了列侯的食邑规模和封爵之誓,在此之后才提及“重以白马之盟,又作十八侯之位次”,到高后二年又在十八列侯的基础上,厘定了其他列侯的位次。这与上述《史记·萧相国世家》“列侯毕已受封,及奏位次”的记载颇为吻合。
此外,“作十八侯之位次”紧随“重以白马之盟”之后。“白马之盟”的具体时间,《史记》《汉书》虽未明言,但学界早有定论。宋人吕祖谦《大事记·解题》将“刑白马与群臣盟”定于高帝十二年。1清人王先谦指出:“盖卢绾反后,高祖刑白马而盟……”2而卢绾谋反在高帝十二年“春二月”。3日本学者大庭脩结合对《三月诏》4的研究,认为“白马之盟”的制定当“在(十二年)三月”。5在严格遵循时间先后的记述中,班固不太可能将高帝六年之事置于十二年“白马之盟”之后。
质言之,前贤对十八列侯位次厘定时间的判定,主要基于高帝六年萧何、曹参位次的确定,但萧、曹位次与十八列侯位次毕竟难以等量齐观。将位次厘定时间径直定于高帝六年,不仅与史籍中的其他记载多有龃龉,且有碍厘定位次之政治意义的准确把握。故而本文试图对汉初厘定列侯位次的具体时间及其政治意义再作探究,以就正于方家。二、从军功标准看列侯位次的厘定时间
尽管起自沣、沛等关东地区或与刘邦关系颇为亲密的功臣将领占十八列侯中的多数,6但就汉初特定历史背景而言,军功高低应是确定列侯朝位次序的主要依据。吕后诏书所谓“差次列侯功以定朝位”,7当主要指列侯们的军功。这一点,无论从群臣所谓平阳侯曹参“攻城略地,功最多,宜第一”的倡议,8还是张良、陈平谋略之功虽盛,却仅仅位列第四十七、第六十二的史实,9均可有力说明。
不管列侯位次厘定于何时,其所依据的军功都需要设定统一的时间标准。若列侯位次厘定于高帝六年,所依据的军功自然来自高帝六年之前,即朱绍侯先生所谓“群臣在灭秦和楚汉战争中的功劳大小”。10但在高后二年接续位次的列侯中,许多列侯的军功却主要来自高帝六年之后,如位列第九十三的武原侯卫胠,“汉七年以梁将军从初起,击韩信、陈豨、黥布军,功侯,二千八百户”,11其军功全部来自高帝六年之后;再如位列第一百一十八的东阳侯张相如,“高祖六年为中大夫,以河间守击陈豨,力战,功侯,千三百户”,12其军功绝大部分也来自高帝六年之后的平叛战争。类似的情况还包括稿祖侯陈锴、禾成侯公孙昔、江邑侯赵尧、土军侯宣义等。13如此,高后二年接续的列侯位次与十八列侯位次所依据的便不是同一军功标准,前者包括了高帝六年之后的军功,而后者只限于高帝六年之前的军功。
自高帝五年(前202年)至十二年二月,燕王臧荼、韩王信、梁王彭越等异姓诸侯王相继起兵。平定异姓诸侯王叛乱“实际上是另外一场打天下的统一战争。它较之楚汉之争有过之而无不及”,14对于巩固新生的汉政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吕思勉先生甚至认为:“高祖之大略,不在于其能灭项羽,而在于项羽灭后,六七年间,能尽灭同时并起之异姓诸王……其功信不成于灭楚之日,而成于其后之七年中也。”15
十八列侯在高帝六年之后的平叛战争中也立下了卓越军功,以位列第五的舞阳侯樊哙为例:
