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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县级行政长官称谓及职权新探

秦代县级行政长官称谓及职权新探

提 要:从里耶秦简官署文书中反映的情况来看,秦代称县的长官为“令”,而秦简牍中所见“县啬夫”为泛指称谓的可能性比较大,并非是与县令不同职权的监理机构职官。里耶秦简中出现的“迁陵公”,应该是战国时期楚地对迁陵县长官的旧有称谓,也可能是张楚时期对县长官的称谓。县长官的职能主要是掌管县辖区内所有的事务,包括民政、司法、经济等等,战国乃至秦汉县令所拥有的职权基本变化不大,而里耶秦简官署文书体现的主要是其司法职权特点。

关键词:里耶秦简;县令;县啬夫;迁陵公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9.01.006

“县啬夫”、“县令”是秦汉简牍中经常出现的县长官称谓,尤其是“县啬夫”。如睡虎地秦简《语书》中出现的“县、道啬夫”,《仓律》中直接出现有“县啬夫若丞”的称呼。从睡虎地秦律中的材料来看,“县令”出现的次数不多,基本与“丞”同时出现,即“令丞”合称。如《仓律》中有“令令、丞与赏(偿)不备”等等。在里耶秦简公布之前,学界对于“县啬夫”与“县令”的关系主要有两类观点。一是同为县长官的称谓,两者含义没有差别。郑实先生就根据睡虎地秦简《语书》中的材料指出:“文书后面又有‘自从令、丞以下、‘论及令、丞等等,说明是对县一级下的文书,‘啬夫即县令。”1裘锡圭先生根据郑文指出:“从秦律来看,县啬夫就是县令,其实是很明白的。”2邹水杰指出,秦代县的主官有“令”、“啬夫”、“守”的三种不同称呼,“汉代废弃不用的县啬夫是秦代标示县长官的另一称呼”。3李斯也认为:“秦简中‘县啬夫并非县令长的正式称谓,而只是一种非正式的泛称,意为县的主官,可能指令,也可能指守。”4二是有的学者认为“县啬夫”与“县令”是不同职官的称谓。高敏先生就曾指出,“县啬夫”不是“县令”,可能是“县令”的助手,“啬夫”一官自成体系,各类“啬夫”之下各设有一套属官。5苏卫国赞同高文中的意见,认为“县啬夫”是郡级机构派往县的监理机构。1

通过以上学术观点来看,“县啬夫”与“县令”之间的称谓关系仍未有理清,而且新出现了“迁陵公”这类称谓,它与前两者是否有着密切关系,还需要展开新的研究。里耶秦简迁陵县官署档案的出现,能够为我们提供新的研究资料和路径。就研究材料的性质而言,秦律是法律文本,内容具有一般性,所以多会出现“县啬夫”这类模糊的称谓。而在官署文档中具有明确指向性,一般称为“某县某”或“某县令某”,很少使用“县啬夫某”这类称谓,这也大致可以为我们指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方向。另外,秦代的“道”是与县平级的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单位,其长官在文献中称为“道啬夫”,这类称谓性质与里耶简所见迁陵县的有所不同,因此也就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县守”也是秦代县级长官的称谓之一,解释为代理县令之意。2但是从目前公布的里耶秦简材料,这类“县守”称谓基本没有出现。

一、秦县长官在文书中的虚称与实称

秦简中所出现的“县啬夫”、“大啬夫”、“县令”等不同称呼,学界对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县级机构中这三个称谓在含义和职权上还是有所区别的。里耶秦简文书简内容的出现,使我们对这类称呼指代为何,职权为何的问题能够进一步深入的讨论。首先需要解决哪个称呼是文书中的泛指称呼,哪个又是实际的长官称谓。里耶秦简内容是秦代迁陵县官署文书档案,与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岳麓秦简等法律简牍内容性质有所区别,从文本特色来看,更能反映出当时实际文书行政过程中,县级长官称谓的泛指、实指的问题。所以根据笔者统计,发现里耶秦简中有“某县啬夫”和“县啬夫”的称谓,并且出现的数量较少,目前只有简8-61+8-293+8-2012、8-740和12-1784等三处,而“令某”或“某令某”的形式出现较多,详细内容可以参看本部分附表。3除了简8-740的内容不全,其他两处皆可复原为较完整的文书。为方便研究,笔者将两处内容详录于下:

