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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比略·亚历山大法令》译注

《提比略·亚历山大法令》译注

提 要:《提比略·亚历山大法令》是罗马帝国埃及行省执政官提比略·亚历山大于公元68年颁布的一项法令,它涉及埃及行省土地租税、劳役、债务及财政管理等重要社会问题,体现了地方统治者针对以上问题的解决策略和实施路径。法令内容折射出朱里亚·克劳狄王朝统治末期面临的滥用职权等困局和顽疾,是解读罗马帝国统治初期埃及行省经济、政治及社会的重要史料。

关键词:提比略·亚历山大;法令;土地税租;债务契约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8.03.003

【题解】

公元68年7月6日,埃及行省执政官提比略·亚历山大(Tiberius Alexander)出台了一项改革行省积弊的行政法令。1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正值罗马帝国王朝更迭的关键时期,透过法令的内容,我们可以管窥朱里亚·克劳狄王朝统治末期的历史图景:罗马皇帝尼禄(Nero)荒政,不仅罗马朝廷纲纪废弛、政局动荡,而且地方行省吏治腐败、民生凋敝,一派萧条景象。法令的颁行距离尼禄之死相差不到一个月,2而对提比略·亚历山大的任命正是来自这位暴君。尼禄被杀后,元老贵族和军方势力当天便拥立伽尔巴(Galba)为帝,该法令还特别致敬了这位新帝。是背叛暴君、“弃暗投明”,还是示好新帝、“良禽择木”?有关提比略·亚历山大出台法令的动机,学界至今尚无定论。然而,尽管行省长官对罗马皇帝敬重有加,但改革内容却未以皇帝的名义进行,可见,作为罗马帝国的封疆大吏,执政官在埃及握有独立的行政大权,其颁行的法令具有一定的行政和法律效力。

众所周知,罗马帝国的财政收入很大程度依赖地方行省的税赋资源,埃及凭借其丰富的农业资源贡献最巨。尼禄统治后期,埃及财政和经济管理中权力滥用与税赋乱象加剧,导致亚历山大城乃至整个埃及民不聊生。针对种种弊端,行省执政官提比略·亚历山大颁行改革法令,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禁止对国家财产实施强制包租包税;公职人员不能交易私人债务,并以债务人拖欠国库钱物为由监禁其身;国家对履行公差人员的财产拥有先取权,此条同样适用于与国家财产有契约关系者;之前执行的税赋减免政策仍将适用;对于政府已经售出的土地,将只征收固定的个人土地税,不再按国家土地的类别征税;不能强制居住在乡村的亚历山大城人进行劳役;执政官裁定的案件不予二次审理,财务官审定的案件无须复审,任何有欺诈行为的官员和个人都将受到严惩;由于过去五年新增赋税并非整個埃及普遍收取,故一律废除;对于官员虚假记录、中饱私囊、侵吞钱物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加以严惩;粮食税的数额将依据每年尼罗河的实际涨水量制定;不对亚历山大城所辖地界征税;其它事宜上奏皇帝定夺。1

从奥古斯都至戴克里先统治期间,计有20余篇埃及执政官铭文法令留存至今,其中大多残缺不全。21818年,本篇法令发现于埃及大绿洲伊希斯神庙的墙壁上,铭文计66行,除个别字母漫漶外,整体保存完好,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是关于埃及行省经济管理与生活的重要铭文资料。3本文系根据法国学者沙隆(G. Chalon)与英国学者约翰逊(A. C. Johnson)的校勘本译出。4

【译文】

尤利乌斯·德莫特里乌斯,[1]底比斯绿洲的将军。我接到执政官提比略·尤利乌斯·亚历山大下发的法令,现将抄本传送至你处,请妥善接收!

