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刑事速裁程序是为提升办案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新兴诉讼模式。该程序赋予了检察机关启动权,有利于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效率,达到繁简分流的效果。本文從刑事速裁程序的特征优势入手,发现该程序在设置上存疑诸多问题进而进行反思,从而提出对检察环节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刑事速裁程序 检察 机制
作者简介:李青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51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同年8月根据全国人人常委会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四部门《办法》),这样在全国范围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正式开始。
一、刑事速裁程序试行以来的特点、优势
刑事速裁程序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检察机关对自己的量刑建议,同时能够签订认罪认罚方面的具结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宽处理,对于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的案件,可以使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便捷的程序。刑事速裁程序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大大地提升了办案速度,特别是检察公诉工作上,满足了案件本身短平快与保障质量的双向要求。
(一)案件处理速度大大加快,并注重当事人权利保障
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处理周期方面,确实体现出时间段、效率高,平时可以用两周处理好的案件,适用该程序可能在一周内就能办结。在解决社会案件纠纷方面,也简化了处理方式,检察机关一旦认定某案适用速裁,启动了刑事速裁程序,就意味着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应该不会对犯罪事实提出非罪或是他罪的异议,为了降低对自己的处罚,其认罪态度也是比较好的,同时一般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前期自行和解完毕或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达成或是很快达成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加快了纠纷解决的速度,有效快捷的化解社会矛盾。
同时,我们依然看到,在权利保护方面,也不因为刑事速裁程序的快速而被忽略。检察院及法院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时,依然会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义务。
(二)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做到繁简分流兼顾效率公平
刑事案件在我国居高不下,但处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有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两种。通过设立刑事速裁程序,削减了办案流程,缩短了办案时间,有效地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我们可以通过一组试点工作的统计数据来说明:截止2016年6月30日,各试点刑事速裁程序审结案件为52540件,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8.48%。检察机关办案周期较过去也缩减到了6天左右。审判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多在10天之内审结,检察机关基本没有抗诉。这样说明,刑事速裁程序逐步适用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机制,其优势体现明显。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突出问题与规则反思
虽然刑事速裁程序有诸多优势,但在设置上看,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权力主导色彩浓重、规则设计不完备、适用范围小、法律援助不全面等。
(一)公权力主导的刑事速裁程序色彩浓重
权利主导型与权力主导型是当前刑事诉讼分流机制的两大形式。前者在于充分尊重被告人在程序的主导地位,而后者则是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司法机关对刑事程序的控制,由于司法机关成为主导者,这样对办案速度提升、审结效果好、节约司法成本上都均存在权力倾向。这样我们看,刑事速裁程序应该属于后者。不仅表现为所有刑事速裁程序设计、运行都是由司法机关主导,而且在程序设计上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也明显不够充分。
(二)规则设计不完备导致适用范围小
四部门《办法》中直接规定刑事速裁程序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放弃相关审理阶段的诉讼权利,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及发表案件意见即事实认定及量刑意见后,就可以把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忽略掉,直接进入最后陈述后进行当庭宣判。但是我们发现,这样就把审判程序给简化了,在侦查、检察都注重取讯问的笔录,但审判阶段却不需要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陈述,这样违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规则。刑事速裁程序应当是侦查阶段速裁、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和审判阶段速裁的三重组合。 显然我们看到,现有的四部门办法中,对审判阶段的规划明显不足,不完备,需要进一步考虑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规则设置。
同时,我们还发现,在大家都看到刑事速裁程序的优势时,可适用的罪名偏少,适用范围过小。我们一般看到的刑事速裁程序,大都适用在危险驾驶罪、贩卖毒品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常见的罪名上。对于其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是可以单独判处罚金的罪名上适用不多。同时,法院为了减少自身由于流程过快而产生的案件风险,把适用范围缩短至有期徒刑一年以内的案件,这样就更可能严重限制了速裁适用比例。
三、检察机关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中面临的现状
检察机关利用刑事速裁程序快审快结案件,对办案效率有着促进作用。但是检察机关自身存在诸如案多人少的压力、平衡司法权力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矛盾、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等急需解决的困难现状。
(一)案多人少的压力与解决提速办案
案件多、办案人少,是现阶段基层检察机关多大面临的压力。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置就是想实现司法效率、缩短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办案期限。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时以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为前提的,并且检察机关提出了相关启动意见。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接到案件后,还是需要阅卷、提讯、签订具结、征求意见、制作报告、起诉书等全部审查起诉必经工作流程,说明任何办案流程没有减少的同时还有紧锣密鼓地结案,这样检察机关办案系统依然存在各种审批流程,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速裁程序,这种办案时间并不比做一个简易或是普通程序的案件时间少。对于案多人少的公诉部门来说,速裁程序的选择其实还可能在于是否有时间能去速裁,这也是提高效率与办案质量之间存在矛盾。
(二)平衡司法权力与保障当事人权利
司法公权力没有把律师可能涉及的出庭辩护等方面的权利予以保护。速裁程序最大的特点就是简化普通程序中最核心的质证和辩论环节。实践中,公安、检察和法院在各阶段证明标准其实还是存在差异的,在犯罪主体事实清楚的情况下,非核心事实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明程度才会使得法官在庭前形成内心确信,从而简化庭审的质证和辩论程序,最终达到速裁的效果,这也是需要解决的矛盾。豐
四、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中检察环节机制的建议
鉴于上述刑事速裁程序的优势与问题,以及检察机关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面临的现状,需要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以便使得检察机关能够更好的利用刑事速裁程序解决案件问题,需要对刑事速裁程序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尽快把刑事速裁程序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中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在总结近两年的试点工作中,应对刑事速裁程序发挥出来的优势与适用中的问题予以很好的总结,可以把刑事速裁程序增设在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中,让其成为特殊程序的一部分,使得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自行选择该程序,完善我国刑事程序工作机制。
(二)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据标准
除了四部门《办法》对证据的概括性规定外,还需进一步确定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据标准。证据作为诉讼活动的核心,对检察审案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无论程序多么简单,必须从案件源头要确保侦查环节移送的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据要求的唯一标准。依然要注重对非法证据排除、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取证行为的审查。检察环节以确实可信的证据为依托才能提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张宝.刑事速裁程序的反思与完善.法学杂志.2018(4).第109页.
艾静.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证分析和规则构建.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6).第124页.
刘记福、彭维.检察视野下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探析.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2(4).第100页.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当代法学.2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