以将军从高祖攻反韩王信于代。自霍人以往至云中,与绛侯等共定之,益食千五百户。因击陈豨与曼丘臣军,战襄国,破柏人,先登,降定清河、常山凡二十七县……其后燕王卢绾反,哙以相国击卢绾,破其丞相抵蓟南,定燕地,凡县十八,乡邑五十一。益食邑千三百户,定食舞阳五千四百户。1樊哙几乎参与了所有的平叛战争,且屡立战功,共增封食邑两千八百户,最终定封食邑五千四百户。高帝六年之后,樊哙因军功增封的食邑占总数的一半以上。又如位列第八的汝阴侯夏侯婴,其在高帝六年之后,因军功增封食邑达三千五百户,也占食邑总数——“定食汝阴六千九百户”的一半以上。2可见高帝六年之后所获军功,同样是十八列侯军功的重要组成部分。《史记·功臣表》对部分十八列侯军功的记述就包括了高帝六年前和六年后两个部分,如位列第十一的武信侯靳歙,其军功既包括高帝六年前的“入汉,以骑都尉定三秦,击项羽,别定江陵”,也包括高帝六年后的“以车骑将军攻黥布、陈豨”。3位列第十八的曲成侯虫达,其军功也同样包括了高帝六年前的“入汉,定三秦,以都尉破项羽军陈下”和高帝六年后的“为将军,击燕、代”。4此外,在《史记》本传中,对列侯军功的最终统计均被太史公置于高帝十二年平定卢绾叛乱之后,如位列第四的周勃:
燕王卢绾反,(周)勃以相国代樊哙将,击下蓟,得绾大将抵、丞相偃……定上谷十二县,右北平十六县,辽西、辽东二十九县,渔阳二十二县。最从高祖得相国一人,丞相二人,将军、二千石各三人;别破军二,下城三,定郡五,县七十九,得丞相、大将各一人。5
由“最从高祖”可知,太史公对周勃军功的统计以平定卢绾叛乱为界,其他如曹参、樊哙、郦商、夏侯婴、灌婴、靳歙等亦皆如此。6
诚如学者所论,“共同所有,公平分配得天下之权益的意识,乃为刘邦集团始终一贯之原则与共识。”7从参与平叛战争的具体情况来看,十八列侯在高帝六年之后新建的军功无疑是高低不等的,如樊哙几乎参与了所有平叛战争,而靳歙、虫达等显然只参与了部分战争。若仅以高帝六年之前的军功作為厘定列侯位次的主要依据,显然有失公允。无论是有鉴于诸将“日夜争功不决,未得行封”乃至“相聚谋反”的先例,8还是诏书所谓“藏于高庙,世世勿绝,嗣子各袭其功位”的郑重性来看,9若“作十八侯之位次”确在高帝六年,则高后二年接续列侯位次时,势必要依据高帝六年之后新增的军功,对十八列侯的位次乃至人选进行大幅度调整,以此确保十八列侯与其他列侯的位次厘定遵循统一的军功标准,同时也确保十八列侯内部的公平性。
问题的关键在于,高后二年是否对十八列侯的具体位次做过调整,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首先,高后二年调整十八列侯位次之事,于史无征,均系后世蠡测。后世学者之所以认为高后二年对列侯位次进行过调整,主要与宣平侯张敖的位次有关,如颜师古认为“张耳及(张)敖并为无大功”,其第三位次乃“吕后曲升之”。10宋人王益之认为高帝六年“敖正为赵王,未为宣平侯也。意必高后时曲升之。”11朱东润《史记考索》也指出:“张敖位次第三,陈平之谀词也,或在高帝定十八侯位次后,又有更易。”12张敖或无大功,但其父张耳早在二世元年便随陈胜举兵反秦,“高祖为布衣时,尝数从张耳游”,后张耳受陈胜之命北略燕赵等地,在巨鹿与章邯所帅秦军相持数月之久,又“从项羽诸侯入关”,被项羽立为常山王;张耳于楚汉战争中归降刘邦,与韩信一同平定赵地。13可以说,张耳的军功不仅在于降汉之后的征战,更在于早年起兵反抗暴秦的义举。如所周知,汉政权的合法性建立在推翻暴秦的基础上,如群臣劝进所言:“先时秦为亡道,天下诛之。大王先得秦王,定关中……”1因此,张耳举兵反抗暴秦之功不可能为刘邦所忽略。“汉兴,序二等”,《集解》引韦昭言:“汉封功臣,大者王,小者侯也。”