(1)丗三年正月壬申朔戊戌,洞庭叚(假)守□谓县啬夫:廿八年以来,县所以令籴粟固各有数,而上见或别署或弗居。以书到时,亟各上所籴粟数后上见存,署见左方曰:若干石、斗不居日。□署主仓发,它如律令,县一书。以临沅印行事。

二月壬寅朔甲子,洞庭叚(假)守□追县,亟上勿留。巸手。以上衍印行事。12-1784三月丙戌日中,邮人□以来。□发。歇手。12-1784背4

(2)未朔己未,巴叚(假)守丞敢告洞庭守主:卒人可令县论卒人,卒人已论,它如令。敢告主。不疑手。以江州印行事。

六月丙午,洞庭守禮谓迁陵啬夫:□署迁陵亟论言史(事),署中曹发,它如律令。和手。Ⅳ8-61+8-293+8-2012

佐惜以来。欣发。8-61+8-293+8-2012背5

根据上述两份文书,我们再结合睡虎地秦简《南郡守腾书》,它与12-1784的文书开头部分十分相似,即“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这里所见的“县、道啬夫”指的就是南郡下辖的所有县、道的长官,与12-1784中的“洞庭叚(假)守□谓县啬夫”中的情况相同,“县啬夫”指的也是洞庭郡下辖的所有县的长官。由此看来,秦代行政文书中的“县啬夫”更像是集体称谓,而非县级行政长官的正式称谓。邹水杰指出,秦简“县啬夫”是集体称谓,如果是“某县啬夫”表示的就是这个县的最高长官。2另从简8-61+8-293+8-2012中“六月丙午,洞庭守礼谓迁陵啬夫”来看,文书中所指代的情况比较模糊,“署迁陵亟论言史(事)”。“署”就是署名的意思,指的就是文书上有迁陵县的名字,但是论及何事,郡并不知情,文书中也没有详细的说明,只是转交给迁陵县。《校释》解释道:“这里似应指所言之事”。3所以,在秦代行政文书或法律条文中,在没有指明某一具体职官的语境中,就会使用“县啬夫”来指代一切具有县长官权力的职官。正如李斯所说:“‘县啬夫只是一种非正式的泛称,意为县的主官,可能指令,也可能指守。”4“县啬夫”与“县令”所指皆是县的主官,前者更像虚指的泛称,而后者则是县长官的实称。

秦简中“大啬夫”与“县啬夫”一样也是泛指称呼。睡虎地秦简《效律》:“同官而各有主殹(也),各坐其所主。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县令免,新啬夫自效殹(也),故啬夫及丞皆不得除。”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解释为,文中的大啬夫指的就是简文中所提到的“县令”,而“大啬夫”也是相对于前面所提到的“官啬夫”而言的,“大啬夫”所指代的范围,应该就是“县令”、“县啬夫”而言的。5裘锡圭先生指出:“不过在已发现的秦简里,大啬夫专指县令、长的例子是可以找到的……但是能够确凿地断定为其他官吏的大啬夫,或者包括县令、长以外令、长在内的大啬夫,似乎还找不出来。”6高敏先生也指出:“‘大嗇

夫可能是‘县啬夫的另一称呼,是管理全县各级、各类啬夫的官吏;而‘官啬夫则可能是各类专职啬夫的总称。”7从里耶秦简所见到的材料来看,虽然未见有“大啬夫”的称谓,但是基本上可以理解“县啬夫”与“大啬夫”都是虚称而非实称,当然两者是否在职权上有所区别,本文第二部分会详细进行讨论。

另外,秦汉时期县主官的实称中还有“县长”。传世文献将县令、长皆归为秦制,不过从里耶秦简所反映实际情况来看,秦代称县的长官为“令”,而未见有“长”。《史记·秦本纪》载:“十二年,作为咸阳,筑冀阙,秦徙都之。并诸小相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1说明秦

孝公徙都咸阳的时候,就已经设置“县令”为一县的长官。《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2这可能仅仅反映的是汉代县级制度,从里耶秦简材料来

