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文化财产是人类宝贵的财富,然而许多文化财产在大小武装冲突下遭到破坏,给人类文明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本文从该领域的国际法律保护体系出发,分析具体保护原则,并对当前存在问题和解决途径做出分析。
关键词 武装冲突 文化财产 国际法
作者简介: 周诗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02
近年来,虽然世界总体和平,但局部冲突不断,在产生人员伤亡的同时,也造成了众多文化财产的损毁和流失。阿富汗、伊拉克、马里、叙利亚动乱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各类城堡、寺庙甚至遭到了蓄意破坏。因此,国际法对于武装冲突中的文化财产保护需要不断发展,国际法相关规则的研究对于文化财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武装冲突下文化财产的国际法律保护体系
1899年通过的海牙第二公约确定了禁止没收、毁灭和故意损害的原则,标志着国际法对于文化财产保护的萌芽。
20世纪初的大规模战争是人类历史上的巨大灾难,也是文化财产的空前浩劫,国际法对于文化财产的保护正式形成并不断完善。
一战后的空战拟定规则、罗里奇公约、国际博物馆办公室草拟条约虽适用不广,但标志着武装冲突下文化财产的国际法律保护正式形成。
二战后国际秩序重新建立的过程中,国际社会为了加强武装冲突下对文化财产的保护,于1954年通过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在过去通行规范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般保护和特别保护制度,对文化财产的保护实现了体系化发展。
七十年代开始,《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二议定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等公约获得通过,使得文化财产的国际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完善。
二、具体保护原则
(一) 保护场合
罗马公约、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规定了对武装冲突下文化财产的国际法律保护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并不适用于非武装冲突的内部动乱(internal disturbances)和紧张局势(tensions),如暴动(riots)、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isolated and sporadic acts of violence)或其他性质相同的行为。这些规则不仅适用于缔约国和原意适用公约的国家,也适用于非国家交战方。
(二) 保護对象
1954年海牙公约第一条规定保护的对象为文化财产,可以分为三项。
第一项通过概括加例举的方式,将保护对象定义为为对民族文化财产具有重大意义的财产,不论是可移动还是不可移动的都被纳入保护范畴。例如:建筑、艺术或历史纪念物,考古遗址,整体具有历史或艺术价值的建筑群,艺术作品等。
第二项为保存或拟用于保存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筑,例如:博物馆、大型图书馆、档案库等。
第三项为“保存有大量前两项所述文化财产的中心”,即“纪念物中心”。
另外,在1998年罗马公约中将“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作为战争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破坏文化财产作为一项罪行纳入国际刑法管辖,实际上增强了武装冲突下文化财产保护条约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使保护文化财产真正成为一项无法推脱的义务。
(三) 特别保护
除了一般保护外,《海牙公约》及其议定书还针对一些文化财产做了特别保护。
享有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需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数量有限”,二是“可以用以掩护可移动财产的保存所、纪念物中心和极其重要的不可以动文化财产”。在这些文化财产被载入目录起享有豁免权,参与冲突方“不得将这些文化财产作为进攻目标,不得将这些文化财产或其周围设施用以支持军事行动”。只有在交战一方违反特别保护义务时,另一方才能免除改义务,该文化财产落入一般保护范畴。
(四) 例外情况
1954年海牙公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缔约国尊重和保护文化财产,紧接着第二条又规定例外情况“本条第一款所述义务仅在军事必要所绝对需要的情况下方得予以摒弃。”该例外情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武装冲突各方不能在绝对军事必要的前提下利用文化财产,另一方面是在非军事绝对必要的前提下,武装冲突各方不能对该文化财产进行攻击。第二议定书同时规定,符合该例外情况的攻击必须由营级及以上级别的军官下达,并且在条件允许时,必须向对方提出有效的警告。
该例外情况设置是为防止一方势力故意使用文化财产作为掩护,获取军事利益,使得另一方无计可施,从而获得战争优势所设置。然而,该军事必要原则的确立,又使指挥官破坏文化财产有了抗辩理由,在实际武装冲突情况下,指挥官对于可能破坏文化财产命令的审慎性降低,提高了文化财产受破坏的风险。
