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明朝前期经历洪武、永乐两朝的重典治吏后政治空气开始舒缓,随之而来,官员家属交通公门、以公谋私的不法之事渐有漫延膨胀之势。伴随这一局势变化,明代中期士大夫家书等文献中“屏迹公门”一词逐渐增多。依据士大夫家书文献体系中的不同语境,“屏迹公门”一词具体意涵有三:其一是士大夫禁止家人涉足公门、谋取私利;其二是士大夫自我约束不因私事而访公门、干扰公事;其三是致仕官员乡居期间远离公门、严守法度。屏迹公门逐渐成为明代朝廷官员考核、士林道德品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出现在考核评语和墓表行状等文本中。屏迹公门成为明代清流士大夫管束家人和约束自身的自律行为,既体现宋明理学修身齐家思想带来的道德约束,也反映士大夫维护政治地位和官声清誉的现实考量。
关键词:明代;士大夫;屏迹公门;家书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8.04.009
明朝实行异地任官制度,致仕以后亦回归故里。祖业、尊长,不能尽随出仕者迁移,需留在家乡,因而出仕官员必有家人留守祖业,从而官员会在很大程度上与家人中之一部分异地而居。又因为出仕意味着荣耀和权势,出仕官员的乡人乃至官府,皆对出仕官员家属予以礼敬,视为乡绅之家,地位在庶民之家以上,从而使出仕官员家属在地方社会拥有一定的话语权。這样,官员在籍家属就有可能利用出仕官员的影响力,出入官府,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说情,谋取利益,甚至干预司法。明代士大夫对待此类现象的态度自然不会尽皆相同,其中最为清流推崇的姿态,是要求在籍家属“屏迹公门”。这既是明代士大夫品评人物时常常提到的一种操守,也是许多士大夫以家书等方式对在籍家人的嘱托。学术界对于这种现象和观念虽有涉及,未见专论。1本文梳理明人家书及其他相关文献,尝中,强调南北更调。洪武四年(1371年),“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已定为常例。”1“洪武间,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2“国家用人,不得官于本省。盖以亲族所在,难于行法;身家相关,易于为奸。”3南北更调制度甫一施行,就“有厌远喜近者,往往以南籍改冒北籍,以北籍冒南籍。”明太祖朱元璋晓谕吏部禁绝之。4到洪武十三年(1386年)对南北更调之制再次详细申明:“吏部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有司用之;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有司用之;广西、广东、福建之人亦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有司用之;考核不称职及为事解降者,不分南北悉于广东、广西、福建汀漳、江西龙南安远、湖广郴州之地迁用,以示劝惩。”5隆庆五年(1571年),吏部放宽下层官员在家乡附近任官的限制:“学仓、驿递、闸坝等官,其所司者,不过训诲、出纳之常,供应、启闭之役。初非有民社之寄者也,而又其官甚卑,其家甚贫,一授远地,或弃官而不能赴,或去任而不能归,零丁万状,其情可矜。近例,教官系边远人者,得授本省地方,甚以为便,乞令前项杂流,得视此以例,酌量隔府近地铨补。”6这一针对末流官员任职原籍近地的政策调整并不能改变明代朝廷任官坚持回避制度的根本,特别是针对品级较高官员以及掌握兵粮钱财的实权官员的选任,严格执行这一制度。虽然明朝立国后试图延续古代中国这种任官回避制度,但是地缘因素和血缘关系却经常干扰或影响官员的正常行政。即便是明前期“三杨政治”中,杨荣仍然在福建佥事廖谟杖死驿丞案件中存有袒护之情实,被后世士林所讥。“正统初年,福建佥事廖谟杖死驿丞。东杨(杨士奇)以乡官欲坐偿命;西杨(杨荣)以乡故,欲拟因公。互争不决,请裁太后。王振因而进言:‘二杨皆有私,偿命过重,因公过轻,宜对品降调府同知。”7