看,“县令”出现的比较多,并没有出现有关“县长”的材料。睡虎地秦简《语书》中就有“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其中的“令”、“丞”指的就是县令、县丞。睡虎地秦简《效律》中就更为明显:“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我们检索已知的里耶秦简内容,并没有发现县主官称谓为“长”的文书。李昭君在其文中谈到:“从目前公布的情况看,未见有令、长数据。即使有县令,也仍处于守、令混用的阶段,说明秦初县制在官制上尚未完全整合。”3

二、秦县长官在文书中称谓与职权的关系

既然我们前面已经理解了县主官的虚实称谓问题,那么两者在职权上是否也相同?目前学界有四种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县啬夫、大啬夫、县令所指皆是县的主管,行政职权上没有任何区别,持这种意见的以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邹水杰为代表。二是认为县啬夫是非正式的泛称,而大啬夫却是县啬夫的副手,这一意见以李斯为代表。三是认为县啬夫是县令的属吏,地位仅次于县令,而高于丞尉,高敏是其中的主要代表,其认为:“《效律》中明明把‘县令、‘大啬夫及‘官啬夫三者在同一条法律中提出,这就证明‘县啬夫并不等于‘县令”。4四是认为县啬夫是郡下派到县中,监理县政的官吏,属于郡管辖。苏卫国指出:“至少可以看出‘县啬夫与‘县令是有所不同的。再结合对新出里耶秦简‘县啬夫的分析,可以初步将‘县啬夫看成是郡府分部下派监理县政之吏。”5笔者根据上文中所见的秦县主官虚称和实称的内容,并结合上述几类学界的观点,有这样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秦代官署文书中对于县主官有虚、实称谓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其政令下达过程中指向性问题造成的。如上文所述,秦简“县啬夫”称谓多出现在郡下达到县的文书之中,一般在“谓”这类下行文书用语之后。邹水杰指出:“下行文书的格式最为复杂,在讨论的地方行政文书范围内,一般发文方是郡县丞,文书用语可有‘告‘谓‘下等,收文方可有‘某啬夫‘某主或直接‘某机构等差别。但‘谓后面一般接‘某啬夫。”6这也说明如果政令适用对象较多时,文书中一般用“县啬夫”这类的虚称,而如果适用对象较为单一或特指某县时,一般文书中会使用实称。而秦汉时期法律文本较官署文档规范内容更为宽泛,使用范围更广,所以文本中基本会采用虚称,如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中出现的“官啬夫”、“大啬夫”、“县啬夫”等。从这一点来看,虚称与实称都是指代同一类的职官,当然行政职权上也就不会有所区别。

其次,既然“大啬夫”与“县啬夫”都是文本中的虚称,在行政职权上不会有所区别。李斯据睡虎地秦简《效律》内容,认为“县啬夫”与“大啬夫”在同一律文互见,说明两者中“县啬夫”为主官,“大啬夫”为与县丞级别相当且地位略高的县尉。7同时结合里耶简8-157简(除邮人简)内容,认为其中的“令尉”就是“县令”、“县尉”的合称,而“县尉”职权高于“县丞”,并认为“县尉”就是“大啬夫”的例证。不过我们重新审视简文发现,这处的断句似乎有所偏颇。

丗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8-157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

张春龙、龙京沙在公布这一简文时,将上文中所标粗体部分,分别断为“谒令、尉以从事”和“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1于振波先生则根据此释文认为,里耶简8-157中的“谒令、尉以从事”一句,“令、尉”是并列的职官,分别指的是县令和县尉。2里耶秦简讲读会认为此处连读,“令”为命令的意思。3笔者比较赞同连读的说法,从8-157背面简文来看,“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一句,显然单指的就是县尉而言,并未涉及到“县令”,而且这是一封县丞发给启陵乡的回执文书,从文中的情况看并没有“县令”批复过的痕迹,而且从文书后半部内容来看,“县丞”显然是代替“县令”向启陵乡进行批复,所以“县尉”的职权显然不会高于“县丞”。自然“县尉”必然不会是李斯所说的“大啬夫”,而“大啬夫”只能是与“县啬夫”同样职权和地位的虚称,指代的都是县主官。

