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网络信息化背景下,用户数据逐渐被商品化,隐私权受到侵犯,社会不仅要关注司法救济,还要做好事先防范工作,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探究个人数据隐私权被商品化的法律问题,在用户、技术以及政府监管等方面进行创新,以此维护用户的权益。
关键词 个人数据 隐私权 商品化 法律
作者简介:周可可,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82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逐渐被商品化,以往传统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模式比较被动,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需要对法律构架進行创新,以此为网络用户的隐私提供法律保障。本文主要探讨了个人数据隐私权被商品化的法律问题。
一、 网络空间用户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趋势
(一)网络空间隐私权内涵的改变
1890年,哈佛大学教授塞缪尔·沃伦与路易斯·布兰迪斯在《哈佛法学评论》第4期中,发表了《隐私权》一文,文中指出,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思想。自此之后,隐私权逐渐得到各国法律保护。隐私是指不愿意与他人分享的事物,比如交友环境、个人基本资料、生活状况等,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任何人不得公开与侵犯,个人有向他人公开的决定权。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指出,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隐私权应运而生,其是指自然人在网络上享有的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和他人无关,且个人利益受到司法保护,不得被他人利用、公开。但由于网络空间的形成,人们的隐私也脱离了物理空间,转入到网络空间,因此,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形势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总体来说,在网络空间,只要是个人数据与信息,均是隐私权的客体,与物理空间则不同。
(二) 网络空间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
对于在网络空间隐私权被侵犯形式主要变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网络作为侵权工具
此种形式的主要含义是指网站服务提供者或者通信运营商,没有经过用户允许,将用户信息公布或者间商业使用的现象 ,比如,利用用于个人数据进行一对一销售业务,这对用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本文主要针对此问题,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2.将网络作为侵权载体
此种形式是指网络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信息控制人在网上发布当事人隐私信息的情况。当今社会,针对网络是否属于私人领域的问题,各国进行了探讨。2002年,欧盟隐私与电子通讯指令中写到,终端设备上存储的信息属于个人领域。网络漏洞、间谍软件等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若读取了用户信息,并擅自进行存储并利用信息行其它事物,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侵权行为。另外,由于网络具有交互性,每名网络用户都可以称之为编辑者,都要对网络上的行为承担自己的责任。针对以网络为载体的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侵害他人人事权益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对于使用IP地址或其它技术手段侵害他人隐私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断开连接或删除网站;若网络提供服务者知道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要立即上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二、针对个人数据信息被商品化的法律分析
(一)个人数据与技术发展被商品化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被商品化的形式越来越严峻。在互联网与物联网的时代,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以往传统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受到冲击。具体来说,互联网时代的用户信息与数据,是经过网络提供商后台处理后,才进行收集与分类,然后经数字化处理后,再放到网络上,这些处理后的信息供用户浏览与阅读,人们通过服务器浏览相关信息,对社会热点问题重点关注与了解 。物联网是在物体上植入芯片,然后通过无线通信与互联网连接,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与物体进行交流,这就不可避免的泄露了用户数据隐私。例如,商品上有标签,标签上有产品类型与制造商等信息,顾客在购买时,会暴露自己的喜好、个性等信息。因此,在物联网时代,已经没有隐私可言。
(二) 个人数据被商品化的可能性
信息通信技术具有一定的优势,它既可以保存信息,又能对海量信息进行处理,基于此情况,个人信息被商品化的可能给逐渐放大。以此从两个方面对个人数据被商品化的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通信数据提供了广泛的来源,给予了其技术支持。在网络空间中,数据传输有很多种形式,包括电子邮件、网页的浏览、访问等,但无论何种方式 ,都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用户的信息,让用户信息公开化。随着网络应用的不断深入与网络的普及,很多人将现实生活带入到网络空间,社交媒体网站层出不穷,这就为个人信息的泄露提供了平台。
其次,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时代,政府及商家对数据传播、控制、储存的能力有所提高,网络时代信息的收集可以获取巨大商机,为商家创造利益。比如,商家在用户那里收集诸多信息,如姓名、年龄、性别、血型、电话等,可以为商家提供客源,成为他们可利用的资源。泄露用户信息的途径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社交网络平台;二是网站管理不善,被黑客或病毒侵入,导致信息流失;三是商家通过用户发布的信息,间接获取用户信息与数据。
(三) 个人数据被商品化的法律属性
在网络空间中,个人数据是网络生存的重要标识,单个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不具备商品化的价值,但海量信息结合在一起 ,就可以形成数据库,为商家提供了资源与客户,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对于人格意义强烈的数据,商业价值只能是这个人的数据信息,数据主体的人格权无法进行出售。
三、个人数据法律保护的构架创新
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个人数据在网络空间被商品化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给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在人格受到侵害后,虽然可以及时停止侵害,但其对当事人伤害非常严重,事后的救济不能弥补受害人受伤的心灵。因此,在信息化时代,在注重司法救济的同时 ,也要对泄露信息做好提前防范工作,这样可以降低伤害程度。在法律构架上的创新可以促使用户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 用户层面
对于用户来说,传统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处于被动情况,加之人与人之间存在物理隔绝,这就造成用户隐私在被侵犯后,不容易传播,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伤害,此时的法律救济比较管用,可以保护用户权益。但是在网络时代,其具有流动性、开放性、虚拟性,用户数据在被侵犯后,会快速传播,导致全网络都能知道,此种情况为法律救济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
所以,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应该受限制于传统法律形式,应该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让用户承担自身责任,对隐私权的保护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为了让用户参与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中,相关部门应该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将互联网相关知识以及隐私知识对其讲解,让用户在信息时代明确自身职责,增强自我防护的能力。现阶段,我国在消费者教育工作还不够,资料显示,到2009年底,我国上网民众已经达到3.84亿,且有逐渐上升趋势。多数网名不了解电子签名,在网上随意签名,导致个人数据泄露,隐私受到侵害。这就需要用户掌握互联网的特点与原理,从根本上明白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
(二)技术层面
一般来说,政府是规制网络行为的有效途径,在个人信息遭到侵害时,对受害人的威胁是分散的、大量的,单纯依靠法律制度很难进行控制并有效应对。针对此情况,可以对网络代码进行规制 ,让网络本身就是规制者,以此实现政府规制。同时,相关专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例如,在互联网上创建标识层,对要提交的信息进行严格控制,若用户担心个人信息泄露,可以设置商品被购买后标识层自动消失的情况,让用户放心,以此保护用户隐私。另外,技术创新也可以应对数据隐私泄露问题,成为保障信息安全的有效手段。在数据时代的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大力推动硬件技能的提升,开发云技术,同时加大资金投入技术,让用户信息得到充分保障,使其在网络上具有技术屏障的保护,避免信息泄露。
(三)政府层面
针对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的问题,很多国家成立专员各司其职的制度。在英国,1998年颁布的《数據保护法》中规定,设立数据专员办公室。如果数据保护人员认定有人违反了相关法律与原则,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在德国,2003年颁布的《联邦数据保护法》中规定,联邦成员要推荐数据专员,其专员的年龄不应该小于35岁,且由总统直接任命,此专员不得从事其他事物及活动。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问题,政府可以进行监管,可以考虑是否需要建立数据保护办公室,对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进行监督,审批认证机构。另外,还可以考虑设立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庭,更快的处理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纠纷案件,维护用户权益,做到真正为人民服务。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交互性与流动性的特点被放大,用户信息遭到侵害。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要想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需要对网络隐私权法律构架进行创新,需要将技术层面、用户层面、政府监管层面相结合,以此发挥法律监管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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