2项羽立张耳为常山王、刘邦立张耳为赵王,便是肯定其军功远在列侯之上。张耳死后,张敖嗣位,尚鲁元公主。虽然高帝九年(前198年)张敖受贯高谋反事件牵连,被废除王位,但经廷尉拷验“实不知其谋”。3事后刘邦也对此表示认可,改封张敖为宣平侯,可见张敖谋反之罪并未坐实。从继承张耳军功的角度来看,将曾经袭封王爵、后改封列侯的张敖,置于仅次萧何、曹参的第三位次,并无不妥之处。周苛于楚汉战争中“骂项籍死事”,4刘邦也依据周苛之军功册封其子周成为高景侯。由此观之,张敖位列第三并不需要借助吕后的威势,张敖的位次问题难以成为高后二年改定十八列侯位次的有力证据。
其次,调整列侯位次与高后二年的政治形势有悖。十八列侯的位次、人选均系刘邦生前所定,代表了汉廷对列侯军功的认可。位次高低不仅是列侯政治地位的象征,同时也在政治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调整位次高低或变更相关人选,都意味着对十八列侯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刘邦在世时,诸将尚且“日夜争功不决,未得行封”乃至“相聚谋反”,5吕后贸然调整列侯位次更极有可能引发动乱。具体到高后二年,此时萧何、曹参、樊哙等皆已亡故,生前的功勋也随之盖棺定论。高后元年(前187年),吕后公然违背“非刘氏不王”的盟约,立兄子吕台为王。在急需安抚功臣元勋的关键时刻,吕后更没有以调整位次的方式来触动整个十八列侯群体既得利益的理由。若高后二年接续列侯位次的同时,也需要调整十八列侯的位次,则与议的十八列侯如周勃、郦商、灌婴和王陵等,也断然不会将此事视为“陛下加惠”之举。6其实,对于高后二年接续而非改定列侯位次,《汉书·功臣表》序已有明言,其曰:“高后二年,复诏丞相陈平尽差列侯之功,录弟下竟,藏诸宗庙,副在有司。”7“录弟下竟”即指接续十八列侯之位次,确定其余列侯的位次。《汉书补注》引王先慎曰:“高祖已前作元功萧曹等十八人位次,此复诏尽差列侯之功,录第下竟,欲以恩结列侯。”8显然,“恩结列侯”更符合高后二年的政治形势。9
若以上所论大致不误,且列侯之军功又不太可能采取双重标准,则十八列侯位次的厘定时间只能是高帝十二年刘邦驾崩前不久。原因在于,刘邦死后,自惠帝元年(前194年)到高后二年,汉廷没有进行过大规模军事行动,因而这段时间内几乎不存在增加列侯军功的可能。换言之,高后二年与高帝十二年刘邦驾崩前的军功标准并无二致。而萧何的“万世之功”、曹参食邑多达万户的军功又远非其他列侯所能超越。如此,在军功标准上,萧曹位次、十八列侯位次和高后二年接续的列侯位次方能保持统一,即厘定列侯位次之军功标准皆以高帝十二年平定卢绾叛乱为限。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明确,十八列侯位次的厘定当在高帝十二年平定卢绾叛乱之后,而非过去认定的高帝六年,这不仅与前引《史记·萧相国世家》或《汉书·功臣表》的记载完全吻合,同时还能合理解释军功卓著的淮阴侯韩信不在十八侯之列,但“封淮阴与曹参等同在一时,而信以谋反被诛(事在高帝十一年),事隔五年,安见高祖之预知而去之?”等疑问。10高帝六年厘定的仅仅是萧、曹二人的位次,1此后异姓诸王叛乱接连爆发,厘定位次的中断应该与平叛战争中列侯军功的不断增加有关。三、厘定位次意义新诠