再次,“县啬夫”也不是郡下派到县的监管官吏。苏卫国依凭的里耶秦简16-5的材料,认为县啬夫与卒史并列,说明县啬夫属郡而非是县的属吏,并具有与卒史一样的监察权力。不过,笔者认为苏文中对简文内容理解上还是有偏差的。为了理解上的方便,暂将此材料引叙如下,在引述格式上,并没有采用刚公布时的J(16)5的原简编号形式,而依照《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的格式改之: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

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夬泰守府。嘉、谷、尉在所县上书嘉、谷、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16-5

三月丙辰,迁陵丞欧敢告尉:告乡、司空、倉主,前书已下,重,听书从事。尉别都乡司空,司空传

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勿留脱。它如律令。扣手。丙辰水下四刻,隶臣尚行。三月癸丑,水下尽□,阳陵士□匄以来。邪手。□月癸卯,水十一刻刻下九,求盗簪褭(袅)阳成辰以来。羽手。如手。16-5背4

张春龙、龙京沙注云:“县啬夫,县令亦可称为大啬夫,这里当是代指县令。卒史嘉、叚卒史谷、属尉均是职司法后附名字。”5苏卫国则认为,此简县啬夫应该指代后面的嘉、谷、尉等人,是三个人的统称。笔者不同意苏氏的看法,根据以上简文有这样三点需要注意。一是,“郡守某谓县啬夫”这种格式在里耶秦简中是比较常用的文书用语格式,例如简8-61+8-293+8-2012中就有“六月丙午,洞庭守礼谓迁陵啬夫”,而16-5简中所指代的“县啬夫”应指洞庭郡下所辖的所有县的泛称。二是,苏文没有明确这份文书的告知对象主要是两类,即洞庭郡下所辖县啬夫和嘉、谷、尉等三人。而嘉、谷、尉这三人是此次征发徭役的主要负责者,文书中要求这三个人需要掌握其所执掌县的徒隶名籍簿,并且要防止县随意征发普通百姓徭役。“嘉、谷、尉在所县上书嘉、谷、尉”则说明三人所分别掌握的县,需要将这些情况直接上报给三人进行处理。

由此可知,苏氏并没有读懂简文而臆测,并且文中所说“县啬夫”与“县令”区别的论据多为推测,并不是实际运行的情况。三是,简16-5背面所载迁陵县丞所发文书,更能证明县啬夫并非指嘉、谷、尉这三个人。而文书也是由县丞告知县尉,后由县尉转发给乡、司空、仓等机构。通过这封文书也能够说明,由中央到郡再到县的任务分派过程。所以从这份文书来看,“县啬夫”与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性质相同,为县主官在官文书中的虚称,职权上并没有区别。正如工藤元男先生所指出的:“战国末期随着秦的领土扩大,南郡也渐渐的将县、道的统治移交给县、道啬夫,县令和县啬夫共同统治的状态也随着县制的发展消失了,县令和县、道啬夫之间实际上已没有区别。”1这种说法在里耶秦简材料中来看,确实是正确的。

最后,我们从里耶秦简官署文书内容出发,发现有“县令”实称的官文书中,反映最多的就是其司法职能,其中简8-1743+8-2015、8-209为两份上报的司法案卷文书,8-406、8-985为司法文书的篇题简,8-1138为司法文书中的一根散简,8-918则为一份爰书的残件。为方便论文我们将以上所说的简文依照内容分组并引述如下:

(1)廿六年八月丙子,迁陵拔、守丞敦狐诣讯

般刍等,辞(辞)各如前。8-1743+8-2015

鞫之:成吏、闲、起赘、平私令般刍出庸(佣),贾(价)三百,受米一石,臧(赃)直(值)百卌,得。成吏亡,嘉死,审。8-1743+8-2015背

(2)廿七年[八月丙戌,迁陵拔]讯欧,辤(辞)曰:上造,居成固畜□□

□狱,欧坐男子毋害(诈)伪自8-209

鞫欧:失拜驺奇爵,有它论,赀二甲□□□8-209背2

这一组的两个简文是实际司法案件的副本文书,

大致记述了案件的梗概,其中简1743+8-2015应该有上接文书,简文“辤(辞)各如前”,表示上一支简的内容很可能是与罪犯所交待的供词有关。两份文书的格式基本上是一致的,简的正面是对案件内容进行简要描述,背面则是案件的判决结果,文书上报的署名是迁陵县令或者县守丞。