异地为官,调动无常,异日终将回归故里,所以其家乡仍为根基之地,所置家业,也多在原籍。如此,明代官僚家眷中必然有人留守原籍。洪武朝重典治吏,官场相对清肃,该时期文献中关于出仕官员在籍家人不当行为的记述也不多。宣德、正统后,官场中因私废公、官私勾结、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之事悄然兴起,风气大变,官僚在籍家人的管束渐成问题。其中显然包括士大夫对子女的教育、约束乏力问题。
大学士杨士奇在建文三年(1401年)被荐举入翰林院,直到正统四年(1439年)获准回乡展墓,其间历三十八年未回原籍。8虽然居官期间“乡里来者甚多”,9但儿孙的管教却不得不依靠其家人兄弟。10他在给其兄杨思贻、其弟杨宾畿的家信中屡加嘱托:“稷子读书,烦令用意教之。”11“稷在家,烦教训之,使不入小人之伍,千
万、千万。”12“稷、秫望以同气之亲,教诲之为好人,更不可似前时冷眼旁观也。”13虽有此类嘱托,但杨家子弟似乎并未养成杨士奇所希望的人格。杨士奇长子“在乡好利忽义,获罪乡里,不敢遣归。”14正统七年(1442年)十一月,江西泰和县民李衮赴京上告杨士奇长子杨稷“豪横不法百余事,词所连者几千人,事下都察院。士奇自陈稷冥顽不肖,并已失教状,且以所连者众,乞令法司量逮之。上命执稷并连重者三百余人至京,其余巡按御史等官收验以闻。”1从杨士奇的家书中,可知杨稷“不孝,违背父训,专交小人,作恶犯法,今得死罪。”2“与人接受不明田土、池塘、山园、房屋等业。”3英宗就此事书谕杨士奇:“惟卿之子有违家训,干于国纪,重以祖宗之法拘系之,卿其以理自处。”4杨士奇就此事向英宗解释:“缘初因臣家无得力之人,稷是长男,自小留在原籍,看守祖坟,因此隔远,失于教训。近年屡闻在乡听信奸邪小人设计唆诱,非理妄为。”5梳理杨士奇的家书,可见他曾一再以立身持家之道告诫家人,其中极突出的一点就是要求家人不可干谒公门,对交通公门之事深加痛恶。“吾所甚恶者,须猛觉悟。”6见上表。
这种反复的告诫,一方面显示出杨士奇于仕宦之中竭力约束家人,保持清廉高洁;另一方面,却也暴露出其家人可能一再触犯干谒公门之禁忌的信息。关于后一点,可揣摩杨士奇的另一封家书中语:“近年乡里有一样害民小人,为御史、布政司、按察司、府县之官所治。又有一等贪利之人,假我之名为他解释,称是我亲戚、是我学生之类,多者得数十两,少者得十数两。此样人,今有死者,亦有罢官,亦有尚在而不悛者,天地神明鉴临在上,如此攫财,岂能长远受用。今朝廷遣内官、遣大臣来江西,专为扫除奸弊以安良民,圣旨甚严,吾家当谨守法度,不可学俗人粗心大胆,仍前谒见上官,为人求解,以苟微利。” “不可听人鼓诱又去管事,虽至亲有事亦不可管。”7其中“仍前谒见上官”云云,分明意味着杨士奇在籍家人屡有藉其威势而干谒公门的行为。
弘治六年进士何孟春曾提到杨士奇女婿在京受贿之事。
权衡之地,铢两可移,势之所使,不言而喻。杨文贞在阁时,其婿来京,久之当归,念无装资。会有知府某犯赃千万,夤缘是婿,赂至数千,为其求救。时某知府已入都察院狱,文贞不得已,于该道当问理日,遣一吏持盒食至院云:“杨少师与某知府送饭。”该道官遂亲下,释某知府刑具,候其饭毕,凡事一切听令分雪,遂得还职。我朝不立宰相,然内阁之权已如此。世不避权势者几人,小人居之,岂不坏事!1
如果何孟春所说属实,那么杨士奇对家人“屏迹公门”告诫的缺乏约束力就变得很自然。他的言说,尤其是编辑在文集中的言说,肯定是高度符合当时士大夫洁身自好、勤勉王事的价值观的,但在遭遇这种价值观与亲情、利益的矛盾时,也时或做出妥协。伦理与行为不能完全吻合,知行难以彻底合一,这是常见的现象,亦不足怪。需要注意的情况是,杨士奇时代以后,士大夫文集中“屏迹公门”的提法的确是逐渐增多,而这种告诫似乎也总是伴随着士大夫家人干谒公门的消息。例如,嘉靖朝礼部尚书霍韬在给家人的书信中提到:“只愿各兄弟勿惹闲事,乃闻又去布政司取椒票,是何道理?我居此地,当以廉介率百官,如辞受取与不严,赃官何所警戒。”2霍韬家人在原籍的违法行为是明代中期官员子弟以公谋私而有损官声清誉的一个典型。成化朝翰林院修撰罗伦一任京官即在家书中提到告诫家人要严守法度、“不扰官府”。3现实政治中官员家人子弟干扰公门、违法謀私之事的逐渐增多与士大夫家书中“屏迹公门”殷切叮嘱成为明朝中后期政治生态中交织缠绕的两股情势。