伽尔巴·凯撒·奥古斯都皇帝二年涨水季[2]第二月第一天致敬尤利亚·奥古斯都![3]

提比略·尤利乌斯·亚历山大宣布:

我一直切身关注城,[4]维护它的政治地位,继续享受恺撒家族的恩赐;我竭力延续埃及的繁荣,骄傲地供应粮食,[5]捍卫这未被强取豪夺压垮的年代;但实际上,自从我入城的一刻起,耳边一直充斥着请愿者的冤苦呐喊,有的三两为伴,有的成群结队,控诉近来发生的滥征乱缴,其中不乏城内德高望重者,也不乏田间耕种者,我时刻不曾懈怠,尽忠尽责,纠正亟待解决的问题。想必你们定然满怀期待,从给我们带来光明的施善者伽尔巴·奥古斯都皇帝那里获得救赎和幸福,他就是全人类的救世主。或许你们也知道,我心系大家的疾苦,已决意对所有诉求都竭尽所能,对于那些需要皇帝陛下权威的重大事件,我将如实禀报,诸神护佑人类世界这一神圣年代的安定祥和。

【注释】

[1] 尤利乌斯·德莫特里乌斯(Julius Demetrius),是埃及执政官提比略·亚历山大的下属官员,掌管底比斯绿洲地区的军政事务,具体任期不详。

[2] 常年泛滥的尼罗河与古埃及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在古埃及历法中,一年分为三季,依次是涨水季(Akhet)、播种季(Peret)与收获季(Shomu),每季四个月。

[3] 尼禄皇帝遇刺同日,伽尔巴在军队和元老院的拥护下成为罗马皇帝。考虑到这则法令的篇幅、涵盖范围以及刊布的时间,提比略·亚历山大极有可能事先便获得了伽尔巴准许其连任的承诺,早已着手准备改革。参见O. W. Reinmuth, “The Edict of Tiberius Julius Alexander”, Transactions and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Philological Association, Vol. 65 (1934), pp. 248-259。

[4] 此处指亚历山大城。据信,法令关照的不仅是亚历山大城的利益,还有整个埃及行省的福祉。

[5] 此处指向帝国都城罗马供应粮食,因为埃及是帝国粮食的最主要供应地。尼禄治下,埃及每年向罗马运送小麦约500万蒲式尔。根据约瑟夫(Josephus, The Jewish War, 2. 385)的记载,埃及行省一个月的财政收入便已经超过犹太人一年的收入。

【译文】

首先,我认为你们的请愿完全合理,[6]不应该违背人们的意愿和各行省的通常做法,强迫他们为国家财产包租包税;对于未有过包租包税经历的人而言,强制他们进行此项任务有很大弊端。[7]鉴于此,我本人从未、也将不会强制任何人包租包税,因为我知道用能人积极妥善管理租税有益于帝国的收入。应该秉承历任行省执政官的一贯做法,摒弃盲目效仿不当之举,我相信,今后不会有官员强迫税农或佃户包租包税,而应交由自愿承担这些任务者。

还有某些官员将他人债务以公共债务为借口转给别人,将被转债者投入囚牢或监禁其身。出于这一特殊原因,我已废止这样的做法,债务应由钱物偿还,而非限制债务人自由。遵照奧古斯都皇帝的意愿,我命令:任何人不准以公共债务为借口,将债务转移给原本未曾举债者;不准以任何形式监禁自由人,除非他是罪犯;也不准将其投入囚牢,除非是那些拖欠国库钱物的人。

此外,公共债务不能凌驾于已建立的私人契约之上,而拥有先取权的个人也不能以不合理的方式妨碍公共债务,在此我有必要对此做出规定。因为我经常接到报告,由于承包公共债务专门收缴人员,即将军、各级官员或公共债务相关负责人卷入私人契约,有些人企图取消合法抵押权,有些人企图强行收回已发放给债务人的借贷,抑或抢占已售财产致使交易失效。我因此裁定:如果某位帝国的监察或管理人员认为某位公职人员有失信之嫌疑,便可在当地的记录处登记下他的名字或公布于众,抑或没收部分财产,这样便不会再有人与其建立契约关系。如果有人通过合法抵押物将钱物借出、或在到期日之前请求提前收回借贷,抑或购买了未经正确登记的物品,他将丧失上诉权。妻子并非丈夫的财产,为明确保证遗孀的先取权,须向神圣的奥古斯都皇帝和执政官缴税。

我还收到了有关减免税赋的请愿,其中甚至涉及罚没土地的税赋。请愿人重申他们的权力,依据是神圣的克劳狄乌斯曾下诏书于普斯图姆斯,[8]恩准减免,由于巴比鲁斯与维斯提努斯减免了税赋。[9]我将秉承两位执政官的政策,尤其此举是遵从神圣的克劳狄乌斯的意愿;所以对于尚未收缴的相关税赋进行减免,诚然,这些减免政策今后将继续有效。

