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瑞杰+徐家玲
提 要:伊琳娜(755—803年)是拜占庭帝国历史上第一位女皇。780年偕子摄政,797年独立执政,统治帝国计23年。后世论者甚至认为,其统治开启了帝国从衰落走向复兴的重要时期。在男权统治下的拜占庭社会,一位女性何以能够从偕子摄政转而成为帝国的全权统治者,这是值得探究的话题。本文通过对6至8世纪拜占庭立法原则变化的分析,探讨该时期拜占庭女性权利和地位的提升,进而探究伊琳娜称帝的法理依据。
关键词:罗马—拜占庭法;伊琳娜;《法学阶梯》;《法律选编》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8.01.005
中国唐代武则天称帝的一个世纪后,拜占庭帝国伊苏里亚王朝(717-802年)的皇后伊琳娜(Irene of Athens)以阳性名词“Basileus”自立为帝(797—802年在位),成为拜占庭历史上第一位女性皇帝。拜占庭史学家任西曼(S. Runciman)曾评价,“伊琳娜决定独自统治帝国,这是一次创举。在法律文件中明确称其为皇帝;伊琳娜并没有僭越法律”。关于伊琳娜称帝的原因和依据,学界已从伊琳娜个人能力、社会环境等方面做出阐释;偶有提及法律因素者,但未见深入论述。拜占庭是一个强调规范的社会,法律在其社会发展和帝国演进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可见,从法律视角探讨伊琳娜何以称帝颇具合理性。本文即由6—8世纪罗马-拜占庭法律原则演变的角度入手,结合该时期核心史料塞奥法尼斯(Theophanes the Confessor,约758—817/8年)的《编年史》(Chronicle),探讨当时拜占庭法中女性权利和地位提升对伊琳娜称帝的作用。
一、男权至上的罗马—拜占庭法
自古罗马时期以来,家长权一直是社会基层组织的重要环节。这项权力处于男性的控制之下,是男权至上思想的典型体现。这项权力一直延续至拜占庭时期,并且在法律中有严格的规定。罗马帝国早期的《盖尤斯法学阶梯》与查士丁尼时期的《法学阶梯》都强调了家长的这项权力:
我们在合法婚姻中生育的子女处于我们的支配权下,这是罗马市民特有的法。实际上几乎没有其他人像我们一样对自己的子女拥有支配权。
你和你妻子所生的子女处于你权力之下。同样,你的儿子和他的妻子所生的子女,即你的孙儿女,也处于你的权力下。你的曾孙以及你的其他卑亲属亦同。
在这种强调家长权的法律体系下,女性的地位受到了极大的限制。首先,母亲对子女的监护权受到了约束。其次,女性没有收养权,只有在亲生子女丧亡后,才可得到皇帝的恩惠实行收养。第三,女性无权独立订立契约。第四,女性不可指定自己的家外继承人,对子女不拥有支配权。
除此以外,按照罗马法规定,婚姻中妻的地位,等同于女儿:“妇女以信托的名义与自己丈夫实行买卖婚,尽管如此,仍处于女儿的地位;因为妻子无论因何原因而处于夫权之下,均被认为获得女儿的权利”。女性不得与奴隶通婚,嫁与奴隶的女性自然成为奴隶,她所生的子女,也是奴隶,“那些不顾奴隶主人的意愿和告诫而同他人的奴隶结合的妇女,根据《克劳迪元老院决议》,将变为该奴隶主人的女奴”。
