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 年6 月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提出检察机关要以大数据为依托,统筹利用检察数据资源,打造“智慧检务”。大数据时代下检察案件管理工作面临数据收集缺乏技术支撑、数据存储存在风险,数据分析能力不足等问题,本文认为应通过建立数据查询机制,加强内外交流,建立网络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检察案件管理工作。
关键词 大数据 检察案件 管理 机制完善
作者简介:张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36
案件管理办公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着全院的检察业务数据,如何利用现有数据优势,与大数据、现代科技应用相结合,升级“司法生产力”,更好地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是值得探索和思考的问题。
大数据时代,数据是人们获得新知识、创造新价值的源泉,大数据技术体系十分复杂,其基础技术包含数据的采集与存储、数据的预处理与分析、数据的计算和分析等。运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实现揭示隐藏在数据中的规律,从而使大数据技术具有了强大的预测功能。而基于大数据的这一特性,人们对大数据存在着大数据的核心价值就是预测功能这一共识。检察大数据是建立在海量检察数据基础上,通过数据分析反应检察业务的现状,再运用发现的相关关系对检察业务发展趋势做出预测。
一、大数据时代案件管理大数据应用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大数据应用还缺少科技支撑
虽然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上线运行为大数据的收集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是将案件流程信息数据化处理还需要强大的技术和人力支撑。因为各级检察机关对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权限等方面又严格的限制,所以数据收集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困难。实际上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当前所谓的大数据也仅仅只是时间序列和空间范围内大数据之中的小数据。另外,大数据理念这一全新的超前理念目前还难以获得普遍认可,因此大数据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数据全面收集和深入分析的相关难题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推行大数据技术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可能会遭到普遍质疑,因此将大数据分析研判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二)数据存储存在风险
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为公检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提供了线上的载体,推动了案件办理规范化建设,为办案人员依法独立办案提供显著帮助,为推动司法改革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们在为现代科技手段拍手叫好的同时, 也应当冷静地分析它的弊端。大数据在检察机关运用,必然要求建立海量的数据库,如何保证这些数据库的安全、不被病毒等侵袭,将是一个十分重要且紧迫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风险防备系统和完备的系统恢复体系,来防止各类应急事件的发生,保证检察数据存储安全。
(三)数据分析能力有待提高
大数据的特征之一是数据种类多,大数据包括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等,其载体可以是数字、文本,也可以是视频、音频、图片等等。检察工作的特性决定了其数据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在检察实践中,大数据既有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案卡信息,还有电子卷宗系统里的卷宗文本、案件相关视听资料等。这些数据来源不同、形式各异,海量复杂数据信息加大数据了混乱程度,这是由大数据的特征“数据价值密度低”决定的。这就对数据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数据分析能力的基础是大数据思维方式的建立。传统的思维方式是基于因果关系分析,建立在严密的数理推理和逻辑基础上,而大数据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数据挖掘,“科学研究的实验型范式、理论型范式、计算型范式都是在已知规律的情况下发现新的规律,而大数据是在未知规律的情况下,运用大数据技术强大的计算能力从海量数据中发现规律并发挥规律的作用,这就是大数据的核心技术——数据挖掘。”数据挖掘是指从大量复杂的數据中,通过设置一定的学习算法,提取那些暗藏其中的,不为人所知却又存在潜在价值和用途信息的过程。
但应该注意的是,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应用大数据,不能完全依赖数据挖掘,需要从海量的数据中去除大量的干扰数据和无用数据,找到真正有价值的数据,此时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即认定分析能力就显得十分重要。“大数据时代下对于事物的分析不仅需要数据,更需要分析思维, 理论并非不重要而是变得更加重要。”由于大数据技术挖掘的数据的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在处理数据的时候,要加强理论研究,建立起更完备的数据分析模型,对数据进行精确筛选,使用先进的算法对数据进行分析计算,从而发挥大数据技术对检察数据的分析预测功能,助力案件管理部门业务分析研判工作发展。
二、案件管理大数据应用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数据查询管理机制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以来,所有案件都已经录入系统之内,案件办理流程都能在系统中体现,形成了庞大的数据资源库。但是出于保密要求,拥有查询权限的案件管理部门只能够查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本院的数据信息。就检察机关自身的网络系统来说, 信息、数据的互通仅限于上下级院之间的这种纵向模式, 而同级院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横交叉互通、融会贯通的信息共享模式并未形成,不能实现全面的信息共享,必然制约了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上级机关虽然拥有查询本院及所有下级院的查询权限,但却没有足够的精力来充分利用数据资源,因而造成了空有数据资源无法加以利用的现状。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案件数据查询使用机制,才能充分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大数据。可以考虑建立大数据分析研判课题组,将不同课题的大数据研究任务分解到课题组。与此同时,根据调研需要讲数据查询权限授权给各课题组,在完成查询任务之后,收回数据查询使用权限。
(二)建立公检法大数据共享机制
虽然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收集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数据库,但是检察机关的数据是经侦查机关过滤之后的数据,因此检察机关掌握的数据仍然是小数据。在司法过程中,公、检、法、司等机关建立了专网、专用系统等内部数据平台,但为了保密性要求,这些平台不能互通互联。这些系统重复建设却无法联通,既是一种资源浪费,也导致了整个司法过程中的数据不连贯不全面。在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管理部门利用其掌握着全部检察业务原生数据,并具有单独的业务数据统计系统的自身优势, 打通检察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检察原生数据,从数据中提取有价值的数据、分析出有价值的信息,合理构建数据挖掘模式,建立辅助系统,就能更好地服务司法办案,不断提升司法工作水平。因此只有将公检法机关的系统联网,构建庞大的数据库,全面掌握所有数据,才能使大数据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使以数据为基础的业务分析研判具有牢固的数据支撑,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客观、科学的依据。
三、结语
大数据思维的核心在于打破对数据资源的分割与垄断,实现数据整合、开放、共享。因此,检察大数据系统建设应该是自上而下统一部署下的改革过程。案件管理部门的探索创新是“点上”尝试,但绝不可能跳开最高检统一部署以及技术层面的支持。
参考文献:
[1]曾惠明、柳芳.检察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路径和发展方向.法制与经济(中).2013(7).
[2]杨芳.运用大数据打造“智慧警务”.法制生活报.2018年8月1日,第2版.
[3]林欣.司法改革形式下案管部门如何发挥监管职能.法制博览.2018,6(下).