崇祯朝生员江天一有一篇《乡宦子弟论》,该文专论晚明政治中官员子弟假借权势、交通公门、营私舞弊之事。在这篇论中江天一告诫各级官员在家内应该管束子弟:“戒饬其纷华靡丽之习,禁绝投献请托之人。”对外要遍告原籍所在地的知府与县官,一旦遇官员家人子弟做出危害地方败类之事,“即求密告于己,而隐告者之姓名。”“即求府县官正法以处,而勿惜其体面,如是而小过既惩,大恶自已,虽有甚不肖,亦稍稍就闲,不至加大害于天下。”当时的士风却非如此,常见情况是,“报捷者甫至,而父兄之心早已驰于有司、同年之地,以为某可取财、某可作势,田园、宫室、子女、玉帛之念杂然而起,绝无有所谓行义达道之心,而劝惩亦必不力,子弟又安从畏惧乎?况其嗣兹以后,其首务在请讬子弟。子弟,白丁也,则委嘱以博衣巾,一人不已又一人焉。”4晚明政治生态如此,可知其灭亡的因由不一而足。
二、“屏迹公门”观的分层解析
随着政治生态的变化,明代官员对于家人屏迹公门的叮嘱趋于郑重,梳理相关言说,俨然成为一种理路清晰的思想、价值主张。这可以通过品味嘉靖礼部尚书霍韬在嘉靖十三年(1534年)十二月初五日给家人的书信加以分析。
近闻天下官司送到贤否册来,逐一检阅,见赃官害民考语,脚色皆注,曾送金银若干与吏部某官,或送段帛,或送酒器,或送金玉,带到京与权要官。此样考语到部,此官必退了,而京官遂受污玷。幸我家无被人送者,各官考语亦无送礼物及本家者,此可喜也。今后各处官司交际,决要谨慎,勿轻受渠礼物,为我累也。又赃官凡送些礼物于权要之家,权要之家若肯纳之,彼得计曰:“吾有权要人在上,能扶持我。”遂肆贪无忌,行检败露,则求权要人为之救援。如救之,是保赃奸也,斯民何辜?赃官无忌,皆权要人受渠些小馈遗致之也。是故,赃官满天下,皆京官教之也、纵之也、为之作窝主也。近日汪公、张公绝迹不受外官礼物,家中亦极严,故赃官少震惧,不知我家中兄弟体此意否?有人馈礼物否?曾受纳否?又本家有事干扰官司否?如本家少有此事干及官司,彼则卑视我矣,其卑视我又何足惜,我一人行检,于兄弟何足重轻哉?但恐赃官窥我卑了,遂无忌惮,贪婪害民,则我之罪也。天地生我,国家养我,将以福惠天下,纵不能惠天下,又徒而为赃官窝主,俾有所恃以害民,是重得罪天地也。我子孙他年尚望做好人,幸兄弟体此意,为子孙植些福,俾渠有所依赖也。此帖尹先同体刚至祠堂熟讲之,使兄弟深体之,仍留为子孙后日无穷之训。1
霍韬这封家书承载多方面信息。从中可见,地方官交结贿赂六部官员现象在嘉靖时期已经成为常态,京官原籍家人成为地方官员贿赂交结中央官员的媒介,虽有此种风气,但霍韬代表的相对清廉的士大夫反复告诫原籍家人,不要接受地方官员贿赂,不要成为贪官的窝主,不要坏了在京为官者的声誉。明人家书中表达官员为洁身自好、保持清誉而屏迹公门的说法很多,霍韬的这封信中除了这种常见的道理之外,还表达了一种由官员在籍家人的清廉而守持官场清廉的意图,这就使得明代士大夫劝诫家人“屏迹公门”的言说具有了几分更凝重的天下担当意味。况且,霍韬还把这作为一种原则,嘱咐要使得后辈通晓其义,世代坚守。崇祯时期大学士杨嗣昌对家人的告诫偏重于强调与官府交往会成为其官声之累的一面:“官府如讨文章,亦不必送,恐有尊亲辈,或以他事相强,又恐无知辈,以嘱托相疑,皆能坏我心行,玷我名节,惟不见官则杜绝矣。”2这种言说背后,自然也是廉洁的伦理,但偏重于保持自我尊严的考量,比起霍韬前书承载的天下担当意识来,已较单薄了。
在更具有儒者气象的士大夫中,“屏迹公门”的要求可能是出于更为内在化的修养诉求。黄道周就曾告诫家人子弟:“有司极不可与相知,家中子弟亦禁,不与有司往来。韬晦,是长者之风;干谒,非吾辈之事。”3这里,“屏迹公门”不再是一种劝诫,而是一种禁忌,其程度达到要互不听闻,而不是不去干谒就可。这样做的理由,主要不是自保,而是大儒者内心的格局。
儒者以天下为怀,岂可干谒谋私?