【注释】

[6] 帝国时期埃及草纸文献有民众多次向皇帝请愿减免赋税的记录,如The Oxyrhynchus Papyri, 785。

[7] 及至公元2世纪初,埃及行省所有的收缴赋税任务均交由地方官员,依据他们的职位,强制分配收缴任务。

[8] 普斯图姆斯(Postumus),于公元45年至47年任埃及行省执政官。

[9] 巴比鲁斯(Balbillus)为公元55年至59年任埃及行省执政官,维斯提努斯(Vestinus)的执政官任期现尚存争议,一种说法为公元59年至62年,另一种为公元60年至62年。普斯图姆斯曾减免过赋税,并要求个人售出的土地部分,须补缴自弗拉库斯(Flaccus)至神圣的克劳狄乌斯颁布诏书期间的税赋,而巴比鲁斯与维斯提努斯执政后,对这部分税赋也进行了减免。

【译文】

关于国家出售给个人的土地,有规定要求缴租税。[10]维斯提努斯曾下令只征收固定赋税,鉴于此,我也规定不需缴租税,且今后也仅缴纳固定赋税即可。因为购买土地者已支付了土地的价格,如果再让他们像佃户一样为个人财产缴税是不公平的。

对于那些因商业原因而居住在乡村地区的亚历山大城人,恺撒家族慷慨豁免他们在乡村地区进行强制劳役。我尊重你们经常要求的此项权力,亚历山大城人不必在乡村进行强制劳役。我还心系执政官政府公职人员的任用,他们必须经过仔细考察,任期三年。

若一位执政官断案时决定驳回申诉,我命令同一案件不得再审。若两位执政官持相同观点,[11]提请相同案件的公职人员将会受罚,因为此举只是他本人或其他公职人员谋取私利、敲诈勒索的借口。事实上,许多人都决定宁愿放弃他们的个人财产,因为把重复案件交由庭审裁定,他们的花费会高于财产本身的价值。

我对财务官面临的问题做出相同规定,[12]任何经过裁定或驳回,抑或理应被驳回的问题,若裁决对被告有利,原告不得就同一问题继续控诉或提请审理,否则原告将受责罚,决不姑息,因为继续审理被驳回的案件至再裁定是永无休止的。由于大量控告人的出现,每个家庭都受困其中,致使城市实已不宜居住。我命令:如果任何人以辩护人身份替他人向财务官提请控诉审理,主控人也须出席庭审,那样后者就不会免除责任了;[13]如果以同一个人的名义三次提请控诉审理,却未能证实,此人将永久失去申诉权,并罚没半数财产,因为一个人将他人置于失去财产和公民权的危险,而其本身却完全不承担任何责任是不公平的。总之,我命令财务官法规继续有效,并对有悖于皇帝恩典的内容矫正过枉。此规定旨在让所有人清楚,我将对被证明有罪的控诉人给予应得的处罚。

【注释】

[10] 埃及行省土地大致分五类:第一类是奥古斯都接管的托勒密王属领地,这类土地税赋较高。王属领地有时会售给个人,并按殖民城或私有土地标准征税,财务官负责出售和征税此类土地。第二类为园地,这类土地租税与王属领地一样高。第三类为罗马皇帝私有土地,包括先帝的遗产和罚没的土地。奥古斯都曾没收先前属于埃及神庙的部分土地,并收取灵活租税,而非固定税。第四类土地为殖民城耕地,其特殊之处在于国家承认它的私人所有权,土地拥有者可以免服兵役。殖民城的税赋基本沿用托勒密时期的税收标准,税率取决于殖民城的军事地位。第五类土地为建筑用地,但征税的标准、缴税的方式以及使用期限目前不得而知。详见S. L. Wallace: Taxation in Egypt from Augustus to Diocletia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38, p. 5。

[11] 此处的执政官希腊语写作“?παρχο?/?παρχο? τ?ν πραιτωρ?ων”,是罗马负责掌管皇帝禁卫军与司法事务的官员,创立于奥古斯都时期。这一头衔通常用于称呼被指定担任职务并有固定任期和特定军事任务的长官。

