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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暴力的现状及其法律研究

中小学校园暴力的现状及其法律研究

摘 要 校园暴力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对校园暴力的现状分析,发现其展现出多方面的特点。校园暴力不能简单归因于学生,而应从整个社会变迁角度考虑。当前我国对校园暴力缺少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法律对校园暴力缺乏震慑性和固定性。本文认为解决校园暴力的根本途径在于对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于用法律进行规范。

关键词 校园暴力 中小学 青少年 法律

作者简介:唐宁,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23

一、文献综述

(一) 校园暴力的概念

1. 暴力的界定。当前,国际上对于暴力的定义普遍使用有两个:一是奥尔沃斯的定义,即:“暴力是一种侵犯行为,行动者用自己的身体或某件物品(包括武器)使他人遭受(比较严重的)伤害或不适。” 二是世界卫生组织给出的定义,即:“暴力是指蓄意地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利,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或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益的剥夺”。另外比较权威的工具书《辞海》对暴力的定义为:“暴力是指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 以上解释存在的共同点,即暴力对于受暴者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

2.国外校园暴力的界定。国外对于校园暴力的定义范围较大。美国预防校园暴力中心对校园暴力的定义是:“任何破坏了学校教育的使命、教学的气氛以及危害到校方的预防人身、财产、毒品、枪械犯罪的努力,破坏了学校治安秩序的行为”。 该定义对于校园暴力进行了概括性的阐述,主要是基于美国现实情况,将校园暴力主要归于校外因素对于学校的影响。再如,Henry认为,“校园暴力不仅指身体暴力或性暴力, 还包括由于强行控制导致的情绪和心理痛苦,种族、性别和阶层歧视导致的人际关系伤害,以及集权引起的冲突”。

日本将校园暴力划分为四种类型:对教师的暴力;学生之间的暴力;对他人的暴力,指在校内发生的,除去对教师的暴力和学生之间的暴力之外的暴力行为,如与偶然路过、不相识的外校学生吵架而引发暴力冲突的行为,为抢夺财物对路人实施的暴力行为等;对学校设施、设备的损毁,如故意损坏桌椅、黑板、门等行为。 可见,日本对于校园暴力的定义是宽泛的,不只是对人的暴力行为,而且也将对物的恶意破坏也划入了校园暴力。对物品故意损坏的人即被认定为有暴力心理倾向,因此会进行风险规避。

3. 国内校园暴力的界定。国内对于校园暴力的界定大致可以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从暴力的地点出发,二是从受暴力者的角度出发。

(1)从校园暴力地点的角度出发,即以校园为中心的界定。例如,管晓静认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的暴力行为”。 另外部分学者认为校园暴力的地点不仅仅在校园内,还包括校园周边及其相关区域和过渡地带。

(2)从校园暴力受暴力者的角度出发,即以师生为中心的界定。例如,佟丽华指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以及学校周边地区,由老师、同学和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 从这一角度出发的定义大多从校园暴力对师生造成了身体或者心理甚至财产的损害考虑。

(3)也有学者将两个角度结合起来定义,如姚建龙认为:“我们主张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 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攻击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4.本文对校园暴力的界定。本研究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定义,认为校园暴力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首先对校园暴力的定义中应包括:暴力的地点、暴力的主体、暴力的对象、暴力的形式、暴力的手段、暴力的结果。本研究认为狭义校园暴力和广义校园暴力在以下方面基本一致:一是暴力的形式:可划分为身体暴力,心理暴力,性暴力。二是暴力的手段:采用殴打、推搡、扇耳光、讽刺、辱骂、恐吓、诽谤、逼迫、孤立、性侵犯、破坏抢夺财物、运用伤害性工具武器等一系列行为。三是暴力的结果:对于受暴力者造成各种程度的伤害,包括身体上的伤害以及心理上的伤害。

(1)狭义的校园暴力: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前频发的各种校园暴力事件,本研究认为狭义的校园暴力是指中小学学生一人或多人采取各种暴力手段和暴力形式对其他学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身体和心理以及其他方面伤害的暴力行为。

(2)广义的校园暴力:本研究认为,广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在学校及其周边对师生造成身体和心理伤害或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暴力行为。有以下行为的可认定为广义的校园暴力:一是上述的狭义暴力行为;二是教师对学生的暴力行为;三是校外侵入人员在学校内恶意攻击师生的行为。另外,师生在其他情况受到的暴力行为应当划入社会暴力的范畴中。

(二)校园暴力的研究进展和内容

以“校园暴力”为主题词检索,从2000年至今,国内共发表相关文献3550篇,并且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研究方向上看主要分为:对校园暴力的产生原因的研究,对校园暴力的概念界定以及现状特点研究,对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的措施研究,对外国校园暴力的比较研究。中国对校园暴力的最初是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开始的。20世纪70年代末期,青少年犯罪被认为是严重的社会问题,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之后,青少年犯罪研究迅速成为法学界乃至社会科学领域的热点问题。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校园暴力的相关文献以及新闻报道进行比较分析,重点研究校园暴力的概念界定,现状特点,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国内对于校园暴力定义的确定主要从校园和师生两个中心角度出发,但大都存在不能完全将校园暴力的具体界限和具体情况阐述清楚的问题。本研究结合当前中国现状和热点时事,对校园暴力划分为了狭义校园暴力和广义校园暴力,因此本研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并且针对暴力地点、主体、对象、形式等对校园暴力做了更细致的划分。本研究还着重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认为制度因素是造成校园暴力的根本原因,因此应从法律为切入点,对当前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现状、中西法律比较和法律措施进行了研究。其中,本研究论述的校园暴力为狭义的校园暴力。