崇祯朝县令胡敬辰在家书中对在籍家人交通官府营私一事做出严厉斥责,同时敦促家人勉励完纳粮银。书云:
吾闻汝辈在家,一遇官府生辰及于节气,习为谄兢,逐队争趋。夫交接,虽孔子不废善事,大夫之贤,何必不然。但于中生一谄媚心,又于中生一结纳心,又更于中生一说公事心。因之渔利以损德,罔上而害民,其究有不忍言者,此甚不可。善乎!董子之言曰:“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供税。”真是至言。然供税一事,汝曹则必不肯行,且夫食国家之毛而纳县官之粮,古今之通义也。凡值限期,虽或手中窘乏,必须借贷完纳,毋贻累里长杖责。然每观汝曹全不以纳粮为当务,见年来催,高坐书房,支吾不肯相见。及至相见,东扯西拽,我捱你推。像凭己意宽缓,理上万不能通,勉令手下人往纳,又或比较己过,不肯全完,而见年里长为汝曹欠户,受杖讨保、血肉淋漓、呼天号地矣。夫十递里长,皆汝曹宗族也,山无多田产,苦当见年。族中有做官者不能周庇而笃厚之,反以仕族欠粮之故,使之至此。杖有杖钱,保有保钱,催差有催差钱,拿号有拿号钱,坐都有坐都钱,粮房使用有粮房使用钱,汝曹宁不闻之乎?汝分毫不欠,则与汝无干;汝有所欠,宁得诿之他人也?又毋曰:“官之征收太急也。”事关考成,部催旨迫,急于风火,为官者岂不爱民,欲催科稍缓,然而理势有万万不能者。乡绅不完,不得不重责里长,里长吞□毒杖,犹不敢怨骂缙绅之子拖欠钱粮者,尔宁不愧于心乎?终是汝曹负宗族也。其三思之,早完粮银,以免里长苦痛,是亦睦族,士大夫之一端也。4
胡敬辰的这封家书与大多数明人家书不同,其对于家人屏迹公门的要求不是用叮嘱的口吻,而是用近乎詈骂的口吻表达出来。显而易见,他已为家人趋媚官府、苟取私利、拖欠钱粮的行为所激怒,鄙夷痛恨交加,形诸笔端。这就应和了前文讲到的情况,出仕士大夫因为异地为官,对家人的约束力常常不足,家人行为与出仕士大夫的道德理念不一致,甚至可能直接冲突。出仕者既不能放弃理念,又不能斩绝亲情,只好苦口婆心地劝说,声色俱厉地斥责。胡敬辰的两难,是晚明部分士大夫心境和处境的写照。
屏迹公门虽在明代中期逐渐成为清流士大夫提倡的一种政治自律行为,但是也有士大夫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屏迹公门的同时不应该禁止士大夫家属与府县官之间正常的礼节往来。嘉靖二年(1523年)进士、江右王学的代表人物欧阳德在嘉靖十三年(1534年)十一月十二日的家书中就曾对此提出异议:“府县及乡士夫一切庆问之礼,皆不可废,此非以为媚。府县,吾父母官也;乡士夫,吾斯文骨肉也。于此不用其情,恶乎用其情?但近世欲以此为干求之资,故不事干求者,遂并其礼而废之。夫我不加礼于人,往往不自觉,人不加礼于我,我心若之何哉?此强恕而行之道,不但府县,过往士夫,不相闻则已,相闻亦不可不自尽。”1并且在嘉靖十四年(1535年)二月初九日的家书中再次叮嘱:“吾家于府县官事之殊简略,岂惟官为然,虽吏卒亦不可忽之。乡里士夫、朋友以爱憎为毁誉,虽非所当计,而待之亦不可草草。”2欧阳德师从王守仁,致良知之学,乃明代中期著名理学家,其人“器宇温粹,学务实践,不尚空虚”,3他认为屏迹公门不能矫枉过正,地方士绅家属与府县官之间正常的礼节往来应该是被儒家政治伦理所接受和允许的。
士大夫中既然有许多人坚持清廉自守、约束家人的价值观念,就有许多人能够有效地说服、约束家人的行为,也会有士大夫敦促家人平时垂范乡里,在发生水旱灾荒、兵戈变乱等情况时有所担当。居家士大夫中也有许多人勤勉地方公益,如万历朝内阁大学士沈鲤归家后,修建“沈公桥”、立社仓、设义塾、修文雅社。他在家乡主持修建的防洪工程,被后世誉为“沈堤”。4