尽管到了查士丁尼时期,对女性权利的抑制有所松动,一些立法较前朝法律有些许进步,但在实际执行中未必能够完全落实。因此,在早期拜占庭社会中,女人涉猎的领域仍受局限,“婚前,大多数时间,女孩都呆在家中;如果想外出参加一些社会活动,诸如教会服务,则必须在父母、亲属或女仆的陪同下参加”。而且,在拜占庭人看来,“女人不应经常出入男人常出席的场合,也不应涉足男人的领域”。在此情况下,女人不能参政,亦不能掌权。当然,查士丁尼(Justinian I,527—565年在位)的妻子狄奥多拉(Theodora)与查士丁二世(Justin II,565—574年在位)的妻子索菲娅(Sophia)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帝国政治且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狄奥多拉参政源于丈夫的宠爱;索菲亚则因其丈夫患有精神病而行辅助其统治之事。因此,早期拜占庭的皇室女性只能以男性配偶的身份参与政治,不能独立主导政治进程。这种情况,到伊苏里亚朝统治时期(Isaurian Dynasty,717—802年)发生了改变,而直接反映这种改变的,是利奥三世和他的儿子君士坦丁五世所编定的《法律选编》。
二、《法律选编》对罗马法的修订和提升
《法律选编》(Ecloga),亦音译为《埃克洛加》,是自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编定之后出现的第一部完整的、以希腊文编撰的法典。
拜占庭历朝皇帝既注重沿袭前朝律法,也注重结合本朝实际情况对前朝法律加以删减修订。查士丁尼认为,他所整理公布的全部法典,已经集成了古罗马以来历朝历代所行并适用于当时的一切立法原则,此后不需要再行编撰法典,只要随着帝国所面对的形势变化颁布“新律”即可。而且,查士丁尼所編撰的法典完全以拉丁文本的法律原典为基础,直至其《新律》(Novels)才开始使用希腊文本。随着帝国希腊化特征逐渐加强,“620年时拜占庭帝国中讲拉丁语的人口已不到十分之一”,以拉丁文本的罗马法已不适应8世纪初拜占庭帝国的实际需求。于是,伊苏里亚朝皇帝利奥三世与君士坦丁五世主持编纂了《法律选编》。该编“摘录自查士丁尼的《法典》、《法学汇纂》、《法学阶梯》和《新律》,致力于实现查帝法典的希腊化,同时,也添加了基督教中特别强调的‘仁爱原则”,并在许多方面吸收了新进入巴尔干半岛的斯拉夫民族习惯法的因素,对查士丁尼时期的罗马法做了必要的修订。这些修订体现了拜占庭立法文化的包容性。
受4—6世纪民族大迁徙的影响,以斯拉夫人为主体的北方族群自6世纪末开始大批涌入拜占庭帝国境内。随着斯拉夫人在巴尔干半岛上的逐渐定居,一方面他们逐渐被希腊文明同化,另一方面他们所带来的古朴斯拉夫人习惯法却渗透到拜占庭社会生活之中。为使新移民与半岛上希腊文化的原住民族间和平共处,拜占庭皇帝不能不在新颁布的法条中吸纳新来居民的习惯法,至少努力做到对原有的罗马法原则“尽量限制其适用范围”,故8世纪立法有了一些较此前立法更具有兼容性的规定。endprint
在涉及女性的权利方面,斯拉夫人习惯法强调:“妇女作为母亲的角色和炉灶的维护者,在家中拥有相当的权利”,“若孩子拒绝她(母亲)留在家中,而她却想留下来同孩子生活,那么应按她的意愿办”,“母亲可以把财产留给某个喜爱的儿子,如果儿子都对她不孝敬,可把财产留给赡养她的女儿”。而《法律选编》中也出现了如下一些不同于查士丁尼立法原则的条文:
如果任何男人带一个自由女人进入家庭,委托她管理家务并与其同居,则应与她形成口头婚约;如果以其没有孩子为借口将之驱逐,那么她除拥有自己的财产外,可接受丈夫财产的四分之一。
如果妻子为丈夫提供嫁妆,丈夫蒙受损失或对国家或个人负债,然后去世,国家或个人均不得进入其家宅强行掠夺,而必须待妻子的嫁妆被交还给她后,债权人可按比例瓜分剩余物。
在无遗嘱死亡情况下,如果死者(丈夫)无亲属但有妻子,她应继承财产的一半,其它则归属国家。