二、 校园暴力现状特点研究及原因分析

(一)校园暴力的现状特点

随着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现象被曝光,人们关注度提高,引发社会广泛的思考与研究,并逐渐成为一种社会问题。根据姚建龙在全国抽样调查,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 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 28.66%。 由此可见,总体来说校园暴力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率是较高的。根据央视新闻记者对网上传播的校园暴力视频的分析与对117名参与校园暴力的学生的问卷调查,校园暴力的暴力方式主要采用扇耳光、推搡、拽头发、脚踢辱骂等甚至有采用棍棒、板凳、砖头等工具击打,其中常伴有逼迫、下跪、扒衣服等人格侮辱;暴力的结果:25%受害者被打倒在地,严重的导致昏迷;暴力伤害:对受暴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受暴者反应:92%受害者不进行反抗,即使有反抗也会遭到施暴者更凶狠的施暴;暴力场所:空旷地带占比最多为41%,其次为教学楼和城市街头;施暴者人数:90%的是两人及两人进行施暴;围观者:暴力发生时88%存在围观现象,并且无人出面阻止;施暴者性别:81%的施暴者为女性;受暴者性别:85%的受暴者为女性。本研究发现,大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是停留在媒体报道,甚至存在很多根本不被别人所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解决途径主要通过家庭学校教育等德育手段,纳入犯罪行为的较少。

综合校园暴力的现状可以概括总结出以下特点:

1.低龄化:施暴者为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其中不乏存在小学生,尽管小学生肢体暴力较轻,但多采用如孤立、嘲讽等心理暴力。

2.群体化:施暴者大多為两人及其以上进行施暴,常常是多人对一人同时进行施暴。

3.反复性:受暴者往往会遭受到同一施暴群体的反复施暴,或者经常受到不同施暴者的施暴。

4.手段凶狠化:施暴者往往采用群殴、拳打脚踢、扒光衣服、辱骂等手段施暴,对受暴者进行身体伤害和人格侮辱。

5.结果严重性:受暴者往往受到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严重的还出现因校园暴力直接或间接导致受暴者死亡的情况。

6.施暴网络化:施暴者往往会发布施暴的视频到网络上。

(二)校园暴力的原因分析

面对当前频发的校园暴力事件,不能简单将原因归结于施暴学生的个人问题,而应从社会的整体、全局角度出发思考。我国正处于极大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秩序尚未发展完善,本研究认为校园暴力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的“失衡”,即从整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入手。

1.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由此产生大量留守儿童。留守儿童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造成心理伤害,并逐渐产生暴力倾向。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财、物和信息的流动,加快了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伴随着价值多元化、利益多样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变得复杂起来,由此导致他们的社会化缺陷,乃至违法犯罪现象也日趋严重。 市场经济的发展渗透到社会方方面面,势必与各种价值观念发生碰撞,由此造成社会失衡。例如,改革开放后,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产生了大量单亲家庭和重组家庭,这对孩子是一种心理上的伤害,缺乏父母关爱,滋生反叛情绪。据调查,父母离异、缺少关爱是校园暴力施暴者的一些共同之处。

2.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制度。在国家的计划生育制度下,产生了一大批独生子女,这些独生子女常常受到父母的过度溺爱,娇生惯养,助长了他们的不良心理。

3.教育制度。当前中小学教育过分注重成绩,以考试为目的的应试教育,严重忽视学生的德育,当前很多学校的思想教育课都只是流于一种形式。因此,对于自控力不强、心智不成熟的中小学生而言,缺乏对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不利于他们思想道德修养的发展。

4.社会暴力文化和外部环境。暴力文化属于一种亚文化,校园暴力属于一种青年亚文化,甚至属于越轨亚文化,越轨亚文化为犯罪行为提供了环境。充斥着暴力元素的游戏、网络小说对于缺乏判断能力的青少年具有强烈的刺激,因此社会中的暴力文化对校园暴力具有诱导作用。西方社会学家泰特姆批评学校“虽然不完全是封闭的军事化的组织氛围,但却是一个以服从为主要特征的权威性机构,在这种氛围中发生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可以理解的”。 青少年的“反权威意识”不断增强,他们追求独立,并急切地想要表现自己。在他们看来,暴力文化承载着勇敢,暴力是展现自己很好的方式。因此,暴力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青少年的推崇。

5.法律制度。当前,我国法律对于校园暴力定义不清,缺乏固定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据2013年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以14岁-16岁的居多,约占总量的三分之二。但是我国刑法对犯罪年龄的界定为,14周岁以下完全无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贩毒、投毒等罪应当负刑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态度,导致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变相助长了施暴者的暴力心理和行为。