“屏迹公门”与“垂范乡里”在此类士大夫身上是融合一体的。
因此,明代中期后,“屏迹公门”一语在家书等文獻中的逐渐增多,是清流士大夫禁束家人干谒公门、谋求私利的自律之举。甚至为了维护清誉和防范家人,清流士大夫严禁家人与府县官吏进行正常的礼节往来。但是,儒家士大夫普世的天下情怀也使这些清流士大夫亦期许其家属在救助灾荒、抵御动乱、引导风俗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实现“仕宦之家”的价值追求。
三、“屏迹公门”观与明代政治生态
明代士大夫的“屏迹公门”治家理念体现其在公与私、家与国之间的认知取向。这种取向与朝廷对于官员的为官伦理要求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明太祖朱元璋在开国之初《谕群臣务公去私》中劝勉群臣要“立心尚志”,“务功名,匡君之政,济人利物”,不可“务易利,专速达。”5宣德三年(1428年),吏部尚书蹇义在奏文中指出:“近本部放回官吏、监生、人材与记名、致仕、侍亲、养病及为民官员,多违礼法,有出入公门,结交官吏,嘱托公务,妄兴告讦,挟制官司,暴横乡里,蠹政害民者。今后许诸人陈告提问明白,并家属发口北充军,逃者拟重罪。”6这说明朝廷对回籍官员有出入官府的约束,以防止其干扰地方官府正常公务。明代法律对于官员子弟犯罪也有明确惩治规定:“官吏家人于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务,及役使部民,若卖买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1正统五年(1440年)十二月,英宗也曾针对南京守备及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提出约束家人的要求:“或从家人子弟强取商人货物,欺压良善,军民被害,道路侧目,人罔诉告,为恶如此,宁不致灾?”“毋狭私瞒公,毋虐人取利,严戒家人并守国法。”并敕谕都察院“即委公正严明御史询察,如有仍前僭分、擅作威福官员,具实奏闻。若家人子弟有犯,就便拏问,知而不举,一体罪之。”2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十一月颁布的《考察事宜》中,将家人行为列入考察官员尺度:“有指称本部官名目,或称家人亲属,交通打点骗财者,枷号发烟瘴充军。”“在京文武官,有以乡里亲故,交通来朝官,及令家人往来者,听缉事人侦捕。”3
明朝在表彰官员的时候,可能将管束家人在地方社会的行为作为相关项;在惩治违纪官员的时候,会将纵容家人危害地方社会作为违规项。在朝官员与地方官员的结交,也会成为朝廷政治倾轧的一个口实。如隆庆五年(1571年)五月,湖广汉阳知府孙克弘被弹劾。孙克弘是徐阶同乡,“尝遣其家人孙伍至京师,或妄传为阶所使。”给事中韩楫、宋之韩“欲寻端批根。以中阶”,乃更引他事。弹劾徐阶之子徐璠“侵盗本府起解钱粮,各坐以不法。并尽捕阶家人留居京师者,杂考治之。”4御史王元宾等受韩楫等指使,弹劾孙克弘“夤缘升迁”当罢黜,并极力诋毁徐阶。此案虽然较为复杂,但其中明显可见朝廷官员与原籍官员的交通和往来颇受关注,双方家人的往来会成为攻讦的理由。因此,官员为保护自己的名节,必须在管束家人的过程中,要求家人屏迹公门。
在明代政治环境中,致仕、守制官员或官员家人屏迹公门会带来士林的肯定性评价。此类评价常见于明人墓志铭、墓表、神道碑、行状、年谱中,下表呈现其中部分例证。