里耶秦简中的这两份司法案卷,很可能是迁陵县向洞庭郡上报文书的副本,也可能是案件审结后的存档文件。秦简中审理案件和上报文书都需要有县的主管官吏在场并署名,例如简8-1138“以此论除沓(逮),拔等前论”,《校释》指出:“拔,人名。应即8-209、8-406等简所见‘迁陵拔,为迁陵县长官”。3这实际上体现了县令具有本县的最高司法权力,无论是审案、上报还是奏谳、执行等诸多环节都需要县令出面并批准才可以。县令作为一县的司法长官,负责本县重要案件的审理工作,其下县丞、曹等官职,负责案件的具体审理,但是审判必须呈报县令批准,才能执行。故县令对本县案件具有批准权与上报权。简8-209来看,县令甚至参与案件的直接审理并进行判决,文书的署名上则没有相应的辅助官吏,“县令”是具有直接审判、上报的权力。

里耶简中的司法文书,上报、存档时都需要“县令”、“县丞”或“县守丞”署名,有的文书还需要县令盖印才能生效并邮寄。里耶简8-406、8-985就是两份篇题简。

(1)男子皇楗狱薄(簿)

廿六年六月癸亥,迁陵拔、守丞敦狐、史畸治8-406

(2)居赀士五高里恶租

廿八年六月丙戌,司空长、佐符发弩守攀探、迁陵拔前,以为洞庭8-985

“男子皇楗狱簿”,《校释》:“皇楗,人名”。4这是一份有关“皇楗”此人的狱簿篇题简,具体的审案过程会写到其他的简上。由于简文中并没有反映上报到郡的内容,这也可能是文书存盘时所使用的标签,反映本文书的基本内容。“治”即审理之意。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治狱”一节,整理小组解释为“审理案件”。1《封诊式》中有:“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也就是要审案的官吏将供词记录下来,并能够通过记录的内容追查案犯的罪行。里耶秦简中也有“治狱”的出现,简8-141+8-668“廷下御史书曰县□治狱及覆狱者,或一人独讯囚,啬夫长、丞、正、监非能□□,不参不便”。《校释》认为:“参,三,这里指三人。”2也就是说,“治狱”、“覆狱”以及“独讯囚”的情况下,都需要有县的主管官吏署名监督,说明司法权力必须由县的主要官吏来行使。虽然8-141+8-668是一份始皇三十年的“御史书”,说明此时法律上已经有所规范,但是在始皇二十六年的文书中就已经有所体现,8-406中“迁陵拔、守丞敦狐”两人则是案件的审理人,“史畸”很可能是案件记录员以及卷宗的誊抄者,文书的署名上显然是三个人同时出现。即便是县中的其他机构审理、上报的案件,也需要由县长官进行审核。

史籍中县长官的职能主要是掌管县辖区内所有的事务,包括民政、司法、经济等等,战国乃至秦汉县令所拥有的职权基本变化不大。《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3“掌治其县”指的就是掌管县内所有的相关事务。《续汉书·百官志》则在县令职能的解释上较《百官表》更为详细,其云:“皆掌治其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4实际上,这其中包含了县令所要掌管的民政教化、理讼治安、时务经济和集课上计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这与《周礼·地官》“县正”的职能比较类似,其云:“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征比,以颁田里,以分职事,掌其治讼,趋其稼事而赏罚之。”5“政令征比”,也就是县的长官需要掌握一县的政令教化和民众数量的管理, “案比”指的就是统计比照人口数量,“掌其治讼”指的就是县令需要处理一县的司法事务,而经济权利的体现为“趋其稼事而赏罚之”。县的长官还需要掌握一县所有经济数据的数量,包括人口总数、可用人口数、田地数、六畜车辇之数以及现存粮食的数量。《周礼·地官·县师》:“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6里耶秦简中也有所见粮食数量的上报内容:

县啬夫上见禾□

十二月朔日,疑县

□书 8-740

庆以来。绰手。 8-740背7

“见禾”也就是目前县中已有的粮食数量,并且要求在十二月朔日进行上报。县令每年都需要将这些内容上报给上级机构进行考核,《百官志》中说“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这与《县师》中的“三年大比,则以考群吏以诏废置”相类似。这些仅是文献中所反映出的“县令”职权,实际生活中县令职权可能更为宽泛,应对县内的大小事务均有处置权力。8

