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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赫梯帝国的建立和巩固

论赫梯帝国的建立和巩固

提要:赫梯国家本是古代安纳托利亚的小国,但其统治者采取军事征服、外交、宗教以及封侯政治等手段和政策,建立起一个强大的帝国。然而,赫梯帝国是在周边诸多大小敌对国家的夹缝中建立起来的,必须不断巩固和发展。在延续原有政策并不时调整的基础上,法制统治也成为巩固帝国的重要举措。就上古时期帝国的建立和建设问题的研究而言,对赫梯帝国建立和巩固的认识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赫梯国家;帝国;建立;巩固

DOI:10.16758/j.cnki.1004-9371.2020.04.002

学术界普遍认为,赫梯帝国(Hittite Empire)始建于国王苏皮鲁流马一世(Suppiluliuma Ⅰ,约公元前1355/前1350年—前1320年在位)时期,即公元前1345年前后。其时,赫梯周边大小邦国林立,尤以巴比伦(Babylonia)、亚述(Assyria)和埃及(Egypt)势力最为强大。这个在安纳托利亚(Anatolia)兴起的新帝国必须应对复杂的外部环境,这无疑时刻考验着其统治者的智慧。本文拟从政治、军事和外交等方面考查赫梯帝国的建立,着重探讨帝国统治者不断巩固赫梯帝国的方式。一、早期赫梯国家的处境

赫梯国家是由一支外来半游牧部落即印欧赫梯人(Hittites)在安纳托利亚半岛建立的。大约在公元前3千纪晚期或前2千纪初期,他们从小亚的东端或者西(北)端进入小亚。当时小亚半岛已进入文明社会阶段,各地出现了诸多或大或小的邦国。其中,哈梯人(Hatti)已建立起王权国家,控制着半岛中部和东部的广大地区,是当时小亚主要的政治军事力量。约自公元前18世纪以来,经过不懈的努力,印欧赫梯人逐渐定居在半岛的中部地区;在对当地各邦国的征服战争中,他们不断取得胜利,最终在降服了诸如普鲁士汗达(Purugshanda)等中部地区的多个邦国后,初步建立起属于自己的城邦国家,实行王权统治,发展到文明社会阶段。大约在公元前1650年—前1600年间,印欧赫梯人从最初的居地奈沙城(Nesa)迁移至哈吐沙城(Hattusa),以此为中心逐步走向强大并确立了在半岛中部地区的统治地位,进入赫梯人历史发展的一个新阶段。

在所谓的古王国(约公元前1650年—约前1500年)早期,赫梯国家在安纳托利亚中部地区快速发展,但半岛的北部、西部、南部和东南部地区始终并存着大小许多邦国,即使在半岛中部,也有若干小邦国存在。这些环绕在赫梯国家周围的邦国,虽遭军事征服一度臣服,但敌视赫梯国王、对抗赫梯国家,常常借机反叛。可以说,在该阶段,外部势力的对抗几乎从未停止。古王国晚期,在半岛东南部更是兴起了一个可与赫梯王国并驾齐驱的强国基祖瓦特那(Kizzuwatna),成为赫梯人在半岛内部称霸及向外扩张的最大阻力。尽管铁列平(Telipinu,约公元前1525年—前1500年在位)强化了国家统治机器,颁布了赫梯王位继承法,也在周边地区取得了一些平叛胜利;却依然没有征服所有叛乱邦国、灭亡基祖瓦特那国的实力;反而不得不承认基祖瓦特那国王伊什普塔赫苏(Isputahsu,公元前16世纪末在位)的平等地位,并与其缔结平等条约、互称大王和兄弟。

诚然,在半岛中部及周边地区不断扩张势力范围之后,赫梯国王们也一度向半岛以外地区发展并获得短暂的军事胜利,却从未在当地建立起任何有效统治。即便哈吐什里一世(Hattugili Ⅰ,约公元前1650年—前1620年在位)和穆尔什里一世(Murgili Ⅰ,约公元前1620年—前1590年在位)遠征叙利亚北部地区取得一些战果,后者甚至一度攻陷了哈拉颇(Halap,即今阿勒颇,Aleppo)和巴比伦城(Babylon),但只是洗劫掳掠、而后匆匆撤离。

另一方面,古王国时期赫梯国家内部始终存在王权之争,而且愈演愈烈。王室成员间的杀戮导致赫梯国力日趋衰退、势力范围不断萎缩。此外,较之有着千余年文明史的巴比伦与埃及两大强国,在这个时期,赫梯国家也不过是一个新兴小国。可以说,赫梯国家经历了发展早期的短暂崛起,而后在更长的时期里便在内外矛盾加剧的艰难困境中缓慢发展,不再是安纳托利亚半岛唯一的强国。

