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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摘 要 安全保障义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一种附随义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安全保障义务被归类为一种法定义务,如果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之中没有履行此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如果第三人构成侵权时,经营者根据具体的情况可能与第三人一起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现存的有关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文献来看就可以发现我国虽然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它的适用范围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狭窄的,而且也没有具体的规定经营者的补充责任。总的来说的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活动之中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工作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点。本文主要研究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具体的案列研究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中应当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黎柏轩,澳门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05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事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着十分详细的规定,其中的第十八条就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自身的服务必须要能够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此基础之上法律也明确的规定了经营者对于服务场所特定的一些安全保障义务工作。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的话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实就是指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对于消费者或者是一些潜在的消费者所实行的一种人身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的保障工作,而且在这一种安全保障工作在我国的法律之中也是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规定的。除此之外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之中也明确的 规定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收到应有的保护,曾经有这样的一起案列,内容就是王利毅和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的赔偿纠纷案件,针对这一起案列,我国民法界和司法界也都做出来相应的讨论。但是在讨论的过程之中也存在这一些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这起案件涉及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和经营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性质就是判定安全保障义务是附随义务还是法定义务。这个讨论的辩论关系到怎样找到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该决定关系重大。比如说一个公民想要在一个特定的商场进行消费的时候,商场的经营者就应该对消费者实行通知和照顾等义务。这种情况之下安全保障义务在同等的附随义务中是十分突出的。两一方面,这种义务包括的对象也就是现实中的消费者,以及事实上并未购物消费的人群和交易结束后消费者仍然在经营场所徘徊的消费群体你等。有一些经济学者从实现社会正义的角度出发来思考这一问题,他们认为消法第18条的实在意义是经济法的基础义务。通过经济法的法规,将附随义务放置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这个观点的实质并没有违反消法第18条义务来源于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现状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法案之中,第六条中很鲜明的解释了对此不足之处的解决办法。在此法案颁布以后,在具体问题的分析之中,明确解决了很多的侵权事件,可是在侵权法中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极为难以解决的制度问题,但是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个新兴的代名词,在具体的审判和理论深究中有很多的难题和挑战需要面对。在我国的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亲群责任法》中的第三十七条,相比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的规定,在包容性和实用性中做出了极大地进步,可是原司法解释中所包括的不足还是没有能够解决,总而言之,在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很不完善。

(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完善

1.界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根据相关的文件我们就可以发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包含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在一般情况之下它只要包含了一些从事于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和其他的一些法人等,除此之外还包含了一些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的自然组织。如果是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客体来进行界定的话就包括了消费者的一些人身权益或者是财产安全等;从它的行为方式来进行界定的话就可以分为作为的方式和不作为的方式。

2.设定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标准

安全保障权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最为基础的权利之一,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权利,即为消费者在消费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享受保持身体各个部位及其机能正常完整的权利,而且其生命安全不受到丝毫的损害,这是消费者享受其他权力的基础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享受其财产安全不受到损害的权力。这其中的财产安全既包括了消费者所购买商品的本身的安全以及接受服务过程中商品的安全,还包括其他财产的安全。

三、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的保护

(一)消费者的权益

安全保障权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最为基础的权利之一,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权利,即为消费者在消费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享受保持身体各个部位及其机能正常完整的权利,而且其生命安全不受到丝毫的损害,这是消费者享受其他权力的基础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享受其财产安全不受到损害的权力。这其中的财产安全既包括了消费者所购买商品的本身的安全以及接受服务过程中商品的安全,还包括其他财产的安全。比如,消费者购买空调的时候,经营者不仅仅要保障该空调产品本身的安全,同时还要保证空调对于消费者的生活环境以及其他财产的安全,比如说空调在使用的过程中不会因为产品的故障例如爆炸泄露等造成家用家具的损害。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不难发现财产安全和消费者的生活密不可分,因为它关乎到了消费者物质基础的安全,这也就是说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也是消费者的基础权利之一,它和人身安全权共同构成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消費者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各种权利基本上都是属于与交易当事人自治的范围,国家对于消费者这些权利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

(二)经营者的义务

在一般情况之下经营者的义务可以分为法律所规定的一些额基本义务以及由合同所产生的约定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也规定了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之中必须要保证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是某种服务符合消费者的一些基本消费需求,除此之外,经营者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商品或者是服务也应当详细的注明使用方法或者是注意事项,在此基础之上还要对消费者做出真实详细的提示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上这些都说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工作的开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分不开的,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经营者必须要首先保证自己商品和服务的合法性才能进一步开展安全保障工作。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相关文件可以发现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经营者完全可以根据合同的要求来执行一些基本义务。虽然说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从性质上来说有着较大的区别,但是总的来说它们二者之间依然有比较密切的联系,而且在我国消费者安全义务体系之中它们二者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来说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描述,首先就是约定义务在执行的过程中是不可以和法定义务想抵触的,这也就是说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不能够根据合同的要求而随意的更改自己的法定义务,而如果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在某一点上产生了冲突的话必须要将法定义务放在第一位,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之中也不能够根据合同的要求来做出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其次就是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中法定义务是其他义务的基础保障,而如果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定义务来进行经营的话就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三)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保护

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见或是遇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例如去购物在超市被抢劫,在公司被第三人杀害或者财物被偷窃等等。这种第二人介入其中或者消费者存在过错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对于经营者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我们用详细的案列来进行解释。第一个案例,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李某来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某市区支行处理存款,犯罪分子王某持枪冲进银行大厅进行抢劫,并杀害了李某和徐某。案件被侦破之后,李某和徐某的家属诉讼时都上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因为王某无赔偿的经济能力,在法院的判定之中支行应当对其营业大厅的储户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负责,因为他们认为李某的死是由于被告违约造成的。第二个案例,某年某月某日晚上,某法院一法官在和他人饮酒之后在市中心洗浴,服务员发现其喝酒过多,劝告其今晚别洗浴,但被法官拒绝。之后,服务人员安排了四楼的一间休闲包间,该法官在同伴先行洗浴之后,更衣洗浴,在此去往浴池的过程之中跌倒顺着楼梯滚落,立马晕了过去,然后洗浴中心人员与其同伴将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法官家属认为楼梯的高宽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且这个场所也没有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所以休闲中心在这整个事件之中就应负赔偿责任。

四、结语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往往事故处于一个比较中心的位置的,在经营者的从事范围之内对所供应的商品、服务本身提供相对安全的担保责任而且还保障所经营的场所、环境、服务方式的安全,没有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共行政权力,也没有配备的基础设施,如果经营者对被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对人有所为难,因此这种新的不公平的将出现,最后这会非常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将在未来中的维护。所以当第三人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将不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定义务,将根据合同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对于经营者来说只在自己在经营的过程中或者谁提供商品的时候有过失的时候才会承担民法责任。如果经营者没有过失的话就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的伤害将以别的方式给消费者相对应的弥补和补偿。

参考文献:

[1]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学研究.2014(3).

[2] 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下).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3]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4]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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