伊蘇里亚朝制定有利于女性的相关法条,也融入了北方草原地区民族如卡扎尔人的因素。这可能与帝国外交中的联姻政策有关。希拉克略朝(Heraclian dynasty,610—711年)晚期和伊苏里亚朝时期,帝国为稳定周边环境,经常与新进入地中海文明圈的草原民族和斯拉夫族群成员联姻,于是出现了几个具有“蛮族”背景的皇后,如希拉克略朝末代的查士丁尼二世(Justinian II,685——695年、705—711年在位)和伊苏里亚朝君士坦丁五世的妻子都是卡扎尔新娘,因此,君士坦丁五世之子利奥四世也被称为“卡扎尔人”。两位皇后显然也将本族习俗引入拜占庭,并使之延续。据考察,在卡扎尔女性进入拜占庭皇宫之前,拜占庭并无为皇子“选妃”的传统,而自君士坦丁五世与卡札尔公主伊琳娜(Irene of Khazaria,卒于约750年)联姻之后,帝国开始有了为皇子“选妃”的程序。这一草原游牧民族的传统习俗在8世纪末至10世纪成为帝国皇室为皇位继承人选择新娘的合法程序,而君士坦丁六世(Constantine VI,780—797年在位)的妻子玛利亚(Maria of Amnia)即是据此遴选的。纳入拜占庭人法学视野的,不限于为皇子“选妃”这一传统,其中还包括一些有利于提高女性至少是皇室妇女在家庭中权益和地位的因素。当然,由于缺乏具体的资料,目前尚无法得出确切的结论。
为适应于新的社会环境,伊苏里亚王朝的利奥三世与其子君士坦丁五世有意识地在新法典中融合了斯拉夫人的习惯法和北方草原民族的习俗。新编成的希腊语法典《法律选编》更加突出了基督教的平等观念和“爱人”的精神,而在女权问题上,妻子的独立性、夫妻的平等性及财产分配的公平性等,都较查士丁尼时代的相关规定有所改进,这成为伊琳娜日后称帝的法律基础。
三、《法律选编》中的女权——伊琳娜称帝的法理依据
(一)婚姻中的平等:伊琳娜称帝的前提
《法律选编》在家庭关系和性别平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超越了查士丁尼时代所总结的古代罗马法,对家长权下女性的相对独立意志表示了些许尊重。首先,在签订婚约的程序中,新法典强调了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如“若男女已达到法定年龄,即男子15岁、女子13岁,双方渴望并获得父母同意,他们应以契据或口头形式签订协议”;“经订婚双方同意、父母和监护人同意,七岁及以上的孩子可以签订婚约;如果婚约双方当事人依法订婚,则不视他们为禁婚的人”。因此,子女虽处在家长权的控制下,但婚事的达成与否最终取决于他们的自我意愿。从法律角度观察,双方“渴望”和父母“同意”则表示妻子从最初的唯父制、唯夫制转变为夫妻的共同商议和参与、也考虑到了妇女的意向。妻子在家庭中拥有了与男性家长同等的话语权和对子女的监控权。这可以称之为罗马法的新起点,而且“这项规定也保留在后来的立法中”。
《法律选编》还借用《圣经》中的典故,突出强调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结合,二人成为一体”。与“查士丁尼法典”不同之处在于,《法律选编》制定了从订婚伊始即必须履行的系列规则。首先是保护双方缔结的婚约。婚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契约文件,不可轻易放弃:“如果男子已提供定金,但意图取消婚约,则应没收其全部定金”;“如果男人签订了书面婚约,同时他决定悔婚,他将按照书面合同的相关条款赔偿女子”。当然,针对男子意欲悔婚却不愿损失财产借故推迟婚期,法律也有所规定。若男女订婚,因男子反感或任性而推迟婚期,女子必须等待两年;然后可要求男子履行婚约,如他顺从,“诸事顺成,否则女子有权嫁给她喜欢的人,并从前订婚人那里带走属于她的东西”。这就减低了男子单方面悔婚的随意性。在涉及女性财产即女子对自己嫁妆的掌控权方面,法律规定:“书面婚约以书面协议为基础,提供妻子嫁妆”;“如果丈夫第二次结婚,他得不到前妻的任何财产”。由是观之,伊苏里亚王朝时期,女人在家庭中的身份不再是丈夫之女的身份,她们的身份日趋独立,其财产权的独立性也得到了保证。这就为伊琳娜称帝提供了一般法权观念方面的基础。