中王国(约公元前1500年—约前1350年)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赫梯国家内部权力斗争仍在继续,严重影响其国力的恢复与对外发展。由于基祖瓦特那的强大,赫梯也不得不委曲求全、接连续签平等条约。该阶段中期赫梯短暂复兴,兼用军事与外交手段一度征服西部诸小国,吐塔里亚一世/二世(Tuthalija Ⅰ/Ⅱ,约公元前1420年—前1400年在位)还通过远征平定了西部阿尔查瓦地区(Arzawa)的22国阿苏瓦联盟(Assuwa)的反叛;阿尔努旺达一世(Arnuwanda Ⅰ,约公元前1400年—前1375年在位)迫使北部的卡什卡诸部(Kaskeans)签订附属条约,最终灭亡基祖瓦特那国,并试图建立与埃及的友好外交关系等。但赫梯在被征服地区扶植原有统治者的政策使其胜利仅具暂时性,甚至可以说只是一次军事胜利;这些被征服地区的统治者在赫梯国王离开之后很可能再次反叛。卡什卡诸部不久即违背条约的各项规定,不断侵扰、蚕食赫梯北部的一些疆域,掠夺各种资源,使得该地区继续处于不稳定的状况,并威胁赫梯都城的安危。东部帕胡瓦国的统治者米塔(Mita of Pahhuwa,在位年代不详)违背誓言,与阿尔努旺达一世的敌人联姻,甚至反抗赫梯国王。胡里人(Hurrians)的威胁也日益加大,新兴的米坦尼(Mittanni)在安纳托利亚东部和叙利亚北进一步扩大其势力范围。特别是半岛西部各股势力与赫梯的对抗不断加剧,即使主动向赫梯投诚的附庸如玛杜瓦塔(Madduwatta,公元前14世纪人)也屡次反叛并联合其他势力谋害赫梯国王派驻的将领。阿尔查瓦国王表现尤为活跃,不断敌视赫梯国王,在扩张势力范围的同时,积极对外结盟,致信埃及法老阿蒙霍特普三世(Amenhotep Ⅲ,约公元前1390年—前1352年在位),称赫梯已经崩溃瓦解,试图建立同盟关系。阿尔查瓦国的举动无疑使得赫梯面临的处境更加艰难。此外,中王国的晚期赫梯王室权力之争再次加剧,杀戮篡权使得政局动荡、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再次激化。王位继承人小吐塔里亚(Tutbaliija the Younger,生卒年不详)死于王室内斗,苏皮鲁流马在王室支持者的帮助下篡夺了赫梯王权。

帝国建立之前的一段时间中,赫梯依然只是安纳托利亚半岛中部一个相对强大的国家,其周边始终危机四伏:来自反叛与敌对势力的威胁远超古王国时期;新的对抗力量米坦尼强国也正在半岛东端崛起;此外,埃及在叙利亚地区的影响不断加强,左右着近东世界的政治军事和外交格局。可以说,赫梯国家发展的外部环境愈发严峻。同时,赫梯国家内部权力斗争激烈,统治根基动摇。在内外交困之中,赫梯风雨飘摇、甚至濒临亡国。二、赫梯帝国的建立

使一个频临崩溃的小国成长为一个强国、地区性大国的,恰恰是篡位者苏皮鲁流马一世所施行的一系列有力举措。这不仅成就了他本人的伟业,也将赫梯国家带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在篡夺王位并稳固统治后,苏皮鲁流马一世首先确立赫梯在安纳托利亚的统治地位。根据其大事记的记载,他连年征战,以武力征服了哈吐沙周边的敌人;他战胜了北部的卡什卡诸部、收复了伊什塔哈拉城(Istahara)等失地,加强了对半岛北部的控制;他击败了由南边来犯的敌人,派遣将领哈努提(Hannutti,生卒年不详)驻守南部,保卫胡拉亚河流域(Hulaya River Land)及周边;他向西征服了阿尔查瓦地区的诸多国家和统治者;在东部,他降服了哈亚沙国统治者胡卡那(Hukkana of Azzi-Hajasa,在位年代不详),兵锋直指半岛以东幼发拉底河(Euphrates)上游的伊苏瓦地区(Isuwa)。在小亚确立比较稳固的统治后,苏皮鲁流马一世先后两次率军远征地中海东岸地区,凭借强大的武力攻陷了当地的重要宗教中心哈拉颇;特别是彻底征服了幼发拉底河沿岸重镇卡尔开米什(Carchemish),也使当地小国穆基什(Mukis)和尼亞(Nija)等臣服。更重要的是,他运用军事和外交并举的手段,使两河流域西北部和小亚东北部的米坦尼帝国走向灭亡。此外,苏皮鲁流马一世敢于与埃及的军事力量对抗,忍受丧子之痛、深入地中海东岸中部,在阿姆卡(Amka)战胜埃及人。苏皮鲁流马一世的对外军事行动意在确立对被征服地区的统治。两次远征叙利亚北部并非洗劫之举,对抗米坦尼的行动也有所筹谋,最终使赫梯控制了叙利亚北部;赫梯征服的地域首次远及地中海东岸。苏皮鲁流马一世的军事胜利为赫梯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希望,奠定了帝国建立的基础。

