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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检察工作“捕、诉、监、防”一体化机制构建探析

人检察工作“捕、诉、监、防”一体化机制构建探析

摘 要 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基于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的特点,“教育与惩戒有效结合,重视教育帮助”一直是一项重要原则;同时,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的不成熟,犯罪行为对其生理、心理造成的长期损害,相对而言更加严重,因此预防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被犯罪侵害,也成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认为建立一套完善的“捕、诉、监、防”一体化机制,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与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工作、相关犯罪的预防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必要途径。

关键词 一体化 心理疏导 预防犯罪 帮扶教育 宣传

作者简介:张鑫慧,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11

一、调查取证工作与疏导、预防工作的结合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的调查取证工作往往在案发后便迅速展开,但此时当事人和亲属,以及其他一些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如当事人的同学、邻居等)也面临着一些需要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如心理疏导、预防犯罪再次发生,甚至在必要时的成长环境改变等。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必要将调查取证工作与解决这些问题结合起来,共同推进,一举多得。

(一)调查取证与心理疏导的结合

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被犯罪侵害后,如果涉案未成年人或与其亲近的亲友未能及时得到心理疏导,则涉案未成年人的亲友可能会产生报复心理或以歧视、疏远的态度对待该未成年人,涉案未成年人自己也可能产生自暴自弃或报复心理,检察机关在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应立即同时展开心理评估与疏导工作,针对的对象包括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亲属,以及与其最为亲近的同学等伙伴,如果发现上述人员出现了报复、歧视、自暴自弃等心理,则应迅速对其进行心理干预,必要时还应邀请社区、学校、专业心理咨询人员等力量介入,对其加以一定程度的监管,直到其心理状态得到有效调整,以防发生新的犯罪行为。

(二)调查取证与帮助工作的结合

一些涉案家庭本就经济贫困,又因家中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被犯罪侵害而雪上加霜;部分涉案家庭中,涉案未成年人是重要的劳动力,却因实施犯罪需要服刑或被犯罪严重侵害而致使家庭失去重要的经济来源等。对于这些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的同时,也应积极给予帮助。如帮助其获取司法救助金,向政府、民政部门反映情况,帮助其解决困境等。这种帮助一方面有助于涉案未成年人悔罪或情况好转,另一方面也可防止涉案家庭因遭遇困难而引发新的问题,一举两得。

二、惩戒、教育与帮扶的结合

(一) 对待需要服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慰问、帮教、助其回归社会

对于需要服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尽量消除犯罪事件和服刑生活对其心理上造成的不利影响,促使其在服刑结束后能够很好地回归社会、重新做人,是惩戒工作的重点所在。因此,对他们的惩戒工作,必须自始至终与慰问和帮教相融合。慰问重在给予其心理上、精神上的支持,而帮教则重在帮助其掌握未来回归社会、自食其力的技能。当前,许多检察机关与未成年犯罪人服刑场所及社会上的一些企业、培训机构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未成年犯罪人服刑期间(特别是生日等关键节点)时常对其进行慰问,为其送去鼓舞意志、获取知识的优良书籍等礼物,并询问其在服刑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对于未来的打算,帮助其解决困难、规划人生;在服刑结束后则帮助其获得培训或实习机会,并解决就业问题,使未成年人回归生活正轨。

(二) 对待不需要服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回访、谈心、助其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可能因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认真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等原因而獲得了不起诉处理,或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从而不需要服刑,但犯罪经历对其心理和社会人际关系造成的影响,依然不容忽视。对于不需要服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办案人员依然需要对其进行后续的回访、谈心等活动,在第一时间了解其心理上可能存在的痛苦和人际关系上可能遇到的歧视、误解,进而通过持续的开导和深入社区、学校的沟通来帮助其战胜心理障碍、调节社会关系,最终恢复正常的学习与生活。