对具体时间的重新考察,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的把握汉初厘定列侯位次的重要政治意义。从高帝六年到十二年,虽然仅仅相隔六载,但于刘邦而言却是完全不同的政治阶段。高帝六年是刘邦即皇帝位后的第二年,处于其政治生涯的顶峰阶段,但高帝十二年已是刘邦生命的尽头,这一年四月刘邦驾崩于长乐宫。作为亲历秦亡汉兴之历史进程,且对此有所体悟的开国之君,2刘邦于生命的最后阶段势必会通过种种努力以确保新生的汉政权不至重蹈秦二世而亡的覆辙。因此,除却褒奖军功的表层涵义,对厘定列侯位次之政治意义的考察,更需着眼于汉初的实际政治形势以及刘邦对身后之事的预作筹谋。
与秦始皇凭借强大的军事力量逐一破灭六国而确立的绝对专制皇权不同,汉初的皇权统治建立在“以汉为盟主,以各诸侯王国为盟国”的霸业政治基础上。3秦由贵族政治传统即可证成的皇权统治正当性,在汉初却需要通过平民皇帝“与其他政治势力之间的交互性承认”才能够确立,4此即吕思勉先生所谓“高祖虽灭项籍,然谓一人可以专制天下,此当时之人心所必不许,而亦非高祖之所敢望也。”5具体到高帝十二年,此时异姓诸侯王大多已遭诛灭、废黜,仅剩封地偏远、实力弱小的长沙王。刘邦虽以同姓子侄取代异姓诸侯王,但究其初衷大致不过藩辅汉室“惩戒亡秦孤立之败”,6况且同姓子侄大多年幼,强势的嫡母吕后尚在。7由此观之,彼时能够左右政局的主要力量自是军功仅次于诸侯王的元功列侯群体,尤其是军功卓著的列侯高层。那么,如何获得元功列侯尤其是列侯高层的鼎立支持,以确保刘氏皇帝世代掌握最高统治权,并有效论证刘氏皇帝的统治合法性,便成为刘邦死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李开元先生指出:“刘邦之所以应当作皇帝,最主要的原因,乃在于其有最高的军功。这种看法,不仅是刘邦集团及汉政府的看法,而且也是刘邦本人的看法,进而可以理解为那个时代的共识。”8刘邦即皇帝位前,群臣所谓“大王先得秦王,定关中,于天下功最多……大王德施四海,諸侯王不足以道之,居帝位甚实宜”的劝进之辞,9不仅是对刘邦以最高军功获居帝位的简单认可,更是对军功高低与权力大小、地位尊卑对等原则的约信,这是群臣确保自身也能够凭借军功获得相应权力、地位的关键所在。东汉耿纯所言“天下士大夫捐亲戚,弃土壤,从大王于矢石之间者,其计固望其攀龙鳞,附凤翼,以成其所志耳”,10可谓一语道破此理。至高帝十二年,刘邦所封元功列侯已多达百余人。就政治权力或政治地位而言,除却所任官职等个别因素,百余位元功列侯在法定层面上并无实质区分。虽然经济领域的食邑多寡也能成为元功列侯标榜身份贵贱、划分三六九等的途径,但毕竟西汉列侯爵级内部尚未形成如东汉县侯、乡侯、亭侯那般严明的等级区分,11甚至经济领域国家赐予列侯的宅地也没有基于军功高低的区分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明确规定“宅之大方卅步。彻(列)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1曾经作为偏将的傅宽与主将曹参同为列侯,“从灌婴共斩项籍”的杨喜也与主将灌婴同为列侯。2韩信被贬为淮阴侯,就“羞与绛、灌等列”,并发出“生乃与哙等为伍”的感慨,师古注曰:“言俱为列侯。”