外交是赫梯成为强国的重要手段,帝国的建立也离不开苏皮鲁流马一世成功的外交政策。苏皮鲁流马一世视野开阔,采取多种手段发展对外联盟以壮大自身力量。他积极致信控制区域以外的大小统治者。他曾主动致信刚刚成为埃及法老的爱赫那吞(Akhenaten,约公元前1352年—前1336年在位),称后者为兄弟,并送上了珍贵的礼物祝贺其即位。这封信提及他的赠礼包括一个重5米纳的鹿形银质杯、一个重3米纳的羊状银杯、两个重10米纳的银盘和两大捆药用植物。此外,他的兄弟兹达(Zida,生卒年不详),也曾致信埃及国王称其为父并遣使送上16个男子作为礼物以示真诚。他还致信布尔那布里亚什二世(Burna-Burias Ⅱ,公元前1359年—前1333年在位)推进与巴比伦的关系;也曾以书信说降乌伽里特(Ugarit)王尼克玛都二世(Niqmadu Ⅱ,约公元前1350年—前1315年在位)。

苏皮鲁流马一世还积极采取对外联姻政策。他向巴比伦国王示好,迎娶了该国公主玛尼伽拉(Malnigal,生卒年不详),开创了赫梯与大国联姻的先河。通过联姻,赫梯首次与近东区域大国建立起密切的同盟关系。这次异国婚姻在政治、外交和军事上具有更重要意义。苏皮鲁流马一世及塔瓦娜娜(Tawananna)的名字玛尼伽拉一起出现于许多外交文献的印文中上,其中包括与乌伽里特王尼克玛都二世的条约。可见,这位巴比伦公主参与到赫梯国王的外交活动中,这一举措无疑可以提升赫梯的影响力。与此同时,这位赫梯国王还将公主下嫁附属国,其一嫁予西部附庸玛什胡伊鲁瓦(Mashuiluwa,生卒年不详),另一嫁给东部附庸哈亚沙的胡卡纳。这很可能是目前所知赫梯历史上首次与附属国统治者的联姻,通过这种方式他培植了忠实的附庸,为赫梯向东部、东南部乃至叙利亚地区的进一步发展铺平了道路,给长期统治被征服地区提供了更多保障。

在国际关系中,苏皮鲁流马一世还推行缔结条约的外交手段,并以此拉拢敌国内部的某些势力,成为瓦解敌国的一种武器。他支持米坦尼王吐施拉塔(Tushratta,约公元前1365年—前1335/前1323年在位)的政敌阿尔塔塔玛(Artatama Ⅱ,在位年代不详),与后者缔约,承认其为大王和米坦尼王位的合法继承人,以此打击对抗赫梯的吐施拉塔,削弱米坦尼国的实力。该条约,很可能还要求阿尔塔塔玛在赫梯进攻吐施拉塔时保持中立,以承诺在吐施拉塔落败、被逐后赫梯将给予阿尔塔塔玛保护并支持他对王位的诉求。苏皮鲁流马一世的策略极大地削弱了吐施拉塔的势力,为瓦解米坦尼国家扫平了道路。他后来又将女儿嫁给米坦尼的沙提瓦查(Sattiwaza,生卒年不详),与其缔约,最终彻底消灭强国米坦尼。前文所及赫梯与乌伽里特结盟、使后者成为附庸,也是通过签订附属国条约完成的。通过该条约赫梯首次实现对地中海东岸地区的控制。该条约的部分内容直接反映出赫梯国王拉拢乌伽里特国王的谋略:

噢!尼克玛都,忠诚于与赫梯国的友好联盟,将来,你会看到大王是如何对待努哈赛和穆基什国的国王的,他们断绝了与赫梯国的友好联盟,成为大王,他们的主的敌人……如果那时所有的这些国王向你的国家发动进攻,不要怕,尼克玛都,立即向我派遣你的一个信使。