三、秦汉之际的县长官称谓与职权

里耶秦简中记载有“迁陵公”,可能是战国时期楚地对迁陵县长官的旧有称呼,也可能是张楚时期对县长官的称谓,具有秦楚之际动荡社会因素所留下的痕迹。里耶简5-5中出现了“夌(陵)公臤忑”这样的称呼。《校释》注释云:“,原释文作‘。下同。臤忑,人名。”9刘乐贤将此简中的“夌(陵)公”释作“迁陵公”,从文意和句词的理解上是没有问题的。10而且5-8号简的背面也有“夌(陵)”的字样,文字风格也具有楚地的风格,刘氏据此认为“夌(陵)”的出现,是楚国已经在迁陵设县的重要依据。检索文献我们也能发现,春秋时期县的长官多称呼为宰、尹、公、大夫,《通典·职官》:“县邑长官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其职一也”。1而楚国县的长官称呼主要是“某县公”或者“某县尹”,《左传》庄公三十年:“秋,申公斗班杀子元。”杨伯峻注:“申,楚县……楚自称王,称其县尹为公。”2《左传》哀公十七年:“王卜之,武城尹吉,使帅师取陈麦。”杜预注:“武城尹,子西子公孙朝也。”3战国时期楚国也有称呼为“县公”的记载,《吕氏春秋·先识览·察微》:“卑梁公怒曰:‘吴人焉敢攻吾邑。舉兵反攻之,老弱尽杀之矣。”高诱注:“公,卑梁大夫也。楚僭称王,守邑大夫皆称公。”4韩连琪先生指出:“楚国县的长官称为公”,“县的长官也称为尹”,“楚国县长官称公,是就县长官的官爵而言,称尹则是就其官职而言的”。5

目前材料来看,战国时期楚国称呼“县公”的材料比较多,称呼“县尹”的情况比较少,也可能是被“县公”这一称呼所取代。由于湘西里耶地处战国时期的楚国,迁陵设县的时间也比较晚,还遗留有很浓重的楚地习俗,所以里耶秦简中出现的“迁陵公”,就是楚国对迁陵县长官的旧有称呼,从5-5的简文用语中也可以看到这一点。简正面“夌(陵)公忑告诱”一句可以断为“夌(陵)公臤忑告:诱”,此句中出现的“告”,就是文书中下级向上级长官传达事项所使用的文书用语,说明这是一份正式的官文书,“迁陵公”是一职官的说法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将这两枚简归为战国时期遗物的话,为何楚地的官文书和官名会出现在秦代官署档案的简牍之中,这与其出土简牍环境有着明显的矛盾之处,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解决其年代和归属问题。

结合里耶古井堆积层位关系、简牍中朔日记载,以及其他相关时间出土简牍和文献的相互印证。笔者发现,里耶1号古井中堆积的层位越靠上层,其中淤积物时代也会越晚。整理者在《里耶发掘报告》中明确指出:“一号井井内堆积由淤泥和生活遗弃物组成,分为17个自然层,其中1—4层为西汉时的堆积,5-16层为秦末废弃堆积,17层为战国至秦代的使用堆积。”6刘瑞先生根据整理者报告中对里耶古井所见层位和出土遗物介绍,进一步指出17层出土了西汉时期的板瓦,说明3-16的堆积层形成时代均为西汉时期。7孔祥军先生根据《里耶秦简(壹)》所记朔日,认为5、6、8层的下限年代十分靠近,即秦二世元年。8所以说,第5层的淤积物年代只能是秦末至西汉初年这段时间,如将其归为战国,5层以下的堆积物年代必然会早于战国,这与古井中发现的秦代简牍朔日不符。故整理者对这两枚简态度较为谨慎,其指出:“据里耶简牍纪年,这批简都是秦始皇(秦王政)二十五年至二世二年。此时去楚未远,仍有熟悉楚国文字的人,能写出楚国风格的文字,且[5]7号简埋入井中时间最晚,故未敢遽定其为楚国时。”9从这一点来看似乎与战国时期的楚国关系不大。笔者认为这两枚简牍应与“张楚”或秦汉之际的西楚有着密切关系。