3显然,一个容纳了百余人的列侯爵级,已经难以将军功赫赫的列侯与军功不太显著者进行较为明确的等级区分,或者说,难以实现军功高低与权力大小、地位尊卑对等原则的全面落实。这种状况既无法满足军功赫赫之列侯对相应权力、地位的合理诉求,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刘邦统治合法性的论证逻辑——以最高军功获得最高统治权。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刘邦于驾崩前厘定十八列侯位次,便是依据军功高低,将军功赫赫的元功列侯与军功不太显著者进行明确区分,并以位次高低的形式推动军功与权力、地位对等原则的深化落实。此举不仅可以赢得十八列侯即军功赫赫者对于共同建立之汉政权的极力拥护,更可藉由对军功与权力、地位对等原则的重申,进一步夯实刘邦以最高军功获居帝位、刘氏子孙凭借刘邦之最高军功世代享有最高统治权的法理基础。刘邦死后不久,群臣便拥立太子刘盈承继帝位,并以“拨乱世反之正,平定天下,为汉太祖,功最高”尊奉刘邦为高皇帝,4对刘氏依据最高军功掌握最高统治权予以终极认可。在刘邦与元功列侯高层对彼此军功的交互认可中,刘氏皇权统治的合法性得以充分论证,列侯及其子孙依据军功或位次高低相应享有的政治权力、地位也获得了保障。由此,一种基于军功高低的分权共治秩序便在刘氏皇帝与元功列侯高层之间构筑而成。高后二年,吕后在十八列侯的基础上“差次列侯功”,5厘定了其余元功列侯的位次,将基于军功高低的分权共治秩序推广至所有元功列侯。如学者所论,“此则所以明告天下,与列侯共之者也。”6刘氏皇帝与元功列侯的共治状态反映了汉初“有限皇权”7的时代特质。
值得注意的是,高帝十二年“白马之盟”的订立和《三月诏》的颁布同样带有构筑分权共治秩序的意图。虽然从“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的誓词来看,8“白马之盟”大致涉及皇帝、诸侯王与列侯三方的权力义务关系,但如前文所述,此时异姓诸侯王大多已遭诛灭,同姓诸侯王又根本不存在“非刘氏不得王”的问题,因而盟约的实际防范对象自是地位仅次于诸侯王的元功列侯,9即异姓的元功列侯不得称王。同时,盟约也对皇帝的权力进行了约束,即皇帝不得擅自册封“非有功者”为列侯,“所谓有功,大体上只指军功而言”。10周亚夫极力反对景帝册封降汉的匈奴首领为列侯,便是为了确保元功列侯基于军功的权力、地位不受动摇。如学者所论,“白马之盟”实质上回答了刘氏皇帝“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接受与军功集团分享政治权力,军功大臣又在多大程度上愿意和可能与刘氏进行政治合作和分享政权”的问题。11可见,“白马之盟”同样旨在明确皇帝与元功列侯之间的权力分配秩序,即皇帝虽然掌握最高统治权,但不得册封无军功者为列侯;列侯依据军功分享政治权力,但不得擅自称王。只不过厘定列侯位次主要侧重于权力的确认,而“白马之盟”更多着眼于权力的约束。除此之外,刘邦还在《三月诏》中详细列举了给予诸侯王、列侯、关内侯、吏二千石,乃至“入蜀汉定三秦者”等底层兵士基于军功高低的种种恩赏和优待,突出强调“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其有不义背天子擅起兵者,与天下共伐诛之”,1试图将基于军功高低的分权共治理念扩展到所有共定天下的豪士贤大夫,以期进一步夯实刘氏皇帝及汉政权的统治基础,确可谓与“白马之盟”“同时制定的同一主旨互为表里的文件”。