(三)对待情况特殊的未成年犯罪人——帮助其获得接受教育和监管引导的条件

部分未成年犯罪人是因经历特殊而误入歧途的。例如,有些未成年犯罪人出身于边远地区、贫困家庭,接受教育少、文化水平低,又因生计所迫而过早步入社会,终因无知、缺乏技能、被欺骗胁迫等因素而实施犯罪,甚至参与犯罪集团。对于这些无家可归或者有家难归的未成年犯罪人,无论其最终是否需要服刑,检察机关对其的帮助都必须是长期的、考虑长远效果的,而不能仅仅追求案结事了。如果其不需要服刑,检察机关应当帮助其获得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机会,必要时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使其拥有正当职业和较为稳定的收入,消除犯罪风险。检察机关可以与社区、民政部门等合作,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慰问,为其提供精神动力,促使其重新树立生活信心,尽快开始崭新的人生。

三、办案工作与长远后续措施的结合

未成年人检察“捕、诉、监、防”一体化机制的建设,要求检察机关不能停留于就案办案,而是要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教育监管机制中存在的疏漏之处,进行总结,并联合未成年人的

家庭与就读学校,以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群众组织,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一)办案工作与宣传教育工作的结合

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或遭遇犯罪侵害的案件,是未成年人在人生路上可能遭遇的困难的生动反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或遭遇犯罪侵害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都带有一定的典型性,例如家庭和学校监管的不到位、未成年人法律知识和社会阅历的缺失、部分校园和社区周边环境存在不良现象等。因此,办案人员有必要将这些典型因素归纳总结,并且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从而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方案。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其家庭、学校环境密切相关,因此检察机关在就未成年人问题进行法治宣教工作时,其面向的对象不仅包括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还应包括家长、教师等未成年人成长路上的引导者。此外,检察机关在进行宣传教育时,应将心理学知识、性教育等对于未成年人及其家人、教师而言至关重要的内容与法律知识有机结合起来,使未成年人的亲属、教师能够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引导孩子成长,也使未成年人能够及早认识到日常生活中的安全隐患并加以防范,避免遭受侵害。

(二)办案工作与制定规则的结合

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往往与其所处的社会风气密切相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的价值观、法律意识、生活态度很容易受到当地民俗文化的影响。当前,部分农村地区低俗文化盛行,赌博、淫秽表演、婚嫁攀比、打架斗殴甚至吸毒等歪风邪气频繁发生,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也间接导致未成年人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或者被犯罪侵害。此时,当地社会能否产生一套有效调整社会风气的乡规民约,就至关重要了。对此,检察机关可以尝试与当地的基层干部、乡贤群体以及妇联等群众组织进行合作,根据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有利于引导当地群众移风易俗的乡规民约,并带头遵行、大力推广,消除阻碍社会文明进步的陋俗,树立崇尚知识、勤俭互助的新风尚,促进未成年人的成材。

(三)办案工作与建立各方互动机制的结合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根本之道在于建立一套相关各方高效互动的机制,使未成年人和家庭、学校、司法机关相互之间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从而在第一时间解决未成年人成长路上的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办案的机会,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就该机制的建立进行交流探讨,并利用办案中的调查走访程序以及“检校共建”、“检察与社区共建”等机会,与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进行深度沟通,获得它们的支持。建立各方互动机制,要努力爭取实现以下效果:当未成年人遭遇心理困境时,敢于向家人、老师诉说,而家庭和学校也能够高度重视、及时应对,并在必要时(例如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较严重,有违法犯罪、报复社会倾向)迅速请求司法机关介入;未成年人能够识别、发现自己身边存在的犯罪引诱或犯罪侵害风险,并在发现该类风险时,能够立刻报告司法机关,并向学校、家庭反映,使各方力量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家庭和学校能够更加积极地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成长环境,时刻注意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进行疏导、对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中的成长风险进行防范,与司法机关一起,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李华清.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挽救的实现路径.中国检察官,2014(9).

[2]蒋皓.心理矫治家庭帮教挽救涉罪少年.法制日报.2014年11月26日,第5版.

[3]屠春技、柯欣芝.“联合办学”让涉罪少年回归社会.检察日报.2017年4月25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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