要求家人“屏迹公门”的思想主张,也往往被士大夫写入家训中,成为整个家族世代遵守的行为法则。晚明理学家邹元标《家训》中一款即是:“输赋无讼,迹绝公室,尊宪守约,终鲜差失。”5到万历朝,“屏迹公门”的思想进而被内阁大学士沈鲤在《学政条陈疏》中提议写入天下学宫规约中,明确规定严禁学生“出入公门,为人请托,为不守之过。”6
清人评价明朝士大夫时,也将“屏迹公门”作为褒奖的行为,这在清修方志和理学著作中多有记载。如《山西通志》表彰济南府通判刘潮致仕家居期间“绝迹公门,不谈时事,讲究经史,训诲后学,士论推重。”7李清馥的《闽中理学渊源考》赞誉教授吴文旭“隐居不出林下二十余年,绝迹公门,其平居敬义自持,势利不入于心,睦族周贫,训子孙以勤俭。”8
这里依然需要再次强调,明代官员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并不是所有明代士大夫都坚守“屏迹公门”的政治伦理,官员家人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其中甚至多有士大夫本人纵容和指使的情况。9即便在洪武时期,官场相对清肃,亦不乏官员家人依势谋私犯法之事。朱元璋针对功臣家人违法之事,召集大臣训谕:“尔等从我,起身艰难,虽成此功,非旦夕所致。比闻尔等所畜家僮,乃有恃骄恣逾越礼法,此不可不治也。小人无忌,不早惩治之,他日或生衅隙,岂不为所累?如治病,当急去其根,若隐忍姑息,终为身害。”10除朝堂晓谕规劝外,洪武九年秋八月,朝廷又奉诏旨发布公告:“凡在官者,其族属有丽于法,听其解职还乡里。”11虽然朝廷法律给予建国功臣一定的司法豁免特权,但在“应议者之父祖有犯”条款之下对功臣家人犯罪明确规定要予以严惩:“其余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势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请之律。”1虽然在舆论道德和司法条文中朝廷希望官员能公私分明、贵公抑私,规约家人严守法纪、屏迹公门,但是明代中后期,官员家人交通公门、营私舞弊之事依然呈现漫延膨胀的势头。弘治十二年(1499年)进士、户科给事中刘茝“劾户部尚书侣钟纵子受贿,论外戚庆云侯、寿宁侯家人侵牟商利,阻坏盐法,”2河南卫指挥王闰中“私使家人入京营求升守备”。3万历十五年(1587年)十二月,吴县乡官原任兵部尚书凌云翼“家人韩文殴死生员章士伟,诱辱道学生员张元辅等”。4这些官员违法案例与士大夫清流所提倡的“屏迹公门”主张,并同存在。
综上,屏迹公门是明代士大夫群体中清流的价值取向之一,是该时代官僚操守的一般尺度,体现在当时体制下维持政治公平性的社会诉求,也是士大夫维护官声名节,保守身家的一种策略。明代的屏迹公门观符合宋明理学公私义利观,不为私利而入公门,不以私心而废公义,被认为是符合儒家道德哲学的君子之为;与此相反,以私心而废公义,被认为是违背儒家价值精神的小人之為。屏迹公门成为士林群体、地方宗族、天下学宫日常行为的一个道德规范。晚明,在公门与私家之间,又加入党争,使晚明的政治更趋混乱和复杂,当无力的制度阻止不了私欲膨胀的时候,当时的有识之士仍然希望维持和实践儒学修身与齐家的政治道德,但“屏迹公门”的清流主张,已逐渐被晚明政治生态中的“交通公门”乱象所淹没。
[作者王伟(1978年—),信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讲师,河南,信阳,464000]
[收稿日期:2017年5月20日]
(责任编辑: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