总体来看,厘定列侯位次与“白马之盟”、《三月诏》的政治旨趣一脉相通,均为高帝十二年刘邦为确保汉祚延续,进一步落实军功与权力、地位对等原则,并极力构筑分权共治秩序的重要举措。三者以基于军功高低的权力分配原则,既确保了刘氏皇帝的最高统治地位和汉政权的延续,也明确了元功列侯乃至所有共定天下者的政治权益,凸显了汉初皇权的有限性特质。四、政治实践中的列侯位次
在基于军功高低的分权共治秩序下,刘氏皇帝世代掌握最高统治权,137名元功列侯及其嫡传子孙则依据刘邦初创、吕后完善的朝位体系参与政治实践、分享政治权力,如诏书所谓“世世勿绝,嗣子各袭其功位”。3由朝位次序高低所明确的元功列侯政治权力、地位的差异性,贯穿西汉尤其是武帝中期之前的政治实践中,并突出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列侯奏书署名先后与位次高低的一致性
在汉代,皇帝时常颁布诏令,要求群臣就相关政务展开论议,议定之结果以联合署名的方式上呈御览,以此辅助决策,形成所谓的集议制度。列侯是汉初集议的重要参与者,如文帝曾下诏:“间者数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灾……其与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议之,有可以佐百姓者,率意远思,无有所隐。”4值得注意的是,联名奏书中与议列侯的署名先后主要依据其朝位次序。如吕后令丞相陈平与列侯商议接续功臣位次,陈平奏书中的列侯署名依次为“绛侯臣勃、曲周侯臣商、颍阴侯臣婴和安国侯臣陵”,5四人分别位列第四、第六、第九和第十二;又文帝十五年(前165年)诏令有司举贤良文学,太子家令晁错获选,事后晁错上书声称“平阳侯臣窋、汝阴侯臣灶、颍阴侯臣何……所选贤良太子家令臣错昧死再拜言……”,6可知晁错由平阳侯曹窋、汝阴侯夏侯灶等联名上书举荐,而平阳侯、汝阴侯、颍阴侯分别位列第二、第八和第九。二者之署名先后均与位次高低相一致。
由于联名者人数较多,史家在移录奏书原文时,往往仅将领衔署名者载入史册,而“留有名字的人物就是代表上奏者的最高位者,这是史汉的体例”。7如淮南王谋反,武帝令有司征询诸侯王、列侯的意见,班固便将奏书原文中冗长的署名略作:“赵王彭祖、列侯讓等四十三人皆曰:‘淮南王安大逆无道,谋反明白,当伏诛。”8此处领衔之“列侯讓”即平阳侯曹襄,《汉书补注》引王先慎曰:“元朔间,列侯无以讓为名者,‘讓疑作‘襄。襄,平阳侯曹参玄孙,元光五年嗣,十六年薨。元朔六年正当嗣侯时……”9而由《史记·功臣表》“元朔二年,(酂)候胜坐不敬,绝。元狩三年,封(萧)何曾孙恭侯庆……”10可知,此时位次第一的酂侯爵位正处于绝嗣状态,故而由位次第二的平阳侯领衔署名。又元狩六年(前117年)大司马霍去病奏请册立诸皇子为王,事下群臣讨论,奏书署名略作:“臣青翟等窃与列侯臣寿成等二十七人议……”,此处“青翟”即丞相庄青翟,“列侯寿成”《集解》引徐广曰:“萧何之玄孙酂侯寿成”,11可知奏书由丞相和位次第一的酂侯萧寿成领衔署名。