与此同时,在赫梯的军事压力与外交攻势下,该地区的另一重要国家阿穆鲁(Amurru)的国王阿兹鲁(Aziru,在位年代不详)终于归顺并签订了附属国条约。以缔结附属国条约,赫梯对地中海东岸的控制从北部推进到中南部,持续扩大了在该地区外交的胜利成果。可见苏皮鲁流马一世对当地两大邦国的征服并非采用单一的军事手段。不过,通过施加适当的军事压力,他还迫使努哈赛(Nubasse)、穆基什与尼亚等当地多国统治者签订附属国条约、称臣纳贡。可以说,苏皮鲁流马一世首次实现了赫梯在地中海东岸沿海和内陆的大规模军事与外交胜利,使赫梯首次在该地区全面建立起附属国统治体系,将赫梯的势力扩张到一个前所未有的范围。

当赫梯势力范围扩展到几乎整个小亚及叙利亚北部和中部地区时,苏皮鲁流马一世在被征服地区采取了宗教统治的新手段。他的一个儿子铁列平(Telipinu,生卒年不详)先被派往小亚东南部的基祖瓦特那,担任库玛尼城(Kummanni)的大祭司,接着被指派到叙利亚北部的哈拉颇作该城雷雨神的大祭司。在一篇象形文字鲁维语碑文中铁列平之子就曾提及父亲的大祭司头衔与职责:

塔尔米沙鲁玛,哈拉颇的国王,大祭司铁列平之子,为海帕特女神建造了这座神庙。从碑文来看,这项任命很可能使铁列平同时拥有王和大祭司的称号。显然,在叙利亚北部最重要的宗教中心哈拉颇任命国王之子而非单纯的宗教人士担任最高宗教職位,使赫梯的世俗政治权力全面掌控当地的宗教活动。苏皮鲁流马一世的这一创造性举措绝不仅仅是服膺异族的宗教文化。无疑,世俗与宗教权力的结合,在这一时期能够巩固赫梯国家在新征服地区的统治、加强其影响、确保其利益,对稳定赫梯国家刚刚征服的辽阔疆域颇具积极意义。

苏皮鲁流马一世也沿袭了赫梯先王借用誓言神灵的手段,企图凭神灵的威严达到控制被征服地区的目的。他与被征服或主动归顺的诸小国签订的条约即双方在神灵面前所作的誓言。而誓言神灵不仅为缔约作证,也监督双方履约。监誓名单中任何一方的神灵均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他与阿兹鲁所订条约的第十六段中可见:“……所有赫梯男]神和女神、基祖瓦特那的所有男神和女神、阿穆鲁国的所有[男神]和女[神],……他们是这篇条约和誓言的见证人”。可见,赫梯国王既受制于己方诸神灵,也要受制于对方的神灵;同样,签约的另一方也同时受制于己方神灵与赫梯神灵。这种“平等”本质上是赫梯约束对方的重要手段,由此可见赫梯国王利用宗教巩固统治的高明手腕。

苏皮鲁流马一世开创强国的另一项举措是在赫梯控制的地中海东岸地区建立封侯。如上所述,攻占东岸北部重要城市哈拉颇和卡尔开米什后,苏皮鲁流马一世并未像赫梯先王那样掠夺战利品而后撤离,而是做出一项重大决策:册封其子铁列平为哈拉颇王兼大祭司,又封另一子沙里—库苏赫(Sarri-Kusuh,生卒年不详)为卡尔开米什王,授予他们一定的政治、军事、外交乃至宗教管理权限,使他们代表自己管理该地区的附庸们、巩固赫梯的势力范围。为此,苏皮鲁流马一世还分别与铁列平、沙里一库苏赫两人签订条约,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了两人的头衔、权限和政治地位,从制度上建立起赫梯国王与封侯之间的新型关系。可以说,这一措施是赫梯历史上对半岛以外被征服地区控制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通过国王和封侯问的条约,赫梯确立了这片广阔的新疆域与中央的直接隶属关系。此种封侯制度或称封侯政治,确保了赫梯国王对较远地区的直接控制与高效统治。就此而言,这一统治模式的出现实际上应视为赫梯帝国建立的重要标志之一。

总之,苏皮鲁流马一世改变了赫梯先王对被征服地区的策略。藉此,赫梯不再是单纯的掠夺者,不再于军事胜利后迅速撤退,不再通过扶植归顺者控制被征服地区,而是开始在被征服地区采取灵活多样、具有针对性的新统治政策。苏皮鲁流马一世的新统治方式经过周密的计划、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旨在确立对被征服地区的稳固统治,旨在稳固他开拓的前所未有的广阔势力范围,旨在确保其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力。就所征服和实际统治的疆域而言,苏皮鲁流马一世超越了以往任何一位赫梯国王。此时,赫梯的势力范围不再局限于小亚中部,而是囊括几乎整个安纳托利亚,并扩张到地中海东岸的北部和中部,其疆域与埃及和巴比伦控制的区域接壤。这使得赫梯一跃而为近东大国。可以说,苏皮鲁流马一世是赫梯历史上一位划时代的人物,他将赫梯推上了前所未有的强大地位,开创了赫梯历史的新纪元。他所开启的新时代,不仅对赫梯的发展、而且于整个古代近东的历史都有着不容低估的意义。严格意义而言,苏皮鲁流马一世治下的赫梯才真正具有了帝国的属性。三、赫梯帝国的巩固

