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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旅游法》对旅游者安全的全方位保护机制

议《旅游法》对旅游者安全的全方位保护机制

郭晓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在满足物质生活的同时,人们也逐渐开始关注精神生活,于是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旅游。在蓬勃发展的旅游市场,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旅游法》在不断的改革和创新,在新《旅游法》实施的过程中,以全方位保护旅游者安全为中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为主题,进而促进旅游业健康蓬勃发展。

一、引言

在旅游消费过程中,受到主体普遍、过程复杂、种类繁多、时间跨度大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所以,旅游者的安全成为旅游业发展的中心问题。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安全旅游是他们的愿望;从旅游企业的视角来看,安全旅游是它们的向往和追求;对于旅游管理的相关管理部门和机关来讲,旅游者的安全是他们的目标。

二、《旅游法》中有关安全规定都具备一定的原则性与具体性

对于《旅游法》来讲,在其总则部分就规定了《旅游法》的基本原则,旅游者的安全权利和旅游者安全问题都包含在内,它是整部法律的主题,起到了统领作用。如果将各项细则进行落实,必须要有具体的条款来细化,在《旅游法》112条规定中,仅这一条规定就细分到52条之多,有关旅游者的安全保障问题,这些细化规则不仅直接明确规定的,还有间接表达的。例如,第80条,旅游经营企业要对旅游活动的有关事项做出相应说明或警告:一些设备和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一些基本且必须具备安全防范和应对措施;没有对旅游者开放的场地、设备、设施;什么样的群体不易参加此类活动,什么样的群体禁止参加此类活动;什么情况下可能危及到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有以上情况可知,单单这一项对旅游者的安全规定就有五种之多,由此可见,划分的详细程度绝非一般。

三、《旅游法》中有关安全的内涵都具有人生与财产的双重性

对于旅游者来说,在游玩过程中安全就是最大的快乐,旅途的顺利就是最大的福分,所以,安全成了旅游者出游的最基本条件,再进一步来讲,旅游者的安全问题是旅游企业发展和生存的有效保障。单单从旅游者安全角度来看,这里所注重的安全,与其它消费者安全从本质上来讲是一样的,不但包括人身安全,还包含财产安全。对于人身安全权来讲,它是旅游者基本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通过如下两方面来体现,即生命安全权和健康安全权,通俗来讲就是旅游者的生命和健康不受自身接受的旅游服务和相关产品危害的权利。对于财产安全来讲,就是旅游者财产不受自身接受的旅游服务和相关产品危害的权利。旅游者的财产损失不但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还包括外观损失和价值损失,在旅游的过程中,旅游者的个人财产在价值不变的情况下,必须要享有依法自由支配的权利。在《旅游法》中,涉及到旅游者安全的概念和规定多种多样,除了第82条部分明确规定外,其它的都是简要的基本内涵。

四、《旅游法》中有关安全的主体都兼具市场性与行政性

对于旅游活动来讲,如果没有旅游者,那么这个活动将无法进行。对于旅游者的安全来讲,不是单纯的旅游者自我保护责任,绝大多是要体现在旅游企业以及旅游管理部门的法定责任。从主体的角度出发,不但要有旅游者依据市场性原则自我保护责任的体现,又要有旅游企业以及旅游管理部门行政性原则的保障义务,进而明确了旅游者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例如在《旅游法》第82条的规定,旅游者的行政性规定更细致、更全面。再如《旅游法》第79条的规定,旅游企业的消防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更好的保护旅游者安全,还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备案,进而为旅游者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护。

五、《旅游法》中有关安全责任都兼具强制性与倡导性

对于旅游者的安全来讲,旅游从业人员因其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在工作的过程中要保持高度的安全防控意识,对于旅游从业人员来讲,他们的专业素养参差不齐,所以,就要求旅游企业与旅游管理部门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设备。无论是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控意识,还是旅游企业与旅游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设备,都需要时间和成本为基础,所以,《旅游法》中有关安全责任都兼具强制性与倡导性,如此以来,不但明确有关旅游者、旅游企业、旅游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又设定相关的安全规范。在《旅游法》第31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必须要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并说明了旅行社所交保证金的用处。再如《旅游法》第6条就明确规定,旅游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如此以来,旅游者的安全保护将有法可寻有据可依。

六、结束语

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有效保障,所以,我国的《旅游法》在不断的完善。当前我国通过《旅游法》,虽然为旅游者的安全做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但是,任何事情都无法做到十全十美,总有那么一点主观或客观因素造成的遗憾,对于《旅游法》来讲,必须对旅游者和旅游企业安全问题同等对待,方可将《旅游法》的各项规定做的尽善尽美。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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