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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中的责任与担当

政府在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中的责任与担当

龙雨萍

传统古村落丰富的人文资源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保护和开发这些资源,有利于增强城市的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繁荣。保护并合理地开发利用古村落不仅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更是一种担当。本文以襄阳市为例,找出了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面临的困境和问题,提出了政府在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中的责任与担当。

古村落是人类生存、繁衍、发展的阵地和载体,记录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保存着民间传统的文化精髓,被称为“传统文化的明珠”、“民间收藏的国宝”。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古村落不断走向没落,但其独有的文化魅力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特别是古村落民居的稀缺性及其与现代民居在景观上的强烈差异性,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吸引了旅游者的目光。伴随着“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开发、城乡统筹规划”等的多重挑战和冲击,传统村落不断遭受再建设的破坏。政府部门作为传统村落的管理部门,对古村落的保护责无旁贷,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性的旅游开发,既满足城市居民、外地游客对古村落的猎奇心理,又使中国传统文化得以继续传承和发扬。

一、什么是古村落

(一)古村落定义

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些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镇,已分六批共公布了528个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村。2008年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对历史文化名城名村(镇)进行了定义,认为其是:文物丰富,历史悠久,保留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的村(镇)。

在此基础上定义古村落为:聚居久远,拥有丰富传统文化遗产资源,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建筑等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古村落的传统文化遗产资源既包括村落的各类建筑、桥梁、庙宇、古树等物质文化遗产,又蕴含各类民风民俗、传统节日、民间信仰、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襄阳古村落现状

襄阳是一座有着2800年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散落在农村的古村落承载着古城的历史文明及厚重文化。在襄阳现存的传统村落中,能够进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寥寥可数。在中国住建部已公布的三批总计2555个传统村落名录中,襄阳占据2席,分别是枣阳市新市镇前湾村和南漳县巡检镇漫云村,南漳县东巩镇麻城河村有望成为襄阳“第三个中国传统村落”。

随着乡村旅游开发和美丽乡村建设步伐加快,“千村一面”的特色危机正在爆发,传统村落正在遭受“持续性”破坏,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襄阳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已提出建议,希望可以对散落在农村的古村落加以确认,并制定保护细则,加大投入修缮保护。《襄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提出“加大古城古镇古村落、名人故居和历史遗迹保护、修缮、利用力度,实现城镇化与文化发展协调推进。”说明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已经引起了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二、襄阳市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面临的困境和问题

既要对传统古村落进行传承和保护,又要让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近年来,我们在对传统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对传统古村落重要性认识不足

传统古村落是历史的产物和沉淀,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几乎已经成为中国文化保留和传承的最后阵地,对中国的文化复兴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传统古村落遗产的稀缺性、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未能从历史传承、文化沉淀的高度去认识古村落的价值,未能以长远的眼光依法加以保护,未能对古村落中的村民行为进行正确引导,使得古村落中传统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不够,破坏严重。

(二)“建设性”破坏问题

1.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对古村落整体风貌的影响。古村落旅游开发,要接待大批游客,为满足游客需求,需要修建更多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如道路、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住宿餐饮设施等。这些设施的建设,在材料选用、风格设计等方面,都会对古村落原有的格局和景观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根本性的改观。大量游客涌入会产生大量废弃物,这些污染物的就近排放会使古村落的环境承载能力下降,破坏古村落的自然生态环境。古村落的原真性是其旅游吸引力所在,如何在满足游客基本旅游需求的前提下,保持古村落的原真性,是古村落开发者所面临的最大难题。

2.新建旅游项目对整体景观格局的破坏。古村落旅游开发会建设新的旅游项目,这些旅游项目的建设是在整个古村落的格局中凭空出现的,如果布局和设计合理,会增加古村落的整体审美和旅游吸引力,但更多的情况是破坏古村落的整体美。维护古村落现有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该是古村落旅游规划中至关重要的立足点。

3.大拆大建,千村一面。当地居民将古民居与落后、贫穷、土气画等号,看作是致富的包袱,私自对古民居进行改造拆旧建新,还对诸如桥梁、古树、寺庙、碑刻等进行破坏,结果很多珍贵的文化遗产、特色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保障措施和制度,被“千村一面”代替。

(三)文化空心化、同质化问题

对游客而言,到古村镇旅游,除了欣赏古老的建筑外,更希望感受当地的特色文化。目前古村镇旅游开发呈现文化空心化、同质化状态,主要表现为:

一是文化继承缺失。驻守古村镇的基本上是老年人或者外地经商者,本地年轻人外迁,人口置换普遍。如中国农耕文化的活化石——南漳县巡检镇漫云村,登记在册的272名村民现常住该村的仅130人左右,且人口平均年龄超过50岁,该村的特色农耕文化面临无人传承的局面。