赫梯帝国的疆域,几乎囊括整个小亚,西抵爱琴海沿岸、东至幼发拉底河上游,在半岛以外包括地中海东岸中部和北部地区。然而赫梯治下的小亚尚存诸多大小邦国;周边的巴比伦、埃及及亚述等近东强国也对赫梯形成威胁。如何驾驭和巩固这个庞大的帝国成为赫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面对复杂的内外局势,赫梯帝国仍以军事征服作为建设和发展帝国的一项重要手段。无论是在小亚,还是周边地区,赫梯敢于直接与包括强国大国在内的大小敌对力量进行军事对抗。埃及的谢提一世(Sethos Ⅰ,公元前1294年—前1279年在位)和拉美西斯二世(Ramesses Ⅱ,公元前1279年—前1213年在位)不断对地中海东岸中部施加政治和军事影响,打破了赫梯在当地的优势地位。为了确保赫梯在当地的统治,穆瓦塔里二世(Muwattali Ⅱ,约公元前1290年—前1272年在位)以杰出的军事动员能力联合附属国组建军事联盟。嗣后,联军在卡叠什(Kadesh)大战埃及法老率领的军队并获得胜利,再次征服阿穆鲁国。正是强大的军事力量,维系了赫梯对该地区的掌控、确保了帝国的利益。吐塔里亚四世(Tudhaliya Ⅳ,约公元前1240年—前1215年在位)则与新兴的亚述强国兵戎相见;赫梯人在尼赫里亚(Nihrija)与亚述军队的战斗集中体现了他保卫叙利亚北部疆域的决心和勇气。面对实力弱小的叛国与敌国,赫梯也不吝使用武力。穆尔什里二世(Mursili Ⅱ,约公元前1318年—前1290年在位)屡次率军或派军平定西部阿尔查瓦地区一些小国的反叛,打击了叙利亚地区诸如努哈赛和卡叠什等国的叛乱活动,击退亚述人对卡尔开米什的威胁等。哈吐什里三世(Hattusili Ⅲ,约公元前1265年—前1240年在位)也曾派军远征皮亚玛拉都(Piyamaradu)等西部阿尔查瓦地区的叛乱势力,并战胜敌对的卡什卡人、收复北部重要宗教中心奈里克(Nerik)、扩张了赫梯的北部疆域。吐塔里亚四世及末代国王苏皮鲁流马二世(Suppiluliuma Ⅱ,约公元前1190年—前1185年在位)则在附属国乌伽里特和阿穆鲁支援下彻底征服了地中海东部岛国阿拉什亚(Alasija)。此外,后者还曾远征小亚西部地区,很可能一度获胜;这表明即使在帝国崩溃之前赫梯仍然具备强大的军事实力。总之,军事征服依然是赫梯国王维系帝国势力和统治的重要手段。

帝国的巩固同样得益于高明的外交政策。尤其是,哈吐什里三世及其妻普都海帕(Pudubepa,活跃于公元前13世纪中叶)积极地采用外交手段来推进帝国的发展。卡叠什之战后,他们与宿敌强大的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订立银板条约,真正建立起平等友好的关系。这不仅是他们外交活动的一大成就,也是赫梯对外关系史上的一大突破。此次缔约,使两个大国以和平方式化解了矛盾、避免了冲突,并将赫梯带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帝国势力达到鼎盛。此次缔约后赫梯女王与埃及法老之妻问建立起前所未有的平等关系;这突破了国王外交的界限,赋予了近东大国外交新的内涵。

帝国时期的赫梯诸王还继续推行先王开创的附属国政策,以外交手段应对归降小国。穆尔什里二世成功地迫使西部阿尔查瓦地区赛哈河国(Seha-River Land)、哈帕拉(Hapalla)和米拉—库瓦里亚(Mira/Kuwalija)签订条约、成为附属国。这是赫梯历史上首次以缔约的形式处理与西部地区诸小国关系。此外,他与乌伽里特王尼克麦帕(Niqmepa,约公元前1313年—前1265年在位)和阿穆鲁国杜比泰苏普(Duppi-Tesub,在位年代不详)续订附庸条约。穆瓦塔里二世也在西部地区采用外交手腕解决问题。他罢免赛哈河国的统治者玛那帕—塔尔浑塔(Manapa-Tarhunta,公元前13世纪前期在位)转而支持其子玛什吐里(Masturi,在位年代不详)。他还与小亚西北部或西部爱琴海沿岸的维鲁沙国王阿拉克桑都(Alakgandu von Wilusa,在位年代不详)缔结条约,将赫梯的势力范围扩展到爱琴海沿岸。这在赫梯对外关系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哈吐什里三世则与阿穆鲁王奔提什那(Bentesina,在位年代不详)签订附属条约,吐塔里亚四世又与后王沙乌什卡穆瓦(Saugamuwa,在位年代不详)续约。苏皮鲁流马二世很可能曾与乌伽里特王尼克玛都三世(Niqmadu Ⅲ,约公元前1215年—前1200年在位)签订附属条约;他很可能迫使岛国阿拉什亚统治者签订附属条约,将军事征服转变为以附属条约为基础的统治关系。可以说,一系列附属国条约的签订推动了赫梯帝国巩固的历史进程。