当然,夫妻之间的感情因素也会影响到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就伊琳娜本人而言,其身世与丈夫利奥四世(Leo IV,775—780年在位)相似,曾经很受夫君宠爱,但两人政见(特别是在宗教争端问题)不同,最终反目。据塞奥法尼斯记载:“在大斋节期间,利奥四世在妻子伊琳娜的枕头下发现了两枚圣像,看到后,他着手调查,发现宫内宦官——皇宫司门官(Papias)及其它宫内人员均持有圣像;他对他们进行拷问和惩罚。对其妻子,予以严厉斥责……他忽视她,并不再和她保持夫妻关系”。即便夫妻反目,利奥四世却不能与伊琳娜离婚,这也是受限于法律规定。
有学者认为,始自建城时期,罗马人就强调“一夫一妻”制;但基督教成为国教之后,这更成为神圣不可亵渎的原则,甚至离婚行为也被教会所严格禁止,因《圣经》强调“上帝使他们结合,不应把他们分开”。因此,《法律选编》根据基督教会的相关规定,强调只有在“妻子通奸,或她以任何方式暗算他,或者她是一个麻风病患者”的特定条件下,才许可离婚。而且,作为皇室婚姻,伊琳娜是通过严格的“选妃”程序,并被加冕为“奥古斯塔”(Augusta,即与奥古斯都——皇帝平权,有资格参与国政的地位),而后才与利奥四世正式大婚。因此,虽然伊琳娜与其夫君利奥四世信仰不同、政见有异,但只要她恪守为妻之道,利奥四世就没有理由离弃她。况且,皇室成员的婚姻是处于公众监督之下的,皇帝婚姻的稳定,也是国之根本。endprint
作为皇室成员,伊琳娜自加冕为“奥古斯塔”起,就在皇室家庭中享有与其夫君利奥四世几乎同等的权力和地位。她的加冕礼之后,“元老和他的侍从退出……在皇帝的御座旁边,为新加冕的皇后准备了新加的御座,整个朝廷的官员都来拜见他们”,“加冕礼给予了皇后平等的主权,她甚至可以参与政事”。日后,利奥四世发现伊琳娜在宫中培植了大量亲信,遂对伊琳娜的权力过大感到担心和恐惧。尽管如此,他却没能予以有力的反击,这可能是由于他尚未有所行动就英年早逝。但更为合理的解释是,根据拜占庭帝国的皇位继承原则,在利奥四世健在的情况下,伊琳娜不可能取而代之、执掌帝国权力,而且其所谓“亲信”也只是在维护圣像崇拜的问题上对她给予支持和同情,并不可能对利奥四世的统治构成根本性影响。何况伊琳娜进宫后并无培植亲信、伺机谋权之举,所以,利奥四世不能仅以“圣像事件”为由就向伊琳娜发难。
显而易见,《法律选编》中的“一夫一妻”制捍卫了伊琳娜在宫廷中稳定的地位,而“夫妻平等”原则与“选妃”制度则为伊琳娜参与政事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圣像事件”后夫妻离心离德不过是伊琳娜由宗教信仰诉求转向追求权力的动因,而利奥四世的突然离世则为其走上政治舞台提供了契机。
(二)监护权的平等:伊琳娜摄政的法律依据
罗马法中妇女无监护权的规定一直持续到查士丁尼时期。查士丁尼法典中对于监护人的资格认定,似乎没有明确提到性别问题,但其对于“宗亲”的定义,无疑强调了男性的绝对权力。
监护是市民法所赋予和允许的、对自由人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力。