二是文化的原真性、活态性难寻。随着古村镇的旅游开发,本地村民外迁,外来商业入驻,使得不少村落成为没有内在生命力的游乐场所,古建筑与其人文属性被人为割裂,当地原生态的生活方式发生改变,古朴民风难寻,真实的生活场景被商业化或表演化,蕴藏其中的原真文化荡然无存。

三是古村镇间文化特色不突出。由于规划时论证不足、旅游开发方式单一、急功近利等原因造成古村镇之间在资源特色、游览项目、旅游服务等方面大同小异,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突出。

(四)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

古村落中传统民居、建筑、古树等的所有权问题比较复杂。作为文物的古民居是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的统一体,二者的所有权主体不同,前者是当地村民,后者是国家,由于其产权边界不清晰,造成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一是对古民居拆除与保护的矛盾。村民倾向于拆掉旧的民居,新建住房,满足其享受的需要,这可能会导致村落传统空间形态和历史文物景观受到破坏。国家要极力保护古民居,以保护历史文化、民族习俗等的多样性;

二是对古民居使用和维修的矛盾。古民居历史悠久,经历了风吹雨打,破坏严重,维修费用巨大,村民没有维修旧居的利益驱动。按照我国文物法相关规定,政府应出资对古民居进行修缮和保护,村民不出钱但可以坐享成果。这势必造成政府对古民居的无效投资与村民的过度使用之间的矛盾。

三是对古民居进行旅游开发的矛盾。对古村落进行旅游开发,会使大量的游客进入古民居进行游览参观,势必影响到村民的隐私和正常生活。如果村民从中得不到应有的利益,则会拒绝接待游客,拒绝参与旅游开发。但村民又不能拒绝游客,因为游客有对作为文物的古民居进行参观、对人类文化遗产进行欣赏的权利,国家也有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权利。这势必造成村民与开发商、政府之间的矛盾。

三、政府在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中的责任与担当

对古村落进行保护,不仅是保护一个单纯的村落,同时保护的还有它的民俗、人文、地理地标等文化和特质产品,我们必须对当前古村落损毁严重的现状加以重视,多渠道抓落实,使古村落能够真实、完整地传承于世。保护并合理地开发利用古村落不仅是义务和责任,更是一种担当。政府在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中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高度重视,全面开展传统村落的调查评估

传统古村落丰富的人文资源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保护和开发这些资源,不仅可以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文化需求,也有利于增强城市的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繁荣。政府应高度重视传统古村落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应“全面、规范、有序”的对本市传统村落进行普查,对传统村落中具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古宗祠、古树、古桥、碑刻及历史名人、风俗习惯、民间传说和生态环境等进行全面摸底,掌握本市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价值及其历史状态,做好评估工作,建立并公布本市古村古镇名录,作为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镇(村)”的基础,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

(二)强化措施,科学制订保护、开发古村落的规划

古村落的保护与旅游开发,不仅仅是景观修复、引进几个高端酒店,或是帮村民建起几个农家乐,而是个系统工程。建议市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科学制订保护、旅游开发古村落规划的工作,从源头避免“建设性”破坏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对古村落的保护与开发工作进行指导,科学制定古村落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规划。对一些新建而有损古村落风貌的建筑物,有关部门应视不同情况动员或责令将其拆除,并非违章建筑物的,可酌情予以补偿,确保维护古村落现有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文化传承,突出特色,合理开发利用

政府应通过对古村落原真性、活态性、整体性的保护,恢复其固有的生机与活力,保持古村落文脉的完整与延续。保护古村落的原真性,留住原汁原味的乡愁。在保护与开发古村落的过程中,切忌急功近利、竭泽而渔,在保留原址、原状、原物的基础上加强修缮管理,原真性再现出古代生活的图景,让古风古韵原汁原味地流淌;保护古村落的活态性,延续完整文化脉络。传统村落的保护不但要保护它原有的格局、建筑、历史环境,更要保护当地村民的传统生活方式,通过改善当地基本生活条件,留住村民,留住乡村,延续村落文化,让古村落充满生机;保护古村落的整体性,展现历史文化魅力。古村落是一个功能复合的多文化空间,承载着生产文化、生活文化和精神文化,也传递着历史文化、地域文化与民族文化,是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的集合体,也是生产、生活节律活动的承载地。只有对古村落的所有“文化空间”进行完整地、整体地施以保护,才能使古村落保护不至流于形式。

(四)解决产权困扰,完善工作机制

对古村落中传统民居的保护与开发,最好的办法是争取取得村民、开发商和政府的有利共营。一是通过与村民签约,其民居由政府或文物管理部门代管,转由有能力的旅游开发商开发、经营,利益共享。二是村民与开发商达成合作,共同开发经营。三是变更古民居的产权人,村民有偿转让,由他人进行保护、开发经营。

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真正的难点还是村民实际生活需求与古村落保护、开发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且大力支持,多方面筹措资金,协调大众,集聚专家学者提出真正切实可行的保护、开发方案。古村落的保护与开发势在必行,任重道远。

(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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