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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研究

基层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研究

摘 要 检察机关人员分类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部分,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关乎检察权运行和检察机关职能开展。本文分析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在改革后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以期提出较为合理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基层 检察机关 人员分类管理 制度完善

作者简介:李怀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19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推进新形势下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要求各级检察院完善落实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通过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使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能够各司其职,从而有效保障工作任务的顺利解决。检察系统实行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当前,各级检察院普遍完成了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权专业化运转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凸显出了部分有待完善的问题。

一、员额检察官相关问题

员额制改革是人员分类管理的核心,直接关系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完成了员额的遴选和建立了新型办案体系,组建新型办案团队,实行检察官责任制。员额检察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都有显著提升,工作效率明显提升,改革受到了员额检察官的欢迎,员额制实施以来,各主要办案指标均有显著变化,反映了员额制改革的重要成效。但是,人员分类改革后,对于员额检察官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

(一)新型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由于改革后的检察官办案模式较之前发生较大变化,取消原有的审批方式,提高检察官的办案自主权,原有的监督机制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检察机关需要建立新型的监督机制。

1.突出检委会职能。检察委员会承担着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监督职能,在员额制背景下,基层检察院应进一步细化检委会议题范围,明确把各业务条线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列入应当上会的议题范围,同时设置检委会讨论的前置程序,在案件提交检委会之前,必须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专业研究小组会议进行研究讨论。通过明确议题划分和多组织层层把关,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2.突出案管部门职能。人员分类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都要求案管部门拓展职能,进一步发挥监管职能,强化案件监督管理逐步发展为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的监督部门。案管部门应加强案件的流程监控,记录流程监控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结果等,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注重收案登记與结案审查、法律文书审查、涉案财物出入库和律师接待等工作台账。

3.突出监察部门职能。基层检察院监察部门应积极探索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针对司法责任规定的检察官职能分工和执法职业道德、执法作风、执法责任、执法纪律等方面,实现对检察权运行的全程监督,构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闭合式管理监督体系。

(二)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尚不完善

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不仅需要遴选出高素质的检察官,也要保持检察官队伍的常态化更新,形成能进能出的科学管理体系,完善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员额制改革首先应保障检察官的权利和检察官队伍的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检察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因此,员额检察官退出应严格程序并从严掌握。特别是对于被动退出的员额检察官,应切实保障其提出复议或申诉的权利。对于主动退出员额制管理的人员,应根据其主动退出的原因明确其再次入额的资格条件、时限。同时,应建立员额检察官退出后的职级确定机制。

二、检察辅助人员相关问题

设立检察辅助人员目的在于减轻检察官的工作压力,使检察官将精力放在办案过程中最核心关键的工作上,由检察辅助人员分担辅助性事务,在检察官的授权和指导下处理部分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工作,其工作职责具有辅助性的特点。司法警察在人员分类管理中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但是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得影响较为明显。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监察委员会,导致法警职能被压缩,为顺应改革潮流,司法警察应及时转变履职方式,不断拓宽融入司法办案的空间,在实际工作中突出司法警察的司法性、监督性,提升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为检察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一)辅助民行部门开展调查

由于民行部门职能的扩张,需要司法警察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加强配合。

(二)强化对司法办案的保护性功能

司法警察除了应当继续做好对检察机关信访场所、机关工作和重大活动秩序维护及安全保障外,还要切实承担起重大敏感案件公诉出庭,重要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全程安全护送职责,要探索建立检察官对重大案件的现场保护机制提前介入,保障重大调查取证活动的全程安全。

(三)发挥对公开审查的全程辅助性功能

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的基本载体就是加大司法办案力度,而公开审查是检察机关顺应诉讼民主化、办案司法化、监督公开化的基本形式。

三、司法行政人员相关问题

检察机关应坚持以检察主业为核心,保障综合部门服务于检察主业,将更多的人财物投入到司法业务中。但是,综合部门虽然定位于辅助功能,但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检察业务发展阶段,综合部门较之前却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党建、信息化建设、人事、财务装备、宣传、教育培训等领域均需要投入大量资源,综合部门工作也呈现出明显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的态势,从实践看,各地检察院的综合部门均承担大量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后,司法行政人员占编制总数不得超过15%。同时,相对于员额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发展途径单一,发展速度相对缓慢。司法行政人员定位不明,职责不清、地位边缘化以及后备人才缺失,成为制约检察机关综合部门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为解决这种困境,需要加强综合部门职能建设。

(一)保持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稳定

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综合部门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综合性工作呈现“临时性特点”,部分工作人员存在转岗的意愿,在综合部门短时间工作后转岗到检察业务部门。一支稳定的司法行政人员队伍是持续高效开展综合工作的前提,应尽快完成综合部门原有队伍中有愿意人员的转岗工作。集中转岗完成后,对人员转岗加以限制。在人员分类管理后,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助理入额的竞争压力也很大,减少综合部门的转岗人员数量对减轻检察官助理的冲击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严格分类招录制度

纵观人员分类管理前的人员招录,除部门特定岗位外,如司法警察、检察技术、財务等岗位招录特定专业人员,其他岗位人员均很少进行专门招录,为尽快完善人员分类管理管制制度,真正做到各类人员各归其为,人尽其才,应在人员招录时加大司法行政人员的招录比例,适当压缩检察辅助人员的招录。同时,针对综合部门的纪检监察岗位、文稿秘书岗位、信息宣传岗位、财物管理岗位、党建岗位、人事岗位等岗位,面向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哲学、马克思主义科学等专业进行专门招录,同时,减少对学校层次和学历的限制,以保障新招录人员的队伍稳定。

(三)优先职级晋升

除员额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外,检察机关其他类型公务员均纳入综合管理类人员,参与职务职级并行改革。改革拓宽了司法行政人员发展路径,但是,在检察机关内部也造成司法行政人员的边缘化,首先,相较于员额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无法实行按期晋升制度。其次,相较于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无法兼顾入额和职级晋升。在职级晋升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司法行政人员,促进检察系统内部的相对平衡。

(四)优化激励机制

在绩效考评、公务员考核等方面应加强横向比较,结合基层检察院实际细化考核标准,根据司法行政人员人少事多、工作繁琐等现状,加大对司法行政人员表彰力度,表彰人数和比例适当向综合部门倾斜。

参考文献:

[1]张庆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探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4).

[2]夏阳、卞朝永.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人民检察.2013(8).

[3]杨恒进.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路径.法制与社会.2017(12).

[4]刘波.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改革中的弊病革除.中国检察官.2017(10).

[5]陈宝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比较研究及思考.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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