三、校园暴力的法律研究

(一)校园暴力的法律现状

据校园暴力与法律法规关系可划分为民事性质的校园暴力和刑事性质的校园暴力。

1.民事性质的校园暴力:一般来说,民事性质的校园暴力情节较轻。通过在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法律法规库中以“校园暴力”或“校园欺凌”为主题词检索,共检索到6篇行政法规,其中一篇教育部发布,五篇地方行政法规。由此可见,从行政法规看,国家对于校园暴力的规定还不够,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民事性质的校园暴力大多采用的是私下解决、学校教育、家庭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等途径解决,甚至有无人过问的情况。

2.刑事性质的校园暴力:刑事性质的校园暴力是指触犯了刑法,即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首先需要对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就立法理念而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需抓住这两个要点即可准确规制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的给出的解释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情节严重的校园暴力严重侵害学生的权利,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均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对于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应当将情节严重的校园暴力划入犯罪的范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对犯罪年龄的界定为,14周岁以下完全无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校园暴力逐渐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较20世纪90年代提前了2-3岁,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120%,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 280%,10-13岁的低龄犯罪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 70%。 随着社会的急剧转型,当代青少年远不如以前那么单纯,当前校园暴力的手段凶狠,危害巨大,因此当前法律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包容”态度远不能顺应社会的发展。

(二)校园暴力的中外法律比较

1.中外刑事责任的年龄下属。我国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完全无刑事责任;德国、日本、意大利、奥地利等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年满14周岁,法国为13周岁,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为12周岁,香港和美国纽约州则规定为7周岁。但我国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应充分考虑我国具体实际情况。

2. 国外有关校园暴力法律的参考借鉴:

(1)日、美、英、德等国针对校园暴力现象有法可依,对校园暴力有针对的法律法规。

(2) 美国开展应对学校暴力死亡事件的新的联邦机制,一项国会资助学校紧急应对暴力死亡的项目计划;社区范围的学校安全和青年暴力应对机制,在10个新城市开展实施社区范围的学校安全计划。

(3) 开展对师生的校园暴力的广泛宣传,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

(4) 建立家庭-学校-社会的长效沟通联动机制。

(三) 校园暴力的法律措施

社会问题的出现来自于社会的“失衡”,社会秩序的破坏,解决社会问题应当从整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出发进行考虑。当前依法治国不断推进,将校园暴力从社会制度上加以考虑,用法制加以约束,用法律规范校园暴力才是更加有效的途径。

1. 对校园暴力以及校园欺凌进行专门立法,首先做到有法可依,增强法律对于校园暴力的针对性、强制性、权威性、固定性。将有关校园暴力的各项问题综合纳入法制化范畴,对校园暴力进行合理的法律界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对校园暴力的惩治。同时完善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

2. 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传统社会主要采用礼治,受到的传统道德观念影响,对施暴者大多采用教育、劝解等手段,但是德育具有较大伸缩性和不确定性,目前我国频繁发生情节特别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问题严重程度高,因此主要采取德育的方法是不合时宜的。对校园欺凌极端事件作出惩戒非常必要,这一方面在于惩戒和教育施暴者,另一方面也是充分保障其他学生的权利。适度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够进一步提高法律的震慑力,让那些可能会施暴的学生不敢施暴,从而有效减少校园暴力的恶性事件。

3. 改革现有学校教育制度。改革学校课程制度,强化德育课程,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丰富其课程内容。加强教师对学生的关注开导,关爱学生成长,开展善良教育,引领学生积极向善,有效干预。

4. 完善对犯罪青少年的保护制度。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应当加强对犯罪青少年的法律保护,做好对他们的再社会化工作。

5. 将家庭教育纳入制度化范畴。以学校为连接点,构建家庭-学校-学生的沟通机制,学校可以通过家长会、打电话、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向家长传递家庭教育重要性的理念,让家长更加关注学生的成长,給予学生家庭的关爱。

6. 在全社会进行校园暴力的法律宣传。通过广泛的法制宣传,提高大众对校园暴力的法治意识,从而形成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的风气,从而有效遏制校园暴力。

注释:

张旺.美国校园暴力:现状、成因及对策.青年研究.2002(11).44-49.

夏征农、陈至立.辞海:第六版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86.

[美]戴利尔著.戴宜生译.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4).12-16.

Henry, S.2003. What is School Violence? An Neglected definition.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218(18).562-569.

师艳荣.日本校园暴力的现状及原因探析.外国教育研究.2010(7).86-90.

管晓静.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家庭防控措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5).31-32.

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学校保护卷.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74.

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青少年研究.2008(4).38-43.

姚建龙.应对校园欺凌,不宜只靠刑罚.人民日报.2016(6).1.

狄小华.社会转型期的未成年人的犯罪与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3).217-222.

D·Tattum&D;·Lane. Bullying in Schools.Stoke-on-Trent(Trentham Books).1988.13.

冯亚东.犯罪构成本体论.中国法学.2007(4).85-93.

李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建议.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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