[12] 埃及情况与其它行省不同,财务管理工作最终由地方执政官和皇帝的私人特使全权代理,他们负责广泛的行政事务,有权将行省政府的财政政策下放到地方一级,并定期听取各地方的财务报告。见A. K. Bowman, The Town Councils of Roman Egypt, Toronto: A.M. Hakkert, 1971, p. 69。

[13] 若原告的控诉失实,一经查证,将对原告处以责罚。

【译文】

我并非沒有意识到大家心系埃及,大家的生计之所,希望它能持续繁荣。我一直在履职尽责,禁止滥用职权。因为经常有遍布整个埃及的农耕者向我提出控诉,证实他们承受着诸多新型的配赋税,[14]尽管缴纳钱币税与实物税都是明文规定的。即便他们愿意,也无力再承担任何新型的税赋了。我发现这些乱收税与类似的配赋税不仅见于底比斯,蔓延至尼罗河下游的各诺姆,[15]甚至在城郊,即所谓亚历山大城人的土地和马勒奥提斯湖湖畔都有收缴。[16]鉴于此,我命令各将军,如在过去五年中收缴过任何之前未曾普遍在诺姆和乡村地区收取的新型配赋税,要返还这部分配赋税并停止继续收缴,并解决所有[……][17]收缴此类税赋引发的相关问题。

我也观察到记账官的权力无限,众人皆控诉他们随意申报登记。结果他们自己变富了,但却损害了埃及。在这里我警告上述官员,不要效仿其它地方,不要随意记录配赋税;同时我也命令各将军,未经行省执政官同意,不得对记账官施加干涉。至于其他官员,一经发现进行失实或不当记录,他们须按征缴数额赔偿相关公民,并以同等额度支付国库。

另有一例性质相同的欺诈行为,即所谓的配赋税。不按尼罗河的实际涨水情况,而是按先前几年的水量平均估算。然而事实胜于一切,应该使民众充满信心地生活,富有热情地耕种掌握的土地,认识到制定他们税赋的依据是当年的涨水以及土地的实际情况,而不是平均估算的。一经核实某人进行了失实[……],[18]他应进行三倍赔付。

当一些人听闻先前在丈量亚历山大城所辖地界与麦内莱特诺姆从未使用过测线时,他们感到忧虑。为让他们不必徒然忧虑,我重申无人胆敢丈量这片土地或在这片土地上征税。这项传统的权力应该是永恒不变的。[19]

此外,我规定增加税额也不适用于这片土地,确保不会有针对他们的税制变化。

关于你们强烈要求的长远地位,以使它们不仅仅是有益于官员、压制了百姓罢了,我将上书恺撒·奥古斯都皇帝并禀明实情,他恩德普照、心系百姓、护佑众生,断然能够彻底清除这些乱象。

伽尔巴·恺撒·奥古斯都皇帝一年Epeiph月第十二天

【注释】

[14] 配赋税是罗马帝国采取分摊税款的方法征收的税种,以钱币和实物两种形式征收。

[15] 从提比略统治开始,大量流民进入亚历山大城,他们须缴纳配赋税,不足部分由包税商补齐差额。外逃者的配赋税则不同,因为配赋税为定额税,如果将所有配额转嫁到现有纳税人身上,负担可想而知。因此,在进行人口普查时,相关官员会将外逃者名字从普查名单中略去,外逃人口多时配赋税额就会较低。配赋税在丰收年时压力会降低,但长期来看,其余人口的税负压力稳步增长。见A. C. Johnson, An Economic Survey of Ancient Rome, Vol. II Roman Egypt, p. 490。

[16] 马勒奥提斯湖(Mareotic Lake),是位于埃及北部的咸水湖。

[17] 阙文处疑为“Νομ??”,即诺姆。埃及各诺姆并无统一征税标准,征税额度也存在较大差异。

[18] 阙文处尚无合理的复原内容。

[19] 罗马中央对亚历山大城不予征税。奥克希林库斯诺姆中也有一部分“亚历山大城人的耕地”,是由大片的私产耕地构成一个单独的行政区域,此部分耕地也可免税。

[作者崔国强(1985年—),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吉林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吉林,长春,130024]

[收稿日期:2017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阴元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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