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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的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

黑龙江省的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

王晓敏

文化遗产除了具有珍贵的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审美价值、文化价值外,还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具体表现在它与旅游业、服务业等的结合上。黑龙江省拥有数量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产业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研究和保护文化遗产,对其进行开发,以促进旅游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文化遗产”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65年,在美国的白宫会议提出了建立“世界遗产信托基金”,第一次提出了“世界遗产”这一概念,后来在1970年将之写入了《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并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中进一步强调了它的重要性。“世界遗产”提出后,得到了其他国家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注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颁布了《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公约》 ,作为第一个对文化和自然遗产做出准确界定的世界性公约,它的通过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公约中,将文化遗产分为三类,即文物、建筑群、遗址,其共同特点是都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等价值。随后,由于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文化遗产的研究和探索一直在不断的改进,尤其是日本“无形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将文化遗产的范围扩展到了民俗、节日、工艺等无形领域,使文化遗产的范围越来越多样化和全面,到目前为止,文化遗产分为小型有形文化遗产、大型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自然及文化遗产四大类,由于其从提出到现在经历的时间还不长,关于文化遗产的分类及界定还存在很多争议,有待进一步完善,各国目前都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公约和建议为准。

我国对文化遗产的关注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宋朝,当时出现了金石学,以对古物进行收集、整理和研究为主,典型的有赵明诚的《金石录》,开创了我国珍视文物及其文化价值的传统。现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研究及其保护,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了顺利进展且收获颇丰,目前的文化遗产保护以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准,其中包括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类别,但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做出相关规定。后来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相关国际组织的推动,尤其是2003年通过了《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促进了我国对无形文化遗产的关注和保护,并于2005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充分认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此同时加快了立法的步伐,通过不断的实践和修正,在201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在自然遗产保护方面,虽未出台自然遗产保护法,但对自然遗产的保护从未终止过。

黑龙江省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工作,并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仅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不仅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还进行了广泛的普查和调研,从2003年开始,先后有五批传统的民俗、技艺、文艺等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岁时节令、人生礼俗、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等项,尤其是一些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通过名录体系的建立,得到了妥善的保存和保护,如满族的萨满神话、鄂伦春族的桦树皮镶嵌画、赫哲族的嫁令阔、达斡尔族的鲁日格勒舞等,在列入文化遗产名录的同时,得到了政府及大众的广泛关注,使其能够得以持续发展,并不断产生文化与经济效应。

无论是小型或大型的物质文化遗产、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天然形成的自然文化遗产,其蕴含的历史、审美、艺术价值,无疑是一笔巨大的文化资源和经济资源,而作为文化交流的重要途径之一,旅游成为文化遗产展示甚至是保护的主要方式。近年来兴起的文化旅游,正是这一趋势的证明,文化旅游是指着重于文化和文化环境的旅游行为,包括参观博物馆、参加文化活动、参观古迹遗址等,这与文化遗产具有紧密的联系,在古迹遗址国际理事会第十二次大会上采纳的《国际文化旅游宪章》中,对旅游和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并提出“旅游可以为文化遗产创造经济利益,并通过创造资金、教育社区和影响政策来实现以保护为目的的管理。”而“自然和文化遗产、多样性和生活文化”则成为旅游的主要吸引力,实现旅游业的有序和持续发展。

如上所述,遗产旅游这一新兴的产业形式,连接了文化遗产与旅游两个领域,也是连接经济与文化的重要方式。国家鼓励和支持此种形式的发展。2010年,刘云山在博鳌国际旅游论坛上的演讲《文化是旅游的灵魂 旅游是文化的载体》中,不仅指出了文化对于旅游的重要意义,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还进一步提出了历史遗迹、文化遗产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对其合理、适度的开发,可以推动旅游文化产业的发展。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出了文化与旅游产业以及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产业发展的内容,而且提出“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相结合”的战略部署。2012年2月,文化部的《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中,则针对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迹、手工技艺和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

为了顺应国际经济尤其是旅游业发展的潮流,响应国家在文化旅游、遗产旅游等方面的方针和政策,黑龙江省在文化遗产与旅游业结合的过程中走出了一条符合本省实情的道路。根据省内的历史文化资源,提出了构建“一核两翼三圈一带”的特色文化旅游产业,也就是“文化旅游核心区”、“两翼文化旅游区”、“生态文化休闲圈、历史民俗文化圈、中俄国际文化交流圈”、“边境特色文化旅游带”,其中的历史民俗文化圈,就是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的典型。历史民俗文化圈主要是依托佳木斯、双鸭山、七台河和鹤岗。佳木斯是我国古代肃慎族的发源地,当地有一项传统文化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那就是“伊玛堪”,作为黑龙江省唯一的一个入选项目,其历史和文化价值尤为重要,同时还有赫哲族伊玛堪、赫哲族剪纸、赫哲族乌日贡大会等列入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特殊的文化遗产,也被作为珍贵的文化旅游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创造出了观光旅游、赫哲民俗等旅游项目,随后还衍生出了民俗工艺品生产研发基地等文化产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收益。还有双鸭山,拥有1044个古代遗址,而且赫哲族、朝鲜族的民族民俗文化资源丰富,当地政府根据本地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打造了七星祭坛遗址公园、凤林古城遗址公园等遗址观光旅游,还全面推进了“北大荒风光旅游区”的建设,目前已经形成了“访古探源游”、“黑土文化游”、“边境口岸游”以及树立了乌苏里江、珍宝岛、雁窝岛、“挹娄王城”四大旅游品牌等,不仅促进了本地旅游业的发展和经济进步,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经验参考。

黑龙江省的文化遗产,尤其是数量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断发现和保护的过程中,也进行了适度的开发和利用,不仅有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更促进了旅游产业的发展,实现了二者的共赢,在今后的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还需要政府的引导以及大众的积极参与,才能实现文化遗产和旅游业的更好的发展。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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