同时,赫梯诸王与近东大国、与各附属国间的通信也更加活跃。现存书信中可见,穆瓦塔里二世及哈吐什里三世致亚述王阿达德—尼拉里一世(Adad-nirari I,约公元前1295年—前1264年在位)的书信;后者致巴比伦王卡达什曼—恩里尔二世(Kadagman-Enlil Ⅱ,公元前1264年—前1255年在位)书、致阿黑亚瓦(Ahhijawa)王书,普都海帕女王致拉美西斯二世书;吐塔里亚四世致亚述官员巴巴阿哈伊底纳(Babu-aha-iddina,公元前13世纪后期人)书及致米拉王塔尔卡什纳瓦(Tarkasnawa,公元前13世纪末期在位)书。此外,尚存塔尔米—泰苏普(Talmi-Tesub,公元前12世纪初左右在位)致乌伽里特王阿姆拉比(Ammurapi,约公元前1200年—前1180年在位)书等赫梯封王外交书信。另一方面,哈吐沙遗址也出土了他国统治者致赫梯诸国王的信件。其中可见拉美西斯二世致哈吐什里三世书、埃及某王子致哈吐什里三世書、拉美西斯二世致普都海帕书、米拉—库瓦里亚国的玛什胡伊鲁瓦(Mashuiluwa,公元前13世纪初人)致穆尔什里二世书、赛哈河国的玛那帕—塔尔浑塔致穆瓦塔里二世书、阿黑亚瓦王致赫梯王书以及阿尔查瓦王(存疑)致哈吐什里三世(存疑)书等。哈吐什里三世在巴比伦王卡达什曼—图尔古(Kadasman-Turgu,公元前1282年—前1264年在位)之子卡达什曼—恩里尔二世即位时寄书后者致哀,同时表示支持新王继位。书信回顾了穆瓦塔里二世及其本人与卡达什曼—图尔古的密切关系,涉及前者接受巴比伦的咒语祭司和医生及其本人请求巴比伦王派遣雕工等内容。哈图什里三世强调赫梯与巴比伦问曾经的友好关系,意在消除他与巴比伦新王的误会以及两国先前存在的误解以延续传统的友谊。由此可见,赫梯国王有意利用书信表达自己愿望、发展与他国问的同盟友好关系。

帝国时期的历代赫梯王仍沿用对外联姻政策,但并不以迎娶他国贵族妇女为主,更多的是将姐妹或女儿外嫁巴比伦、埃及等大国统治者,有时也将她们远嫁到周边和地中海东岸的附属国。穆尔什里二世将一位姐妹嫁给西部附属国米拉—库瓦里亚的库潘塔—库伦达(Kupanta-Kurunta,在位年代不详)。穆瓦塔里二世把妹妹嫁给西部赛哈河国的玛什吐里。哈吐什里三世将一个女儿嫁给东部伊苏瓦附属国统治者;其子则迎娶了阿穆鲁王奔提什那之女;其女伽苏丽亚维亚(Gassulijawija,生卒年不详)也下嫁奔提什那,相关条约提及:“在阿穆鲁国,她将拥有女王的地位。我女儿的儿子和孙子将永远在阿穆鲁国拥有王权”。沙乌什卡穆瓦即位阿穆鲁王之后,哈吐什里三世和普都海帕又将另一女儿婚配予他。而在吐塔里亚四世时期,哈吐什里三世的又一女儿也嫁给了沙乌什卡穆瓦。普都海帕不仅将赫梯公主远嫁巴比伦,她还安排一位公主与法老拉美西斯二世联姻。此外,她还促成巴比伦王之女下嫁赫梯国王吐塔里亚、阿穆鲁王之女嫁给赫梯王子奈里卡里(Nerikkaili,生卒年不详)。赫梯与近东大小国间的外交婚姻在帝国时期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其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哈吐什里三世促成其女儿获得阿穆鲁国女王地位即为其中的显例。