家长得立遗嘱为那些在他们权力之下的未成熟的子女指定监护人。
在未以遗嘱指定监护人时,依十二表法的规定,应以宗亲为监护人,称“法定监护人”,宗亲是通过男性即通过父亲而相联系的……通过女性而相联系的不是宗亲,而仅仅是自然关系上的血亲。
任西曼强调,“在伊琳娜之前,监护者似乎并不包括女性”。《法律选编》中,则对相关规定做了明显改动:“如果丈夫先于妻子而死,且留有子女,妻子将以家主身份监管她的嫁妆和丈夫的全部财产”。这一规定说明,在伊苏里亚王朝,夫妻已基本拥有监护方面的平等权力。新法典还引用《圣经》文字,强调了父母同尊的理念:“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使徒保罗也说,你们做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从母亲与子女的关系看,一方面,法典强调母亲具有监护和管理的双重权力;另一方面,强调子女要绝对服从母亲的监管,并要孝顺和尊敬母亲。母管子、子孝母不只是法律文本和宗教理念的体现,在实践中,伊琳娜得以监管帝国即受益于此条法律。
从伊琳娜的个案来看,皇帝利奥四世去世后,其全部遗产(包括皇权)本由其子继承,但由于当时继位者君士坦丁六世(Constantine VI,780—797年在位)尚未成年。作为母亲,伊琳娜是嗣君的合法监护人,顺理成章成为摄政者。因为,拜占庭人认为,“如果皇帝去世,留下作为共治皇帝的孩子继位,皇后作为其子的监护人,有权力以他的名义摄政”。这无疑是民法中母亲监护权在政治中的体现。《法律选编》明确强调了母亲对孩子的权力:“孩子们不得取代其位置或向其索要遺产,而是要遵从上帝旨意,对她给予绝对的孝顺和尊敬”。伊琳娜正是利用这种监护权行使政治权力,继而塑造其作为统治者的形象、巩固其政治地位。如在当时发行钱币上,正面即为她与君士坦丁六世的肖像,然而代表统治权的她手持着权力球,这无异于明言自己才是帝国的真正掌权者;又如外国使者朝贡时,必须首先拜见她及其宠臣、然后才能见到幼帝;再如她自行指定君士坦丁六世的配偶,亦不需征求儿子的意见……上述种种都是她扩张自己政治权利的方式。君士坦丁六世发现母亲意图谋权时,尽管他采取行动进行对抗,却未褫夺伊琳娜的权力,甚至没有逼使她交出藏匿于宫中的部分国库黄金。虽然,一些学者将君士坦丁保留伊琳娜的共治帝位归因于其性格懦弱,但笔者认为,君士坦丁的行为背后,无疑隐现着民法中“子孝父母”的原则以及对监护人的服从与畏惧。此外,根据新法典的相关规定,利奥四世死后,除可收回其全部嫁妆外,伊琳娜还可保留婚前夫家所赠予的财产(此项不计入丈夫遗产之内),而君士坦丁六世继承的只有父亲的财产。由此,不难看出,在伊琳娜私藏的黄金中,必然有大部分属于自己的嫁妆和婚前的夫家赠予,这也应该是君士坦丁六世不愿也不能深加追究的原因。
(三)继承权的平等:伊琳娜称帝的法律依据
伊苏里亚王朝的立法延续了查士丁尼时期的原则,承认在继承家父财产和人格权力方面,男女继承人是平等的:具有法定身份者,即男系卑亲属,无论男女,一律可以按亲等的远近,主张在无遗嘱情形下的法定继承权,不得因其不具有姐妹所有的父系血族权利而将其排除在外。对于家主母,即男性家主的合法妻子,“查士丁尼法典”给予了相应的特权,不问其是否生育子女,亦不问其生育子女多少,家主母都可享有死去子女之财产的法定继承权。《法学总论》中更强调:把母亲列在所有法定继承人之先,并使她不受任何扣减而继承子女的遗产;除非被继承人遗有兄弟姐妹——不问其是否同父所生或仅有血亲权利。母亲(家主母)在继承顺序上的优先权,成为伊琳娜能够合法继承君士坦丁六世财产的法律依据。
