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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性障碍分析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性障碍分析

曾少明+殷剑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传承和发展过程中宝贵的财富,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所以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收效不明显,主要是因为制度问题;所以如何突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性障碍是关键,是解决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难的根源。本文试着从制度性障碍方面做了相应的探索研究,首先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与意义,其次重点论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制度及局限性,最后提出了建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保护的意义

(一)概念

有关到底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许多组织机构及专家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意见。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这两个定义没有本质的区别,后者是我国主流学者与专家的共识,更具中国特色,在我国更具操作性。

(二)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我国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有利于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力,有利于尊重历史与文化,有利于拓展经济发展新形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制度及局限性

(一)相关制度

1.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文件。《宪法》第22条,是制定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宪法依据。其中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1)行政立法;A.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目前为止行政性保护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我国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颁布的最权威、意义最重大的法律条文。B.其他相关立法: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对传统工艺美术行政性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另一部是2002年10月28日、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修正的保护我国优秀文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民事立法;于199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与1991年6月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8年,正式出台了对有关遗产资源、传统知识以及民间文艺保护等内容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12月,我国相关部门修订出台了有关遗产资源等相关事宜纳入民事保护范围的《专利法》。

(3)其他相关文件;2006年2月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建立了自2006年起的每年六月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制度。

2.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保护机制与名录体系制度。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初步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国家、省、市(自治区)到县的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1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立并完善科学的国家级名录退出及动态可持续管理制度,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6年7-12月,分别成立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直属社会文化司)。与此同时,地方性的保护机构也相应建立,并积极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和申报联合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3.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有计划的资助,确立对传承人的资助制度。2008年5月文化部通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提出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基本奠定了我国代表性传承人制度。2011年6月颁布的行政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最终确立了我国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最有力、最有效的保护。

(二)局限性

虽然我国这几年来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付出了很多,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且发展呈良好态势,但是和韩国等国家比较而言仍有一定差距,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

1.认定难,保护难。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但保护现状不一,层次也不一。同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认定,我国相对缺乏这方面的理论基础,再加上人们的认识又不足,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诸多困难,而目前制度又没有很好的解决措施。

2.一些地区的相关部门认识不足。我国一方面部分地区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认识存在缺陷,没有充分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存在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由于相关部门的认识不足,意识不到身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导致这在方面工作缺乏长远的科学规划,进而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保护工作进展缓慢。

3.部分民众认识不足。虽然我国对保护文化遗产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但不可否认的是仍存在一些民众根本不知道到底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些就算是知道了,但是仍然不知道如何保护。有一些年纪较大的传承人,他们对于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词汇很陌生;相对而言,大部分年轻人都知道我国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关于如何保护和传承没有具体系统的认识,只是留在积极的态度上,缺少实际行动。

(三)传承难

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无质,大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只具有展示、科研的价值,无法转化成产品,产生效益,使得政府和其他组织对保护工作的兴趣和热情较低,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特别困难,现有制度也无法使传承得到很好的保障。

1.传承渠道不畅。现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往往被扣上封建落后的帽子,再加上受到外国文化的冲击,它在竞争中的吸引力越来越小。同时在传承中又无法产生可观、及时的经济效益,所以传承阻力越来越大,而我国目前的制度又没有很好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传承渠道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传统的传授方式一般都口传心授,这对于现在人来说难度太大,学习过程漫长枯燥无趣。另一方面,很多手工艺经营的传统匠人都是家族传承,但是一些后人并不想从事这一行业,而另外一些有兴趣的年轻人却被挡在门外,这一狭窄的传承渠道,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2.对传承人的重视和保护力度不够。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自然遗产和物质文化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发展和传承需要以人为载体,以文化为血脉,传承人在保护工作中占有重要的一部分。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对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和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我国在政策上对传承人的重视有所提高,但是由于执行和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阻碍,部分传承人的生活环境仍然不乐观。虽然有很多地区对一些特殊的传承人提供经济上的补助(每人一年一般为3000到8000不等),但是现实生活的压力下,这些补助远不能改善传承人的生存水平。一些剪纸、木偶、皮影等方面的大师生活环境恶劣,仅仅能够勉强糊口。很多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或逐步消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一些传承人迫于压力,转行从事其他经济收入较高的行业。

3.没有专职的传承队伍。当前我国没有专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队伍,目前相关制度不能很好地建立专职的传承队伍。

首先,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苛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有关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诸多学者认为较为苛刻,使得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偏少,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放宽传承人条件的认定,或者可以采取传承人不同的等级认定,如代表性传承人、高级、中级、初级传承人等,最高等级为代表性传承人,享受的资金等相关待遇也不一样,这样有利于传承人队伍的扩大,可以稍微缓解传承人断层的出现。

其次,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队伍的教育培养机制,容易出现传承人断层。尽管相关法律中有“学校应设置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规定。但是,当前从中小学到大学都鲜有相关课程的传授,而且学科的专业性较弱,无法真正培养传承人。应当建立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机制。

再次,代表性传承人亲授学徒,情况并不乐观,传承队伍数量并不见好转。尽管我国有相关的资助补贴制度,但是年轻人走入传承队伍的还是很少,没有形成传承队伍。

(四)现行制度重视评定,不重视传承和宣传,没有足够的经费支持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的比较晚,目前很大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没有找到正确保护和开发渠道,所以目前制度也大多停留在评定上面,而对如何去传承与宣传涉及较浅。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回报周期较长,工作量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有规定有资金由中央财政拨款,各个地方财政也参差不齐,经费还是不足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开展。

(五)缺乏创新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许多地方千篇一律,急功近利,缺乏创新,普遍存在一种“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现象,忽略科技在保护与传承中的重要作用。

(六)政府责任不明确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政府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当前制度没有十分明确政府的责任,也没有如何对政府工作成效的评估与问责。

三、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搭建宣传平台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应该顺应时代变化,搭上互联网的快车,充分利用好互联网的传播效应,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与保护的观念深入到相关职能部门、每个民众的心中,使大家能从内心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形成良好的保护氛围。

(二)完善相关法律,建立专职的传承队伍,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扶持的制度及政府津贴制度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传承如此困难,最关键在于传承人的缺乏。当前我国代表性传承人面临着老龄化、无心传承的问题,而此症结在于传承人后顾之忧没有解决,这就要对相关法律条文进一步完善,可以考虑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实施细则》,使政策真正落地。解决主要传承人的后顾之忧,可以考虑给予相应的社会地位与尊重解决其心理之忧,还要给予政府津贴解决其生活之忧,还要建立专项的扶持制度解决其事业之忧。解决了主要传承人问题后,还有关键的整体传承队伍的问题,可以借鉴外国设立专项奖学金的做法及相应的解决就业机制来吸引年轻人加入到传承队伍中来,建立传承的系列支撑系统,建立传承队伍梯队与队伍,才有可能使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传承下去。

(三)规范评审程序,完善评审制度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现象,要制定相关的法律,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完善评审制度,加强评审后关于开发活动的监督措施,不紧要控制好源头的申报,也要控制好具体实施开发活动。

(四)加大科技创新,加强科技转化

充分利用当今先进的科技水平进行科技创新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尤其是利用数字化技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平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进行数字化传播。同时可以利用科技进行非遗产品的转化与延伸,提高产品的体验性达到保护的目的。

(五)明确政府保护和传承的责任,建立保护和传承的评估制度和问责制度,定期对社会公布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其他为补充的模式,但是没有详细的责任要求,尤其是缺乏对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评估与问责制度。可以考虑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中,并把保护工作定期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作者单位:南昌师范学院旅游与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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