洪迈《容斋随笔》“汉采众议”条详细论述了汉代集议所体现的“公道”和共治理念。1柳诒徵《汉官议史》也盛称汉代集议颇具“公议之精神”。2从文书学角度来看,署名不仅“意味着一种权限,而且意味着对文书的实施负有一定的责任”,3“以‘署名为媒介确立了具体官吏与‘文书本身及‘文书所记录的事务间的责任关系”。4出土简牍如居延汉简中便保存了大量由官长亲笔署名签发的文书。5因此,依据位次高低的奏书署名,既反映了分权共治秩序下元功列侯子孙基于军功高低的政治参与度,更凸显了高位次列侯在部分政务上的重要话语权和对皇帝决策的独特影响力。
2,高位次列侯独享绍封恩赏
除奏书署名外,汉廷对元功列侯的绍封恩赏也与位次高低密切相关。据汉制,列侯如未能生育男性继承人,其所封或承袭的侯国在死后需收归中央,即“无子国除”;列侯若获罪免爵,侯国亦需收归中央。在国除绝封后,汉廷或采取绍封——由“绝封者的子孙或亲族成员承袭原爵主爵位”的方式,6恢复列侯爵位,但在西汉,绍封只是基于皇帝诏书的例外性恩赏举措,“绝不是制度上的当然许可”。7因而藉由绍封对象,颇可考察汉廷恩赏的倾向性,现将137名元功列侯的绍封情况统计如表一。
如表一所示,终西汉之世,获绍封恩赏的元功列侯仅16位,除景帝时期进行过大规模绍封,其余诸帝之绍封皆不超过3位。除元功列侯外,惠帝以后册封的列侯中,也仅有8人获得绍封恩赏,其中6人尚在王莽主政时。8景帝前元三年(前154年)爆发的七国之乱形势异常严峻,“长安中列侯封君行从军旅,赍贷子钱,子钱家以为侯邑国在关东,关东成败未决,莫肯与”,9甚至汉廷平叛战争的最终胜利也颇为侥幸。10如此看来,景帝时期的大规模绍封,只是嘉奖列侯勠力平叛、挽救危局的特例。11就整個西汉而言,绍封确为非制度性的恩赏措施。
重点在于,除景帝时期之特例,其余获得绍封恩赏的元功列侯皆为高位次者,均在十八侯之列。以“万世之功”位次第一的萧何,其子孙获汉廷绍封多达6次,如元狩二年(前121年)“以酂户二千四百封何曾孙庆为酂侯”,12地节四年(前66年)又绍封“故酂侯萧何曾孙建世为侯”。13位次第三、第四、第五的张敖、周勃和樊哙,其子孙均两度获得绍封恩赏;位次第二、第九的曹参和灌婴,其子孙也获得1次绍封恩赏。14平帝元始二年(2年)的绍封,文献中有详细记载,其曰:
封故大司马博陆侯霍光从父昆弟增孙阳、宣平侯张敖玄孙庆忌、绛侯周勃玄孙共、舞阳侯樊哙玄孙之子章皆为列侯,复爵。赐故曲周侯郦商等后玄孙郦明友等百一十三人爵关内侯……15
夷考其时,萧何、曹参子孙皆袭有先祖爵位,而张敖、周勃、樊哙的子孙则国除绝封;霍光之博陆侯爵位虽因其子谋反被废,但霍光“功如萧相国”,2等同位次之首。由此可见,位次前五的列侯,凡国除绝封者,子孙皆可获得绍封恩赏、恢复列侯爵位;自位次第六的曲周侯开始,其子孙只能获得次一等的关内侯爵位。总之,汉廷的绍封恩赏主要面向高位次元功列侯,非特殊原因,低位次列侯难以获此殊荣。作为非制度性的恩赏措施,汉廷绍封的倾向性,同样反映了高位次元功列侯的独特政治地位。
从时间上看,无论依据位次高低的奏书署名,抑或汉廷对高位次元功列侯的绍封,都更多集中在武帝中期之前。随着景、武以来专制皇权的渐趋高涨和列侯子孙的自然凋零,元功列侯朝位体系逐步走向崩塌。至元鼎五年(前112年)“酎金夺爵”为止,137位元功列侯中,除营陵侯刘泽进封琅琊王外,以罪国除者多达107位,无子国除者22位,存国者仅7位。3到太初年间,存国者更只剩6位,4国除绝封率高达95.6%。作为汉初整个军功受益阶层的精英代表,元功列侯子孙政治影响力的急剧衰落,既意味着汉初通过厘定列侯位次等举措构筑之分权共治秩序的瓦解,也从某种角度标示着汉初“有限皇权”时代的彻底终结。