此外,在与近东其他大国交往中,赫梯国王还有意开展赠礼外交。哈吐什里三世即送给巴比伦王卡达什曼—恩里尔二世不少贵重物品,并应亚述王阿达德—尼拉里一世之请为其准备上乘铁器。普都海帕则为拉美西斯二世送去装饰品等。

宗教统治依然是巩固帝国的另一有效手段。除了继续任用王室后代出任地中海东岸北部等地的祭司职位、继续利用作证神灵控制签约方,帝国时期的赫梯诸王继续吸收异族宗教,特别是接纳异族祭司或其他神职人员参与赫梯宗教活动。胡里卜者阿祖(AZU,生卒年不详)和哈尔(HAL,生卒年不详)等参与到赫梯王的占卜活动中;而一些源于鲁维人(Luwians)的宗教仪式活动也离不开该族的祭司。异族宗教人士是赫梯社会生活中一个具有影响力的群体;重用他们,不仅在于掌握异族宗教活动的具体内容,更重要的是,赫梯可以通过他们的影响力,施行宗教统治以达到政治统治的目的。另一方面,加大接受异族宗教力度使得赫梯与其他文化问的关系更为密切。胡里人的神灵泰苏普(Tegub)和女神海帕特(Hepat)在该时期已经被赫梯人奉为主神。引入被降服者的宗教信仰是行之有效的统治方式之一。赫梯借助宗教进行统治的措施昭示其对被征服地区宗教的“尊重”,可以收拢人心。但赫梯的历史表明,这种举措,以“尊重”之名行“利用”之实,将宗教与赫梯加强帝国稳定的政治需求联系起来,不过是他们统治被征服地区的一种手段。

赫梯诸王也借助“法制”管理和巩固帝国。面对帝国内部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他们就不同邦国之间的纠纷展开调查,以“法制”手段进行裁决。穆尔什里二世曾就西部三个附属国统治者塔尔伽什那里(Targasnalli,在位年代不详)、玛什胡伊鲁瓦和玛那帕-塔尔浑塔之间的纠纷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裁决。同样的内容出现在与玛那帕-塔尔浑塔的条约中,他与玛什胡伊鲁瓦之间的纠纷也由穆尔什里二世裁决:“[现在,你要]善待[玛什胡伊鲁瓦],让玛什胡伊鲁瓦善待[你]。如果[出现]了某些法律纠纷,你将把[纠纷]放在我主的[面前],[我、我主]将裁决它”。

穆尔什里二世也针对地中海东岸各国间的纠纷发布敕令。他先后裁决,努哈赛与巴尔噶(Barga)问的边界冲突、乌伽里特与斯亚努(Sijannu)的冲突以及乌伽里特与穆基什间的边界争议。同样,哈吐什里三世和普都海帕曾颁布敕令限定乌拉城(Ura)商人在乌伽里特的活动:乌拉城商人只有夏季能在乌伽里特从事商业活动,冬季必须离开;他们不能使用银两在乌伽里特购置田产,也不能某求乌伽里特王的田产;若乌伽里特人欠乌拉城商人钱而无力偿还,那么乌伽里特王须将此人及其妻儿们交给该商人。哈吐什里三世的另一敕令裁决,乌伽里特人不许进入哈皮鲁(Habiru)地域。普都海帕也曾就一个乌伽里特人和一个名为苏库(Sukku,生卒年不详)的人的利益纠纷作出了裁决:

我主这样说:对阿米什塔姆鲁说:“当这个从乌伽里特来的人与苏库一道到我的面前寻求裁决时,苏库说:‘他的船只撞击到了码头。而乌伽里特的人这样说:‘苏库撞击了我的船。他的主这样判决了这起纠纷:乌伽里特的船主将要发誓:苏库要赔偿他的船和他船中的货物。”

这些敕令均加盖了哈吐什里三世或普都海帕的印文。加盖印章无疑凸显敕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赫梯国王和女王的裁决当然具有约束力和“法”的效力,这实际上可视为法律手段的运用和体现。吐塔里亚四世也先后发布多篇敕令,以“法”的手段解决该地区各国间的各种纠纷,包括:乌伽里特女王阿哈特—米爾基(Abat-milki,生卒年不详)诸子的放逐事件(RS 17.352)、乌伽里特王阿米什塔姆鲁二世(Ammistamru Ⅱ,约公元前1263年—前1225年)被免除兵役事件(RS 17.59)、乌伽里特与斯亚努边界之争(RS 19.81,该文献为残片)、阿穆鲁的沙乌什卡穆瓦与其姊妹由乌伽里特事件的关系问题(RS 18.06+RS 17.365)等。特别是,他很可能应乌伽里特王阿米什塔姆鲁二世之请,裁决了后者与阿穆鲁王奔提什那之女的离婚事宜(RS 17.159);并裁定了双方财产的分割、王子的归属和王位继承人的选择及后来奔提什那的女儿抱怨等情况。值得一提的是,卡尔开米什封王伊尼—泰苏普(Ini-Tegub,在位年代不详)也就这起离婚事件发布了敕令,表明了对奔提什那之女财产分割的态度:她在乌伽里特积累的财产,无论金、银、铜或青铜工具、贡品礼物、收入、男仆、女仆、衣物或亚麻布悉数划归乌伽里特王。在叙利亚地区事务中,赫梯王及其封王就一件事情分别发布敕令,可见,封王也扮演了仲裁者的角色,其作用同样不可或缺。