文献中也有张楚或西楚时期楚地恢复官制和习俗的记载。《汉书·高帝纪》:“秦二世元年秋七月,陈涉起蕲,至陈,自立为楚王。”颜师古注引孟康云:“楚旧僭号王,其县宰为公。”李奇云:“秦灭楚,楚人怨秦。”10《史记·陈涉世家》:“以上蔡人房君蔡赐为上柱国”,又有:“陈王使使赐田臧楚令尹印,使为上将”。11卜宪群先生指出:

“柱国、令尹为楚旧制中两个最重要的官职,皆见于陈胜所建制度中,其承袭楚国旧制的痕迹十分明显的。”1项梁则依照楚旧制恢复了地方县长官的称呼,如《史记·彭越传》:“楚命萧公角将兵击越”,《正义》云:“萧县令。楚县令称公,角名”。2这里的萧公角就是在时间上与里耶秦简所记二世元年相吻合。邢义田先生指出:“《校释》将第五层出土的简5-5正背和简5-8背原释的‘夌(陵)二字,改释为‘夌(陵),实即一字。近见刘乐贤先生将此二字读为‘迁陵,可谓的论。如此,楚在迁陵本已置县,依楚制,县有公。”3

目前能够发现“张楚”时期遗留的文书简。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8号井中发现有一枚书有“张楚之岁”的觚,是目前考古发现最早记有“张楚”文字资料的实物。胡平生先生认为,陈胜起义之后所建立的张楚政权,也有“张大楚国”之要义。古今文献中关于张楚政权的记载非常少,《史记》《汉书》中也只是一笔带过。所以,对于益阳兔子山遗址出土的写有“张楚之岁”的觚,为人们研究张楚政权提供了新线索。4同时,在这一遗址的9号古井中还发现有秦二世元年十月所发布的文告。5其中所记时间正与里耶古井5层的时间下限的秦二世二年相合,这也说明两处遗址所发生的时间具有连贯性。另从地理位置上来看,里耶秦简8-147、8-1497等简记载有“益阳”,如“迁陵已计:卅四年余见弩臂百六十七。凡百六十。出弩臂四输益阳。出弩臂三输临沅。凡出七。今见弩臂百六十二”。6这也说明,秦时迁陵与益阳之间距离相差不远,并有过广泛的交流,既然在益阳发现有张楚或西楚时期遗物,自然在迁陵发现这类简牍也就不奇怪了。据整理者介绍,里耶古城也就是秦时迁陵县县署所在地,第一次遭到严重破坏是在秦末时期,文书档案也是在这一时期被废弃到古井中的,这也与秦末战争不无关系。7

四、结 语

通過上述对县级长官称谓和职权的研究,我们大致可以了解,里耶秦简中县啬夫与县令的职能是没有区别的,而且其职能与战国到汉代的县级长官变化不大。虽然睡虎地秦简中在简文中出现了两种或者三种称呼同时存在的情况,但是也并不能代表他们的职能是有所差异的,如果有区别也有可能是在秦的早期,县啬夫职能是有所特指的。但是,到了里耶秦简反映的时期,这种区分的痕迹就已经不存在了,县的长官称为“迁陵某”或者省略职务称呼,而像“迁陵啬夫某”这样的直接称謂则比较少。从而能够证明在实际行政文书使用的过程中,“县令”是县级长官的正式称谓,即实称。而在实际文书行政过程中,“县啬夫”则是秦代县主官的泛指代词,即虚称。秦代法律文本中“县啬夫”出现的频率较高,这也与其文本特性有关,睡虎地秦律中就能找到类似例子,如《效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8在秦官署文书中对县级长官称谓只有“县令”,并未见“县长”,简文中所见“迁陵公”为秦末汉初时期的县长官称谓,可能因为秦末动乱而短暂施行过。汉代才逐渐规范整合将令、长称谓依照县区人口多少标准进行区分县的大小,《汉书·百官公卿表》内容也是相对较晚的说法。

[作者于洪涛(1987年—),吉林大学文学院博士后、助理研究员,吉林,长春,130012]

[收稿日期:2018年7月2日]

(责任编辑:王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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