三、存在问题
(一) 保护场合限制
由于对于文化财产的保护不适用于非武装冲突的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只有武装冲突下的文化财产犯罪才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然而,文化财产的毁灭性破坏不仅限于武装冲突之中。2001年阿富汗塔利班炸毁了举世闻名的世界文化遗产巴米扬大佛,由于毁佛事件并非发生在武装冲突期间,国际刑事法庭无法行使管辖权。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中美军轰炸巴格达后发生的暴民乘乱劫掠伊拉克国家博物馆事件表明,即使发生在战争期间,在掠夺、破坏者并非交战双方情况下,国际刑事法庭也无法行使管辖权。
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狭窄的情况下,只能借助国内法实现刑事审判。然而,在许多国家,对于文化财产保护并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即使有相关国内法规定,在动乱情况下,司法上也不一定能够有进行。同时,如果涉及到跨国行为,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国与国之间的配合也可能给追责造成极大的困难。
(二)军事必要概念模糊
军事必要原则指的是军事行动获得的利益要与军事行动达到的目的大体相称。根据1954年海牙公约规定,军事必要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文化财产已被敌对势力占用(used by opposite belligerent),成为了军事目标,二是没有其他方式能够实现相同的军事优势(achieve military advance)。 根据海牙公约《第二议定书》第1条第6款对于军事目标的规定,军事目标指由于其性质、所处地点、目的或对其使用会给军事行动带来直接作用的对象,其全部或部分被摧毁、被缴获或丧失作用也会导致明显的军事优势。
然而,由于军事必要为抽象概念,各公约没有同时也不可能对所有情况做出限定,给予了交战双方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事后对于军事必要的判断又会受信息不对称干扰,证据证明力的限制,采取什么样的标准等问题的阻碍。在对针对平民伤亡的案件中还能以死伤人数和军事优势有相对感性的判断,但对于文化财产而言,往往很难有效说明。该原则本意是限制军事行动,保护文化财产,但又由于其模糊性,反而成为了攻击文化财产的借口。
四、解决途径
(一) 法律途径
从法律途径上保护武装冲突下的文化财产,应当从冲突前、冲突中、冲突后加以考虑。
在武装冲突未涉及文化财产前,应当加强预警和防范机制。对于世界文化遗产来说,应当建立相应的国际法保护机制,警告冲突双方或派出联合国武装加以保护;对于国家级文化财产来说,各国应当建立一系列国内法,规定可以提前采取的措施,防范于未然。
在武装冲突中,应当对军事必要这一保护文化财产的例外加以限制。对于世界文化遗产来说,可以建立通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机制,决定是否对世界文化遗产加以攻击。
在武装冲突结束后,可以先采取国内法对破坏文化财产的罪犯进行审判和制裁。在国内法无法管辖或者该国不积极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庭可以行使管辖权,惩治犯罪分子,起到惩罚和震慑作用。
(二)非法律途径
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保护只是硬性的手段,無法形成全方位的覆盖体系。保护文化财产,还需要软硬结合。
在保护文化财产成为人类共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际社会压力、舆论压力等方式,使得冲突方不敢去破坏文化财产。另外,对于文化财产的保护不仅需要国家的努力,还需要社会的支持。在此方面,可以建立外界文化财产保护团队、建立管护基金等方式,给予常态性支持。另外,不能忽视诸如国际红十字会此类国际组织在保护文化财产中的贡献和力量,依靠其强大专家团队和国际影响力,为文化财产保护提供智力支持和有力援助。
五、结语
随者前南法庭莫斯塔尔古桥、国际刑事法庭Al Mahdi Case等判决结果的出现,关于文化财产保护中军事必要原则的判断将会有更获得的判例法支撑。同时随着国际社会对于文化财产在战争中保护的意识加强,更多国际性条约有望出现,以填补空白,阐明模糊点。
注释:
刘梦瑶,彭靖雅.冲突地区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法探讨——以马赫迪案为例.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63768601631605&wfr=spider&for=pc.2017-04-05.
Forrest, Craig. "The Doctrine of Military Necessity and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during Armed Conflicts(2007)." California Wester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37: 177-181.
克里斯蒂安娜·若阿诺-格拉迪斯,廖凡.为未来保护过去:法律如何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有形和无形文化财产.国际法研究.2018(4).11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