据学者整理,元鼎五年之后,奏书署名较完整保存的最早集议,当是元平元年(前74年)废昌邑王之议,5其具体署名为:
丞相臣敞、大司马大将军臣光、车骑将军臣安世、度辽将军臣明友……御史大夫臣谊、宜春侯臣谭、当涂侯臣圣、随桃侯臣昌乐、杜侯臣屠耆堂、太仆臣延年、太常臣昌、大司农臣延年……左冯翊臣广明、右扶风臣德……诸吏文学光禄大夫臣迁、臣畸……昧死言皇太后陛下……
奏书署名主要依据自丞相、诸将军、中二千石(御史大夫、太仆、太常)到二千石(左冯翊、右扶风)、比二千石(光禄大夫)等的官秩高低来确定。虽然也有宜春侯、当涂侯等列名其间,但他们均非元功列侯子孙。随着独立的元功列侯朝位体系的崩塌,以官秩高低为核心的官吏朝位体系开始吸纳列侯爵级。曾经“爵或人君,上所尊礼”的列侯,2开启了吏化的进程,3逐步向皇权统治下的一般官吏靠拢。东汉“列侯奉朝请在长安者,位次三公”的规定,4当是这种吏化倾向的反映。与此相应,刘氏皇帝对元功列侯征战辅弼之“天功”也渐趋遗忘,如表1所示,自昭宣以来,汉廷对元功列侯的绍封明显少于此前。成帝需要藉由杜业情辞并茂的“提醒”——“或绝失姓,或乏无主,朽骨孤于墓,苗裔流于道,生为愍隶,死为转尸”才下诏绍封萧何子孙,5这与此前绍封萧何子孙时的反复强调——“故相国萧何,高皇帝大功臣,所与为天下也”6或“布告天下,令明知朕报萧相国德也”,7判然有别。虽然平帝时期汉廷也给予元功列侯子孙大规模的恩赏,但此举显然掺杂了王莽拉拢功臣后代、图谋私利的政治意图。结论
本文通过爬梳史料,重新探讨了刘邦厘定十八列侯位次的具体时间,并结合汉初政治形势对厘定列侯朝位次序的政治意义作了新的阐释,相关认识大致可概括为如下几点:(一)前贤对汉初十八列侯朝位次序厘定时间的判断,仅仅依据高帝六年萧、曹位次的确定,且与相关记载多有龃龉。从厘定位次之军功标准的统一性来看,十八列侯位次的厘定时间当在高帝十二年平定卢绾叛乱之后,而非过去认定的高帝六年。这一论断不仅与相关记载颇为吻合,且合理解释了前贤提出的諸多疑议。(二)除却褒奖元勋功臣的表层意义,厘定十八列侯位次旨在通过位次高低的形式推动军功与权力、地位对等原则的深化落实,以换取列侯高层对汉政权的政治认同,并进一步巩固刘邦以最高军功获居帝位、刘氏子孙凭借刘邦之最高军功世代享有最高统治权的法理依据。其与“白马之盟”、《三月诏》均为高帝十二年刘邦极力构筑分权共治秩序、宣扬共治理念的重要举措。(三)刘邦死后,经吕后进一步确认的基于军功或位次高低的分权共治秩序,始终贯穿于武帝中期之前的政治实践中,并突出表现在依据位次高低的奏书署名和高位次列侯独享绍封恩赏两个方面,反映了高位次列侯在政治实践中的重要话语权和独特影响力。(四)元功列侯朝位体系及支撑其存在的皇帝、列侯分权共治秩序的建构与终结,是汉初“有限皇权”的具体表现,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折射出秦皇汉武之际,专制皇权体制的曲折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