而且,查士丁尼所强调的继承者亲疏序列,也把家主母置于重要地位。如在《新律》118号和127号文本中,他废止了宗亲继承制,承认了血亲继承的合法性,这应该与查士丁尼本身的出身背景有直接关系。如果严格按照古罗马法的“宗亲”原则,他是不可能继承其舅父的皇位的。但罗马的收养规则,可补充该“宗亲”法则的不足。具体讲,查士丁尼所强调的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亲属,即死者的子女、养子女和他们的子孙;第二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第三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其他旁系血亲为第四顺序继承人。”因此,从继承顺序看,“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是各种继承方式的主要形式,而长子继承制则居于主导地位。在皇室来说,若无男性继承人,“为了保证血亲继承和不使皇权旁落,常辅以女儿继承、姐妹继承、遗孀继承等继承方式……”不难看出,拜占庭允许有真正皇室血统的女性继承皇位。endprint
因此,在法理上,作为皇室成员的伊琳娜,在其丈夫利奥死后,可根据《法律选编》夫死妻继的监护制度,作为其子君士坦丁六世的监护人参与国政大事,监管其子与帝国;在其子死后,若没有其他皇室成员可以继承帝位,甚至可作为尊亲继承儿子的一切权力与财富。但是,在传统上,一般而言,对于逝去者的继承,“第二顺序男性继承人仍然优先于第一顺序女性继承人”,显然,伊苏里亚皇室的其他男性成员也可根据传统,宣称自己享有同等的帝位继承权。权力之争的大幕也由此开启。
780年,君士坦丁六世冲龄践祚,身为凯撒的宗亲叔伯们势力强大、觊觎皇位。伊琳娜在其摄政第一年,以强力的手段镇压了叔伯的叛乱,并将这些觊觎皇位者及其家眷送进男女修道院、断其生育继承人的可能性。“791年,她又不失时机地利用凯撒们的叛乱,借儿子之手,刺瞎凯撒尼基福鲁斯,其他凯撒则被割舌”,从而为自己登上权力的巅峰扫除了障碍。尤为残忍的是,为了独立执政,她甚至将其子君士坦丁六世的眼睛刺瞎。于是,依据拜占庭帝国皇位继承的惯例——“身体残缺的人不能继承帝位”,君士坦丁六世被永远剥夺了问鼎帝国最高权力宝座的可能性。可能影响伊琳娜继位的最后一位帝国皇室成员,是退隐于修道院的安苏萨(Anthousa,757—809)。此人是君士坦丁五世之女、利奥四世之妹。本来她有权承嗣大统,而且在与儿子共治期间,伊琳娜也“通过多次恳求,频繁怂恿这位皇室长公主与她联系、与她共治,但公主拒绝参政”。在既无子嗣继承皇位、又无皇室血脉入承大统的情况下,伊琳娜称帝完全符合《法律选编》规定,即在无遗嘱继承情况下,若没有近亲,夫妻可相互继承(其中含财产继承和人格继承)。
即便法律上对于女性执政并无明确规定,伊琳娜能够以“皇帝”身份管理国家也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执政期间,伊琳娜挥金如土,对外通过纳贡来维护与阿拉伯世界的和平关系,对内则以重金或礼物笼络百官、并以社会慈善活动笼络社会下层人士。所需资金,并非完全依靠國库,也有一部分来自她丰厚的私藏。而这些资金也是通过合法途径积累所得,其中既有继承丈夫的财产与夫家的婚前馈赠,也包括其嫁妆。
按照《法律选编》的规定,伊琳娜可以继承其夫财产的四分之一:
如果丈夫先于妻子而死,且无子女,妻子的全部嫁妆将归还给她,丈夫财产的四分之一为她所用,其它部分给予丈夫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如无遗嘱,则给予其近亲。
