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目前,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量较大、干警工作繁忙的情况下,应积极尝试在刑事和解、控告申诉、法治宣传教育等领域推广“枫桥经验”,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但检察机关推广“枫桥经验”面临着一系列特殊的挑战,例如年轻干警基层群众工作经验不足、群众对检察职能的了解尚待进一步增强等,均是检察机关推广“枫桥经验”时需要认真探索的重要问题。对于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尝试通过选派年轻干警下基层锻炼、发动老干警对年轻干警进行传帮带等途径加以解决,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关键词 “枫桥经验” 矛盾纠纷 群众 检察机关 社会和谐
作者简介:张鑫慧,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01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积极学习、借鉴的榜样。随着时代的发展,“枫桥经验”也在广大干部群众的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干部群众将热心帮扶刑满释放人员、帮助外来务工人员解决困难等新时期的重要举措纳入化解基层矛盾、促进社会治安的范畴,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节约了司法成本。
一、检察机关推广“枫桥经验”所面临的挑战
(一)年轻干警社会阅历不足
大多数青年干警的成长之路均是“出了家门进校门,出了校门进单位”,社会实践经验较少,对基层群众的生活、思想观念和诉求了解不足,也不擅长将自己在校时学习的专业知识通过易于被群众接受的方式运用于工作之中。而“枫桥经验”作为化解基层矛盾的有效途径,其基本特征便是将法律知识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结合,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解决纠纷。因此,年轻干警基层经历和群众工作经验的匮乏,是当前检察机关推广“枫桥经验”所面临的首要挑战。
(二)社会的发展带来的新型问题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基层工作也面臨着各种各样的新型问题。例如,部分地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人口流动性大;部分农村城镇化进度较快、农民的就业和精神文化生活问题较为突出等,均是现代社会基层纠纷的重要来源。面对这些情况,检察机关在推广和应用“枫桥经验”时,必须根据不同的问题制定详细、长远的解决方案,并在必要时进行后续回访,在实现“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同时,还要保证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彻底的解决,从而真正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合作尚需进一步增强
基层矛盾纠纷的产生,往往基于复杂的原因。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运作不善、治安管理机制的不完备、民生保障力量的不到位、舆论监督的缺失等,都是导致基层矛盾、群众纠纷的深层因素。这些因素的产生,涉及民政、行政、教育、治安等多个领域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和这些国家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和有效的合作,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导致矛盾的因素。
二、检察机关推广“枫桥经验”可尝试的具体举措
(一)组织年轻干警进行基层群众工作实践
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可以尝试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促进年轻干警了解基层、提升群众工作经验:一是与辖区内基层人民政府、社区、信访部门等接触群众纠纷较多的机关、单位开展合作共建,分批选派年轻干警到上述机关、单位参与调查、调解、处理问题等基层群众工作,使干警了解辖区民情,并掌握倾听群众诉求和合理解决纠纷的能力;二是组织年轻干警到本院或兄弟院的控申部门进行实地观摩,使干警通过观察控申部门老干警劝导群众、调解矛盾的方式而学会如何恰当地与群众打交道。
(二)通过“传帮带”,促使干警迅速提升和群众打交道的能力
检察机关在推广“枫桥经验”的尝试中,可以探索建立师徒“传帮带”机制,让老干警带领年轻干警参与纠纷调解、信访接待、公益服务等贴近群众的活动,在活动中对年轻干警进行现场指导,使年轻干警尽快地将老干警传授的群众工作经验融入自身的工作实践之中。同时,检察机关也可尝试引导老干警对自己多年群众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再对这些总结加以整理,从中提炼出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和与之配套的典型案例,将这些理论与案例制作成课程,向年轻干警进行宣讲,使年轻干警掌握相应技能。
(三)拓宽检察机关和群众互动的渠道,使群众更好地了解检察工作和检察干警
检察机关可以提高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的频率,并且参考“模拟法庭”的运作模式,让检察干警分饰办案人员、律师、当事人等不同角色,为前来参观的群众进行模拟办案演示,从而消除群众对于检察机关的一些误解,建立起干警与群众之间的良好关系。
三、检察机关在推广“枫桥经验”过程中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合作
(一)与民政、教育、行政机关的合作——切实解决群众困难
基层群众的许多矛盾纠纷源于其在现实生活中遭遇的切身困难。例如外来务工人员往往面临租房难、居住环境不良、子女入学和监护困难等难题,部分低收入人员在就业、就医、生活保障、恋爱婚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以及房屋拆迁、城市建设给群众带来的补偿分配、生活不便问题等,均是导致目前基层纠纷的重要因素,只有彻底解决群众所面临的这些难题,才能消除产生矛盾的隐患。因此,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必须高度留意犯罪活动和矛盾产生的根源,并积极向民政、教育、行政等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解决群众生活中导致纠纷的现实困难,从而使办案、调解等活动获得长远的社会效果。
(二)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合作——对服刑人员亲属和社区服刑人员给予帮助
服刑人员亲属和社区服刑人员是检察机关在基层推广“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纠纷时必须重点关注的对象。一方面,服刑人员亲属难免会因其亲人的犯罪活动而遭受不良影响,社区服刑人员也因身处普通群众之中而必须受到严格监管,他们都属于可能带来基层矛盾的重点人员;另一方面,在现实中,服刑人员亲属和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容易遭遇来自社会的歧视,在工作、生活、婚恋等方面面临困难,进而致使他们与他人之间发生纠纷。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对辖区内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行为动态进行详细了解,及时对其进行思想上、生活上的帮扶,防患于未然。
(三)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合作——帮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
在刑事和解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充分考虑、重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人民调解员往往是当地德高望重、对社情民情极为熟悉的人士,精通与群众交往、对群众讲法论理的恰当方式,因此检察机关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当事人促成刑事和解时,可以尝试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由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协助检察人员做好对当事人的说服工作,使当事人深刻理解刑事和解的益处,接受和解结果,从心理上彻底化解矛盾。在“枫桥经验”的故乡诸暨市,该市人民法院与该市司法局“设立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有丰富基层调解经验的‘乡贤调解会、‘枫桥大妈坐镇,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简案庭的专业法官做业务指导”, 成功化解了许多基层纠纷,这种经验也值得检察机關学习借鉴。
四、检察机关推广“枫桥经验”需要考虑的长远问题
(一)当事人的隐私保护
当检察机关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处理的具体过程应加以保密(如有需要作为案例宣传,则对当事人应使用化名,且对处理过程的叙述不要过于详细),对于处理结果及相关文书材料,要妥善保管;同时,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已经在社区邻里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则检察人员应利用法治宣传教育等机会,深入社区,对群众进行劝解和教育,使群众宽容谅解当事人,并从当事人的经历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从而防止因矛盾纠纷而引发的长远不良后果。
(二)建立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的影响可能是长期的,需要逐步消除;有些矛盾纠纷的影响在事发当时不易显露,却在事后逐渐显现出来;还有一些矛盾纠纷,在解决后,仍需进行持续的努力以彻底清除其产生的根源,否则便容易再次发生。故而,检察机关在推广“枫桥经验”的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解决矛盾纠纷,更要建立后续回访机制,对矛盾纠纷所涉及的个人、家庭乃至社区进行回访,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努力防止矛盾纠纷再次发生。
注释:
余建华、祝璐.织密线上线下“网”,解开纠纷千千结.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15日,第1版.
参考文献:
[1]范跃红、徐笑余.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检察日报.2018年4月10日,第1版.
[2]王闲乐.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解放日报.2018年7月19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