总之,赫梯国王、女王或封侯已完全能够在帝国境内扮演仲裁者的角色,颁布敕令解决被征服诸国问及赫梯与附属国间的争议或纠纷。发布敕令或判决词,本身就是施加统治的体现。作为几乎全新的一种举措,这成为巩固帝国的一项有力手段。复杂多变的新问题,显然并非条约所能解决,书信或信使也未必奏效。颁布敕令则是加强帝国统治的有效手段;这既是政治统治的形式,也是法制统治的体现。在帝国时期,“法制”政策持续实施、依“法”裁决的思想日益发展起来,所以,这些敕令不妨理解为“法令”。当然,赫梯颁布的法令貌似公正,但体现的毕竟是国王的个人意志,不过是国王一人之法,具有相当的历史局限性。不过,依法裁决本身则不能不说是历史的进步。

封侯政策也伴随着帝国发展的每一阶段。为维护帝国稳定,苏皮鲁流马一世之后的历代统治者都维系与叙利亚北部卡尔开米什和哈拉颇封侯国间的宗藩关系,继续实施封侯政策。穆尔什里二世即与哈拉颇王铁列平之子塔尔米—沙鲁玛(Talmi-Sarruma,在位年代不详)续约,并承认他为哈拉颇之王。穆尔什里二世还任命卡尔开米什王沙里—库苏赫之子沙胡鲁努瓦(Sahurunuwa,在位年代不详)为该国国王。穆瓦塔里二世也与哈拉颇王塔尔米—沙鲁玛续约,又任命自己的兄弟哈吐什里为北部重镇哈克皮什(Hakpis)之王。哈吐什里三世则分封库伦达(Kurunta,生卒年不详)为小亚南部塔尔浑塔沙(Tarbuntassa)之王:“[大]王和女王任[命]库伦达是[塔尔浑塔]沙国的王”。这样,在帝国建立之后赫梯的封侯统治扩展至小亚东南部、北部和南部及叙利亚北部。吐塔里亚四世连同普都海帕女王确认了沙胡鲁努瓦的后代继续担任卡尔开米什封王,后来,他很可能又与沙胡鲁努瓦之子伊尼一泰苏普订立了封侯条约。新近发现的一项条约证实,他也曾与塔尔浑塔沙王库伦达签订封侯条约。帝国晚期的苏皮鲁流马二世又与卡尔开米什王伊尼一泰苏普之子塔尔米一泰苏普续约。这说明即使到帝国末期赫梯中央政府与卡尔开米什封侯国依然保持着稳定的宗藩关系。

可见,封侯政治在赫帝国时期为历代国王所坚持,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一统治机制的连贯性使封王的作用不断提升。卡尔开米什封王即在赫梯对外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与赫梯王一道或代表宗主国解决地中海东部各国间的种种矛盾,维护了该地区的稳定,有力地保障了帝国对该地区的控制。封侯政治是赫梯在被征服地区采用的一种新统治方式,它适应了赫梯内部政治和帝国建设的需要,成为帝国强大和稳定的有效保障,也是赫梯帝国发展的一项重要标志。

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形势,赫梯确立了在安纳托利亚的统治地位,进而建立起一个控制小亚及地中海东岸中部、北部的帝国,成为堪与巴比伦、埃及、亚述抗衡的又一近东大国。回顾其发展历程不难发现,这个移民国家审时度势,不断采用新的和一切可能有效的政策,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帝国建设之路。这当然与赫梯诸王采取的各项策略密不可分。从强大的军事武力到极为活跃且内涵丰富的外交活动,从外来崇拜的引入与对宗教职位的把持和利用到卓有成效的封侯政治与法制的贯彻,各种措施相互配合,成就了一个强盛帝国的持续发展。这集中反映出赫梯诸王对帝国建设的顶层设计,也展现着赫梯帝国建立和建设模式在公元前2千纪的古代近东乃至古代世界的特殊历史地位。

[作者李政(1964年—),北京大学东方文学研究中心、外国语学院西亚系教授,北京,100871]

[收稿日期:2020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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