伊琳娜的另一笔财产,是其夫君生前没收的5万磅黄金。这笔黄金相当于帝国约两年的收入总和,是君士坦丁五世交给塞奥法尼斯用以赡养自己第三任妻子尤多希娅(Eudokia)及其子女的。这“超出他给利奥四世所留的遗产,利奥发现后很快将其充公”。由于,在直系子女的财产分配方面,《法律选编》强调公平的原则:
每一支系的子女可以取得他们父母或祖父母的部分而不受减损,假定一支只有一两个子女,另一支有三四个,那么一两个子女的一支取得遗产的一半,三四个子女的另一支取得另一半。
由此看来,利奥没收其财产无疑是合法的,换言之,伊琳娜所继承的这5万磅黄金也属合法财产。
伊琳娜可动用的第三笔钱财,是自己的嫁妆。《法律选编》规定,女子结婚前,“男人同意继续保存妻子的嫁资不受损,且在此基础上他可能会增加一些嫁资;应有两份同等效力的协议,一份规定妻子的嫁妆,另一份规定男人送给妻子的聘礼,这份婚前礼物不记入到男方协议内”。据伊琳娜初入皇宫时受到的隆重接待分析,婚前利奥四世送给妻子的礼物应该为数众多。而她自己掌握的嫁妆,当然有相当部分来自她母(父)家的陪送。虽然伊琳娜自幼失去双亲、由其叔父(一位希腊将军)收养,按照相关规定,“任何人通过收养或自权者收养的方式被人收养的,同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出生之子相同”。因此,其叔父显然应该履行收养人的义务,赠予她与身份相称的陪嫁。
四、结语
在拜占庭历史上,男性的主导地位与女性的附属地位常被认为是社会中两性关系的基本形式。对女性的压制似乎是拜占庭人一惯的态度,然而,“妇女所扮演的性别角色并非都由女性的生理所决定,而是由社会文化所规范的”。经历过长期的民族大迁徙和移民拓殖运动,拜占庭文明的复合性使帝国的社会环境日趋开放、女性地位逐步提升,日益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新近的个案研究即表明,当时“底比斯人团体活动的记录表明女人是以个人的身份参加社会活动的”。
在此背景下,伊琳娜参与公共事务极可能被当时社会所接受。同时,拜占庭帝国一向重视法律,法律的“作用远大于元老院和吉莫,皇帝虽然是最高的立法者,但法律权威要高于皇权”,特别是到伊苏里亚王朝时期,利奥三世强调,“皇帝的责任就是维护《圣经》的尊严、教会法的尊严和罗马法的尊严”。拜占庭皇帝对法权的重视使帝国上下均按照法律制度处理国家事务和私人事务。伊琳娜嫁入皇室,即有机会以皇帝之妻(奥古斯塔)、皇子或幼帝之母的身份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罗马—拜占庭法尤其是《法律选编》中有关妇女权利的新规定广为民众所接受,无疑为伊琳娜称帝提供了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伊琳娜在称帝后颁布了“新律”(the Novels),“禁止第三次和再次婚姻,宣布它们是非法的、卑劣的”。事实上,借此立法,她否认君士坦丁五世第三次婚姻的合法性,也将其儿子君士坦丁六世第二次婚姻裁定为“非法婚姻”,否定了此类婚姻期间所生育子息的合法身份。于是,尽管“君士坦丁五世第三任妻子的孩子——凯撒们屡次暗算她”,但却未能撼动其地位;在与其子君士坦丁六世的斗争中,她也借用了法律与舆论武器,使之被人民所背弃。可见,伊琳娜善于利用与操弄法律以确保自己在残酷的政治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